商品簡介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乃規定通則、基本條款、特約條款之規定,以條文體例觀之,本章規定應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均有適用,然細查條文內容,卻有條文應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者,如保險法第49條;有條文與保險法其餘條文重複規定者,如保險法第50條,顯示我國保險立法上有欠嚴謹。
余之所以決意編撰本書,並不僅為整理自身對保險法研究,更望廣集各家學說,使讀者透過本書,在單一保險爭議問題上能同時博覽不同學說看法,對如何解決爭議問題也有較清晰的認知。
正如同第一卷所言,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有所更易,學理論述亦非恆久不變,盼望本書能成為保險爭議問題的討論平台,各家學說頭角崢嶸、百花齊放,方能使我國保險法理論日新又新。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彙編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及發表論文百餘篇
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鏁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駢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江朝國
2011年11月1日 台北
目次
自/序
作者簡介
第四十三條/保險契約之要式性
保險契約要式性爭議之探討/4
保險單與暫保單之地位/17
保險契約之成立/26
第四十四條/保險契約之簽訂
保險契約用語之解釋/36
保險契約要約承諾之認定/38
契約撤銷權/44
利害關係人之範圍/45
第四十五條/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本條適用之險種/59
與其他條文比較/76
第四十六條/由代理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訂立/81
代理訂立保險契約/84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行為主體/100
利益所代表之意義/106
第四十八條/共保條款
共同保險之定義/118
共同保險之種類/118
保險法第48條之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與相關爭議/128
第四十九條/保險之契約方式與抗辯之援用
保險契約的分類/141
保險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145
保險契約之轉讓/149
第五十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159
保險價額(值)/159
不定值保險/161
定值保險/164
第五十一條 保險契約因危險不存在之無效
追溯保險/177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187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191
第五十二條/受益人之確定
契約利益之歸屬/205
本條適用之險種/206
與保險法第18條之比較/222
與保險法第45條之比較/224
第五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保險人之代位權/231
保險代位之本質/238
保險代位之要件/255
保險代位與再保險之關係/259
第五十四條/強制規定之效力與保險契約之解釋
絕對強制規定/272
相對強制規定/280
通知義務/280
據實說明義務/287
停效、復效/290
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294
不明確條款/296
合理期待原則/299
第五十四條之一/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
內容控制原則/311
定型化契約條款/313
消費性契約/317
相對強制規定/325
誠實信用原則/328
因果關係限制條款/33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334
報警義務條款/336
第五十五條/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保險契約效力之關係/344
第55條各款之分析/348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探討/357
第五十六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保險契約之變更/371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原因/38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與保險人之承諾的性質/384
第五十七條/怠於通知之解約
通知義務之性質/397
保險契約通知義務違反之效果/398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通知義務/401
第五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15
通知之方式與期限/423
保險人主動告知義務之探討/430
保險事故發生後通報憲警之意義/433
保險事故發生後特定資料的提供/437
第五十九條/危險增加之通知
主觀危險增加/452
客觀危險增加/452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點/455
危險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460
第六十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第60條之行使主體/472
要保人之權利/481
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483
保險人之危險已增加情形/487
第六十一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本條適用之主體為誰/496
本條所列三款分析/498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
本條之要件/513
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分析/515
本條於實務之適用案例/528
第六十三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545
所謂未在期限內通知/547
與第57條和第64條之關係/551
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據實說明義務規範內容/562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583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相關爭議問題/591
第六十五條/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
本條性質係消滅時效/617
保險法消滅時效起算點/618
消滅時效不得合意延長/630
第六十六條/特約條款
特約條款制度之繼受/640
我國法之特約條款/643
保險實務上之特約條款/650
第六十七條/特約條款之內容
特約條款之內容/721
特約條款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740
第六十八條/特約條款之效力
特約條款之履行義務人/748
違背特約條款之意涵/749
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753
第六十九條/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
理論依據/773
情事變更原則於特約條款之具體實踐/775
索/引/792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今日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