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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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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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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商品資訊

定價
:NT$ 320 元
優惠價
90288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採購期約4~10個工作天)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8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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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司法只能給一紙判決書,
但幸福無關贏或輸,而在你是否相信。
◎律師娘v.s 29種自信姿態+29則法律悄悄話!
◎作家女王感動推薦!

先看見你自己,
你就能看見,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愛可能失落,卻是生命最珍貴的禮物。
遇過太多女性因為對法律懵懂,而被珍視的愛打趴在地,「律師娘」林靜如好不捨,她想讓大家知道,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並且,認真地去面對。
因此,她讓筆下這29段人生親自開口,訴說她們的迷茫與抉擇。

.她未成年懷孕,男友卻始亂終棄……她該怎麼做,才能讓自己再度得到幸福?
.青春正盛的她選擇「量販」自己的愛情,卻被包養的男人劈腿,可以告他詐欺嗎?
.男人毫不留情地對她拳打腳踢,她仍猶豫再三:「我應該提告嗎?但這樣一來他就有前科了……」
.結婚20年了,丈夫突然訴請兩人的「婚姻無效」!難道這20年全是她一廂情願?

失戀、婆媳、外遇、家暴、監護權、爭產……我們從眼前的愛恨糾結裡讀到似曾相識,卻也深刻懂得了,每一滴淚水都是學習,每一回心痛都是重生的力量。
在法律與情感的交會路口,律師娘強悍又柔軟地給予犀利剖析,告訴我們,繼續相信,幸福就永遠不會結束。
用力地痛過哭過,才知道擦乾眼淚後,自己有多美麗。

作者簡介

林靜如(律師娘)
輔大法律系畢業,現從事法務工作,為可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之妻,因而人稱「律師娘」。
在事務所裡,她是「大律師」老公的貼身特助,開庭以外的事她統統都要做,練就了十八般武藝。
但她不想只是這樣而已。
和大律師一起,聆聽著當事人的人生,感受著當事人的悲苦,陪伴當事人走過谷底,她決定,寫出她的感動,用文字說出比訴訟更撼動人心的影響力。
她要讓聽到她說故事的人知道,自己的喜怒哀愁,有人會懂。
於是,她開始經營「律師娘講悄悄話」臉書,分享形形色色的情感與人性,以及實用的法律知識,感性、知性兼具,贏得廣大迴響。獲《財訊》雙週刊專題採訪、中視新聞採訪報導,受邀成為《親子天下》嚴選部落客、Mamibuy駐站作家、媽媽經專欄作家、《皇冠》雜誌專欄作家,並曾為《蘋果日報》「律師娘講悄悄話」專欄作家。
著有女性法律療癒短篇故事《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及長篇小說《離婚事務所》。
她鼓起勇氣,跨出了第一步,相信你也可以。

◎【律師娘講悄悄話】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lawyerwife
◎臉書社團:【律師娘的幸福召喚】、【律師娘─改變吧!女人要有競爭力!】、【律師娘:你不能不知道的婚姻真相】
◎婚姻、親子、家庭的法律資訊分享:line帳號@xat.0000188331.82g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我是律師娘的老公◎吳存富(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那天遇到個很久不見的當事人,出乎意料地,她變得比半年前漂亮多了,是她叫住了我,否則,我幾乎要認不出她來。
我問她過得如何?她回答:「很好啊!」
這答案很令人欣喜,因為多數經歷離婚過程的當事人都要好一陣子才走得出來,而且離婚後都會滄桑衰老許多。
「我有正在交往的對象。」原來如此,想當然耳,戀愛中的女人最美麗。說起當初,她前夫外遇還吵著要離婚,她失魂落魄的樣子,跟現在比起來,反而蒼老憔悴許多。
我對她的印象是,當了多年全職主婦,沒有存款,沒有一技之長,家庭因為被第三者介入而破碎了,她卻堅持刑事妨害家庭罪、民事侵害配偶權她都不告,只想盡速離婚拿回自己的人生。
「我不是放了他們,是放了我自己。」
她得重新開始找工作,沒有支援系統,畢竟嫁人了,娘家經濟也沒好到哪裡去。孩子留在他家的決定很痛,但起碼要什麼有什麼,不用跟著她吃苦。
「我想脫離這個惡夢,愈快愈好。」
當時,她是這麼說的,不管我們希望她多爭取一些好條件。
「後來呢?他有沒有遵守探視權的約定?」希望那男人知道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還留點情分。
「沒有。」
「沒有?!」不會太超過嗎?她都放他一馬了!
「沒兩個星期,他就求我回去幫忙顧小孩。」哈!
「你有回去嗎?」
「當然沒有!我週末都帶小孩出去玩,他們愛死我了,還嫌老爸囉唆。」
「看樣子你比離婚前快樂多了!」
「是啊!尤其是看我最近神采飛揚的,畢竟在一起那麼多年,他也猜出幾分,開始找我麻煩,整天用小孩當藉口想綁住我。」
「你真的是看起來春風得意啊!我該拿你當範例勸勸那些還在苦海中浮沉的女人。」
「可以啊,幫我告訴她們,女人就是要用愛灌溉的,男人不愛你,你就要先愛你自己,才有本錢追求你想要、你在乎的東西。」

我記得一位韓國女作家孔枝泳曾經說過:「結了婚的女人特色就是,臉上會出現『這世上還會有什麼好事情』的神情。」
很有趣的形容。
我看到這句話之後,常常盯著我老婆的臉上到底有沒有寫著這幾個字。

這一年來,她從我老婆,變成大家的律師娘。我一個堂堂大律師在外面闖蕩,被認出來時,往往對方都說:「我知道你,你是律師娘的老公。」
她居然有這個本事,把律師娘這個角色,變成主角,我這個有牌照的,居然像是冠了妻姓似的。
我想,起碼這一年來她人生的變化,應該不會讓她覺得「這世上還會有什麼好事情」,說不定還是「這世上什麼事情都會發生」。
我猶記得她在這一年精采豐富的作家人生之前,對自己沒有自信,什麼事情都要問過我的意見才做決定。現在呢?則是常常動不動挑戰我的想法,並且用實際的行動來證明我是錯的。
坦白說,我還真像換了一個老婆似的,從一個怯怯懦懦的小貓咪,變成──我當然不能說是母老虎。溫柔,一直是她沒有改變的特質,我想這是她受讀者歡迎最大的原因。
她愈來愈懂得照顧自己,表達自己的想法,實現自己的企圖心,對我的要求也多了起來。
說話口氣要溫柔、要幫忙做點家事、要尊重她的想法、要給她自己的時間與空間,她愈來愈懂得自己要什麼,也學著怎麼用我能接受的方式表達,這次行不通,下次就換個方式。
其實,不可否認的,我們彼此都在學,學著怎麼讓人生的變化,妥切又美滿地存在我們的婚姻當中。就像她這本書想表達的:人生每個階段,都有你該學習的功課,用同樣的心態想要打遍人生的每一道課題,恐怕是窒礙難行的。
雖然,現在我不能像以前情緒一來愛說什麼就說什麼;雖然,忙了一天以後,我得乖乖捲起袖子幫忙洗碗,但換來一個自信漂亮的老婆,當然很值得。
那麼,以下這句話是我可愛的老婆強迫我做下的結論:
其實男人,把老婆當小三養,你就不用拿一個家庭的破碎,也能換到一個體貼美麗的女人。

【自序】認真面對自己的選擇
有一次我洗碗的時候,我跟在一旁滑手機的先生說:
「你知道嗎?我現在做家事跟以前是全職主婦做家事時的心情很不一樣。」
先生打趣地問:「怎麼說?現在做起來很不甘願嗎?」

附註一下,以我和他之間的默契,應該了解彼此的意思是,以前家裡的收入來源都是靠他,現在我自己也小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剛好相反,我以前做家事做得很不甘願,現在倒是把這些事情當娛樂休閒活動。」
「怎麼說?」先生的語氣裡明顯聽得出詫異。
「以前在當全職主婦的時候,或是白天當你這個大律師的助理,晚上回家還是要燒飯、洗衣、打掃的時期,總會覺得,你認為我做的事情都是理所當然的,即使你自己閒下來了,你也不太會幫忙做家事。或許,你覺得你出去外面衝鋒陷陣很辛苦,你的工時很有價值,不應該做這些瑣事;也或許,你覺得自己是家裡負責賺錢的一方,所以我就應該把賺錢以外的事情都做好,讓你無後顧之憂。
「可是,用那種心情在做事,其實很不快樂。可能是我對自己沒自信吧!總會覺得,你好像是認為我是因為什麼都不會,所以才留在家裡做家庭主婦的角色,既然這樣,我就該心甘情願地管好賺錢以外的事情。因此做起家事來,都像是我能力不好,所以就該任勞任怨,對自己做的事情也感覺好像沒什麼價值,覺得很沒有成就感,當然每樣工作對我來說,都是苦差事。
「現在呢?當我做家事的時候,你知道我忙碌,會動手幫忙,會開口說這個留著你會晚點再做,體諒我白天的工作量,會幫我想怎麼樣減低我的工作量,反而我做起事來,像是在幫你的忙,心情自然好得多;我也知道,做不好你不會抱怨,你知道我有其他擅長的事。原來,女生有自信一點,真的很不一樣。」
先生聽完以後笑了笑,沉默了一會兒,告訴我:
「你想太多了,我自己的心態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我的確很高興你現在變得比較有自信,整個人也發亮了起來。也很肯定你去尋找自己擅長的事情,並且去實踐它。在我看來,你現在的成就比我還高了。」

真的,出書、上節目、演講、寫專欄,我這一年多的人生就這樣轉換了一條超級不同的跑道。我很盡力在跑著,也很珍惜,因為我知道,我曾經對於自己的表現不受肯定有多沮喪。
也因為這個心路歷程,每次我看到來找我們的當事人如果是全職媽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就會特別感同身受。

「他們說,我在家裡也沒做什麼事,是在累什麼?」
「他們說,我不用工作,連個小孩也照顧不好,居然讓小孩生病。」
「他們說,有本事我就出去賺錢,小孩不用自己帶。」
這些話,大概有不少全職媽媽耳熟能詳。

「我不想再待在那個家中了,可是如果我自己出去生活,我怕會因為經濟能力不好,失去小孩的監護權。」
「他說,如果我堅持要小孩,就自己負擔小孩的費用,他一毛都不會出。」
「他說,我不如外面的女人體貼溫柔。我整天被三個小孩纏住,哪來那些女人的閒情逸致!」
這些故事,我們聽了千百次。

很多女人告訴我,她們在婚姻當中過得不快樂。
我反問我自己,我,在婚姻裡,快樂嗎?

「好好想想你可以做的事情,到老的時候,你才知道怎麼定義你自己。」

這是我先生曾經在我們一次「為什麼他都不幫忙做家事」的爭吵中,他送給我的一句話。
對我來說衝擊很大。第一次聽到這句話的時候,其實很難過,因為當時,我是以律師身旁無所不能的助手「定義」自己,我認為我是無可取代的。
但現在對我來說,我很開心曾經有段鬱鬱不得歡的過去,因為有那些日子,讓我感激每一個得來不易的機會不願意放過;相對而言,也開拓了我的人生另一條大道。

回過頭來說,曾經當全職媽媽的三年很可貴,因為那是我把我所有的時間,付出給所愛的人的一種心情,就像戀愛的時候,你把所有的積蓄拿去買一個禮物送給對方,不管怎麼樣,都是非常非常美好的一段時光,也讓我體會一個女人為所愛的人全心付出的感受。
所以,我很想告訴認為自己是為愛付出,對方卻無法理解的女人(說不定也有男人喔!):走過,就會留下足跡。當下,永遠是最重要的,感受你自己的付出,會比得到別人肯定重要。
但是,當你覺得彼此的互動已經無法滿足你,一定要把握機會,尋找改變,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

我認真面對了自己的選擇,你呢?

二十歲、三十歲、四十歲……人生每個階段,你最重要的東西都不同,你不用做到最好,但一定要對得起自己的選擇。
因為這些想法,讓我的第三本書誕生了。
人生的漫漫長路,有很多轉折點,一旦路到了盡頭,不轉彎,你就只能碰壁了。在死胡同裡打轉難免,但你一定要記得:

該轉身的時候轉身,幸福就在不遠處等著你。

目次

推薦序──我是律師娘的老公 /吳存富(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自序──認真面對自己的選擇


PART 1
愛過不傷心

愛,很簡單(未成年性行為)
我們都要學會,用一個完整的自己去愛。

青春練習曲(未成年懷孕)
至少,你勇敢面對了自己的愛情。

夢的真相(截圖分享的法律陷阱)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愛情量販俱樂部(侵害貞操權損害賠償)
世上沒有人是真正完美的。

幸福的模樣(性騷擾防治法)
女人不是只能接受命運,也能挑戰命運。

面具(婚生否認)
不畏他人眼光,才能果斷決定自己的人生。

裸戀(妨害家庭)
即使一閃而過,曾經的情意也不會消逝。

假日的聖誕老婆婆(監護權歸屬)
有一天他會懂,真正把整個世界留給他的人是誰。

最閃亮的是你(遇家暴時,保護令的申請)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PART 2
從眼淚學會的事

主婦的大事業(商標法)
無論什麼年紀、什麼處境,你都要有目標而活。

那一巴掌(家庭暴力防治法)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

誰慢了拍(隱匿已婚)
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春雷(妨害秘密)
要討好一個人不難,只要打從心底喜歡他就好。

愛的理由(偽造文書)
先擺脫需要被愛肯定,你才能找到自己被愛的理由。

捨不得(拋棄繼承之祭祀權)
你一廂情願地付出了那麼多,但真的是他想要的嗎?


PART 3
幸福且快樂著

只是忘了(通姦罪)
你只是選錯了一個記憶力不好的男人。

從前,有一個公主(善意父母原則)
王子與公主結婚後,上演的其實是家庭寫實小說。

保存期限(婚姻契約)
相信愛,它就不會結束。

單身的進擊(占有輔助人的合法占有)
人生,正是一連串的選擇。

誤會一場(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女人!自信能讓你更美麗。

回憶的抽屜(結婚無效之剩餘財產分配)
在這裡面存放的,是讓你自己不被遺忘的價值。

撲火(徵信社的新招)
他的唯一只能是我,不能是別人。

執迷不悔(離婚相關請求權)
先看見你自己,你就能看見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PART 4
因為相信

我們的孩子(剩餘財產分配的撤銷)
在照顧別人之前,記得先照顧好自己。

不完美的對等(繼承人的婚生否認)
並非只有一百分的對等,才是完美。

以幸福交換幸福(祖父母的監護權)
深愛一個人,便希望用自己的幸福交換他的幸福。

最愛(撤銷贈與)
無論你變成什麼樣子,都是我一輩子的摯愛。

一半,一半(監護宣告)
就從那一刻起,我知道,我變成「一半」的女兒了。

這一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我不想經歷的,怎能讓我的摯愛承受?

書摘/試閱

夢的真相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你們難道不覺得法律對女性也太沒有保障了嗎?
做錯事的是他,法律要懲罰的居然是我?這是哪門子的道理啊?!


我十九歲就認識他了。在他之前,我從來沒有跟其他的男人交往過,我和異性之間所有的「第一次」,都記錄在他的身上。我這麼說,你們應該懂我的意思吧?我把我最美好的一切都獻給了他,也不計較他在我之前的所有風花雪月,難道這樣他還不能滿足嗎?
記得四年前他追求我的時候,每天早晚都要跟我問安;只要我隨便說個想吃的東西,他一個小時後就送到我面前,不管當下有什麼重要的事在忙;甚至我半夜睡不著打電話給他,他即使在睡夢中被吵醒,依舊耐著性子陪我聊天……
難道這些都只是他請君入甕的誘餌而已嗎?等到我成為他的囊中物,他就覺得我索然無味了,因為一個被豢養的女人,已經滿足不了他狩獵的天性。
我天真地以為,吊了他兩年的胃口,他就會把我當成珍寶一樣的愛惜,這是我那個二十六歲就嫁得風風光光的表姊教我的:男人對太快到手的,都不會珍惜,只要別太快把自己給出去,男人就會任由你使喚。於是,我死守底線地讓他等了兩年,才謹慎地把自己交到他手上,但最後還不是換來他這樣的對待。
所以,我不認為我對他做的一切有什麼錯,即使是在道德上,更遑論法律上那些扭曲社會價值的見解。


「法律的確沒有辦法懲罰負心,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不是法律能夠介入的。」
既然如此,那律師,我靠自己的力量來懲罰他,為什麼法律卻要介入呢?我對他的控訴句句屬實,本來就是他無情在先,怎能怪我不義在後?
從我把身體交給他的那一刻,他就該明白他應該負起的責任,更何況他還在我身體裡留下了一個紀念品,這是永遠都無法抹滅的事實。人總不能只要享樂,不要負責任吧!
「你所謂的責任是什麼呢?」
律師,那還用說嗎?當然是承諾了就不能始亂終棄啊!法律不是因為這樣的價值觀,才會有所謂的「遺棄罪」嗎?
先不論他帶走我的童貞,光是知道我肚子裡那個紀念品的存在,他就應該時時刻刻都守在我身邊。那不是他的血脈嗎?對親生骨肉不聞不問,總是法律該介入的吧!
律師,我說的應該沒錯吧?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要被害者是無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兒在你的肚子裡,你的狀態也不算是陷於無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懷孕卻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種見解我問過好多律師了,答案都一樣。我不懂,我們的法律居然容許一個父親不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像他這樣讓我懷孕了,卻似乎完全沒有跟我結婚的打算,我應該可以請求他對我精神上傷害的損害賠償,侵害……算是我的貞操權吧!我從來沒有跟別的男人發生過關係耶!女人這麼珍貴的第一次,就這樣葬送在這種男人手上,對於我受的傷害,法律上應該有一些補償,或至少也應該對他有一些懲罰,不是嗎?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一一四條也規定了直系親屬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所以不管怎麼樣,他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你可以向他請求共同負擔子女成年之前的扶養費。目前實務上扶養費的裁定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來計算,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擔。譬如,以台北市一○三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為二萬七千零四元,假設你們兩個收入差不多,就是一個人要負擔一半大約是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這麼少?那我的貞操權呢?
「至於貞操權,過去有一些案例是被已婚男人欺騙未婚而發生關係,加害人被判定侵害被害人自主是否發生關係的權利。你們之間沒有這樣的問題,純粹是男女交往後的變心跟劈腿,你在決定是否跟他發生關係時,是能自主的,所以並沒有侵害貞操權的問題。」


我不能接受這種說法!你們知道當初我興沖沖地告訴他我懷孕的時候,他是怎麼說的嗎?

「我懷孕了。」
「你確定嗎?」
「非常確定。」
「怎麼這麼不小心……(到底是誰不小心?)那你打算怎麼辦?(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當然要生下來,我不可能去傷害無辜的小生命。」
「如果你自己決定要生,你就要自己養,不要找我。」

我才知道,原來我的故事,跟別人沒有什麼不一樣。
那一天我去找他談判時,他勸不動我拿掉小孩,決定中場休息先去上洗手間再來奮戰。我獨自在他房裡,不自覺拿起他的手機檢查,企圖想得到其他不同的答案。
我也不知道自己想看到什麼。或許是覺得,認識了他四年,自以為很了解他,其實只是我一廂情願想看到的這一面而已;而我一直不肯正視的「那一面」,正逐漸轉身逼近眼前。
就是在那時候,我看到了他手機裡跟那個女孩的訊息紀錄。那些他對她說的話應該是專屬於我的,偏偏手機的那一頭,很殘酷是另一個女孩的名字。我查了一下她的檔案,十九歲,就是我遇到他的那個年紀,看樣子他的喜好四年來沒有變過。

「睡了嗎?」
「還沒。」
「在幹嘛?」
「剛洗完澡呢!」
「拍給我看。」
「不要。你亂說話,不怕你女朋友生氣?」
「她生氣最好,趕快分一分。」
「你捨得嗎?」
「甩都甩不掉,我喜歡的是你。光想著你洗澡的樣子就興奮了。」

真、噁、心。
一個薄情寡義,知道自己女友有孕在身仍向別的女生調情的男人,還有一個明知是別人的男友卻來者不拒的女人,像這樣的組合,最適合得到身敗名裂的結局。
這不是這個社會應該存在的規則嗎?
我決定,好好地教他們「愛的真諦」。
我拍下了他和那個女孩調情的訊息截圖作為籌碼,對他發出最後通牒。

「跟她劃清界線,回到我身邊把我們之間的事情處理好,不然我就把你們對話的截圖放到網路上,讓大家公斷。」

他居然沒有回應,甚至連手機都不接了。
隨著猶豫該不該留下肚裡的孩子,我的心情愈來愈緊繃,有一晚在唏哩嘩啦的孕吐之後,我忍無可忍了──我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我把那天拍下的截圖,上傳到某個爆料不公的社團中,標題是:「背著懷孕女友偷吃的男人,配上專搭別人男友的女人,連稱呼狗男女都抬舉了他們」,他們的名字、照片當然要留著。
我還轉貼到他的塗鴉牆,這麼扣人心弦的情節,怎能不讓他的眾親友知道呢?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也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毀謗罪喔!」
沒錯,我的確被起訴了,所以我才來找你啊,律師!像這樣的社會不公,不是就要靠你們律師來主持正義嗎?
「你沒有前科,又是一時氣憤,只要認罪和解,頂多易科罰金,也有可能判緩刑……」
不行!錯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還要浪費在這種人身上嗎?」
律師娘,難道你也不站在我這邊嗎?
「生命有限,不該浪費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陰,寸寸都是黃金,你卻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還沒發現嗎?」
可是,我吞不下這口氣啊!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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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裡教我們課業、品行、操守,但我們從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們如何談戀愛,當然更沒有人教我們如何走出失戀,所謂的恐怖情人,就此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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