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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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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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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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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這是婚姻的本質要件,也是古往今來所有人類共同認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其中,一夫一妻是最尊貴完美的婚姻制度,新人類生命最好的生長場所,家庭與社會最自然而穩固的根源。整個人類社會、文化、倫常、道德皆源於婚姻,並為其所支撐,因而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無可取代。正如人無權發明並改造男人與女人一樣,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因此,所謂的「同性婚姻」根本不是婚姻,國家不應將之法制化,意圖藉此制度性變更婚姻的根本意義與價值。
當媒體、演藝界、文化界、公眾人物、政客甚至學界紛紛表態支持同性婚姻,並打壓所有反對的聲音,形成強大的「同性戀文化霸權」時,本書清楚論述婚姻的本質、婚姻對延續人類生命的貢獻及對社會倫常的價值,可幫助讀者了解如何捍衛傳統婚姻制度,並分辨同性婚姻倡議的謬誤。

作者簡介

柯志明

哲學與神學研究者。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專任副教授,亦曾任教臺灣大學、東海大學以及多所神學院。
著有《胎兒與死刑犯》、《尊貴的人、婚姻與性》、《愛的倫理》、《理解的應許》、《愛之義》、《惡的詮釋學》、《談惡》等書。

自序

「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的要求乃上個世紀於歐美急速發展之性解放革命的結果。在我看來,其真正目的不在於伸張同性戀者間的結婚權利,而在於解構人類普世的常態婚姻架構,為性解放掃除最根本的限制。其實,「權利」、「平等」、「自由」等等訴求只是手段,不受限的性自由才是目的。激進的性革命者很清楚知道(其實我們也知道),一旦常態婚姻制度被徹底打破,婚姻最為自然而根本的男女性別要件被解構,那麼性行為也必因之徹底解放,不受限制。我們很難想像也無法理解,婚姻最根本的男女兩性要件既然被取消了,那麼性關係還可能會有什麼不可跨越的禁忌。
受歐美此風潮影響,臺灣現在同性婚姻爭議日益熾烈,要求法制化同性婚姻之聲不絕於耳,甚至勢之所趨,難以阻擋。尤其一向積極倡議「婚姻平權」不遺餘力的民進黨如今執政之後,法制化同性婚姻更被視為理所當然。趨勢愈來愈明顯,媒體、演藝界、文化界、公眾人物、政客甚至學界大多支持同性婚姻,形成強大的「同性戀文化霸權」,致使反對者禁若寒蟬,不敢公開表明立場,也幾乎無自由表達的媒體空間與機會。
確實,同性戀者雖為少數,但「同性戀文化霸權」卻是事實。同性戀主義者可以「歧視」之名自由地謾罵、詆毀、攻擊、醜化、污名化甚至透過種種政治與法律權力打擊他們的對手,致使任何不支持、反對或批評「同性戀」者都被迫要限縮自己的權利與自由。歐美現況已清楚顯示,個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良知、思想、言論等最為基本而珍貴的權利與自由一旦碰上「同性戀」都必須退讓,都被迫降格,甚至要被法律懲罰。同性戀儼然成為一種在一切權利之上的至高特權,同性戀文化則成了人人不得不順從的獨裁與集權勢力。
臺灣法界當然也受此風潮影響,逐漸屈服。新世代法律人尤其如此,視法制化同性婚姻乃理所當然的司法革新進步,視重新定義婚姻、家庭與基本倫常關係為尊重基本人權之必然要求。但細察此等法律人所謂「婚姻平權」或「多元成家」言論,其立論甚為淺薄,毫無深刻、嚴謹之法理可言,反倒充滿特定意識形態與媚俗的煽情修辭。
在我看來,由於特定文化界與學術界「菁英」之刻意引進,以及自視新潮進步之政治集團的推波助瀾,當前臺灣幾幾乎乎是當代歐美之性解放文化帝國主義的殖民地,一味臣服、歌頌、仿效五花八門的「性實踐」,毫無反省批判力可言。甚可悲!
我要對抗這個歐美世俗文化帝國主義的性解放風潮,絕不妥協。我的基本立場是: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這是婚姻的本質要件,也是古往今來所有人類共同認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其中,一夫一妻是最尊貴完美的婚姻制度,新人類生命最好的生長場所,家庭與社會最自然而穩固的根源。整個人類社會、文化、倫常、道德皆源於婚姻,並為其所支撐,因而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無可取代。正如人無權發明並改造男人與女人,一樣,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因此,所謂的「同性婚姻」根本不是婚姻,國家不應將之法制化,意圖藉此制度性變更婚姻的根本意義與價值。
對我而言,政治是文化的果實。沒有美好的文化,美好的政治不可能;而美好的文化出於美善的人,美善的人則又出於美善的婚姻家庭。因此,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護衛個人、婚姻與家庭不可取代的價值,使之成為美好文化的根基,並竭力對抗任何意圖傷害個人、婚姻與家庭之自然且基本價值的政治權力。無論如何,個人、婚姻、家庭都優先於政治,因而政治無權破壞個人、婚姻與家庭之自然又基本的價值。這就是我的立場。在臺灣的政治獨裁統治幾乎被解構殆盡後的今天,我期待這本小書能成為對抗另一種「裝作光明天使」之臺灣新興獨裁勢力的見證。
本書由六篇文字集結而成:四篇發言稿、一篇回應文與一篇問答。每篇反覆申論相同的論點,但論述方式與重點各不相同;原則上各篇可獨立閱讀,但合觀則更能呈現思想的完整性。
在臺灣同性戀主義文化極熾烈的情況下,非常感謝橄欖出版有限公司總編輯金玉梅女士慨然答應出版這本「政治不正確」的小書,讓臺灣讀者有機會得以公開聽聞我這微小的逆流之聲。

20160531 方濟樓研究室

目次

自序
說明

I. 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
──兼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法理疑議
法務部委託臺北大學戴禹如教授舉辦之「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之發言稿

II.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法務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舉辦之「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之發言稿

III. 國際公約主張保障「同性婚姻」嗎?
法務部舉辦之「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之發言稿

IV. 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
――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學中心舉辦之「新型態家庭結構之法制發展座談會」之發言稿

V. 無所謂「同性婚姻」
――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

VI. 反同性婚姻法制化問答

書摘/試閱

這就是當今普世對婚姻的共識:婚姻由男女兩性締結而成,家庭由此生成,社會由此組成。為何如此?因為男女兩性婚姻不是人類任意的建構發明,而是出於人的天性且與整個人類社會密不可分的「自然基本團體單位」。

2.婚姻根植於人性(human nature,人的自然),與人的身體與心靈密不可分,而且是實現人性價值之關鍵且不可取代的環節,所以它是每個人都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同時也是需要付代價去承擔與實現的責任。
就人類群體而言,人類生命的珍貴價值應當且值得實現,而婚姻則是實現的必要環節,尤其是生命及其相關之價值的延續。因此,人類社群應鼓勵並賦予每個人結婚的權利,否定這項權利,就是否定人類生命價值的實現,最終就是對人自身的否定。這對人而言必定是錯的,也是不可思議的。
就個人而言,婚姻也實現了個人自身的價值,因為個人透過婚姻可以合法地與另一個與之不同但又相契相愛的人一起生活,並且透過婚姻延續他們夫妻的愛;不但由之生出其愛的珍貴果實──孩子,也由之創造一個可安身立命的家。因此,無論就個人或社群而言,婚姻都是珍貴而難以取代的。

3.就倫常道德與美好人格的養成而言,婚姻也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婚姻本身就是一種愛的關係──夫妻之愛,再由此創造出家庭之愛,即親子之愛與兄弟姊妹之愛。簡言之,婚姻使人成了活在愛之關係中的愛的存有(being of love)──需要被愛又有能力去愛,因而使由之形成的家庭成了一個愛的地方(place of love)。在此,人學習如何安心又信任地接受愛,也學習如何無私地付出愛,以致於讓家庭成為緊密的愛的體群。
具體而言,愛使家人彼此信任、尊重、忠誠、團結,使家人知道感謝、謙卑、順服、秩序,使家人願意寬恕、接納、包容,使家人能負責、忍耐、節制、勇敢,總之,愛在家庭中創造各種美德。毫不誇張,婚姻家庭是道德的源生地與養成所。不藉由婚姻家庭,人難以成為一個有德者。
其中,關鍵之一在於夫妻以作為家庭建立者與權威者的「家長」地位嚴格禁止家庭成員中的性愛,也就是使性愛成為除了夫妻之外的家庭禁忌。除非夫妻,否則家庭成員間絶不可有性愛關係。由此,家人學會無關利益的義務(disinterested duty)或作為義務的愛(love as duty),即不為自己任何利益而愛人,將愛人視為不可推卻的義務,父母以此愛兒女,兒女亦以此相愛並愛父母。這就是濃烈可貴之家庭情感的由來。
顯然,在家庭中,性的禁忌是必要的,那是倫常秩序得以建立以及使人學會各項美德並發展其美善人性的關鍵。沒有性禁忌,就不可能有倫常,也就不可能有建立在倫常之上的各項美德與價值。換言之,一個沒有性禁忌的家庭勢必因亂倫而瓦解,人性之美善將無法實現,因為無禁忌地追求性歡樂將使人成了極端排他的自我中心者,自私、暴力、仇恨、詭詐、謊言、不忠誠、不負責等等惡德皆由此而生。
我們要特別強調,性是人格的核心要素。性不只是一種關乎身體的慾望,更是一種深深地關乎完整人格的情感,因而如何理解、面對並對待性是形塑一個人之人格尊嚴的重要環節。如何對待女人?如何對待男人?男女應保持什麼關係?在男女之間什麼是可做與不可做的?如何看待身體?如何面對性慾望?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從一出生開始就在一個健全的男女關係環境中學習,而由一男一女兩性婚姻形成的家庭正是最好且最自然的環境。
因此,夫妻是形成家庭倫常價值與形塑家人美善人格之關鍵,也只有作為生育兒女之父母的夫妻才具有這種完全的權威地位。沒有比夫妻更好的生育者,沒有比夫妻更好的家庭建立者,也沒有比夫妻更好的道德倫常養成者。夫妻作為延續人類生命與建構倫常的不可取代地位就在此,男女兩性婚姻之不可取代地位也在此。

4.因此,原則上,每一個人都有參與實現這些價值的權利,不但由此使自己獲益,更由此嘉惠於人類社會。沒有合理穩固的婚姻制度,倫常無法建立,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各項人性價值更是難以實現。我們可以很肯定地說,沒有好的婚姻,不可能有好的家庭;而沒有好的家庭,也就不可能有好的社會;而沒有好的社會,人的生命價值也就難以實現,個人的尊嚴、自由、權利也就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積極保障婚姻不但是對個人權利的肯定,更是對以婚姻貢獻人類社會者的肯定,也是這個貢獻者當得的公共回報。簡言之,法律保障婚姻,因為婚姻有益於人類生命及其社群。其理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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