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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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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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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中有不符公約規定者,進行修正或改進。為此,如何掌握公約之內涵、了解國內落實情形,便值得關切。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受託邀集融合法律、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學理與實務之寫作團隊,透過共計十七章的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撰寫本書,期能進一步向社會各界介紹及推廣《兒童權利公約》。


作者簡介
執行主編
施慧玲
倫敦大學政經法學院法學碩士及英國華威大學法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並兼任台灣法律資訊中心主任與基礎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陳竹上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作者(依姓氏筆畫順序)
王舒芸
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工作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專業領域:兒童與家庭政策、性別、照顧與社會政策。曾任台灣社會福利學會秘書長、嘉義市兒少委員會委員。著作:《台灣照顧福利的發展與困境:1990-2010》(女書店出版)(合著)、《家庭支持服務》(空大出版)(合著),〈門裡門外誰照顧、普及平價路迢迢?台灣嬰兒照顧政策之體制內涵分析〉(《台灣社會研究季刊》,2014/09,頁49-93)、〈公私協立托嬰中心的成就與限制:兒童照顧政策理念的檢視〉(《台灣社會福利學刊》,2014/06,頁15-55)、〈「善爸」甘休?「育爸」不能?與照顧若即若離的育嬰假爸爸〉(《臺大社工學刊》,2013/12,頁93-136)、〈兒童津貼之合理性與可行性研究〉(《臺大社會工作學刊》,2013/06,頁45-92)等期刊論文十三篇、〈How and Why We Choose This Childcare Arrangement?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Parent’s Selection for Child Care〉(2013/11)等研討會論文四十四篇、專書論文五篇,及〈我國托育服務供給模式與收費機制之研究〉等專業領域相關研究報告等。

王增勇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社工博士;現任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大學時期參加山地服務,返國任教後於九二一地震後進入台中和平大安溪沿線部落從事災後重建工作,並開始致力原住民社會工作的發展,強調原住民社工必須從原漢殖民歷史理解原住民議題,並以解殖做為社工實踐的前提。關切的原住民議題從災後重建、家庭暴力防治、飲酒問題的文化介入、到幼兒托育與長期照顧政策對原住民的社會排除。現任從事原住民服務工作的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並曾任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總編輯(2009〜2012)。

王韻茹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憲法、公法史、行政法(含各論環境法、社會法)。曾任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會委員、臺北市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臺中市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教育部訴願會委員、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秘書長、台灣環境法學會執行秘書、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主要著作〈罰鍰裁量與司法審查—以行政罰法第十八條適用為中心〉、〈「同者」等之:德國同性伴侶平等權之憲法實踐〉〈德國威瑪憲法基本權之形成與基本權理論發展〉〈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條款之合憲性探討—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中心〉〈德國社會法院之發展史〉等。

宋聖君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畢業,現就讀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班。現任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研發專員,兼任世新大學通識中心—移民、人權及多元文化課程講師以及宜蘭縣崗給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總幹事。研究領域為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長期參與在地部落工作經驗,也參與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修法聯盟的倡議工作。曾獲台灣社會研究學會—批判與實踐碩士論文優等獎、台灣族群關係研究論文獎。主要著作為《為什麼我們需要錢!?—原住民部落資本主義化過程研究》。

李晏榛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學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非政府組織與發展碩士;現任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研發專員,主要負責至善海外計畫的發展與評估、國內外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串連,以及國際發展相關議題的研究。曾任職於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特別關注公民社會的對抗性與批判性,喜歡探討扶貧、性別平等、人權以及非政府組織等議題。

李麗芬
東海大學社會系畢。擔任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逾二十年,2016年5月遞補為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關心領域包括兒少性剝削、兒少權益、人口販運、婦女權益等,曾經擔任國際終止兒少性剝削組織(ECPAT International)東亞區執委、行政院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委員、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台灣女人連線理事,並參與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重要法案。

林沛君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紐西蘭奧塔哥大學法律暨商學雙學士(LLB and BCom, University of Otago, New Zealand)。紐西蘭律師考試合格、英國律師資格檢定(Qualified Lawyers’ Transfer Test)合格(惟未於期限內完成工作經歷要求故未取得執業資格)。就讀博士班前曾於知名律師事務所及企業從事商務法律工作多年,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兒童權利公約之落實、安置機構中兒少之人權及監護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等。

施慧玲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倫敦大學政經法學院法學碩士及英國華威大學法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並兼任台灣法律資訊中心主任與基礎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校外擔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委員、教育部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法律學門訪評委員、大學統合視導委員、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律英譯委員會委員、法官學院講座、臺大法學論叢編輯委員以及高雄大學法學論叢編審委員等服務工作。曾獲第三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總統表揚)的榮譽,其著作涵蓋家庭法律社會學、法律與文學、婚姻移民人權及兒少人權等數十篇學術論文與專書。

高玉泉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曾擔任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第一任院長、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學系(現法律系)創系主任、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利推動小組委員、衛生福利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台灣展翅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HOPE)理事等。學術專長為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仲裁法、法律社會學,著有英美法律與社會、法律的政治經濟學、網際網路與兒少性剝削—比較法的省思、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等專書及數十篇學術論文。

許碧純
美國康乃爾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性別與勞動、家庭政策、社會福利。曾經擔任臺北市社會局評鑑委員、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過去的研究成果主要與性別與勞動、婚姻移民、婦女福利、統計有關。

陳竹上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專業領域為社會政策與立法、法實證研究、兒童人權、原住民人權。曾擔任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講師、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家事調解委員。兒童人權相關著作:〈家事法庭深化兒童保護機能之探討〉(合著,《全國律師》2016/03,頁20-34)、〈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社會分析與後續課題〉(合著,《月旦法學》2015/05,頁113-129)、〈由《兒童權利公約》探討外籍配偶離婚後親權行使之困境與突破〉(《新世紀智庫論壇》2014/12,頁47-62)、〈台灣社會離兒童權利公約還有多遠?一位家事調解委員的近身觀察〉(《新世紀智庫論壇》2013/12,頁45-58)。

陳柯玫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博士;研究領域:兒童福利服務、貧窮研究與不均、兒童及家庭福祉、量化研究、社會政策。曾任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兼任講師、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兼任講師、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訪問研究員、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南縣分事務所社工師。合著的中外期刊:如〈A Multidimensional Approach to Child Poverty in Taiwan〉(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2016/05, pp.35-44)、〈Deprivation and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in Taiwan〉(Asia Pacific Journal of Social Work and Development, 2015/6, pp.80-95)、〈Determinants of Poverty Status in Taiwan: A Multilevel Approach〉(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2015/09, pp.371-389)、〈Reducing Child Poverty and Assessing Targeting Performance: Governmental Cash Transfers in Taiwa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2015/01, pp.48-61)、〈育兒家庭最低可接受生活標準之初探〉(《臺大社會工作學刊》,2015/06,頁105-164)等九篇,及研討會論文九篇。

黃淨愉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民法、家族法。主要著作有《台湾における養子縁組の制度的特徴と現実の機能—特に日本法との対比で》、《台湾の親権法》、《児童の権利に関する条約と「子どもの最善の利益」の原則》、《台湾における高齢者離婚の現状及び民法上の対応 》等。

黃清梁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財經法律學系畢,現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主修勞動法與社會法領域。曾任兒少保護立法先期研究計畫、建置「兒童最佳利益」專題法律與社會跨國資訊平台之研究等研究助理、台灣社會福利學會會務助理、國立中正大學第十六屆學生議會議員、國立中正大學第十六屆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國立中正大學親善大使團出訪長。

黃詩淳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身分法,近來關心高齡者人權、財產管理與代際財產移轉議題,包括繼承、遺囑、成年監護、信託等。著有〈遺產繼承之圖像與原理解析〉、〈涉訟榮民遺囑之特徵與法律問題〉等期刊論文,並編著有《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合著)等專書。

楊曜誦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畢,現任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資深研發專員,曾任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工員,社工督導多年於新竹尖石鄉協助原住民族兒童教育工作,協助從學前到高中之原住民族學生,就學及就業以及生活適應等相關社會工作,曾經擔任青輔會社區行動計畫評審委員,獲得2008年生命永續獎獎項,並參與多次風災重建工作。

廖宗聖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行政院環保署碳捕集與封存策略聯盟專家諮詢委員、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律學名詞審議會國際法組」審議委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專家委員、台灣國際法學會監事、台灣環境法學會監事、台灣碳捕存再利用協會監事。主要專業領域為國際公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貿法。曾任臺南市政府低碳城市專案辦公室「專業諮詢小組」委員、高雄市政府南區低碳生活圈永續家園行動項目「法律與經濟財稅工具技術與資訊諮詢小組」委員。近五年曾合著國際法書籍乙本、碳封存與捕獲書籍乙本,發表國際法相關期刊論文約十九篇、研討會論文約三十篇。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東吳大學人權學程碩士班兼任教授、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合聘教授。研究領域為人權法、歐洲法、國際法、憲法。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兼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諮詢委員、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主要著作有《歐洲人權法》、《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化之方法與策略》、《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人權法論叢》、《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人權法之國內衝擊》、《聯合國與人權保障—監督機制、條約內涵、台灣實踐》等。

歐陽薇
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健康、人口與社會理碩士(MSc in Health, Population and Society)。曾獲愛丁堡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博士全額榮譽獎學金。擔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博士後研究員與Journal of Bioethical Inquiry學術期刊審稿人。曾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專長領域為法社會學、醫療法、生命倫理、中國大陸法制與兒童人權。出版專著《Governing the Chinese Medical Profession: A Socio-Legal Analysis》、醫療法及兒童保護相關之期刊論文、研究報告及國內外研討會論文數篇。

蔡佩芬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副教授、中國醫藥大學兼任副教授,並擔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與金融仲裁人、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的仲裁與調解委員、考試院考選部司法特考、高普考命題與閱卷委員。專長領域:國際法、海商法、刑事法、仲裁與家事調解;研究跨國訴訟與司法互助,曾協助律師事務所與政府相關單位處理過跨國司法文書送達與對判刑人移交的案件,亦曾參與相關草案的立法與修法;研究跨國犯罪、洗錢;曾受過仲裁與家事調解專業訓練,並有調解經歷。與本書相關論文有:〈兒童權利公約中免於武力紛爭之研究〉、〈難民兒童與童兵之禁止及保護〉、〈我國程序監理人制度研究〉、〈1954年海牙民事程序公約、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和2000年歐盟規則第1348號關於司法互助之送達規範介紹〉、〈我國協助送達規範之研究〉、〈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著作《法學緒論》(八版,元照出版)。

賴月蜜
英國牛津大學社會法律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現任慈濟大學社工系副教授。研究領域:家事調解、收養、兒少政策與立法、法律與社會工作等。曾任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台北市、新北市、花蓮、金門、宜蘭兒少福利委員會委員,兒福聯盟、天主教福利會、勵馨收養審查委員。收養相關研究有《台灣未成年終止收養研究》、《家事調解在收養紛爭之運用與探討》、《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檢視與反思》、《國際兒童收出養服務及收養福利制度研究》、《兒童及少年被終止收養及試養失敗原因及因應策略探討研究》、《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規劃研究》。

謝國欣
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師從刑事法權威蔡墩銘教授學習刑事法,在臺大以優異成績取得法學碩士後,旋負笈英國,獲得競爭極為激烈之愛丁堡大學法學院獎學金,並以極優異成績在愛丁堡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目前任教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曾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人權法與刑事法,專書包括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c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Proposals for Reform, (Ashgate, Farnham, 2014),並已發表多篇論文於國內外法學期刊。曾在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美國華盛頓大學、國立新加坡大學與瑞典隆德大學等校發表論文與演講。

謝國廉
英國愛丁堡大學(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現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校務研究辦公室諮詢顧問。曾任英文《中國郵報》(The China Post)記者、英國Morton Fraser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世新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兼智慧財產法中心主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教務處教學品保組組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考試院專技高考典試委員。


編者序
「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有很多破洞,我會用盡全力,把這些洞補起來…」
由於台灣身處特殊的國際局勢,為求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立法院陸續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期待能進一步落實聯合國重要人權公約,自2009年起通過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03/3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05/20)、《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05/20)、《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08/01)、《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2015/05/05)。其中,《兒童權利公約》於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以第44/25號決議通過,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保障對象,是至今最廣為國際社會接受的人權公約,共計五十四條,前四十條為促進兒少權利之實體規定,闡明兒童及少年為權利之主體,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及少年在生存、發展、參與、受到保護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所有關係兒童及少年之事務,均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則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中有不符公約規定者,進行修正或改進。為此,如何掌握公約之內涵、了解國內落實情形,便值得關切。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向來關切台灣之國際地位及人權發展,我們深感榮幸,受託邀集融合法律、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學理與實務之寫作團隊,透過共計十七章的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撰寫本書,期能進一步向社會各界介紹及推廣《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基金會及寫作團隊的付出與熱忱,我們由衷致謝。
撰寫本篇序言之際,正值媒體廣泛報導內湖女童小燈泡案首度開庭、樹林發生五歲女童遭生母同居人打死等事件,在在呈現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例如在司法層面,法院案例認為施行法雖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但公約就權利行使之內容及要件,若未明確規定,則不得據以主張請求,因此許多原則性、宣示性之規定,必須藉由行政或立法層次予以落實(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67號關於兩公約家庭權之判決)。另施行法雖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力求兒少人權之確保,但各機關關於職權、職掌之認定及分配,難免基於本位主義,不願輕易變更既有範疇或納入新業務,導致協調不易,如受刑人子女的關懷,就應由何機關、如何進行,便是一例(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32期199頁參照);至於幾經會商而彙整之法規檢視清單,是否配合施行法於三年或五年內完成修正,最後結論仍為尊重「權責機關研議」。足見台灣兒童人權之進展,除了法律層面,更需要各公、私部門在組織規劃及組織文化面的興革,包括重新定位目前分散、隱含在衛生福利部錯綜單位內的兒童人權業務,認真考慮回歸中央級兒童局之設置,並於各地方政府新設兒童局/處,推動「兒童保護主流化」,提升整體社會公民意識及親職素養。
小燈泡母親的大愛與智慧,是台灣光明與希望的象徵。當檢察官將被告求處死刑,她說「…我們要思考、要行動,我們會堅強地弄清楚事實,我們誓言要盡力阻止這類無差別兇殺案的發生,來告慰你在天之靈」,「在那之前,我們不會貿然、輕率地配合徒具形式的一切程序,狠心把兇手推向在彼岸的妳。」律師團之一的丁律師說:「草率迅速的程序、眾人稱快的處決,無法讓被害人回生,也無法讓其他孩子更平安」;蔡英文總統到案發現場表達哀悼的卡片寫著:「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有很多破洞,我會用盡全力,把這些洞補起來」。大家都明白,安全網的破洞不可能由蔡阿姨一人補起,它需要三十餘萬公務員與社會各界的無私付出;如果我們還是執著於徒具形式的一切程序、未見有方向感及責任感的各級主管、面臨大小改革一律打太極,那麼再多的公約,在台灣也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施慧玲、陳竹上 2016/6/27


目錄
總序 iii
編者序 vii
作者簡介 xi
第一章 兒童權利公約之歷史發展與台灣參與/高玉泉、施慧玲 1
第二章 監督機制/廖福特 29
第三章 兒童權利公約的主體、履行、重要原則及我國相關規範/廖宗聖 55
第四章 身分保障/黃淨愉 81
第五章 家庭權/黃詩淳 103
第六章 廣義表達意見之自由/林沛君 125
第七章 隱私與資訊利用/謝國廉 147
第八章 收養—替代家庭成長權/賴月蜜 169
第九章 免於不當對待/陳竹上 203
第十章 免於剝削/李麗芬、林沛君 229
第十一章 健康權/歐陽薇、黃清梁 255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陳柯玫、王舒芸 281
第十三章 教育權/許碧純 305
第十四章 兒童文化權/王韻茹 327
第十五章 少年司法/謝國欣 343
第十六章 特別保護/蔡佩芬 363
第十七章 特別群體之保護/王增勇、宋聖君、李晏榛、楊曜誦 393
附錄:兒童權利公約條文所對應之國內法規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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