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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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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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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宗教界諸多反應,認為該法違反憲法關於宗教自由之規定,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宗教界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並針對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提出建言及看法。

作者簡介

★釋如本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永久名譽理事長
.法王講堂住持
.彌陀禪寺住持
★釋法藏法師
.佛教衛星電視慈悲台台長
.僧伽林楠西萬佛寺方丈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清涼山護國妙崇寺住持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台中慎齋堂住持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陳清秀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宗教是一種生命教育,也是一種生活文化;五千年中華文化孕育出以道家為根,以儒家為枝葉,以宗教為花果,展現出來一條有系統、有傳承「順天應人」追求「圓滿人生」的文化大道;迸發出從人類身心靈和環境自然的調合,與天道自在符順的圓滿生活文化底蘊!
「宗教」不僅是追求生活中,中道圓滿和諧的教育文化;更是要從生命中找到永續存在的價值與圓滿的究竟目標!
「宗教」是要追求互信合作、相互扶持的圓滿相繫關係,是要遠離拋棄充滿詭譎矛盾、相互衝突鬥爭的競爭關係!
「宗教」是一種傳承,一種選擇,一種教育,一種堅持,一種信仰,也是人類身心靈追求永續價值的宗旨與目標!
永然兄以他的專業與熱忱,長期投入護持貢獻於宗教法律上的服務,幫助解疑與解決宗教界一直面臨的困難與爭議,令人隨喜讚嘆!這次他再次為宗教法的制定爭議貢獻調和,為宗教界發聲服務,除親自以法律人的立場提出他個人對於制定相關法律的看法與依據外,並恭請普暉長老尼、如本大和尚、宏安上人、法藏大法師、見引法師秘書長及陳清秀教授等高僧大德,共同為宗教法及宗教基本法分別撰寫精闢的論述,用心彙集這本珍貴的寶卷,就宗教法的制定緣起、過程、課題與未來的發展方向作了完整系統性的整理,可提供政府及各界關心宗教發展的團體與個人,全面了解宗教法發展變遷過程與內容,建構一個良性的溝通平台,永然兄與法藏法師最近倡議擬定宗教基本法,以有效維護宗教界,能夠受到合理公平的保障,並能永續達成健全發展的目標,值得大家一起來共同關注!
「宗教自主,信仰自由」是金平一直以來奉行追求的普世價值!對於宗教界面臨的問題始終保持最深最廣的關心,未來有關宗教法或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亦當本於一貫的熱忱與信念,為宗教界的好友們把關,以維護宗教正常合理的發展與應有的權益,使得所有民眾都能自由自主的得到心靈發展的歸依處與平安喜樂,讓社會更祥和、國家更安定,化戾氣為祥和,轉鬥爭為合作,大家攜手合作,朝向大同世界的共同目標而邁進!
永然兄邀請諸多高僧大德及法學教授共同為宗教法的制定原則與目標及看法,作了完整的整理分析,提供宗教界一個全盤的了解與重要的參考,並邀請金平能提供一些看法與建議,我樂於為他們提序!

王金平序於2017年12月8日

目次

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
 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
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
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 《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
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
草案(初稿)
 附錄四 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 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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