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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次修訂主要係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次修訂主要係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彙編
保險法論文集(一)
保險法論文集(二)
保險法論文集(三)
及發表論文百餘篇
目次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保 險/5
保險契約之意義/33
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52
第二條 保險人之定義
保險人於保險制度上之意義/69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70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84
第三條 要保人之定義
要保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26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27
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55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56
第五條 受益人之定義
受益人之意義/207
受益人資格/209
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澄清/220
受益人之受益權/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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