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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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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次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導讀/1

第一章 內亂罪/7
 第一百條 普通內亂罪/8
 第一百零一條 暴動內亂罪/12
 第一百零二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14

第二章 外患罪/15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開戰端罪/20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21
 第一百零五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22
 第一百零六條 單純助敵罪/24
 第一百零七條 加重助敵罪/25
 第一百零八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28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0
 第一百十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2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33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35
 第一百十三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36
 第一百十四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37
 第一百十五條 毀匿國權證據罪/38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3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41
 第一百十六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42
 第一百十七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43
 第一百十八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44
 第一百十九條 請求乃論/46

第四章 瀆職罪/47
 第一百二十條 委棄守地罪/49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50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行賄罪/61
 第一百二十三條 準受賄罪/70
 第一百二十四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71
 第一百二十五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72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凌虐人犯罪/76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法執行刑罰罪/79
 第一百二十八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80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法徵收罪及抑留或剋扣款物罪/81
 第一百三十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84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85
 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91
 第一百三十三條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96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處罰/9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罪及加重結果犯/104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107
 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109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1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污損封印標示或扣押命令罪/116
 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20
 第一百四十一條 損害文告罪/12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3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妨害投票自由罪/124
 第一百四十三條 投票受賄罪/126
 第一百四十四條 投票行賄罪/130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利誘投票罪/135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136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投票秩序罪/143
 第一百四十八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14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45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6
 第一百五十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148
 第一百五十一條 恐嚇公眾罪/150
 第一百五十二條 妨害合法集會罪/152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153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參與犯罪結社罪/155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煽惑軍人背叛罪/157
 第一百五十六條 私招軍隊罪/158
 第一百五十七條 挑唆包攬訴訟罪/159
 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1
 第一百五十九條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63
 第一百六十條 侮辱國徽國旗及國父遺像罪/164

第八章 脫逃罪/165
 第一百六十一條 脫逃罪/166
 第一百六十二條 普通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0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75
 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176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179
 第一百六十六條 湮滅證據者自白之減免/1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18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186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194
 第一百七十條 加重誣告罪/202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203
 第一百七十二條 偽證及誣告罪自白之減免/20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207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209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罪/216
 第一百七十五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19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放火罪/223
 第一百七十七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226
 第一百七十八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28
 第一百七十九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30
 第一百八十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32
 第一百八十一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234
 第一百八十二條 妨害救災罪/235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2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240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4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劫持控制航空器或運輸工具罪/252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危害飛航安全罪/25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不能安全駕駛罪/257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逃逸罪/264
 第一百八十六條 單純危險物品罪/273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使用危險物品罪/277
 第一百八十七條 加重危險物品罪/278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280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放逸核能或放射線罪/281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無故使用放射線致傷罪/283
 第一百八十八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284
 第一百八十九條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生命危險罪/285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身體危險罪/287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罪/288
 第一百九十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290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放毒物污染環境罪/292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295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對公開陳列販賣之物下毒罪/296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背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病菌罪/297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298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30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301
 第一百九十五條 偽造變造通貨及幣券罪/302
 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305
 第一百九十七條 減損通用貨幣罪/309
 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310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預備偽造變造或減損貨幣罪/311
 第二百條 沒收物之特例/31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315
 第二百零一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公債票等有價證券罪/317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偽造變造及行使信用卡等有價證券罪/323
 第二百零二條 偽造變造塗抹及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327
 第二百零三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船票車票等往來客票罪/330
 第二百零四條 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333
 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特別沒收/33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339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340
 第二百零七條 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1
 第二百零八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3
 第二百零九條 沒收物/344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45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347
 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359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362
 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不實登載罪/366
 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71
 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374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378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381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386
 第二百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389
 第二百二十條 準文書/392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99
 第二百二十一條 普通強制性交罪/401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411
 第二百二十三條 強姦殺人結合罪(刪除)/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 普通強制猥褻罪/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加重強制猥褻罪/422
 第二百二十五條 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425
 第二百二十六條 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結果犯/431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433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幼年男女之合意性交及猥褻罪/436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少年對幼年合意性交及猥褻之減免/441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及猥褻罪/442
 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446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須告訴乃論之罪名/44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449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相性交罪/450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2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8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利用權勢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之加重其刑/460
 第二百三十三條 引誘容留幼年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罪/461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然猥褻罪/463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或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465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血親相性交罪須告訴乃論/4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1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472
 第二百三十八條 詐術結婚罪/474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及相姦罪/475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478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罪/481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484
 第二百四十三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485
 第二百四十四條 減刑之特例/487
 第二百四十五條 告訴乃論之罪及不得告訴之事由/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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