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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閨閣危機與節烈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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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閨閣危機與節烈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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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權力為根基推動的節烈文化風盛,僅僅是假象?
貞女╱烈女的傳記文本,只是官方打造的模範婦女集體形象,
非現實生活中的集體實情。

◆明代有專門訓練少男為繡花婆、實為淫魔的學校。
◆官方製作的節烈文本,在抗拒性侵上摻有造假手法。
◆婦女為貞節殉死,不盡然與崇尚節烈價值直接有關。
◆建祠崇奉烈女節婦,造成節烈文化的爆量發展。

十三世紀之前,中國婦女在婚姻和家庭文化領域中,擁有較大能動性,可以夫死再嫁,甚至是夫在協議離婚改嫁。而不幸慘遭性侵的女性,社會也能有所包容。國家及其代理菁英對「女德」的要求和打造出的「節烈文化」,成效有限。反對實踐節烈的文化,是一種委婉而暗地的反國家文化政策,但以一種隱性的方式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
兩宋的節烈史最早是由元朝丞相脫脫率領的國史團隊製作出來的,但《宋史.列女傳》收集宋朝內外戰爭期間受性侵婦女中的輕生者,殉節者卻少得可憐,絕大多數受性侵女性選擇活下來。而蒙古人殖民統治時,引進「收繼婚」習俗,意外導致婦女遇夫死亡,群趨守寡一途,否則就要改嫁給小叔,造成守寡風熾,寡婦量暴增。
明憲宗時,曾抓到姦淫少女182位的淫魔派高手桑沖,但對於潛藏各地的淫魔,卻顯得無能為力,受害者父母為保障女兒一生幸福,大都隱匿案情不報,受性侵少女最終實踐的是反節烈。明期官方所製作的《元史.列女傳》,在抗拒性侵這一情節編織上有造假之嫌,像是敘及女性在受辱當頭仍有餘裕辱罵施暴者,但文本作者是事發現場的缺席者,不可能得知受害者向施暴者如何振振有詞;又或是將許多戰時蒙難婦女湊數,全說成是節烈楷模。晚明開始,貞烈廟的普遍興築,使得小傳統的經濟弱勢女性,也多少向大傳統的大戶閨女仿效,走向實踐節烈之路。這是受到貞烈廟的視覺傳播影響,非女教書教示,晚明清初社會上的貞女╱烈女數因此增加。不過清朝官方製作的《古今圖書集成.閨烈部》,由於對種族意識敏感,再也不敢說出羞辱種族標幟的話;另也有婦女因貧困或子嗣等複合因素造成的輕生,不見得單純只為節烈驅使。
即令明清節烈漸增,本書仍要鄭重指出,不實踐節烈的女性,相對來說仍居絕對多數。透過種種線索,包括官方製作節烈文本的造假手法、淫魔輕易進出大戶閨房的形跡、戰地受俘女性的遣送安置、文化菁英同情夫亡和受辱的婦女等幾處突破口,揭開節烈實踐並非集體實情。由於女性不具備為自己發聲的話語權,?面上的節烈論述雖響徹雲霄,但節烈風熾僅是假象。

◎本書有別於過去婦女節烈史的探究過於依賴和相信官方文本所造成的誤導,由於作者對官方宣稱的明清節烈婦女人數起了疑心,故將這些疑難一一解破。畢竟官方製作的列女傳,是一種官方意識形態的節烈規範操作,與民間日常實踐的現實情況大不相同。
◎本書舉出許多過往不查的實際案例,或從官方文本不合理的蛛絲馬跡中,推敲出婦女殉死情節不乏編造和臆斷,或非單一因素使然。

作者簡介

盧建榮
現任《社會∕文化史集刊》(新高地)主編,曾任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也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台北大學以及佛光大學歷史系兼任教授。
作者是台灣僅見全方位思維的史家,古今中外史蹟皆其獵場,長年提倡「敘述史學」與「新文化史」,將多項獨到研究成果,改寫成平易故事版本與讀者分享。1990年代起,大量引介西方新文化史學巨作(麥田出版叢書),膾炙人口,引領兩岸年輕世代開創史學新風。
盧氏早期敘述史著作《曹操》出版於1980年;《入侵台灣》獲2000年「中央日報」十大本土創作獎;2003年《分裂的國族認同》獲書評家晏山農許為台灣史界勇於挑戰當權第一人;《咆哮彭城:淮上軍民抗爭史》2014年獲北京權威書評專欄4顆星獎。
其他重要著作:《鐵面急先鋒:中國司法獨立血淚史》(2004)、《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2006)、《聚斂的迷思:唐代財經技術官僚雛形的出現與文化政治》(2009)、《陳寅恪學術遺產再評價》(2010)、《白居易、歐陽修與王安石的未竟志業:唐宋新聞傳播史》(2013)、《唐宋私人生活史》(2014)、《沒有歷史的人:中晚唐的河北人抗爭史》(2020)、《唐宋吃喝玩樂文化史:園林遊憩、飯館餞別與牡丹花會》(2020)等。

幕起:官方意識形態操作與日常實踐現實的悖論



中國男女地位不平等,自古就有片面要求女性在一生三種社會角色扮演上,要依從男性(「三從」),而在勞務付出上,要謹守「男主外,女主內」分工原則。這在帝制時期,更形成國家意識形態,由國家部門(包含代理它的文化菁英)全力播放。到了公元第三、四世紀,更是大為加碼,對女德要求,只許一生結婚一次,這是說女性一生只能有一位性伴侶,而且是在婚姻條件下。萬一遭遇性暴力,為了這突發強加的性關係,女性只有以死捍衛清白。從三、四世紀直到十三世紀,國家及其代理菁英打造以上「節烈文化」,成效有限。但十三世紀蒙古人殖民統治中國時,因引進蒙古婚俗:「收繼婚」,意外導致中國婦女遇夫死亡,群趨守寡一途,否則就要改嫁給小叔。這造成守寡風熾,寡婦量暴增。時為十四世紀事。到了十六世紀中葉,女性在因應性侵後處境上,群趨赴死以衛貞節一途。這造成貞女烈婦數陡漲的現象。至此,以國家權力為根基的節烈文化推動,看樣子大獲全勝,一直維持到二十世紀二○年代才全面退潮。



在片面要求女性守節上,國家享有話語權,幾無任何形式上的針對性言說,可與國家抗衡。如此,女性只能遵從節烈規範一途嗎?筆者認為未必。在表面可見的文化領域裡,我們的確看到,支持節烈文化態度的行動者,幾乎成為促進婦女守節的強大奧援。這些擁節烈文化的人中,有私人領域的父母和公共領域中的在地知識分子和官員。但父母在對待自家女兒和別人女兒(即媳婦),於實踐節烈規範上是有矛盾的。父母總是流於寬待自家女兒,而嚴待別人女兒。當女兒遇夫亡或遭性侵,為人父母者不是熱衷幫女兒再嫁,就是極力掩蓋女兒受到性侵的事實。反過來,父母成為舅姑,在遭遇兒子死亡,或是媳婦慘遭性侵的關頭,這時的父母多半要求媳婦守寡在家,或是殉節以榮耀家門。父母對節烈規範,要求女兒或是對待媳婦,產生嚴重悖論。
這樣的文化悖論,關係到中國在實踐節烈上,是依託國家去創造或再創造新的習俗,這是顯性的。相形之下,反對實踐節烈文化,是一種委婉而暗地的反國家文化政策,但它是以一種隱性的方式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反節烈實踐的,可追源到十三世紀之前中國根深蒂固的舊習俗。那時節,婦女在婚姻和家庭文化領域中,擁有較大能動性,可以夫死再嫁,更甚至夫在因協議離婚而改嫁。而不幸慘遭性侵的女性,社會也能有所包容。



實踐節烈的風行,是後生物事,它們並無法吞噬以前不實踐節烈的舊習俗。然而,實踐節烈由國家以正規管道在強推,使它居於明顯可見的正統文化位置上,而無視節烈的舊習俗,要在日常生活場景上存活,只能以流入地下方式繼續操辦。而就在出版和印刷這一文化區塊裡,讀者只能讀到實踐節烈的故事和思想,節烈的能見度和曝光度籠罩整個出版市場。這造成今天我們所習知的節烈風熾的假象。
事實並不如此。拒╱抵反節烈的舊習俗並沒有在節烈風熾的近六百年完全絕跡!它們是存在,只是不被紀載,人們就誤以為,拒╱抵節烈的具能動性的婦女早已一去不復返。
這一顯性新習俗與另一隱性舊習俗之間的拉扯,是筆者大膽提出的假說。在此之前,前賢多以線型直線史觀去觀察中國官方提倡、實踐節烈規範這段歷史,多認為節烈文化至明清時代而大倡。可是,筆者經研究指出,一方面擁節烈文化者在明清時代固有亮眼數字表現,但比之反節烈文化者量體數之不盡的天文數字般的黑數,只是小巫較大巫。沒錯,這個反節烈文化的黑數,是不易被查知的。筆者是經由一些線索才逐漸認清,舊、新習俗形式其呈現方式,是以反節烈文化和擁節烈文化的可見格局在拉扯之中。這是對節烈課題的一種新的詮釋。



在筆者長年研究打造節烈文化這一議題過程中,逐漸懷疑不實踐、或反對實踐節烈規範的力道,相當巨大。當然,這是一點一滴地摸索,才逐漸清晰的。最早,筆者接觸十一世紀以前,各式節烈文本的製作,確定符合官方意識形態的節烈規範,其在社會受到遵行的情形,並不踴躍。相反地,父母對於女兒遇不幸婚姻的處理,多半成功幫助女兒改嫁、或再嫁成功。這是生活現實風行的,是站在與官方倡導節烈的對立面。易言之,生活現實的習俗與官方倡議的高標女德其話語,形成巨大反差!這是一個重大發現。另一個重大發現是,官方製作的節烈文本,在抗拒性侵這一情節編織上,摻有造假的手法。亦即,敘及女性在受辱當頭,會有餘裕辱罵施暴者的文化卑下,或不文明。這番話,筆者特稱之為「文化罵戰」。筆者直接拆穿,文本作者是事發現場的缺席者,不可能得知受害者向施暴者如何振振有詞。文本作者這種造假的伎倆,相當不合情理之甚。特別是施暴者為非漢族男性的話,他們如何聽懂文明的漢女在向其作文化喊話的內容呢?
之後,筆者注意到明代有一種專門訓練少男成為繡花婆的學校。這些少男畢業後,專事出入大戶女兒閨房,名為教少女繡花技藝的「女紅」老師,實為趁機偷香竊玉的淫棍。這種類型的性侵事件,均因苦主是地方名望者流,加上此類「家門不幸」之事不為外人所知,這種本應是城裡人們談資的不幸事件,都被苦主給掩蓋下來。這些苦主掩蓋行動的本身,意味著他們是反節烈規範的行動者。苦主家庭的父母為了女兒將來幸福計,寧可假裝女兒沒發生過任何不幸。所以,在父母和女兒合謀之下,他們面對女兒受性侵事件,決定要求女兒切莫實踐節烈規範。在帝國四處遊走的淫棍通常得售所圖,從未付出過受懲的代價。但有位淫棍例外。他叫桑?,在明成化年間被官府查獲。在招供之下,他於十年遍遊三省過程中,性侵一八二位大戶閨女!官府更從他身上,查知他受訓學校校長也是性侵老手,並訓練不少徒弟。而桑?於犯案前先訓練七位徒弟,這才下山各自分途去獵艷的。筆者稱此女紅男校為淫魔派。他們荼毒天下、毀盡多少良家女名節,卻始終逍遙法外。這是筆者找出不實踐節烈舊風俗的一大突破口,這表示官方意識形態穩居優勢地位的同時,反官方意識形態的舊風俗,仍然頑強存在著,而且以流於地下的策略雄踞在日常生活現實中。支持節烈規範的文化菁英有著官方護持、表面上取得話語權,但日常實踐上暗中存在反節烈的舊俗,兩者各有文化領域,且做到「河水不犯井水」的平衡態勢!筆者必須指出,不實踐節烈的黑數,恐大過節烈實踐者的正數,還多得多。去調出明清龐大實踐節烈數據,說超過之前實踐數據,便斷稱明清節烈文化風盛。這是研究此一議題的一大迷思。
又一個發現不實踐節烈規範的突破口,出現在戰地常見的敵我雙方從事超限的姦淫擄掠女口的作為,在戰爭結束後,龐大受俘女性等待官府遣送回籍安置。這些戰地受俘女性,意味受過性侵卻倖存下來,而成為日後官府戰後善後的一大行政負擔。筆者特舉清初三藩之亂期間,于成龍先後任湖北黃州知府,以及福建按察使任上,我們看到于氏於戰後安輯流亡行政措施中,有大量遭俘婦女需要他去從事送返原籍的安排。在戰地裡,湖北迄未出現一則節烈故事,而福建留下數十則節烈故事,這讓筆者警覺到事情原委或許如右:戰地即令遺有實踐節烈的樣本數,但比起不實踐節烈如天文數字般的黑數,可是相形見絀了。
第三個發現不實踐節烈規範的突破口,是筆者從文化菁英中,有同情夫亡和受辱經驗的婦女,主張不應殉死蹈節,而應回歸儒家根據「三代」歷史經驗,是不作興實踐節烈準繩的。這是筆者發現,敢跟官方意識形態嗆聲,且不以不守節為非的,是比較符合日常現狀文化者。這位代女性發聲者是歸有光。像歸氏比較傾向不倡導節烈的人,還大有人在,在清初有幾位。前述于成龍雖未明白表明立場,但從他靜悄悄安置女俘的工作表現看,他應與歸有光懷有相同立場。這類文化菁英只做不說,但站在反官方意識形態立場則昭然若揭。
據上析論,首先,筆者傾向說,可能還會有一些揭發日常現實為反節烈的突破口,等著研究者去發掘。一旦證據舖天蓋地而來,我們對明清政府倡導節烈、以及社會實踐節烈風氣的方方面面,才會有更精準的掌握。一言以蔽之,舊、新兩風俗,分別代表日常生活現實的一面,與官方意識形態握有話語權、想去創造和再創造新女德的一面,其實雙方各有地盤,只是一暗一明罷了。
其次,國家及其文化菁英代理人,在擁有權力優勢上,強推節烈規範,使之成為新風俗。表面上看來,社會上不存在挑戰節烈價值的聲息,節烈價值有著望風披靡的立基。其實,反抗是存在的,抑且不實踐節烈的慣習(habitas)是暗中進行的。這部分彰顯了女性能動性的一面。她們更受到一些實質的社會奧援,諸如父母和少數文化菁英借先秦儒家之勢使力,因而並非孤單且完全無助。在性別文化一區塊,以國家為主導力量,想要更逼迫婦女受到控制,但日常生活現實面則守住先前偏向男性的「三從」之義,與男外女內分工這一底線,不使之再往下墜落。

目次

自序:雪泥鴻爪計東西
幕起

第一部 閨閣重門魔影蹤

第一章 淫魔魅影深閨藏
一、明代幾無「趁機性交罪」的可疑處
二、姦淫不遂的翻轉
三、《明實錄》雖登載其事但不具警世作用
四、桑?案發六、七十年後有人重新喚醒後人有關此案的記憶
五、千嬌百媚女子一夕之間變成男子
六、淫魔學校招生秘訣
七、桑?實作紀錄
八、被保護╱掩飾的受害者
九、對淫魔派存在的解釋

第二部 鐵騎狼爪淚啼痕

第二章 韶華驟逝短春光
一、女真兵、宋兵,與漢族盜有志一同覬覦漢女身體
二、蒙古兵蒐捕忠魂漢女與二世夫妻神話
三、胥吏、盜賊,與外族兵垂涎漢女身體

第三章 預防針施暴徒駭
一、大都城破與六個偏全家女性自殺的家庭
二、方國珍據地浙東的兵禍與十二件婦女「殉節」事蹟考索
三、陳友諒長江中游據地稀少的「節烈」事蹟考索
四、張士誠江南、浙西據地微乎其微節烈事蹟的考索
五、廣大北方元廷多年平叛行動與各地稀疏「節烈」事蹟考索

第四章 貞女幽魂入廟來
一、儂智高、方臘等等亂事所引發城市婦女遭擄掠
二、靖康、建炎,以及紹興年間女真入侵之亂引爆大規模性侵
三、南宋嘉定、紹定年間寇亂引發四城婦女被擄掠
四、南宋末蒙古軍破城大肆擄掠婦女
五、文化罵戰記事的底蘊――蒙古人眼下大漢沙文主義無從操作

第三部 貞節線上巧計橫

第五章 疆臣名士訴貞腸
一、西元一五四四至一五四七年張貞女歷史地位的敲定和命案求真
二、江南各地貞節故事的收集和傳播
三、江南以外的貞節故事
四、清初三藩之亂戰地受性侵女性的安置
五、烈婦祠奉祀的行政流程和烈婦家屬的記錄觀點

第四部 小戶閨中色男兇

第六章 女聲共譜啟貞詳
一、問題的提出與作為文化切片樣本數取得的說明
二、兩宋三百多年八例解析
三、順治朝十七年四十三例解析
1. 總說:性侵╱逼婚溫床的日常居處環境的結構性因素
2. 晚明新俗的驗證――以常熟和嘉定兩縣城為例
3. 晚明新俗的驗證――以曲沃和安邑兩縣城為例
4. 晚明新俗的驗證――以丹徒縣城為例
5. 其他二十一自殺案例考索
四、康熙朝六十年四十八例解析
五、大傳統的節烈文化滲透到小傳統嗎,還是另有原故?
六、社區日常領域中之節烈vs.淫亂
七、小傳統內部有受到感染嗎――論貞烈廟的視聽傳播功能及其可能性
八、跳脫記錄不及即表無其事的思維陷阱

第七章 開封府包公不在
一、有子嗣的會徬徨觀望,但子嗣幼殤立啟殉死之機
二、有女無子的婦女,如何因應夫亡變局
三、夫亡俟姑歿始輕生
四、未完婚便激烈殉死
五、新俗、舊俗的戰爭
六、凡無子嗣的喪夫女子別無懸念:唯死一途

落幕:五、六千萬女性中的貞烈數攀升何意?
附錄:八十八年追尋節烈風尚(1927-2015)――民國性別╱婦女學術史側記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淫魔魅影深閨藏

明清帝國即使再集權,但對社會某種犯罪手法也只能嚷嚷,卻無從防範、甚至偵辦。有一個專向仕紳╱富戶閨女下手的性侵團體,是一個外人難窺虛實的祕密犯罪集團。他們憑著打扮成女子,就可自在出入仕紳╱富戶的閨房重地。等到吃到甜頭,他們也不虞有人報案,變成官府有案的緝捕對象。

一、明代幾無「趁機性交罪」的可疑處

在二○一二年,台灣爆發一起駭人聽聞的迷姦女子事件。此案歷經冗長司法訴訟,迄今部分審決,部分則否,在法院判定加害人應服徒刑七十九年七個月中,其中二十件已定讞。另,民事賠償部分,有的定讞,有的尚在審理中。 該案加害人李宗瑞,於就讀大學三年多期間,在夜店獵艷,專帶醉女回家性侵,並將性侵過程偷拍成性愛影片。警方從李氏電腦硬碟中查扣六十個性愛影片資料夾,從中找出可資辨別的婦女三十四名被害人。
台灣現代社會(特別是在首都台北)是個男女社交公開、男女自由戀愛、婚嫁高度發達的華人社會。加上性禁忌弱,相反地,性開放程度比起台灣其他任何都會社區,都來得高。在此,兩情相悅進而從事婚前性行為者,是法所不禁,且不受道德規範的所在。而夜店場所,更是都市提供性事市場的開放管道。李宗瑞從夜店專挑醉女返家性侵,倘無做成性愛影片並存儲在自家電腦硬碟中,實在構不成犯罪事證。只緣資料爆光,才教他吃上趁機性交、妨害祕密兩罪,另一罪:強制性交罪,尚在三審審理中。
以上三罪中之「趁機性交罪」,在缺乏人證之下,古今社會均有,惟古代尚無電子攝影機錄下事發狀態,以及尚無電腦可供儲存這些錄像資料。這是古代犯有趁機性交罪者難有物證可證成其罪的物理條件之處。事實上,中國古代並無此罪名,惟在現實中,不乏這種行為。但在古代,類似像李宗瑞犯行、而且又被舉發的案例,則屬史上罕見的明成化年間人妖事件。這個案件,集團成員九人中,只有一人意外遭擒獲,始知他連續十年性侵一八二位女性。這就教李宗瑞自歎不如了。
本章重點不在今之李宗瑞,而在他的明代前輩桑?。明代男女社交並不公開,沒有男女公開交友的設施,諸如夜店、酒廊、舞廳、家庭舞會,以及可供男女共學的學校和共事的職場。這些社會設施都是當今媒介男女認識、交友,甚至進一步私下交歡的所在。在明代,供男性尋花問柳所在的只有妓院,但妓院女子不是尋常女性,況且那是有經濟能力者才可消費的場所。沒有經濟條件的年輕男性,只能望大戶後花園牆壁興歎,並想像一下窮書生私會閨女於後花園的情景。明代良家待嫁婦女盡在深閨之中,不與外邊男性接觸,她們的第一位異性通常是洞房花燭夜始見面的丈夫。良家婦女就在「嚴男女之防」的機制下無從接觸異性,更遑論認識異性,甚至性事了。
但明代的桑?如何突破「嚴男女之防」的機制?如何順當進出閨閣重地、且性侵了人家閨女呢?更奇的是,他如何躲掉性侵閨女的法律制裁呢?對照李宗瑞是位富二代,常以千萬超跑名車代步,他的身價可卸下年輕貌美女子對他的提防。桑?又有何社會條件可以迷倒女性呢?這幾點恕筆者暫時賣個關子。

二、姦淫不遂的翻轉

回到明代。明成化十年(1477)陰曆七月十三日酉時(傍晚),直隸省真定府晉州縣聶村,生員高宣家門外,有位年輕女子敲門。高家有人應門而出,詢問該女子來意,她答稱自己乃趙州府民人張林的妾,因遭夫婿打罵,逃家至此,想借宿一宵云云。高家聽畢女子有急難,乃許該女至南房歇息。當夜,就在起更時分,高宣的女婿趙文舉,躡手躡腳,潛入該女子臥室,意圖奸淫。該女子不從,與趙文舉推打起來。各位讀者,事情演變至此,你們一定以為,這只是一起大戶人家欺負落難女子的奸淫事件。這在大明帝國是遍地無日不搬演的戲碼。即令趙先生處主場優勢、並遂所姦,受害女子也無力求還其公道。這是雙方社╱經地位懸殊所導致。公平公正在此難以伸張。底下根本不會發生女子哀哀求告,甚至萬一出現一位鐵面法官為她仗義求償、並重懲土豪趙氏的情節。倘如此,那豈非筆者誤引讀者無戲可看嗎?
成化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更時分,如果停格在趙氏遂奸張林妾,的確就沒戲看了。張林妾必定含辱吞聲,趁夜離開高宣家,然後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聶村照樣平靜如昔,仿如不曾收容過一位女子過夜一般。

三、《明實錄》雖登載其事但不具警世作用

然則並非如此!此事在五個多月後,尚驚動皇帝下旨嚴懲該女子,判她凌遲,罪名是「有傷風化」。沒錯,受害人不是張林妾,而加害人趙文舉也未因姦淫未遂而受罰。一個村子的一件有傷風化事故,寖假向上延燒,動到刑部、都察院來徹底調查此案。這到底怎麼一回事,怎麼劇情會急轉直下,演變成一樁大案呢?
此案發生於明朝,有兩個記敘文本載有其事,只是互有詳略。到了清代,幾位小說家亦演繹此案。 且回到事發時間點,這位「有傷風化」女子在京師伏法,並未引起轟動,甚而傳播益廣。
成化皇帝於西元一四八七年陰曆八月去世。亦即聶村姦淫不遂案發生後十年,處理該案的皇帝死後其諡號是憲宗。內閣臣僚開始製作《憲宗實錄》,於敘及成化十三年七月的諸般大事中,有提到聶村姦淫不遂案。不過,它是以真相大白的形式,被載入實錄文本中,茲抄錄如下:

(十三年七月)乙酉(日)……山西太原府石川民,桑?伏誅。初大同府山陰縣有男子習女工為婦人裝,以飽淫良家婦女。有不從者,用魘魅淫之。?盡得其術,從而效之者,七人。?歷四十餘州縣,淫女婦百八十餘人,莫有疑其偽者。至晉州,有男子欲強淫之,始知其偽。告官械至京。都察院具獄以聞。
上以其情犯醜惡,有傷風化,命凌遲于市,且令搜捕七人者,罪之。

據上所述知以下五事:其一,山西大同府山陰縣有人開辦喬裝女子學校。學生於藝成之後,就去人家閨閣姦淫女子。這些畢業生以女裝得以自由出入閨房,並得肆淫慾。女子有不從者,他們可以魘魅之術迷姦之。其二,這所喬裝女子學校,所授學程,至少有二:一者,家事課,二者,道教魘魅法術。其三,桑?是該校許多畢業生之一,只有他是唯一倒楣、遭人破獲者。其四,桑?尚以其所學,教會其他七人。他自己開班授徒,而校址不詳。這種易服姦淫閨女的犯罪手法,從桑?師承及其子弟多人犯行,可推知這種犯色戒不法集團人數不少,但官方難以偵破這類案子,或說根本沒人提報,遑論有案可破了。其五。桑?所習學校校長(文本並無交代)下落如何,屬於未知狀態。另者,桑?子弟七人一直逍遙法外。
《明實錄.憲宗》文本是個抄本,於明代複製沒幾本,故爾即令想賴此文本,讓人得悉此案件來龍去脈,進而加以傳播,戛戛乎其難哉!亦即,此駭人聽聞有百數以上閨女遭人性侵案件,於加害人伏誅之後,幾乎流傳不廣。當然,也談不上有受害良家女家庭合組自救會事的發生,更不可能有官府宣導、防範此類犯行了。總之,這類淫魔(請恕筆者用此字眼)喬裝女子案件,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一定層出不窮地在發生,且大眾不知防範。理由是這種集騙術、淫行於一身的知識尚未成立,遑論社會將產生防範之道的社會實踐了。這當然變相縱容這種喬裝淫魔在行動上,更是如入無人之境了。

四、桑?案發六、七十年後有人重新喚醒後人有關此案的記憶

明代有位官員於四十歲致仕,於西元一五四○年起,在蘇州家中開始他的著述生涯,直至十二年後過世。他主要創作文學,研究經學,共累計三本著作。此外,他另著志怪搜奇的小說一部,叫《庚巳編》。其中有個故事,正是本章所究桑?性侵百數閨女案件。作者陸粲(1494-1551)作此小說集,當在西元一五三四至一五五一年之間。距此案發生,已是五十七年至七十四年前事,應不在明朝集體記憶中。陸粲重新書寫此案,大有喚醒明人記憶之概。
陸粲三十二歲(1526)中進士,四十歲(1534)辭官歸里,居官只八年。此後他還有十七年好活。陸粲著《庚巳編》,推斷再早,早不過西元一五四○年,晚不過西元一五五○年。此書印行後,清代有多名文人援引其書中之故事。 但淫魔桑?的故事,似乎不甚引人注意。在明代,桑?惡行以印刷書物流行於世的,只有《庚巳編》此一文本。如前所述,《憲宗實錄》文本雖略記載其事,但語焉不詳,更重要地,該文本只以數個複製抄本形式,典藏皇宮之中,外人無從得之。此事的第一手再現文本,是法律文書。《憲宗實錄》的編撰官固然讀過這些法律文書,但只對淫魔惡行結果有興趣,對事件過程、甚至桑?其人,毫無載錄的動機。陸粲是在友人家得閱該案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是其友從別人處抄錄來的。可知這些公文書或有人傳抄過(至少陸粲其友如此),但其中只陸粲一人將之改寫成故事形式,並以印刷書物流通於世。這比之任何抄本形式較具傳播效益。即令如此,有關喬裝淫魔犯行的知識、以及防範之道的警世教育手法,全都付諸闕如。
假定這個推測成立的話,世上仍有不少無知閨女繼續受到喬裝淫魔的肆虐,而受害家庭父母基於保護自家女兒免於二度傷害,都不願張揚其事。這無形中變相縱容類似桑?所受訓學校繼續存在於世,而受此訓練的男子都在社會上大飽其淫慾、且不虞遭人舉發。話要說回來,傳統家事(主要是烹飪和製作服飾)依「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意識形態,交付女性來做。事實上,它不是門檻很高的技術,按說不論男女皆可短期學會。入了民國以後,職業廚師和裁縫師俱為男性,再之後,多收男生的烹飪、裁縫學校成為趨勢。這樣的新發展,說明了古代家事工作依性別分工,而且指定非女性為之不可,是沒有必然道理的事。這還不是本章重點。本章要強調的,在明代淫魔訓練學校,講究的是教會男性學會做家事,再以此為基礎假扮成女性。這樣的男扮女裝,讓當時大戶家長辨識不出,進女兒閨房的女家教為男性所扮。這樣欺世的犯淫行之舉,在當時是極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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