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新發展
商品資訊
系列名:民事程序法新發展系列
ISBN13:9789865262020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明生
出版日:2022/06/01
裝訂/頁數:平裝/768頁
規格:23cm*17cm*4.2cm (高/寬/厚)
版次: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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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作者簡介
劉明生
Ming-Sheng Liu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著作:
民事程序法爭議問題研究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與姜世明教授合著)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新發展──類型與體系思維
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新發展
Ming-Sheng Liu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著作:
民事程序法爭議問題研究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與姜世明教授合著)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新發展──類型與體系思維
法院闡明義務理論與實務之新發展
序
序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本書詳細分析如下民事訴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重要爭議問題:
一、醫療瑕疵事件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第二階層舉證責任轉換之案型為何?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否轉換之爭議?醫療瑕疵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類型之建立?病歷記載義務違反與檢查結果保存義務違反是否會導致醫療瑕疵舉證責任之轉換?其與證明妨礙之關聯性如何?
二、民事公害損害賠償事件可能存在之舉證減輕模式有幾種?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究係適用第二階層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抑或第三階層證明度降低之舉證減輕?倘若採取真正舉證責任轉換模式,則究係採取完全非常高蓋然性推翻之模式抑或優越蓋然性推翻之模式?其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或推定基礎證明度要求為何(第一層級)?是否尚有其他第三階層舉證減輕手段可結合性適用(第二層級)?就舉證責任轉換或推定規定之適用是否應設有排除事由?德國環境責任法第6條之推定規定是否為真正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抑或其僅係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第191條之3但書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之設置是否有其不足之處,而須透過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之規定創設新的具體損害適合性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限制性前提要件,以發揮其過度補償之限制性功能?
三、我國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但書將產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由商品製造人負擔,而此可謂係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所稱之「法律別有規定」。如此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之規定,乃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與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第1項關於產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仍由原告擔負而未轉換至被告不同。是否必要將產品瑕疵之舉證責任透過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規定,再轉換回歸我國民訴法第277條本文適用規範理論,發揮過度補償之排除功能?於民法產品製造人侵權行為事件與消費者保護法商品瑕疵事件,瑕疵領域究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關於產品瑕疵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如何進行事件與待證事實類型化之觀察,其究應適用第二階層之舉證減輕抑或第三階層之舉證減輕?其可否適用第三階層證明度降低之舉證減輕?關於藥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由何造當事人擔負舉證責任?其是否有舉證責任轉換抑或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推定基礎是否有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第1句關於推定之入口與同條項第3句推定推翻之出口是否適用相同之標準?倘若入口與出口採取相同證明度要求之立場,是否對於受害人保護不週?
四、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之製造人應負如何性質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究應負德國民法第823條(類似我國民法第184條)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以下之無過失產品責任、抑或基於人工智慧醫療產品所創設之特殊危險,類推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無過失之危險責任,而採用類似於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推定規定及德國藥品法第84條a資訊提供請求權之規定(或者於立法論上修法採用)?醫院與醫師使用有瑕疵之人工智慧醫療產品之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與一般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有何不同?可否使醫師或醫院負有如同人工智慧醫療產品製造人相同之損害賠償責任(尤其危險責任)?可否基此使其適用關於危險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規定與資訊提供請求權之相關規定?
五、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增訂理由中明確指出,於交通事故之事件有武器不對等、證據偏在而調整舉證責任之必要。然而於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關於過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究應由原告抑或被告擔負舉證責任?何等待證事實有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之適用?尤其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中,其表見證明究應如何加以認定與判斷?不論基於我國民法第191條之2或者德國道路交通法之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之過失舉證責任轉換由動力車輛所有人負擔。於此種情形下,關於過失之表見證明究應如何適用?其所欲發揮之功能何在?此外,我國民法、德國民法與道路交通法均未將交通事故之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轉換由被告承擔。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表見證明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始能充分保護受害人?倘若因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產品有瑕疵造成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此種情形究應由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抑或該產品之製造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各自於何種情形之下須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究為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之危險責任抑或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之危險責任?製造人透過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究竟創設何種新的危險?其與一般人類駕駛車輛有何不同之處?使用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之情形是否應由產品之製造人擔負較嚴格之危險責任?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如何適用?關於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過失事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究應由原告(受害人)抑或被告(產品製造人)擔負舉證責任?上述三項要證事實之舉證減輕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
六、工程瑕疵事件工程瑕疵之舉證責任是否以驗收作為舉證責任轉換之重要時點?如此之舉證責任轉換可否適用於定作人於驗收前或者驗收時就瑕疵已保留權利之情形?擬制驗收是否與驗收相同會產生舉證責任轉換至定作人之效果?承攬人於驗收前已將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使用之情形,德國民法第650條g第3項推定規定適用之前提要件為何?其是否將產生該等事項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由定作人負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之情形,定作人僅須就瑕疵現象為具體化陳述,抑或其須更進一步陳述瑕疵之原因?於工程瑕疵損害賠償事件,由定作人就工程瑕疵存在負舉證責任之情形,工程瑕疵存在之表見證明究應如何認定?建築師有給付瑕疵之情形,其設計瑕疵或監工瑕疵究由建築師抑或定作人負舉證責任?建築師給付之驗收對於舉證責任分配與轉換將產生如何重大之意義?合法之驗收之前提要件為何?定作人可否為部分性之驗收?何種情形可產生擬制驗收之效果?建築師就其給付無瑕疵是否負有次要性事實具體化責任?於由定作人就建築師給付瑕疵負舉證責任之情形,何種情形下可認為有瑕疵存在表見證明之適用?
七、德國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是否承認一般性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我國民訴法第195條第2項與第344 條第1項第5款從法學方法論上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倘若承認一般性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將對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產生如何之影響與衝擊?個別限定訴訟上之事案解明義務與實體法資訊提供請求權之關係如何?我國學說與實務就損害額確定之性質究係採取衡平裁量抑或證明度降低之性質?德國民訴法第287條與我國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為何?其是否包含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證明?損害額確定調查證據之方式是否有緩和之必要?何種案例類型可類推適用我國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例如扶養費請求之事件)?損害額確定規定與釋明規定同屬法定證明度降低之規定,但其調查證據程序有何不同之處?假扣押請求與原因釋明所要求之證明度如何?其與滿足型定暫時狀態所要求釋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與供擔保之關係如何?我國現行實務上假扣押原因與請求釋明要求與優越蓋然性之證明度有何差異性?假扣押釋明調查證據之限制為何?
本書之完成須深深感謝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恩師Peter Gottwald教授於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相關議題方面之細心解惑,以及從德國遠方寄來相關重要德文參考資料。於此也須真誠感謝恩人太師公Leo Rosenberg教授舉證責任專書於舉證責任問題之啟發。此外,必須深深感謝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駱永家教授於作者碩士研究所期間,關於舉證責任方面基本概念之啟蒙與教導。於此尚須深深感謝國立政治大學姜世明教授關於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文章長期以來撰寫之規劃與鼓勵,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吳從周教授長期以來的鼓勵與支持。再者,須對陳冠諭同學幫忙製作圖表與進行詳細校對致上真心感謝之意,且須衷心感謝曾昕、陳任炫、蔡沂縉與鄧潔伃同學於圖表製作方面之協助。對於最美與最聰明Steffi小兔兔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鼓勵,小Jimbobo必須致上萬分感激之意。最後對於我的爸媽必須表達我無限感謝之意。
劉明生(Ming Sheng Liu)
謹誌 2022 5.9. 於政大研究室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本書詳細分析如下民事訴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重要爭議問題:
一、醫療瑕疵事件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第二階層舉證責任轉換之案型為何?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否轉換之爭議?醫療瑕疵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類型之建立?病歷記載義務違反與檢查結果保存義務違反是否會導致醫療瑕疵舉證責任之轉換?其與證明妨礙之關聯性如何?
二、民事公害損害賠償事件可能存在之舉證減輕模式有幾種?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究係適用第二階層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抑或第三階層證明度降低之舉證減輕?倘若採取真正舉證責任轉換模式,則究係採取完全非常高蓋然性推翻之模式抑或優越蓋然性推翻之模式?其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或推定基礎證明度要求為何(第一層級)?是否尚有其他第三階層舉證減輕手段可結合性適用(第二層級)?就舉證責任轉換或推定規定之適用是否應設有排除事由?德國環境責任法第6條之推定規定是否為真正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抑或其僅係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第191條之3但書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之設置是否有其不足之處,而須透過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之規定創設新的具體損害適合性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限制性前提要件,以發揮其過度補償之限制性功能?
三、我國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但書將產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由商品製造人負擔,而此可謂係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所稱之「法律別有規定」。如此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之規定,乃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與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第1項關於產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仍由原告擔負而未轉換至被告不同。是否必要將產品瑕疵之舉證責任透過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規定,再轉換回歸我國民訴法第277條本文適用規範理論,發揮過度補償之排除功能?於民法產品製造人侵權行為事件與消費者保護法商品瑕疵事件,瑕疵領域究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關於產品瑕疵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如何進行事件與待證事實類型化之觀察,其究應適用第二階層之舉證減輕抑或第三階層之舉證減輕?其可否適用第三階層證明度降低之舉證減輕?關於藥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由何造當事人擔負舉證責任?其是否有舉證責任轉換抑或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推定基礎是否有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第1句關於推定之入口與同條項第3句推定推翻之出口是否適用相同之標準?倘若入口與出口採取相同證明度要求之立場,是否對於受害人保護不週?
四、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之製造人應負如何性質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究應負德國民法第823條(類似我國民法第184條)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以下之無過失產品責任、抑或基於人工智慧醫療產品所創設之特殊危險,類推適用德國藥品法第84條無過失之危險責任,而採用類似於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2項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推定規定及德國藥品法第84條a資訊提供請求權之規定(或者於立法論上修法採用)?醫院與醫師使用有瑕疵之人工智慧醫療產品之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與一般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有何不同?可否使醫師或醫院負有如同人工智慧醫療產品製造人相同之損害賠償責任(尤其危險責任)?可否基此使其適用關於危險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規定與資訊提供請求權之相關規定?
五、我國民訴法第277條但書增訂理由中明確指出,於交通事故之事件有武器不對等、證據偏在而調整舉證責任之必要。然而於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關於過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究應由原告抑或被告擔負舉證責任?何等待證事實有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之適用?尤其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中,其表見證明究應如何加以認定與判斷?不論基於我國民法第191條之2或者德國道路交通法之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之過失舉證責任轉換由動力車輛所有人負擔。於此種情形下,關於過失之表見證明究應如何適用?其所欲發揮之功能何在?此外,我國民法、德國民法與道路交通法均未將交通事故之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轉換由被告承擔。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表見證明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始能充分保護受害人?倘若因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產品有瑕疵造成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此種情形究應由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抑或該產品之製造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各自於何種情形之下須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究為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無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之危險責任抑或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推定之危險責任?製造人透過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究竟創設何種新的危險?其與一般人類駕駛車輛有何不同之處?使用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之情形是否應由產品之製造人擔負較嚴格之危險責任?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如何適用?關於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過失事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究應由原告(受害人)抑或被告(產品製造人)擔負舉證責任?上述三項要證事實之舉證減輕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
六、工程瑕疵事件工程瑕疵之舉證責任是否以驗收作為舉證責任轉換之重要時點?如此之舉證責任轉換可否適用於定作人於驗收前或者驗收時就瑕疵已保留權利之情形?擬制驗收是否與驗收相同會產生舉證責任轉換至定作人之效果?承攬人於驗收前已將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使用之情形,德國民法第650條g第3項推定規定適用之前提要件為何?其是否將產生該等事項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由定作人負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之情形,定作人僅須就瑕疵現象為具體化陳述,抑或其須更進一步陳述瑕疵之原因?於工程瑕疵損害賠償事件,由定作人就工程瑕疵存在負舉證責任之情形,工程瑕疵存在之表見證明究應如何認定?建築師有給付瑕疵之情形,其設計瑕疵或監工瑕疵究由建築師抑或定作人負舉證責任?建築師給付之驗收對於舉證責任分配與轉換將產生如何重大之意義?合法之驗收之前提要件為何?定作人可否為部分性之驗收?何種情形可產生擬制驗收之效果?建築師就其給付無瑕疵是否負有次要性事實具體化責任?於由定作人就建築師給付瑕疵負舉證責任之情形,何種情形下可認為有瑕疵存在表見證明之適用?
七、德國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是否承認一般性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我國民訴法第195條第2項與第344 條第1項第5款從法學方法論上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倘若承認一般性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將對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產生如何之影響與衝擊?個別限定訴訟上之事案解明義務與實體法資訊提供請求權之關係如何?我國學說與實務就損害額確定之性質究係採取衡平裁量抑或證明度降低之性質?德國民訴法第287條與我國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為何?其是否包含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證明?損害額確定調查證據之方式是否有緩和之必要?何種案例類型可類推適用我國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例如扶養費請求之事件)?損害額確定規定與釋明規定同屬法定證明度降低之規定,但其調查證據程序有何不同之處?假扣押請求與原因釋明所要求之證明度如何?其與滿足型定暫時狀態所要求釋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與供擔保之關係如何?我國現行實務上假扣押原因與請求釋明要求與優越蓋然性之證明度有何差異性?假扣押釋明調查證據之限制為何?
本書之完成須深深感謝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恩師Peter Gottwald教授於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相關議題方面之細心解惑,以及從德國遠方寄來相關重要德文參考資料。於此也須真誠感謝恩人太師公Leo Rosenberg教授舉證責任專書於舉證責任問題之啟發。此外,必須深深感謝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駱永家教授於作者碩士研究所期間,關於舉證責任方面基本概念之啟蒙與教導。於此尚須深深感謝國立政治大學姜世明教授關於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文章長期以來撰寫之規劃與鼓勵,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吳從周教授長期以來的鼓勵與支持。再者,須對陳冠諭同學幫忙製作圖表與進行詳細校對致上真心感謝之意,且須衷心感謝曾昕、陳任炫、蔡沂縉與鄧潔伃同學於圖表製作方面之協助。對於最美與最聰明Steffi小兔兔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鼓勵,小Jimbobo必須致上萬分感激之意。最後對於我的爸媽必須表達我無限感謝之意。
劉明生(Ming Sheng Liu)
謹誌 2022 5.9. 於政大研究室
目次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理論之研究 1
民事訴訟事件舉證模式之研究──以瑕疵、過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模式為中心 229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57
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99
藥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469
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以醫院、醫師與產品製造人之責任為中心 493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525
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之研究──以其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為中心 561
工程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09
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33
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發展──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661
損害額確定之研究 715
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要求及其與供擔保關聯性之研究──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733
民事訴訟事件舉證模式之研究──以瑕疵、過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模式為中心 229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57
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99
藥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469
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以醫院、醫師與產品製造人之責任為中心 493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525
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之研究──以其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為中心 561
工程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09
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33
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發展──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661
損害額確定之研究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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