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不易。本書乃依民法典編制體例,將民法有關之原理原則、法律概念,作綜合說明及概要敘述,並適時摘註重要之法院裁判、具體事例等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兼籌並顧。此外,於適當處設有案例研析與擬答單元,讓讀者能對抽象之法律條文,知所應用。
本書配合歷次民法各編之修法而修訂,並重新排版。茲因總則編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下修成年年齡,而親屬編亦配合修改相關規定,此一重大變革,趨使本書有重新檢視與修訂之必要,並附帶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債編與親屬編的規定,一併更新之。希望本書能成為初學或複習民法者最佳的選擇。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民法教授
現職
自由法學者
楊宏暉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
德國慕尼黑馬普所創新與競爭研究所訪問研究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修專案小組研究員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序
修訂版序
本書為保持常新,提供正確資訊,民法各編一有修正,本書亦隨即修訂,總則編曾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親屬編曾分別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繼承編曾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本書均一一加以修訂。
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書爰予以修訂。此次修正幅度不小,修訂工作亦較為艱巨,幸蒙當時擔任玄奘人文社會學院法律學系民法講師、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九十六年三月及五月間,物權編(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親屬編(婚姻章、父母子女章)又各有重大修正,本書隨即詳加修訂,並全部重新排版。
繼承編(遺產之繼承章)又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而總則編(禁治產之規定)及親屬編(監護章)復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利新制之宣揚與推行。
物權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又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而親屬編(承認調解及和解離婚)與繼承編(改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復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保持常新。
債編又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物權編(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章、永佃權章、地役權章及典權章與占有章)又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茲總則編(第十四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親屬編(第九七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四章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第一一一三條之二至第一一一三條之十)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本書爰加以修訂、增補。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本書亦略為述及。
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民法的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第十二、十三條),連帶影響親屬編相關條文的修改,此一制度上的重大變革,已自
本書著者、先
立德、立功、立言,世謂之三不朽。 先生獻身法學教育,曾任教於省立法商學院、聯勤財務學校、國立政治大學,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教授、司法官訓練所講座、空中行專電視主講教授、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經師人師,垂數十年,教澤廣被,作育英才無數,此立德也。 先生曾任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現任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司憲釋憲,訂法修法,對我國法治建設,有卓越貢獻,此立功也。 先生仁智兼備,著述等身,至目前已付梓者,有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民法物權、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論〕、〔法學緒論〕、法諺、民商法問題研究等近三十種,達千萬言,文筆流暢,淺顯易懂,內容嚴謹,足以久傳,此立言也。是世所謂三不朽者, 先生均兼備矣,其德業將垂諸久遠,實可斷言。
誠令人敬仰贊歎!
先生生前,宗樂有幸忝列門牆,仰霑化雨;先生故後,有
師恩山高,永誌不忘。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同仁的鼎力幫忙,併此致謝。
黃宗樂、楊宏暉 敬序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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