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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嚴格言之,共涵蓋三部分,其一為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部分,其二為一九六八年威士比規則(即布魯塞爾議定書)部分,其三為一九七九年修正議定書(即SDR公約)部分。後二者並非獨立之公約,而係對海牙規則或威士比規則修正之議定書。實際上,必須將斯三者一併理解與解釋,始能獲窺海牙威士比規則全貌。 為期讀者洞悉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來龍去脈,本書分別將海牙規則、威士比規則及修正議定書之中、英文作為附錄,以供參閱。
目次
壹、 海牙威士比規則之成立
貳、 海牙威士比規則釋義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第二條 適用順序
第三條 運送人之義務
第四條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及有限責任
第四條之一 侵權行為之適用
第五條 運送人權利之拋棄
第六條 特殊貨物免責約款
第七條 裝船前或卸船後免責約款
第八條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
第九條 核子損害責任
第十條 海牙威士比規則適用範圍
附錄一 一九二四海牙規則
附錄二 一九六八年威士比規則
附錄三 一九七九年修正議定書
貳、 海牙威士比規則釋義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第二條 適用順序
第三條 運送人之義務
第四條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及有限責任
第四條之一 侵權行為之適用
第五條 運送人權利之拋棄
第六條 特殊貨物免責約款
第七條 裝船前或卸船後免責約款
第八條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
第九條 核子損害責任
第十條 海牙威士比規則適用範圍
附錄一 一九二四海牙規則
附錄二 一九六八年威士比規則
附錄三 一九七九年修正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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