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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主要內容在說明民法繼承編重要制度之基本概念,並檢討學說與實務對法條解釋之爭議。本書共分四編,第一編緒論,此包括:民法繼承編立法之原則、民法繼承編之制定、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及現行繼承法財產繼承之特色等。第二編為遺產繼承人,此包括:法定繼承人之範圍、順序及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效力、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以及真正繼承人對自命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等。第三編乃遺產繼承,此包括:繼承人可繼承之標的物範圍、繼承費用、酌給遺產及共同繼承等。第四編為遺產繼承之方法,此包括: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承認、拋棄繼承及無人承認之繼承等。在本書各編之重要章次之後,附以實例題,期能了解如何適用法條及解釋之方法,以解決法律問題,並在書後之附錄上,提出綜合性之實例題,以邏輯之推演方法,解決實際之法律問題。
本書主要內容在說明民法繼承編重要制度之基本概念,並檢討學說與實務對法條解釋之爭議。本書共分四編,第一編緒論,此包括:民法繼承編立法之原則、民法繼承編之制定、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及現行繼承法財產繼承之特色等。第二編為遺產繼承人,此包括:法定繼承人之範圍、順序及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效力、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以及真正繼承人對自命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等。第三編乃遺產繼承,此包括:繼承人可繼承之標的物範圍、繼承費用、酌給遺產及共同繼承等。第四編為遺產繼承之方法,此包括: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承認、拋棄繼承及無人承認之繼承等。在本書各編之重要章次之後,附以實例題,期能了解如何適用法條及解釋之方法,以解決法律問題,並在書後之附錄上,提出綜合性之實例題,以邏輯之推演方法,解決實際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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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
戴東雄先生係臺灣省屏東縣人。民國26年8月21日出生於高雄市。民國49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8年2月獲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民國58年8月以客座副教授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民國63年8月改為專任教授至83年10月。民國71年1月1日起至78年7月止,兼任臺大法律系主任暨法律研究所所長。民國78年8月起至民國83年9月止,兼任臺大法學院長。民國83年10月至92年10月止,出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民國92年11月起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改為兼任教授至今。民國94年11月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等十字勳章。現擔任法務部民法親屬暨民法繼承修改委員會之召集人。在大學任教期間,曾授民法親屬、民法繼承、中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公寓大廈管理法等課程。
戴東雄
戴東雄先生係臺灣省屏東縣人。民國26年8月21日出生於高雄市。民國49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8年2月獲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民國58年8月以客座副教授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民國63年8月改為專任教授至83年10月。民國71年1月1日起至78年7月止,兼任臺大法律系主任暨法律研究所所長。民國78年8月起至民國83年9月止,兼任臺大法學院長。民國83年10月至92年10月止,出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民國92年11月起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改為兼任教授至今。民國94年11月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等十字勳章。現擔任法務部民法親屬暨民法繼承修改委員會之召集人。在大學任教期間,曾授民法親屬、民法繼承、中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公寓大廈管理法等課程。
評論 新增評論
sophia 【2006/05/10 發表】
《民法系列─繼承》是繼《民法系列─運送》後的第二本,由戴東雄教授所著,是一本關於繼承法的啟蒙書,對於剛入門繼承法的讀者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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