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之政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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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永續經營理念下,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成為我國重要能源政策之一,民國91年1月經濟部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方案」,預期成效為2020年再生能源占總能源供給配比3%(含傳統水力則為4.5%)以上,在此方案下,再生能源發電容量占總發電容量配比之發展目標可望達10%以上。為達成上述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主管機關開始著手修訂或增訂相關法規條文,如「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在行政院版及委員審查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七條特增訂能源配比義務條文,規定所有綜合電業及發電業皆須負擔再生能源配比之義務,義務達成方式包括可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向其他業者躉購、或繳交基金折抵再生能源配比數額。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中亦規定非再生能源業者須按其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兩草案中同時訂有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之規定,其收取標準及運用方式或有所不同,但運用範圍卻可能重覆。由於繳交基金與基金運用方式影響業者權益甚鉅,且亦會影響到消費者福利,本研究註1之主旨即在探討電業法草案中的電能基金之再生能源配比義務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有關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政策,包括此二種再生能源相關基金的收取方式及運用方式,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杜絕兩基金相互不協調所可能產生之爭議議題。最後,依據研究結果提出策略規劃與建議,作為主管機關制訂或修訂再生能源相關基金政策與法規條文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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