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現代刑事司法程序大抵分為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唯有檢察官全程參與。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是開啟法院審判的鑰匙。如僅以審判為中心,忽視偵查、公訴與執行,無法建構完整刑事司法體制。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所行使的職權即為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目前國內對檢察實務運作之經驗中,主要關注在檢察人事制度及討論檢察一體、討論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但檢察官的問題不只是地位保障的問題而已,而是檢察官的功能是否能真正發揮,才應該是思考的問題。本書係作者於擔任檢察官期間,於實務上行使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出發,以現行法制結合理論下闡述檢察官檢察權的性質,行使原則、效力等理論的基礎上,重點研究了檢察權,闡述了各項檢察權的內涵和本質要求,又分析了其在實務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作者簡介
劉邦繡
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經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目次
第一部分 檢察官與檢察權
第一章 檢察官制度與檢察權行使
第二章 由被害人之觀點檢視現行刑事訴訟制度
第二部分 實施偵查
第三章 偵查中對被告及第三人為侵入性檢查身體
之強制處分—刑訴法第204條與第213、215條
有關檢查身體為DNA鑑定之問題
第四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千面人—毒蠻牛」
〈0517〉專案偵查報告
第五章 毒品交易案件中供述證據之收集與認定—最高
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二號判決探究
第三部分 提起公訴
第六章 告訴乃論罪之告訴、自訴與公訴優先原則之探討
第七章 檢察官起訴書製作之論理分析
第八章 論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第九章 論職權再議
第十章 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疑義
第四部分 實行公訴
第十一章 論撤回起訴
第十二章 檢察官實行公訴及更正起訴之範圍—
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探究
第十三章 我國認罪協商程序之實務運作
第十四章 我國審判實務對私人違法取證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之猶疑
第十五章 論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之論告
第五部分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第十六章 假釋與撤銷假釋程序之探討—行政法院
89年訴字第1045號判決之商榷
第十七章 假釋受刑人對刑事執行程序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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