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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跨國經營、購併與國際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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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企業跨國經營、購併與國際投資法」為「國際經濟法暨商事法」系列專書的第一本,亦為國內探討「企業跨國經營法制」的第一本專書。其內容涵蓋國際投資法之基礎、國際投資法相關條約之概要、內國法有關投資之規範、跨國直接投資與台商的保護、跨國投資與股權收購與經營權移轉、跨國公司法概論、國際連鎖店的規範等七大領域之議題。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在跨國投資上,中小企業易被忽視。本書各章節皆有關聯,可提供中小企業跨國投資,投資保護的參考。另第4章至第6章、第9章至第11章為涉及區域經濟整合的相關文獻,亦可作為政府施政,以及與大陸簽署FTA,制定投資等相關條款的參考。第17章「『評凱雷收購東森媒體』案之判決:以『經營權移轉溢價』、『公平價格』為中心」,此為國內重要購併案例分析;涉及美國、英國、日本、台灣相關法規的立法,值得政府、業界之關注。

作者簡介

易建明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博士(現台北大學;1998年6月)。教育部甄試琉球大學獎學金(1987年)。1990年特種考試經濟部國際商務人員特考及格。曾任職於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專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商務秘書)、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秘書)。現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曾獲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1999年證券暨期貨研究發展論文獎」博士論文甲等獎(1999年12月)。另著有《美國、日本與我國公開出價收購法制之比較研究》(1999年8月)、《國際投資法》(2002年)等書。並獲得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13屆「法學論文徵選」獎。

早期我國中小企業為擴展貿易,足跡曾遍及全世界,為我國戰後貿易發展之重要功臣。我國現為世界第十五大貿易國,及重要對外直接投資國之一,各國為吸引我國廠商赴當地投資皆設有辦事處,甚至美國許多州政府在台也設有專責機構以吸引台商投資。台灣是全世界創投環境最優越地之一,僅次於美國;產業界、地方上更是充滿活力。2008年的全球金融風暴,對台商經營、跨國投資產生衝擊;另我國企業跨國投資面臨區域經濟的整合,如各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簽署,台灣有被邊緣化的可能。在上述雙重衝擊下,如何洽簽投資保障協定、自由貿易協定,以及相關協定,已成為我政府施政的新課題。
筆者曾在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任職。在經濟部服務期間,更承辦日商來華投資專案多年,對日商提供投資法令、經濟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諮詢服務,因此對國際產業動向、外人直接投資之趨勢、WTO法令、國際投資法規有初步之了解,也一直希望能將國際投資法體系化,出版一本國際投資法之專書;2002年所出版「國際投資法」一書為本人初步之成果。本書「企業跨國經營、購併與國際投資法」為本人「國際經濟法暨商事法」系列專書的第一本,亦為國內探討「企業跨國經營法制」的第一本專書。筆者除就近幾年來所發表期刊及研討會論文等重新整理之外,並撰寫新的章節,內容涵蓋國際投資法之基礎、國際投資法相關條約之概要、內國法有關投資之規範、跨國直接投資與台商的保護、跨國投資與股權收購與經營權移轉、跨國公司法概論、國際連鎖店的規範等七大領域之議題(如表1、本書架構圖),內容較2002年「國際投資法」更為深化,更為完整。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在跨國投資上,中小企業易被忽視。本書以下各章節皆有關聯,可提供中小企業跨國投資,投資保護的參考。下列各章為涉及區域經濟的整合的相關文獻,亦可作為政府施政,以及與大陸簽署FTA,制定投資相關條款的參考。
一、 「自由貿易協定」(FTA)之趨勢(第4章)
二、 美國、日本等國洽簽(FTA)政策之概況(第5章)
三、 「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新議題(第6章)
四、 香港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與台商保護(第9章)
五、 大陸與東協簽署投資保障協定、自由貿易協定之研究(第10章)
六、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與「日本與新加坡新時代經濟合作協定」(JSEPA)之比較研究(第11章)
最近我政府擬與大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相關議題受到各國以及國內的重視。「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關稅減讓、投資、智慧財產權、自然人移動等議題;涉及各部會的整合與產業的調整。傳統上,我國部會與部會間的協調性較差,工商團體也未若日本大型工商團體下設各委員會;又日本集團性佳,故日本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較能整合產官學的力量,為國家爭取最大福祉。又筆者以為:(一)求真、創新、相互包容為產官學合作成功的基石,學界、產業界的各自為政,使在整合上較日本、中國更為困難;(二)產官學皆秉持中立為民,方為國家之福祉,百姓的福氣。行政、立法、司法、媒體、學術的中立,更是我國邁入先進國家之林重要的一步。我國這些方面仍有改進的空間。
本專書購併相關章節為筆者多年研究的成果。第17章「『評凱雷收購東森媒體』案之判決:以『經營權移轉溢價』、『公平價格』為中心」,此為國內重要購併案例分析;涉及美國、英國、日本、台灣相關法規的立法,僥倖獲得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第13屆「法學論文徵選」獎。特將此論文重作整理列入第17章,並對該會的提攜表示感謝。另為撰寫本次專書第21章以及第22章,筆者曾於2004年8月至美墨邊境考察投資、仿冒,以及連鎖店現況,使筆者更了解北美區域整合之現況,以及連鎖店法制。連鎖店法制為中小企業型態為多,適合台灣的民族性,國內此方面的研究並不多,對於加盟申請者之保護仍不足。感謝表弟陳永盛陪同參訪,並協助本人在柏克萊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等處收集資料,並就加州連鎖店狀況加以調查;此為本專書第21章以及第22章,得以完成之要素。有關連鎖店法制,國內尚未有整理完善體系。本專書最後一篇「國際連鎖店的規範」(第21章以及第22章),係就美國、日本、兩岸之揭露規範與保護,可提供主管機關,以及業者之參考。
而近二年來,參與亞太綜合研究院作WTO相關計畫,使視野更為寬廣。對於王創辦人仁宏的提供機會與指正表示感謝、另對於范雯琪小姐給予行政上的協助,表示感謝。特別是恩師賴英照老師在財經法領域之指導下,見解更加深入。另對於亞太綜合研究院、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輔仁大學法律系,近幾年來提供參與研討會的機會,表示由衷的感謝。舅父陳弘治教授之鼓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姨媽陳罔市自教職退休後,提供相關的協助表示感謝。財法所陳喬琳跟隨本人作計畫,認真負責,對本書之撰寫提供寶貴的意見,以及相關的協助,亦為不可或缺的要素。財法所趙育菁、黃金貴、李哲明等三位同學,提供校稿等之協助,一併表示感謝。
封底照片為筆者取得教育部甄試留學國立琉球大學時,與各國同學結業的照片。在此期間,參與琉球政府(沖繩縣政府)的國際交流活動,使筆者視野更為寬廣,更了解美國、日本、東南亞各國「法社會學」結構的差異,特別是在企業跨國經營面臨文化的差異,以及各國政府在引進新的法律制度,法的繼受上無法完全改變「法社會學」的結構。例如:引進獨立董事、公司治理,更涉及人、組織,以及「法社會學」等,無法用數學方式來量化研究。若用數學量化方式作分析,便是錯誤的研究方法;法社會學的分析,優於數學的量化,台灣許多商管學者,注重企業個案研究,卻使用錯誤的方法在作研究,且不斷的累積當中。假設擁有留美經驗,甚至博士學位,若無法融入美國社會學習,對於美國特殊的資本主義結構,以及國內法社會學結構都不了解之時,其所發表論文,便無法求真,與國內發展事實不吻合,也就較不具實效性。而國內學者在法律制度上,若僅研究美國,便要強行引進獨立董事、公司治理;此亦為錯誤的研究方法。因為獨立董事、公司治理,涉及人、組織,以及「法社會學」問題,應從美國、德國、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國之差異,逐一比較分析,並探討其法社會結構的差異,此研究較為周延與具有實效性。其理由有二:一為美國、台灣皆為個人主義濃厚的法社會,台灣更有濃厚的東方思想,以及法社會結構,欠缺「自律」;而德國、日本、韓國同為集團主義國家,「自律」規範較佳,但日本、韓國為東方式的集團主義,與德國並不相同。二為台灣行政法具有濃厚的德國色彩,德國為集團主義國家,「自律」規範較佳,我國為移民國家,與德國有完全不同的風土。事實上,我國行政法的繼受,從法社會學來看,我國的制度應在美國、日本、德國、香港、韓國、新加坡等國的中間,應具有東方的思維,也具有西方的靈活。
另在留學期間,筆者更與美國教授學習美國宗教、美國政治、美國文化、東南亞國家政治、中國政治、美日關係等課程,使本人在對美日經濟磨擦的根本因素,更為了解。此對本人近幾年來研究「自由貿易協定」有正面提升的功效。而在此期間,本人亦與島袋教授鉄男學習日台公司法的比較;此對證券交易法的學習,以及日後在經濟部服務期間,提供日商來台投資法制面的解說得以更得心應手。另在留學期間,以及回國在外貿協會服務期間,中琉文化經濟協會前理事長張希哲先生,多次邀請參與「中琉歷史關係國際學術會議」相關活動,並擔任學術會議的翻譯。由於此種訓練,得以從國際法角度,對於明末清初的「幕府與明清政府」的政治關係,「琉球文化與福建」的關係,以及「大航海時代琉球的貿易史」、「冊封使與國際關係」、「朝貢貿易之國際法」關係等,更有深刻的體會。在筆者考入經濟部「商務人員」特考時,張前理事長希哲先生來電表示,擬協助本人轉入外交部工作,未來從事中琉交流業務的工作。當時我一直想到東京工作,以擴大自己經貿領域的視野。毫不考慮的答覆說,擬考國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其後僥倖考上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張前理事長希哲先生對於筆者的提攜,至今仍感激不盡。回顧戰後的中琉經貿關係,琉球因為是美日重要戰場,死傷慘重,島內勞力一直嚴重短缺。透過「中琉文化經濟協會」方理事長治等之協助,我國派遣許多台灣勞工至琉球工作,種植農作物等以扶持其產業;目前石垣島有許多台灣子民的後代,如「曾根」與姓曾的有關聯,「王田」與姓王有所關聯。此與漢族不忘祖的傳統文化,以及法社會學的結構有關聯。由於「中琉文化經濟協會」之貢獻,方有此獎學金的設置。此種交流是長遠的。另在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就讀期間,與蕭富山學長等研究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財經法領域,令人懷念。能順利畢業,感謝林前所長誠二行政上的協助。另與本研究所林前所長玫君相處愉快,亦值得懷念。
在經濟部及駐外服務期間,曾擔任技術移轉、人才延攬、投資、貿易等業務。在東京工作期間,除上述經濟部交辦業務外,更負責交通部、勞委會、環保署等業務;對於日台勞工法制、職能訓練、勞工證照、保險制度、外勞的引進體系等,有更深入的認識。特別是每年的中日經貿會議,對於國內各單位所提議題,必須譯為日文,時常與長官、同僚夜以繼日的連續熬夜工作。也因此對國內議題或者提案,產官學的整合問題有所認識。在此對於前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兼我國駐日內瓦WTO觀察員代表團林團長聖忠,在任經濟部科長期間,引入三組一科服務,使本人對於WTO相關議題能夠更深入認識。本人「國際經濟法暨商事法」系列專書的第二本,擬以WTO、FTA(自由貿易協定)與兩岸關係為題來撰寫。感謝在成長過程中幫忙過的前輩與長輩,筆者仍將一本初衷,盡本分以回報。本專書的「序」,相當的冗長,筆者的本意為:擬就學習財經法的研習過程作一說明,與大家分享經驗外,藉此也感謝學習過程中各階段長輩及前輩之鞭策。由於撰寫此書相當匆促僅有短短三個月,尚請前輩能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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