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證明責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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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證明責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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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事證明責任研究的廣度、深度和成果相比,刑事證明責任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對具體刑事訴訟主體的證明責任進行深入和系統研究的著作更不多見。《檢察官證明責任研究》圍繞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基本概念、三個維度、三個互動和完善建議四大邏輯思路展開,分析和歸納了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基本原理和實踐規律。《檢察官證明責任研究》對於完善立法和指導司法具有積極意義:對立法者而言,深入把握檢察官證明責任與被告人證明責任(提出證據責任)之間的合理界限,才能科學而公正地分配刑事證明責任,實現公平與效率、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對檢察官而言,深入把握檢察官證明責任的變化形態,才能準確判斷在各種具體情形下是否履行證明責任、怎樣履行證明責任這兩個重大的證明問題,以提高控訴和證實犯罪的水準。

作者簡介

王雄飛,男,1974年生,安徽肥東人。先后畢業于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專業、中山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和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業,分別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現任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曾在《人民檢察》、《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河北法學》等公開法學刊物上發表論文30余篇。曾經作為課題組成員參加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重點課題和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工作。曾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先進個人”;曾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聘任為客座研究員。

目次

緒論
 一、研究對象和研究現狀
 二、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基本定位
 第一節 檢察官證明責任的概念
一、證明責任的本體溯源
二、證明責任的產生原因
三、證明責任的基本要素
 第二節 檢察官證明責任的性質、結構和形態
一、研究證明責任性質的范式轉變
二、證明責任的內在結構和外在形態
 第三節 檢察官證明責任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一、證明責任與證明必要的區別和聯系
二、檢察官證明責任與警察查明責任、法官判明責任的聯系及區別
 第四節 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制度背景——訴訟模式
一、兩大法系檢察官證明責任概述
二、訴訟模式的差異導致證明責任的不同特點
第二章 法律推定——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內容質度
 第一節 推定的基本概念
一、推定的含義和基礎
二、從事實推定到法律推定
三、推定的其他分類和比較
 第二節 推定于證明之意義
一、事實推定產生證明必要
二、法律推定產生證明責任——法律推定是證明責任的內容質度
三、從推定角度對證明責任和證明必要的再比較
 第三節 檢察官證明責任產生的原理
一、“誰主張,誰舉證”——檢察官證明責任產生的基礎原則
二、無罪推定——檢察官證明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則
三、檢察官客觀義務與證明責任
第三章 被告人證明責任與檢察官證明責任在內容上的消長互動
 第一節 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基本理論
一、兩大法系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及分析
二、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第二節 國外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例比較
一、對特殊罪名部分犯罪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二、對合法辯護理由和犯罪阻卻事由的證明責任
三、對程序事實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 我國刑事法中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例
一、嚴格界定我國刑事法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二、我國刑事法中不利被告入法律推定的若干情形
三、不利被告人的法理型推定
第四章 證明對象——檢察官證明責任的范圍量度
 第一節 檢察官證明對象的范圍
一、兩大法系和我國關于證明對象范圍的學說
二、對證明對象范圍各種學說的評述
三、檢察官證明對象的范圍包括訴點事實和爭點事實
 第二節 檢察官證明對象的內容
一、實體事實
二、程序事實
三、關于證據事實
四、無須檢察官證明的內容
 第三節 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的關系
一、證明對象是證明責任的內容量度
二、證明責任實現證明對象的目標任務
第五章 被告人陳述形態與檢察官證明責任在范圍上的增減互動
 第一節 被告人沉默和消極否認與檢察官基本型證明責任
一、被告人沉默
二、被告人的消極(單純)否認
三、被告人沉默和消極否認形成了檢察官基本型證明責任
 第二節 被告人自白與檢察官收縮型證明責任
一、被告人自白的概念
二、被告人自白規則
三、被告人自白形成了檢察官收縮型證明責任
 第三節 被告人抗辯與檢察官擴張型證明責任
一、被告人抗辯的情形
二、被告人抗辯的性質
三、被告人抗辯形成了檢察官擴張型證明責任
第六章 證明標準——檢察官證明責任的履行尺度
 第一節 證明標準概述
一、證明標準概念及其分類
二、證明標準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三、證明標準的延伸
 第二節 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
一、自由心證的概念
二、自由心證的歷史發展
三、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的辯證關系
 第三節 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的關系
一、證明責任是證明標準的前提根據
二、證明標準是證明責任的履行尺度
三、證明標準是證明責任的調節手段
第七章 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與檢察官證明責任在履行上的難易互動
 第一節 刑事證明標準的層次性
一、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的原因
二、兩大法系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的體現
 第二節 構建我國檢察官證明標準的三個層次形態
一、引進蓋然性理論是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必然選擇
二、建構我國檢察官證明標準的層次形態
三、我國檢察官證明標準與法官判明標準的一致性
 第三節 證明標準層次性與檢察官證明責任
一、確定無疑證明標準體現檢察官嚴格型證明責任
二、確信排疑證明標準體現檢察官趨弱型證明責任
三、優勢可信證明標準體現檢察官輕易型證明責任
第八章 完善我國檢察官證明責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第一節 完善我國檢察官證明責任制度的基本前提——被告人沒有強迫自證其罪的義務
一、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是刑事訴訟的國際基本準則
二、如實供述義務與證明責任制度的根本沖突
三、取消被告人如實供述義務的意義
 第二節 完善我國檢察官證明責任制度的根本要求——確立科學的證明責任分配原理和分配內容
一、確立科學的刑事證明責任分配基本原理
二、嚴格限制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范圍
三、特殊情況下公正而適當地減輕檢察官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 完善我國檢察官證明責任制度需要明確的兩個問題
一、明確我國檢察官在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中的證明責任
二、合理確定檢察官證明責任與法官庭外調查權之界限
 結論
一、觀點概述
二、個人見解
三、研究不足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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