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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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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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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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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認為,法律行為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認可的價值范圍。因此,法律行為不必也并沒有對應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由當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單方決定。當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從兩個不同方面決定了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法律行為必然也實際上對應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為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構成要件。

作者簡介

陳光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分會理事;天津商法學會副秘書長;天津應用法學會副秘書長。主要著作有《物權變動要件論》 (獨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學論壇》、《現代財經》、《法學雜志》、《理論與現代化》、《湘潭大學學報》等多家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十多篇。論文《論我國立法的必然選擇》在2005年“全國博士論壇”被推薦為民商法學科代表論文。2002年獲得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工會舉辦的高等學校教師演講比賽一等獎。現擔任一項省部級課題的主持人。作者曾從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企業改制上市的法律實務工作多年。在北京、上海、新疆等十余省市獨立主辦或參與承辦許多國內刑事大要案、民事、經濟大案。曾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承辦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法律援助案件,被湖北衛視制作為電視專題片并作為“武漢大學法律診所式教學與法律援助國際研討會”的觀摩案例,受到與會各國專家的稱贊,產生了良好的國際影響。曾受聘擔任Counsel of Attorney in Olson Nieoud-Gueck,L.L.P.(U.S.A),與美國律師合作在美國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民事、商事糾紛案件案件多起;并接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China Export&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專項委托前往美國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件。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法律行為概述
 第一節 “法律行為”西學東漸
 第二節 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概念考略
一、法律行為概念的邏輯起點
二、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的經典定義
 第三節對德國民法“法律行為”簡評
 第四節 法律行為理論在中國的移植與嬗變
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第五節 法律行為漢譯語源與流變
一、中國學者對Rechtsgeschaft真意漢譯之檢討
二、Rechtsgeschaft真意缺失與詞義重塑
三、前蘇聯法理學對法律行為的定位與啟示
第二章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係及其理論問題
 第一節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係問題
一、意思表示的功能
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概念相混淆的現狀
三、意思表示的屬概念是“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四、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係
 第二節法律生活對傳統民法理論中法律行為要素“一元論”的挑
戰及其理論解決
一、法律行為要素“一元論”被突破
二、傳統理論中“生效要件”界說之不足及其造成的理論空缺
 第三節 公示和要物行為——以“交付”為分析對象
一、交付的法律性質
二、事實行為并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
三、交付是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要件還是效果要件
四、生效要件依賴于實定法提供效力保障
五、“公示”登記的性質及其在法律行為構成要件中的地位
 第四節 特定形式是否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區別研究及問題
第三章 典型法律行為要件分析與厘定——以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為例
 第一節 物權法律行為具有二元要件
一、物權動態安全要求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公示
二、物權靜態安全要求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物權根據
 第二節 平等原則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要件——合意和公示
一、以公示保護交易安全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在要求
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礎是平等原則
三、公示要件為鑒別善意提供了標準
四、公示的權利變動需要有“合意”作為根據
五、所有權的終極排他性對物權變動要件的規定性
 第三節 物權法律行為要件是二元價值共存的體現
一、物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益沖突
二、兩可處理與兩難選擇
三、保護第三人之善意法理依據
 第四節 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的二元要件結構
一、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的二要件及其關係
二、物權變動二要件對立統一的必然性與可行性
三、物權變動要件總結
第四章法律行為要件論
 第一節法律行為在民法中的定位及理論根據
一、法律行為理論不可替代的工具價值
二、法律行為制度的理論依據
 第二節法律行為效果意思中不應存在獨立的“債權合意”
一、債權與物權的關係及其背後的錯誤認識
二、買賣中的債權效果意思沒有主觀根據
三、債權效果是否債權行為必然成就之充分根據
 第三節法律行為效果意思中不存在獨立的“物權合意”
一、物權行為缺乏事實根據
二、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不足以成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事實根據
三、生活事實層面的物權行為理論不能自圓其說
四、在制度效果上保護的是惡意第三人
五、物權行為理論未能顧及法律行為理論的周延性
 第四節 物權行為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價值取向差異
一、肯定說和否定說相持不下的原因
二、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價值取向的分析
三、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共同誤區——對合同行為是否是法律行為的模糊認識
 第五節法律行為概念界說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本質
二、權利交易誤讀與法律行為概念
三、法律行為再認識
 第六節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為的內涵包括但不拘泥于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與債權效果和物權效果之辨析
三、法律行為的量的應然標準是主觀的
 第七節法律行為與履行行為
一、法律行為與履行行為的關係
二、對交付和登記的定位分析
三、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的有機構成
第五章 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調整與完善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內涵探析
一、純意思表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
二、取得了債的效果的合同仍然是法律行為的“意思”條件
三、交付和登記的物權效果以物的合意為基礎
四、物權變動行為仍是一個“意”、“行”的結合體
 第二節法律行為之外延分析
一、法律行為由作為效果要件的一系列行為構成
二、權利變動效果要件的內在結構
三、效果要件中各行為之稱謂辨析
四、法律行為是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
五、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法律效果具有相同的本質
六、法律效果與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關係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法律效果要件
 第四節 法律行為制度要點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構成分析
三、法律行為要件結構中的事實構成
四、法律行為的要件層次
五、法律行為的判斷標準
六、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七、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基於平等原則所進行的價值判斷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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