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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責任起源于普通法。隨著兩大法系的融合,嚴格責任憑借其對現代社會生活的契合,在大陸法系侵權法中也得到廣泛的應用。一直以來,大陸法學者非常重視對嚴格責任的理論研究,雖然嚴格責任的部分問題至今尚未達成一致的觀點,但并不影響嚴格責任在大陸法上的應用。在侵權法中,產品責任是嚴格責任原則應用最普遍的領域之一。自20世紀中葉以來,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產品責任領域都紛紛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過程表明,嚴格責任原則在產品責任領域的確立,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客觀需要,為受害人獲得救濟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嚴格責任原則在有利于受害人獲得補償的同時,要求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保證進入市場的產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險,以增強產品的安全性,事實上加重了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注意義務。
法律之所以要求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加重的注意義務,一方面,在于其經營行為針對眾多的消費者,如果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就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作為一種職業,按照市場準人的相關規則和要求,應該擁有更多關於產品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也應該有條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法律之所以要求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加重的注意義務,一方面,在于其經營行為針對眾多的消費者,如果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就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作為一種職業,按照市場準人的相關規則和要求,應該擁有更多關於產品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也應該有條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作者簡介
段曉紅,女,1970年生,湖北省京山縣人,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從事經濟法學和財稅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已發表學術論文20多篇,其中1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財政與稅務》全文轉載,多篇論文在全國性專業學術年會上獲獎,獲省部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1項。目前正在主持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財稅體制改革中民族地區實現均衡財政的法律對策研究》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一輪稅制改革對民族地區基層財政的影響研究》的研究。
目次
內容摘要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一章 嚴格責任對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影響
第一節 嚴格責任已為各國產品責任立法普遍確立
一、合同責任限制了權利主體的范圍
二、過錯責任與擔保責任不利于消費者保護
三、無過錯責任不利于發展生產
四、確立嚴格責任具有必然性
第二節 嚴格責任確立后產品責任適用范圍受到限制
一、產品范圍受到限制
二、責任主體呈現出商人化趨勢
第三節 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適用范圍
一、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我國產品責任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嚴格責任確立后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動因
第一節 傳統嚴格責任是以令狀制度為外殼的過錯責任
一、令狀制度對傳統侵權法的影響
二、令狀制度下的傳統嚴格責任是過錯責任
第二節 現代嚴格責任是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嚴格的過錯責任
一、現代嚴格責任的源流與發展
二、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第三節 嚴格責任對注意義務的加重是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動因
一、過錯理論對認識嚴格責任本質的啟示
二、嚴格責任的本質--對責任主體注意義務的加重
三、嚴格責任只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定范圍
第三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 基於嚴格責任合理性理論的分析
一、注意義務合理是過失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基礎
二、注意義務和適用對象合理是嚴格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基礎
三、限制適用范圍是產品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必要條件
第二節 基於利益平衡理論的分析
一、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個體利益的對立與協調
二、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整體利益的統一與維護
三、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是利益平衡機制的第一道關口
第四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一:限制責任主體
第一節 責任主體的資格限制
一、產品責任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要求產品責任適用于職業化經營的商品
二、產品責任制度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制度背景要求產品責任適用于事實上不平等的主體
第二節 責任主體的范圍限制
一、處于生產環節的責任主體應能影響產品品質
二、處于流通環節的責任主體應對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享有選擇權
三、產品代言人的責任分析
四、我國應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的范圍
第五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二:界定產品概念
第一節 產品概念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一、判斷加工的標準存在爭議
二、無體物是否屬于產品不明確
三、銷售作為限制要素的目的不明確
第二節 對現有產品概念的理論分析
一、產品與加工之間并不存在內在的關聯
二、不動產應納入產品范圍
第三節 產品概念之我見
一、產品不應受產品責任權利主體范圍的限制
二、產品概念無法承載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限制條件
三、產品概念的一般規定
第六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三:厘清產品的外延
第一節 智力產品
一、妨礙言論自由是智力產品適用產品責任的主要障礙
二、部分國家智力產品的法律適用
三、智力產品能否適用產品責任的理論分析
四、只有應用型智力產品才能納入產品范圍
第二節 無體物
一、無體物適用產品責任的難點在于難以特定化
二、尚未交付的無體物不能適用產品責任
第三節 血液
一、血液能否適用產品責任存在分歧
二、基於公共政策的要求血液不應適用產品責任
三、我國應建立輸血感染的政府救濟制度
第四節 初級農產品
一、初級農產品不屬于產品的理由
二、對上述理由的反駁
三、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初級農產品應納入產品范圍
第五節 原材料與零部件
一、原材料與零部件應屬于產品
二、認定原材料與零部件製造商責任的思路
參考文獻
後記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一章 嚴格責任對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影響
第一節 嚴格責任已為各國產品責任立法普遍確立
一、合同責任限制了權利主體的范圍
二、過錯責任與擔保責任不利于消費者保護
三、無過錯責任不利于發展生產
四、確立嚴格責任具有必然性
第二節 嚴格責任確立后產品責任適用范圍受到限制
一、產品范圍受到限制
二、責任主體呈現出商人化趨勢
第三節 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適用范圍
一、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我國產品責任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嚴格責任確立后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動因
第一節 傳統嚴格責任是以令狀制度為外殼的過錯責任
一、令狀制度對傳統侵權法的影響
二、令狀制度下的傳統嚴格責任是過錯責任
第二節 現代嚴格責任是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嚴格的過錯責任
一、現代嚴格責任的源流與發展
二、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第三節 嚴格責任對注意義務的加重是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動因
一、過錯理論對認識嚴格責任本質的啟示
二、嚴格責任的本質--對責任主體注意義務的加重
三、嚴格責任只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定范圍
第三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 基於嚴格責任合理性理論的分析
一、注意義務合理是過失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基礎
二、注意義務和適用對象合理是嚴格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基礎
三、限制適用范圍是產品責任具備合理性的必要條件
第二節 基於利益平衡理論的分析
一、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個體利益的對立與協調
二、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整體利益的統一與維護
三、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是利益平衡機制的第一道關口
第四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一:限制責任主體
第一節 責任主體的資格限制
一、產品責任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要求產品責任適用于職業化經營的商品
二、產品責任制度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制度背景要求產品責任適用于事實上不平等的主體
第二節 責任主體的范圍限制
一、處于生產環節的責任主體應能影響產品品質
二、處于流通環節的責任主體應對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享有選擇權
三、產品代言人的責任分析
四、我國應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的范圍
第五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二:界定產品概念
第一節 產品概念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一、判斷加工的標準存在爭議
二、無體物是否屬于產品不明確
三、銷售作為限制要素的目的不明確
第二節 對現有產品概念的理論分析
一、產品與加工之間并不存在內在的關聯
二、不動產應納入產品范圍
第三節 產品概念之我見
一、產品不應受產品責任權利主體范圍的限制
二、產品概念無法承載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限制條件
三、產品概念的一般規定
第六章 限制產品責任適用范圍的途徑之三:厘清產品的外延
第一節 智力產品
一、妨礙言論自由是智力產品適用產品責任的主要障礙
二、部分國家智力產品的法律適用
三、智力產品能否適用產品責任的理論分析
四、只有應用型智力產品才能納入產品范圍
第二節 無體物
一、無體物適用產品責任的難點在于難以特定化
二、尚未交付的無體物不能適用產品責任
第三節 血液
一、血液能否適用產品責任存在分歧
二、基於公共政策的要求血液不應適用產品責任
三、我國應建立輸血感染的政府救濟制度
第四節 初級農產品
一、初級農產品不屬于產品的理由
二、對上述理由的反駁
三、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初級農產品應納入產品范圍
第五節 原材料與零部件
一、原材料與零部件應屬于產品
二、認定原材料與零部件製造商責任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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