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為保持內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最近三年關於行為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的修正,內容大幅更新。全書具有下列特色:
1.配合最新民法的修正而撰寫,內容完備,資料最新。
2. 闡釋重要理論,吸納重要裁判,理論與實務兼備。
3. 附有多幅法律關係圖,增進理解,便利記憶。
4. 各章附有習題,自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簡介
劉宗榮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
經歷/
律師
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中央銀行監事
序
修訂十一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但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是非對錯,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一切訴諸於暴力,到處以多暴寡,恃強凌弱,與叢林社會,有何差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乃社會的當為規範,先有事實,而後有法律,然而新事實不斷地發生,舊事實時刻在演變,法律也必須隨時制定,配合修改,而後才能與國民感情相互契合,有效地發揮規範作用。顧自民國十八年民法公布施行以來,社會變遷激烈,修法需求,十分殷切,民法各編,都歷經修正,其中以親屬編十三次為最;物權編、繼承編四次次之,總則編、債編各二次又次之。各編修正次數的多寡,恰好反映出各編剛柔不同的特質:親屬編關乎家庭制度的維護、物權編囿於物權法定主義,二者的內容都比較剛性,因此必須多次修改,始能因應社會需要;債編採契約自由原則,內容具有彈性,因此,修正次數也相對較少。
最近民法總則編的修正重點,是以監護宣告制度、輔助宣告制度取代原有的禁治產宣告制度;物權編的修正重點,是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強化共有物交易安全的保障,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修正用益物權;親屬法的修正重點,在提升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建立符合社會實際需要的結婚、離婚制度;繼承編的修正重點,在平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利益,建立繼承人經濟生活新生的機制。歷次修正的重點雖然不同,但都屬於基本私法的修正,關係國民日常生活及私權保障至鉅。本書為求與時俱進,及時配合補充修正,希望藉新版之發行,為「法與時轉,治與世宜」同盡綿薄之力,是為序。
目次
第二編 總 則
第三編 債編總論
第四編 債編各論
第五編 物 權
第六編 親 屬
第七編 繼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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