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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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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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研究》內容簡介: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具有體現和區分法律的產生方式、效力等級和法律地位的功能。要全面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須注重典、律、令、例等多種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的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研究》收入《甲骨文所見法律形式及其起源》、《〈爾雅·釋詁〉與上古法律形式——結合金文資料的研究》、《〈尚書〉所見的法律形式——〈周書·呂刑〉辨析》、《漢“九章”質疑補》、《曹魏律章句考論一以如淳〈漢書〉注為基點》、《唐代法律形式綜論》、《唐式佚文及其復原諸問題》、《宋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系》、《金代法律形式與法律體系論考》、《元代“例”考——以〈元典章〉為中心》、《明令新探——以詔令為中心》、《明代榜例考》、《明清地方詞訟禁令初議——以碑禁體系為中心》、《清代則例纂修要略》、《清代地方法律形式探析》、《中國古代民間規約簡論》等有創見的論文16篇。這些論文是作者在長期研究的基礎上寫成的,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作者簡介
中國法律史學會,成立于1979年9月,是全國性的國家一級學術團體。學會下設8個分支機構,即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古籍整理4個專業委員會和儒學與法律文化、老莊與法律文化、民族法律文化、東方法律文化4個分會。30多年來,學會和各分支機構舉辦了數十次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在組織學界同仁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法律史學研究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學會先後編輯出版了會刊《法律史論叢》、《法律史論集》、《法史學刊》20輯。1996年以來,《法律史論叢》是各屆學會年會的論文結集和學會負責人主編的專題論文集。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為《法律史論叢》第11輯之一。
目次
甲骨文所見法律形式及其起源
《爾雅·釋詁》與上古法律形式
——結合金文資料的研究
《尚書》所見的法律形式
——《周書·呂刑》辨析
漢“九章”質疑補
曹魏律章句考論
——以如淳《漢書》注為基點
唐代法律形式綜論
唐式佚文及其復原諸問題
宋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金代法律形式與法律體系論考
元代“例”考
——以《元典章》為中心
明令新探
——以詔令為中心
明代榜例考
明清地方詞訟禁令初議
——以碑禁體系為中心
清代則例纂修要略
清代地方法律形式探析
中國古代民間規約簡論
後記
《爾雅·釋詁》與上古法律形式
——結合金文資料的研究
《尚書》所見的法律形式
——《周書·呂刑》辨析
漢“九章”質疑補
曹魏律章句考論
——以如淳《漢書》注為基點
唐代法律形式綜論
唐式佚文及其復原諸問題
宋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金代法律形式與法律體系論考
元代“例”考
——以《元典章》為中心
明令新探
——以詔令為中心
明代榜例考
明清地方詞訟禁令初議
——以碑禁體系為中心
清代則例纂修要略
清代地方法律形式探析
中國古代民間規約簡論
後記
書摘/試閱
的版本,我們至今未能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或其他圖書館的館藏目錄中找到。國內外現存清代則例文獻版本到底有多少,這需要在有組織地、認真地普查的基礎上才能確定。但從筆者對部分圖書館的調研結果看,清代對則例的編纂、修訂是很頻繁的,官方和私家對各類則例文獻的纂輯和刊印也是很發達的。如果說國內外現藏的不同版本的清代則例文獻在千種以上,應當說是沒有夸大成分的。
則例是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清代則例按其規范的對象和性質,可以分為會典則例、六部和各院寺監則例、中央機關下屬機構的則例、規范特定事務的則例。
人言“清以例治天下”。此說雖似有夸大之嫌,但就清代例的發達程度和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而言,確實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清代建立了以例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絕大多數法律法規是以例的形式制定的。則例、條例、事例是清例的基本形式,這三種例作為區分不同法規的產生方式、功能和效率等級的立法形式,一般來說,條例主要用以表示補律、輔律的刑事類法規,則例主要用以表示中央部院的規章,事例主要用以表示“因一時一事立法”性質的定例。然而,由于清人還不具有現代這樣明確區分各類部門法的認識,他們對法律形式的運用也經過了長期探索的過程,各類條例、則例、事例內容的編纂也存有交叉之處,今人不能簡單地僅憑清代法規的立法形式就確定它的性質是屬于刑事法規還是行政法規。以則例而言,這一法律形式就有一個演變過程。清開國之初,則例主要用于表示錢糧方面的立法。清嘉慶朝以前,刑事法規亦有以則例命名者,如康熙朝頒布的《刑部新定現行則例》、乾隆時期編纂的《秋審則例》等。自嘉慶朝始,則例成為中央部院規章的專稱,從現代法學觀點看,這種規章基本上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顯然,那種不加分析地認為清代的“條例”都是刑事法規、“則例”都是行政法規的觀點是不夠嚴密的。但是,則例是行政例的主體這一觀點卻是符合歷史實際的。
清代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以制定則例、條例、事例和修訂《會典》從法律上確認的。清廷在健全行政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以則例的形式制定和頒行了大量的各類單行法規,內容包羅萬象,卷帙浩繁,但全部行政立法的2/3以上。
則例是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清代則例按其規范的對象和性質,可以分為會典則例、六部和各院寺監則例、中央機關下屬機構的則例、規范特定事務的則例。
人言“清以例治天下”。此說雖似有夸大之嫌,但就清代例的發達程度和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而言,確實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清代建立了以例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絕大多數法律法規是以例的形式制定的。則例、條例、事例是清例的基本形式,這三種例作為區分不同法規的產生方式、功能和效率等級的立法形式,一般來說,條例主要用以表示補律、輔律的刑事類法規,則例主要用以表示中央部院的規章,事例主要用以表示“因一時一事立法”性質的定例。然而,由于清人還不具有現代這樣明確區分各類部門法的認識,他們對法律形式的運用也經過了長期探索的過程,各類條例、則例、事例內容的編纂也存有交叉之處,今人不能簡單地僅憑清代法規的立法形式就確定它的性質是屬于刑事法規還是行政法規。以則例而言,這一法律形式就有一個演變過程。清開國之初,則例主要用于表示錢糧方面的立法。清嘉慶朝以前,刑事法規亦有以則例命名者,如康熙朝頒布的《刑部新定現行則例》、乾隆時期編纂的《秋審則例》等。自嘉慶朝始,則例成為中央部院規章的專稱,從現代法學觀點看,這種規章基本上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顯然,那種不加分析地認為清代的“條例”都是刑事法規、“則例”都是行政法規的觀點是不夠嚴密的。但是,則例是行政例的主體這一觀點卻是符合歷史實際的。
清代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以制定則例、條例、事例和修訂《會典》從法律上確認的。清廷在健全行政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以則例的形式制定和頒行了大量的各類單行法規,內容包羅萬象,卷帙浩繁,但全部行政立法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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