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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您應對:常見勞動糾紛100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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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您應對:常見勞動糾紛100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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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針對勞動糾紛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律師教您應對常見勞動糾紛100案》作者曹智勇結合豐富的辦案經歷,精選了100個真實典型的案例,涵蓋“勞動合同”、“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工傷待遇”、“社會保險”、“女職工保護”、“勞務派遣”等方面內容,為讀者提供了詳細的勞動法律政策分析和仲裁訴訟方法策略。另外,本書附錄部分還收錄了實踐中勞動者普遍關心的400個問題。《律師教您應對常見勞動糾紛100案》是廣大勞動者瞭解勞動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的必備指南,同時,對律師、HR工作者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博士生導師,入選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並擔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個人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係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行政法治》、《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等。合著或參加編寫《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教程》、《行政爭訟法概論》、《行政程序法概論》、《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中國行政監督機制》、《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當代行政訴訟基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著作五十餘部。參與編寫《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教材二十餘種。在《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何東林,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與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朱婧,女,湖南湘鄉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現任職於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多次參加全國法學年會,並在《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唐豔,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學碩士。現供職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任審判長。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曾參加中德法官法律制度研討會(德國柏林),《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法律”適應》被收入湖南師範大學2005年研究生優秀論文集,曾在《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肖芳,女,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現供職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民事訴訟費用負擔的實證研究——兼談敗訴方負擔原則的完善與突破》獲全國法院系統第23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侵權責任法審判前沿問題與案例指導》(參與撰寫),先後在《檢察日報》、《法制與社會》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律師教您應對:常見勞動糾紛100案》內容豐富,分析深入精辟,對于勞動法律事務工作者、企業勞資人員、勞動者個人來說都是不可多得的參考資料和學習用書,對提升勞動爭議解決水平、普及勞動法律知識、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

目次

第一章 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工資工時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員工管理和規章制度
第六章 工傷
第七章 其他
附 最新勞動法律政策四百問.

書摘/試閱



因為用人單位和甄某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單位又拒絕賠償,導致了該仲裁程序的復雜化。經律師和當事人溝通,建議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部分仲裁請求,以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和喪葬費用等一些小的賠償項目,然后再依法認定工傷,最終按照死亡標準進行索賠。公司先后提起了行政復議、起訴、上訴等法律程序,但法院最終判決維持社保局的工傷認定。
(律師點評)
根據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則需要利用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是勞動關系的確認,需要什么證據去證明。
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列舉了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三項標準,包括(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1)項是主體資格要求,后兩項為區分標準,有助于本案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但略顯簡陋。該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在現實中還可以引用的證據包括在單位中形成的有用人單位蓋章予以確認的各類文書,和單位相關人員談話形成的錄音材料,“工作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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