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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2年版.專科起點升本科(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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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2年版.專科起點升本科(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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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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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12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叢書(專升本):民法》在內容上詳略得當、重點突出、緊扣大綱、直指考點,剔除了與專升本考試無關的部分,從而使考生避免無謂地浪費時間和精力;在用語上力求平實,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闡述民法中較為抽象的概念及制度,從而讓廣大考生能夠以較快的速度理解并記憶;在結構體例上,每一章開篇即點出本章內容提要和基本要求,在結尾處設置了重點思考題,目的是幫助考生更好地復習重點知識。為使考生熟悉考題結構,我們在書后另附以前考試的真題作為參考樣題。

名人/編輯推薦

《2012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叢書(專升本):民法》是由從事法學第一線教學、有著深厚理論基礎與豐富教學經驗的資深專家和高校教師編寫的,在深入研究教育部頒布的2011年《2012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叢書(專升本):民法》后,嚴格按照“大綱”要求修編了《2012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叢書(專升本):民法》。為使考生能在短時間內掌握《大綱》規定的知識點和要點,提高考試成功率,《2012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叢書(專升本):民法》不僅涵蓋了《大綱》規定的所有知識點和考點,而且結合歷年專升本民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特色。

目次

導論
一、民法學的理論體系構成
二、學習民法學的意義和方法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 民法的淵源
第四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第四節 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五節 監護
第四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分類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四節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五章 合伙
第一節 合伙的概念
第二節 普通合伙
第三節 有限合伙
第六章 民事行為
第一節 民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 無效民事行為
第四節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五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代理的類型
第三節 代理權的行使
第四節 代理權的消滅
第五節 無權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和期限
第一節 時效的概念與種類
第二節 訴訟時效
第三節 期限
第二編 物權
第一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物權的客體——物
第三節 物權的分類
第四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物權的保護
第二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一節 物權變動的概念
第二節 物權變動的原因
第三節 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第三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三節 相鄰關系
第四節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
第五節 共有
第四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地役權
第五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
第三節 質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六章 占有
第一節 占有概述
第二節 占有的保護
第三編 債權
第一章 債的概述
第一節 債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債的分類
第三節 債的發生原因
第四節 債的保全
第五節 債的擔保
第六節 債的移轉
第七節 債的消滅
第二章 合同
第一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六節 各種合同
第四編 人身權
第一章 人身權概述
第一節 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人身權的分類
第二章 人格權
第一節 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生命權
第三節 健康權
第四節 姓名權與名稱權
第五節 肖像權
第六節 名譽權
第七節 隱私權
第三章 身份權
第一節 身份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榮譽權
第三節 其他身份權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概述
第一節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身份法律行為與身份權
第二章 親屬關系原理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與種類
第二節 親系、行輩與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第三章 結婚
第一節 結婚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結婚條件
第三節 事實婚姻
第四節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一節 夫妻人身關系
第二節 夫妻財產關系
第五章 離婚
第一節 離婚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登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系的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節 收養的效力
第五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權
第七編 民事責任

書摘/試閱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與特征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
普通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
(二)普通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協議是合伙形成的前提條件
法人組織的成立需要有確定的章程,而合伙組織的成立需要有合伙協議。
2.合伙是由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社會組織
合伙和法人都是社會組織。但合伙組織較為靈活,具體人數并無法定要求,二人以上即可。合伙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并無嚴格的限制。此外,與法人相比,合伙的組織結構也較為簡單。
3.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合伙與法人的重要區別。法人企業成立后,由法人機關從事經營,法人企業的投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法人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
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都是必備的事項。
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以便于與合伙企業交易的人了解該合伙的類型即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
三、普通合伙的財產
1.合伙財產的構成
普通合伙的財產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將其出資的財產轉移給合伙后,就與其個人的財產相分離,而成為合伙財產。二是合伙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三是依法從其他渠道取得的財產,例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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