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2013年)(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801659248
出版社:中國海關出版社
作者: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報監管司編
出版日:2013/01/01
裝訂/頁數:平裝/650頁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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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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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採用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一致的結構,所列商品按照類、章層次排列。除了《稅則》中已有的類注釋、章注釋外,為了準確理解對商品規範申報的要求,在相關章前對該章的共性問題用“注解”加以說明。在使用《目錄》時,首先應閱讀各章的注解,再查閱具體商品對應的規範申報內容。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由“稅則號列”、“商品名稱”、“申報要素”、“說明舉例”欄組成。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的“稅則號列”欄及對應的“商品名稱”欄所列內容分別與《稅則》的“稅則號列”欄所列相應編碼及“商品名稱”欄所列相應內容相同。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由“稅則號列”、“商品名稱”、“申報要素”、“說明舉例”欄組成。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的“稅則號列”欄及對應的“商品名稱”欄所列內容分別與《稅則》的“稅則號列”欄所列相應編碼及“商品名稱”欄所列相應內容相同。
名人/編輯推薦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采用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一致的結構,所列商品按照類、章層次排列。除了《稅則》中已有的類注釋、章注釋外,為了準確理解對商品規范申報的要求,在相關章前對該章的共性問題用“注解”加以說明。在使用《目錄》時,首先應閱讀各章的注解,再查閱具體商品對應的規范申報內容。
目次
》採用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一致的結構,所列商品按照類、章層次排列。除了《稅則》中已有的類注釋、章注釋外,為了準確理解對商品規範申報的要求,在相關章前對該章的共性問題用“注解”加以說明。在使用《》時,首先應閱讀各章的注解,再查閱具體商品對應的規範申報內容。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由“稅則號列”、“商品名稱”、“申報要素”、“說明舉例”欄組成。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的“稅則號列”欄及對應的“商品名稱”欄所列內容分別與《稅則》的“稅則號列”欄所列相應編碼及“商品名稱”欄所列相應內容相同。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由“稅則號列”、“商品名稱”、“申報要素”、“說明舉例”欄組成。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的“稅則號列”欄及對應的“商品名稱”欄所列內容分別與《稅則》的“稅則號列”欄所列相應編碼及“商品名稱”欄所列相應內容相同。
書摘/試閱
注釋:
一、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本章各稅目只適用于:
(一)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有機化合物,不論是否含有雜質;
(二)同一有機化合物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異構體的混合物(不論是否含有雜質),但無環烴異構體的混合物(立體異構體除外),不論是否飽和,應歸入第二十七章;
(三)稅目29.36至29.39的產品,稅目29.40的糖醚、糖縮醛、糖酯及其鹽類和稅目29.41的產品,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
(四)上述(一)、(二)、(三)款產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劑的上述(一)、(二)、(三)款的產品,但該產品處于溶液狀態只是為了安全或運輸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劑并不使該產品改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為了保存或運輸的需要,加入穩定劑(包括抗結塊劑)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產品:
(七)為了便于識別或安全起見,加入抗塵劑、著色劑或氣味劑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產品,但所加劑料并不使原產品改變其一般用途而適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為生產偶氮染料而稀釋至標準濃度的下列產品:重氮鹽,用于重氮鹽、可重氮化的胺及其鹽類的耦合劑。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稅目15.04的貨品及稅目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稅目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稅目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釋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稅目30.02的免疫制品:
(六)尿素(稅目31.02或31.05)
(七)植物性或動物性著色料(稅目32.03)、合成有機著色料、用作熒光增白劑或發光體的合成有機產品(稅目為32.04)及零售包裝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稅目32.12);
(八)酶(稅目35.07);
(九)聚乙醛、六亞甲基四胺(烏洛托品)及類似物質,制成片、條或類似形狀作為燃料用的。以及包裝容器的容積不超過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煙打火機及類似打火器用的液體燃料或液化氣體燃料(稅目36.O6);
(十)滅火器的裝配藥及已裝藥的滅火彈(稅目38.13);零售包裝的除墨劑(稅目38.24);或(十一)光學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稅目90.01)。
三、可以歸入本章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貨品,應歸入有關稅目中的最后一個稅目。
四、稅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復合衍生物,例如,鹵磺化、鹵硝化、磺硝化及鹵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亞硝基不作為稅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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