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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體系中的林權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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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體系中的林權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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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傳統與現代:物權體系中的林權制度研究》旨在通過分析總結我國林權改革的實踐,並考察和借鑒域外相關法律制度,探討林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以期在民法物權的框架內構建完整的林權法律制度,為長期存在于我國林業生產經營實踐中的各類主體的民事權利尋找合適的法律定位和保障,為林權制度改革奠定法制基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自然資源物權體系,在對森林資源進行合理有效利用的同時,實現保護生態,保證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

作者簡介

張冬梅,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名人/編輯推薦

《物權體系中的林權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本書認為,物權的排他效力與優先效力作用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相互排斥的物權,后者解決的是同一標的物上已經存在不同權利時,物權應當如何實現的問題。因此,排他效力完全可以成為一項單獨的物權效力。對于追及效力,雖然在實際效果上確實可能與物權請求權效力、優先效力等相重疊,二者的目的也都是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但它們在效力作用的角度上還是有差異的。物權請求權效力是物權人對特定人主張的,而追及效力則是直接作用于物的,充分實現了物權人所享有的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因此,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權請求權效力都可以作為獨立的具體物權效力,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充分地保障物權作用的發揮,以及物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
(二)物權的具體效力
1.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不得成立兩個以上所有權或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物權。物權所具有的對“物”的歸屬的獨占性決定了所有權的絕對的排他效力;同時,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排他效力的最典型的表現。
根據物權的排他效力:(1)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存在兩個所有權,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依法或依約共有;因時效取得或善意取得特定物所有權的,原所有權消滅。(2)在同一標的物上,所有權與他物權之間,互不排斥。所有權人可以依權能分離理論,在標的物上設立他物權,作為其行使所有權、實現利益的靈活方式。(3)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但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與非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之間,以及非以占有為內容的他物權之間互不排斥。前者如地上權與典權,后者如地上權與抵押權。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權利效力不同的物權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而實現。物權的優先效力源于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對其含義的理解,通說認為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實現;二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兩個以上物權并存時,先設定的物權優先于后設定的物權。
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1)在債權的特定標的物上成立物權的,物權有優先的效力,使已成立的債權不能實現,也稱為“物權破除債權”;(2)就特定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就擔保物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清償,即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3)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相容的物權的,先設定的物權優先于后設定的物權,包括優先享受標的物的利益,甚至于在先物權排斥或消滅后成立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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