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執行實務指南(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45252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編著
出版日:2013/01/01
裝訂/頁數:平裝/345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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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執法工作培訓教材:著作權法執行實務指南》根據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新任務、新要求,總結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的有效經驗,從法律運用、業務指南、案例指導等角度,為各項版權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供較為系統的全面指導。
《版權執法工作培訓教材:著作權法執行實務指南》代表了版權執法領域的最新成果,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強,既可以作為各級版權部門開展執法培訓的參考教材,又可以作為廣大版權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的指導用書。
《版權執法工作培訓教材:著作權法執行實務指南》代表了版權執法領域的最新成果,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強,既可以作為各級版權部門開展執法培訓的參考教材,又可以作為廣大版權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的指導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版權執法工作培訓教材:著作權法執行實務指南》代表了版權執法領域的最新成果,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強,既可以作為各級版權部門開展執法培訓的參考教材,又可以作為廣大版權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的指導用書。
書摘/試閱
33.什么是攝影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攝影作品的保護方法在各國的法律規定中不盡相同。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對攝影作品不要求特殊的獨創成分。這種規定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前蘇聯、南斯拉夫、保加利亞等國。
2.攝影作品須具備一定程度的藝術性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法國1957年的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須在具有藝術性和資料性時方能受著作權保護。羅馬尼亞著作權法只保護具有“藝術性”的攝影作品。土耳其著作權法保護具有“技術性、科學性或者藝術性的”攝影作品。
3.對不同的攝影作品或照片采取不同的保護辦法。例如意大利和奧地利,對具有“藝術性”的攝影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而對普通的照片只給予有關的權利的保護。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同其他作品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保護期也按作者終身加70年計算;而一般照片,因為缺乏所謂的獨創性,只能作為有關的權利客體得到保護,保護期為50年。
4.斯堪的那維亞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等,不是通過著作權法,而是通過1960年通過的一項特殊法律來保護攝影作品。這些國家的一個普遍觀點是,攝影作品的獨創性主要取決于為拍攝而準備的取景、角度、光線、畫面構圖等創造性因素。這些因素反映了創造者的個性,這種個性無論在按動快門之前或之后都存在。因此,攝影作品的真正作者并不是單純按動快門的人,而且表現了上述創造性因素的人。
我國著作權法所說的“攝影作品”,盡管屬于一種藝術作品,但并沒有藝術作品和普通照片之分,只要是作者獨立拍攝的照片,就認為具有獨創性而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將他人的攝影作品翻拍下來,不構成新的攝影作品,只是原作品的復制品。
由于攝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個性化的選擇與判斷,因此只要照片不是完全由機器自動拍攝的,以及不是純粹翻拍他人的照片,一般都會認定符合獨創性。尤其是當照片涉人商業糾紛中,更可以印證該照片具有美感和一定藝術價值,構成攝影作品。即使抓拍的照片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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