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林勝安
現職:
華視空中教學理財規劃及投資學主講
林勝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美邦投顧證券分析師
學歷:
臺中師專畢
中興大學企管系畢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畢
行政院公費留學舊金山金門大學稅務研究所
經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股長
中興大學、臺中科大、朝陽科大教授投資學、證券交易法、商事法等課程
慶宜證券顧問
慶宜投顧副總經理
大展綜合證券副總經理
考試:
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財稅行政高考及格
海關特考及格
金融特考及格
國家考試證券分析師考試及格
著作:
股市完全精通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概要
股票賺錢 101 招
公司法概要
共同基金理財
如何投資未上市股票
保險法概要
銀行法概要
闕廷諭
現職: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副教授
華視空中教學主講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企管系畢
中國醫藥學院醫管所畢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銀行保險系副教授
南亞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元培醫專醫務管理科講師兼科主任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主講及面授教師
著作:
國際投資概論 民國100年8月2版 華視
基金管理 民國101年2月2版 華視
貨幣銀行學(下) 民國102年2月2版 華視
目次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第三章 商業銀行
第四章 儲蓄銀行(刪除)
第五章 專業銀行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
第七章 外國銀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書摘/試閱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解說
傳統銀行法之制定目的,主要在於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但我國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後,除了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外,並兼顧適應產業發展,及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
(一)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為收受存款、辦理存款之仲介機構,其經營良窳,影響國家金融穩定和社會信用甚鉅,故立銀行法,明文規範,以期健全銀行業務經營。
(二)保障存款人權益:因存款係最基本之銀行業務,倘存款人權益無法確保,銀行將失去存在價值,金融監理也將喪失其目的。
(三)適應產業發展:銀行之經營,除謀求本身利益外,對國家經濟發展也要兼顧,當生產事業需求資金時,應予以適度融通,以提昇生產效率,促進經濟發展。
(四)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國家金融政策包括穩定物價水準,維持充分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等,銀行為儲蓄與投資之仲介機構,自應配合國家金融政策,達成上述功能。
第2條(銀行之意義)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解說
銀行定義可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之銀行,係指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信用合作社等;狹義之銀行,僅指具備創造貨幣與消滅貨幣功能之商業銀行而言。由於狹義之銀行定義,未必能完全適用於銀行法;廣義之銀行定義,又不易劃定明確界線,為避免適用上疑義,民國64年7月4日修正銀行法時,於第2條明確規定銀行之定義。依此定義,銀行必須具備二項要件:
(一)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組織登記:銀行經許可成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本法54);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法52)。
(二)必須經營法定銀行業務:所謂銀行業務,指依照本法第3條所定之業務範圍內,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或經中央銀行特許之銀行業務。又應注意者,本法所定銀行業務多達22種,並非各銀行皆得經營,有些仍需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因此,雖辦理銀行業務,如未依本法組織登記,仍不得視同銀行法上之銀行:例如郵政儲金匯業局、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所經辦業務項目─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等,與銀行經辦的業務項目雖屬相同,但因其設立所依據的是郵政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並非銀行法,自非屬銀行法所稱之銀行,只能列為廣義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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