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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彙編(2010)》彙集了2010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共35件。本彙編分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等6類,每一類下分為若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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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匯編(2010)》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譯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供;行政法規的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組織翻譯和審定。
目次
一、憲法相關法二、民法商法三、行政法四、經濟法五、社會法六、訴訟及非訴訟程序
書摘/試閱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外國人,在強制其執行決定的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要求繳驗居留證,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民警查驗證件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條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違反《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實施細則的,可免予處罰。
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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