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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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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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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書發想於余任大法官時,嗣因先後奉調長公懲會、最高法院,為公務所羈,無從為繼。僅能利用公餘之暇,勤讀文獻。迨民國;一〇一年二月十六日,屆齡退休,始克摒除一切雜務,專心致力於此,以償夙願。

 

二、隨著社會多元,原有「裁判型式」(要件→效果),已不能因應整個社會所需,惟大學所授課程、立法所制定條文,仍相沿成習,陳陳相因,以致法律人祇知有此型式,不知有他。因而法律人出而致用,甚至掌理國家大政,不免囿於所學,乃至受制於所立之法,為「裁判型式」之觀念所羈,並以此為其唯一之運作方式,其不被縛手縛腳者幾希。欲期其「有能」,不免戛戛乎其難矣。

 

三、事實上,行政、財政、經濟等部門,不能再拘於一格,應從觀念上、立法上、執行上亟謀改弦更張,以「管理型式」(手段→目的),為其主要運作方式,始能展其氣魄,大開大闔,以造福民生。立法及民意部門,應主耍以「合意型式」為其運作方式,提高議事效率,庶期圓滿和諧。法學教育、立法條文及執法觀念,若仍泥於祇有「裁判型式」一型式,非惟國家之不幸,亦法律人之悲哀。

 

四、即使足「裁判型式」,亦應以「對話」為主,以「論證」為之,並輔以其他型式,非法官所可獨斷。否則恐龍之說,仍然壓頂;化石之名,永難洗刷。法律人最悲哀之事,莫過於不能用法,反為法所制,此不僅司法之不幸,亦為法律人之不幸。

 

五、切望本書之出,能掃此陰霾。使法律人在「裁判型式」下,能作名垂千古之判決;在「管理型式」下,能開創國家新機運;在「合意型式」下,能立下宏規。

作者簡介

楊仁壽

1. 民國31年 (昭和17年,西曆1942年) 2月17日出生

2. 民國49.9~53.6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3. 民國53.9~54.9 服少尉預官役

4. 民國53.12.30 司法官高等考試及格

5. 民國54.9~55.12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七期結業

6. 民國56.1~57.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補檢察官

7. 民國57.3~57.12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後補推事

8. 民國57.12~61.9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

9. 民國59.9~61.7 中國文化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畢業

10. 民國61.9~68.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

11. 民國68.4~69.9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12. 民國68.9.29 當選第十七屆時大傑出青年

13. 民國69.9~73.4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14. 民國71.9.11 司法院保舉最優人員,獲總統頒榮譽獎章

15. 民國73.4~74.5 最高法院推事

16. 民國74.5~77.4 司法院第三廳廳長

17. 民國77.4~79.3 司法院第一廳廳長

18. 民國79.3~80.11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19. 民國80.11~82.9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20. 民國82.9~84.5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21. 民國84.5~85.2 司法院副秘書長

22. 民國85.2~85.1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23. 民國85.12~86.12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24. 民國86.12~88.3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

25. 民國87.2~101.2 東吳大學兼教授(教育部教字第九四四三號教授證書)

26. 民國88.3~92.9 司法院秘書長

27. 民國92.10~95.2 司法院大法官

28. 民國95.2~96.9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29. 民國96.9~101.2 最高法院院長

30. 民國101.2.16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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