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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直接涉及共犯的可罰性界限問題。《片面共犯的理論與實踐》包括片面共犯史論、片面共犯理論和片面共犯實踐論三部分,較系統地對片面共犯進行了歷史探源和立法考察,分析了片面共犯的性質,界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明確了片面共犯的意義。《片面共犯的理論與實踐》堅持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立足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立場,認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種行為類型,應屬于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態。單向意思聯絡是片面共犯的根本特征,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最低標準。將片面共犯歸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既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又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片面共犯的理論與實踐》在此基礎上概括了片面共犯的構成要件,劃分了片面共犯的基本類型,明確了片面共犯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原則及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案件,有的是典型的片面共犯,有的則形似片面共犯,而實為單純一罪,或是屬于其他犯罪形態。
《片面共犯的理論與實踐》可供刑法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教師使用,也可作為公、檢、法部門處理相關案件時的參考資料。
《片面共犯的理論與實踐》可供刑法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教師使用,也可作為公、檢、法部門處理相關案件時的參考資料。
目次
前言
第一部分 片面共犯史論
第一章 片面共犯歷史探源
第一節 片面共犯的緣起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發展
第二章 片面共犯立法考察
第一節 境外立法中的片面共犯
第二節 中國立法中的片面共犯
第二部分 片面共犯理論
第三章 片面共犯概念界定
第一節 片面共犯的性質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概念
第三節 片面共犯的意義
第四章 片面共犯形態歸屬
第一節 理論前提設定
第二節 理論根據論證
第五章 片面共犯構成要件
第一節 共犯構成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構成要件
第六章 片面共犯類型劃分
第一節 片面實行犯
第二節 片面組織犯
第三節 片面教唆犯
第四節 片面幫助犯
第七章 片面共犯刑事責任
第一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二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
第三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三部分 片面共犯實踐論
第八章 片面共犯與相關犯罪形態的界限
第一節 片面共犯與同時正犯的界限
第二節 片面共犯與承繼共犯的界限
第三節 片面共犯與間接正犯的界限
第四節 片面共犯與連累犯的界限
第九章 具體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一節 利用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二節 幫助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三節 網絡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四節 瀆職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五節 輪奸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參考文獻
后記
第一部分 片面共犯史論
第一章 片面共犯歷史探源
第一節 片面共犯的緣起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發展
第二章 片面共犯立法考察
第一節 境外立法中的片面共犯
第二節 中國立法中的片面共犯
第二部分 片面共犯理論
第三章 片面共犯概念界定
第一節 片面共犯的性質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概念
第三節 片面共犯的意義
第四章 片面共犯形態歸屬
第一節 理論前提設定
第二節 理論根據論證
第五章 片面共犯構成要件
第一節 共犯構成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片面共犯的構成要件
第六章 片面共犯類型劃分
第一節 片面實行犯
第二節 片面組織犯
第三節 片面教唆犯
第四節 片面幫助犯
第七章 片面共犯刑事責任
第一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二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
第三節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三部分 片面共犯實踐論
第八章 片面共犯與相關犯罪形態的界限
第一節 片面共犯與同時正犯的界限
第二節 片面共犯與承繼共犯的界限
第三節 片面共犯與間接正犯的界限
第四節 片面共犯與連累犯的界限
第九章 具體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一節 利用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二節 幫助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三節 網絡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四節 瀆職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第五節 輪奸行為中片面共犯的認定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這是我國古代關于共同犯罪的最早立法。該規定對共同犯罪的構成,只強調人員的數量(十人以上,群)和客觀表現(越城,相居),而沒有以共同犯意為必要條件。對參與人員較多或“犯罪”時間較長的共同犯罪規定處以較重的刑罰,甚至加重至死刑,對十人以上共犯越城的不僅要殺其本人,而且要株連城中人及其族人。可見這一規定只是共同犯罪現象在法律上得到確認的表現,還不是對共同犯罪的概括性規定,自然不存在片面共犯的概念。
秦朝的《秦律》在繼承《法經》的基礎上,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特別是認識到了共同犯罪的不同參與形式——教唆行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法律答問》中記載:“人臣甲謀遣妾乙盜主牛,買,把錢偕邦亡,出徼,得,各論可(何)毆(也)?當城旦鯨之,各畀主。”?在這一實例中,行為人甲實施的“謀遣”行為,就相當于現在所說的教唆行為,即甲既是犯罪的主謀者,又是犯罪的指使者,他雖然沒有參加盜竊犯罪,后與乙攜贓逃跑,應處以同一之刑。同《法經》相比,這無疑是一個較大的進步。《法律答問》中還記載:“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只要是知情者,雖分贓不到一錢,也和偷盜千錢者同樣論處。又規定,“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妻知夫盜,以百十一為盜;弗知,為守贓”。妻子知道夫盜竊,與夫同樣論罪;妻子不知夫盜竊,則以看守贓物論處。很顯然,《秦律》把有無同謀作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標準。另外,《秦律》還對同時犯與共同犯罪作了區分。這無疑都具有重大歷史進步意義,但是《秦律》對共同犯罪的認識還是不全面的,即仍沒有片面共同犯罪的觀念。
漢承秦制,其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是如此。《漢律》在共同犯罪的規定上,較《秦律》先進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造意犯即教唆犯,且對造意犯處罰嚴厲。《漢書·孫室傳》記載,孫室被選為益州刺史后“深入山谷,諭告群盜,非本造意,渠帥,皆得悔改自出,遣歸田里”。這雖然不是關于共同犯罪的規范性規定,但從中可以看出,漢代統治階級注重對造意者的懲治。《漢書·伍被傳》記載:“被首為王畫反計,罪無赦。”《漢律》將造意者視為首惡,無論如何都不能赦免罪刑。《漢書·淮南衡山王傳》記載:“先告有反謀,又告他人與己反,而自得除反罪。”即是說,既自首了自己的罪刑,還揭發了同謀者的謀反罪刑,應免除自首共犯的刑事責任。但如果系共犯或犯罪集團,而為“造意”和“首惡”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免罪。《漢律》嚴懲首惡犯與造意犯的立法精神,對于《唐律》“諸共犯罪,造意為首”的共同犯罪規定具有重大影響。
在我國封建法制史上較有影響的是《晉律》,雖然其中有關共同犯罪的原文已無從考證,但從晉人張斐對《晉律》所作的注釋當中可以發現,《晉律》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是較為全面的。張斐在對《晉律》所作的注釋中曾指出:“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三人謂之群。”(《晉書·刑法志》)“造意”犯的基本條件要求必須有“唱首”和“先言”;“合謀共犯”的構成條件在于“二人”和“對議”;“群”必須是“三人”或“三人以上”。
……
秦朝的《秦律》在繼承《法經》的基礎上,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特別是認識到了共同犯罪的不同參與形式——教唆行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法律答問》中記載:“人臣甲謀遣妾乙盜主牛,買,把錢偕邦亡,出徼,得,各論可(何)毆(也)?當城旦鯨之,各畀主。”?在這一實例中,行為人甲實施的“謀遣”行為,就相當于現在所說的教唆行為,即甲既是犯罪的主謀者,又是犯罪的指使者,他雖然沒有參加盜竊犯罪,后與乙攜贓逃跑,應處以同一之刑。同《法經》相比,這無疑是一個較大的進步。《法律答問》中還記載:“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只要是知情者,雖分贓不到一錢,也和偷盜千錢者同樣論處。又規定,“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妻知夫盜,以百十一為盜;弗知,為守贓”。妻子知道夫盜竊,與夫同樣論罪;妻子不知夫盜竊,則以看守贓物論處。很顯然,《秦律》把有無同謀作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標準。另外,《秦律》還對同時犯與共同犯罪作了區分。這無疑都具有重大歷史進步意義,但是《秦律》對共同犯罪的認識還是不全面的,即仍沒有片面共同犯罪的觀念。
漢承秦制,其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是如此。《漢律》在共同犯罪的規定上,較《秦律》先進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造意犯即教唆犯,且對造意犯處罰嚴厲。《漢書·孫室傳》記載,孫室被選為益州刺史后“深入山谷,諭告群盜,非本造意,渠帥,皆得悔改自出,遣歸田里”。這雖然不是關于共同犯罪的規范性規定,但從中可以看出,漢代統治階級注重對造意者的懲治。《漢書·伍被傳》記載:“被首為王畫反計,罪無赦。”《漢律》將造意者視為首惡,無論如何都不能赦免罪刑。《漢書·淮南衡山王傳》記載:“先告有反謀,又告他人與己反,而自得除反罪。”即是說,既自首了自己的罪刑,還揭發了同謀者的謀反罪刑,應免除自首共犯的刑事責任。但如果系共犯或犯罪集團,而為“造意”和“首惡”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免罪。《漢律》嚴懲首惡犯與造意犯的立法精神,對于《唐律》“諸共犯罪,造意為首”的共同犯罪規定具有重大影響。
在我國封建法制史上較有影響的是《晉律》,雖然其中有關共同犯罪的原文已無從考證,但從晉人張斐對《晉律》所作的注釋當中可以發現,《晉律》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是較為全面的。張斐在對《晉律》所作的注釋中曾指出:“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三人謂之群。”(《晉書·刑法志》)“造意”犯的基本條件要求必須有“唱首”和“先言”;“合謀共犯”的構成條件在于“二人”和“對議”;“群”必須是“三人”或“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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