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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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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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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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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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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一書以《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對勞動關係協調師的要求為綱,體現了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師級從業人員所應掌握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要求,是《職業標準》中各項職業功能所要求的相關知識和能力的細化,是考生獲取理論知識與專業技能的基本依據。《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主要包括勞動標準實施管理、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勞動規章制度建設、勞資溝通與民主管理、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等六個章節。

名人/編輯推薦

《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教程: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1級)》體現了理論性和實踐性的統一、系統性和全面性的統一。在介紹相關理論知識的同時,立足于我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實際,通過開篇案例、結尾復習思考題及案例分析題引導讀者思考實際問題,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兼顧教程系統性和整體性的同時,通過延伸閱讀拓寬讀者的知識面。另外,考慮到本職業的專業性,特在各級別教程中增加相關法律法規章節,幫助讀者了解和熟悉我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中所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本套教程的適用對象為企業、工會和政府部門等從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以及大中專院校和高等院校學生。

目次

第一章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第一節勞動標準的實施
第一單元影響勞動標準實施的因素分析
第二單元全球化與勞動標準的實施
第二節用人單位勞動標準的完善
第一單元勞動標準調整的影響
第二單元用人單位勞動標準與單位發展戰略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勞動合同訂立
第一單元勞動合同概述
第二單元勞動合同的訂立與風險管理
第二節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一單元勞動合同履行管理
第二單元勞動合同變更管理
第三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一單元勞動合同解除管理
第二單元勞動合同終止管理
簟三章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
第一節集體協商概述
第一單元用人單位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單元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二節集體協商策略
第三節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一單元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單元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履行
第四節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四章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第一節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單元勞動規章制度概述
第二單元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二節勞動規章制度的實施與評估
第五章勞資溝通與民主管理
第一節信息溝通管理
第一單元公開指標體系設計
第二單元廠務公開制度
第二節勞資協商
第一單元勞資協商的基本理論
第二單元勞資協商的評估及其實施
第三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召開和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
第一單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實施評估
第二單元企業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實施
第三單元市場經濟國家的員工參與制定和方式
第六章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節突發事件處理
第一單元突發事件處理
第二單元勞動沖突預防
第二節勞動爭議預防和勞動關系協調體系制定
第七章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相關法律條文目錄
第二節重點法律條文全文
(法律條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法律條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條文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法律條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法律條文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法律條文六)《集體合同規定》
(法律條文七)《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法律條文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條文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律條文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律條文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書摘/試閱



13.1940年2月21日批準的1937年第23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確定準許使用兒童于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第59號),主要內容是,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企業。
14.1947年8月4日批準的1946年第2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條款修正公約》(第80號),主要內容是,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2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各個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改,文本內凡“國際聯盟秘書長”字樣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凡“秘書處”字樣改為“國際勞工局”等。
1949年后,我國在認真把握國情的基礎上,陸續批準了8個國際勞工公約:
1.1990年12月2日批準的1951年第3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第100號),主要內容是,要求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等確定工資的辦法,在全體工人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2.1997年5月9日批準的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第122號),主要內容是,為了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提高生活水平,滿足對人力的需求,并解決失業和不充分就業的問題,各會員國作為一項主要目標,應宣布實行一項積極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進充分的、自由選擇的生產性就業。
3.1998年12月9日批準的1973年《準予就業的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主要內容是,準予從事按其性質或其工作環境很可能有害年輕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其最低年齡不得少于18歲。
4.1990年12月2日批準的1976年第61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主要內容是,會員國承諾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的有關事宜,在政府、雇主、工人的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
5.2001年10月27日批準的1978年6月26日經第6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并于1980年10月11日生效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第150號),其主要內容是,批準國得按國家法律或條例本國的實踐指派或委托非政府組織特別是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或在適應情況下,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從事某些勞動行政管理活動,并對勞動行政管理系統的各項職能和責任作出規定。
6.1987年2月2日批準的1983年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第159號),主要內容是,為各類殘廢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增加殘疾人就業機會。
7.2001年10月27日批準的1988年第75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第167號),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內容包括:界定了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即公約適用于批約會員國的一切建筑活動,但是,批約會員國在與有關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協商后,可以對特定經濟活動部門或者特定企業的建筑活動免予適用公約的全部或者部分條款;要求批約會員國應當參照國際建筑安全衛生標準,制定其國內的有關法律或者條例,并以此確保公約關于建筑安全衛生的規定得到實施;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訂和解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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