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之主要內容為解析無因管理規範之內涵,並檢討學說與實務對於相關問題之爭議與解釋。本書共分十三章:第一章為無因管理於民法體系中之地位,第二章為無因管理之體系與類型,第三章為無因管理規範之排除適用與準用,第四章至第六章為無因管理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第七章為無因管理規範下權利義務的特徵,第八章至第十章為管理人之義務,第十一章為管理人之權利,第十二章為管理事務之承認,第十三章為非真正無因管理。期能使讀者在學說討論及實務工作上,能更精確掌握相關條文之規範意旨及適用,以解決實際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林易典
學歷:
德國美因茲(Mainz)大學法學碩士、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現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序
序
本書之出版,首先要感謝三民書局劉振強董事長的邀請,一起參與法學啟蒙叢書民法系列之寫作行列。本系列叢書之出版,使法治的觀念能進一步推廣與深耕,並對於法律知識的專業學習有很大的助益,乃我國法學教育發展之重要里程碑,在此特別向三民書局及劉董事長表示最高之敬意。
本書之主要內容為解析無因管理規範之內涵,並檢討學說與實務對於相關問題之爭議與解釋。本書共分十三章。第一章為無因管理於民法體系中之地位,第二章為無因管理之體系與類型,第三章為無因管理規範之排除適用與準用,第四章至第六章為無因管理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第七章為無因管理規範下權利義務的特徵,第八章至第十章為管理人之義務,第十一章為管理人之權利,第十二章為管理事務之承認,第十三章為非真正無因管理。期能使讀者在學說討論及實務工作上,能更精確掌握相關條文之規範意旨及適用,以解決實際法律問題。
本書的完成,作者最後並感謝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王琮儀、法律研究所王楷評兩位同學以及高嵐書律師在相關資料搜尋及校對上的協力。
林易典 謹識
2014年於台南
目次
一、無因管理為法定之債
二、規範上具有補充成立之性格
三、以事實行為而發生的債之關係
四、與委任規範間之關係
五、與侵權行為規範間之關係
六、與不當得利規範間之關係
七、管理人與本人間補償及負擔的特殊規範
八、管理人與本人間內部關係之規範
九、無因管理規範簡析
第02章 無因管理之體系與類型
一、無因管理之體系
二、構成無因管理之事務管理(真正無因管理)
(一)適法無因管理
1. 不以本人所得利益為限之管理人求償權
2. 排斥侵權行為規範之適用
3. 排斥不當得利規範之適用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
1. 不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2. 本人得選擇不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負有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3. 本人願享有利益時,管理人之求償權以本人所得利益為限,並排斥不當得利規範之適用
三、不構成無因管理之事務管理
(一)非真正無因管理
(二)其他不構成無因管理之事務管理
第03章 無因管理規範之排除適用與準用
一、不成立無因管理關係時之不適用
二、優先適用其他特別規範時無因管理規範之排除適用
三、規範衝突時解釋上排除適用無因管理規範之情形
(一)應適用法定賠償責任規範時之情形
(二)契約協商後未經締結之情形
(三)契約無效之情形
(四)未經請求而為給付之情形
四、管理經本人承認時依法排除無因管理規範之適用
五、適用無因管理規範的內在界限
六、無因管理規範之準用
(一)惡意占有人請求必要費用的準用規範
(二)出賣人請求危險移轉後交付前之非必要費用的準用規範
第04章 無因管理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一、事務管理不違反本人意思及有利本人並非成立要件
二、管理人與本人
(一)管理人
(二)本人
三、管理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一)無因管理規範補充成立之性格
(二)享有權限或負擔義務均能阻卻無因管理成立
(三)涵蓋契約或法律上所規定義務與權限
(四)正當防衛、自助行為
(五)無契約關係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客觀判斷義務之有無
(七)不限對於本人負有義務
(八)基於公法上之義務
(九)依循本人之指示之義務不構成第一七二條之義務
第05章 無因管理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二):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
一、管理人管理事務之行為
二、他人之事務
(一)他人性要件之功能
(二)客觀上他人事務
(三)中性事務與主觀上他人事務
(四)兼屬他人之事務
(五)本人之確定
(六)道路交通上自我犧牲行為之他人性
第06章 無因管理債之關係的成立要件(三):管理人為管理他人事務之意思
一、管理意思及其內涵
二、管理意思之功能
三、欠缺管理意思之情形
四、管理意思的確定
五、對於本人身分之認識發生錯誤無礙管理意思
六、特殊情形下之管理意思
(一)連帶債務人間的管理意思
(二)扶養義務人為侵權行為人之管理意思
第07章 無因管理規範下權利義務的特徵
一、僅規範管理人與本人間之內部關係
二、管理人與本人之義務間並不構成對待給付關係
三、符合本人之利益與意思為進入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後之法定義務
四、以管理事務之承擔是否符合本人之利益與意思判斷是否構成適法無因
管理
五、管理事務之實施與管理事務之承擔之區別
六、僅違反本人意思而為管理事務之承擔者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七、本人承認管理事務之效果不區別適法或不適法無因管理均有適用
第08章 管理人之義務(一):符合本人之意思與利益的管理事務實施
一、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下管理人的義務
二、管理事務實施上須符合本人之意思與利益之法定義務
三、不履行法定義務時之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賠償責任
四、管理事務實施階段之法定義務
五、本人意思之確定
六、本人利益之確定
七、本人意思與本人利益衝突之情形
八、例外可忽視本人意思或不利於本人之情形
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十、公益管理下之注意程度
十一、繼續處理義務之爭議
第09章 管理人之義務(二):管理人之通知義務與計算義務
一、通知義務及等候指示義務
(一)管理人的法定義務
(二)法定義務發生之前提與違反效果
(三)通知後管理人違反本人指示之處理
(四)通知後本人不進行指示之處理
(五)涉及公益管理下本人指示之拘束性
二、計算義務(報告義務、返還義務、支付利息義務)
(一)概說
(二)報告義務
(三)交付及移轉義務(轉付義務)
(四)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義務
第10章 管理人之義務(三):管理人賠償責任之加重減輕與侵權行為責任
一、違反本人意思時管理人之無過失賠償責任
(一)賠償責任加重之規範
(二)管理事務之承擔違反本人意思的情形
(三)獨立的損害賠償義務規範
(四)同時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
(五)不問管理事務之實施是否符合本人意思
(六)管理事務客觀上違反本人意思已足
(七)不問管理事務之承擔是否利於本人
二、公益管理時提升至無過失賠償責任的排除
(一)構成公益管理之情形可忽略本人之意思
(二)管理事務之承擔涉及公益管理
(三)不符合本人利益之公益管理仍不提升至無過失賠償責任
(四)構成公益管理之情形
(五)公益管理下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六)公益管理與緊急管理的競合
三、緊急管理時管理人賠償責任之減輕
(一)管理事務承擔上之緊急管理
(二)違背本人意思或利益之緊急管理
(三)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四)不適法無因管理亦有適用
(五)幻想的緊急管理
(六)與緊急避難間之關係
四、成立無因管理關係時管理人之侵權責任
(一)無因管理法定義務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二)適法無因管理下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三)適法無因管理下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四)不適法無因管理下不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第11章 管理人之權利
一、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二分體系下之管理人求償權
二、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與本人間利益之調和
(一)不以本人所得之利益為限的求償權
(二)不當得利規範之排除適用
(三)本人強制發生的償還與賠償義務
三、不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與本人間利益之調和
(一)償還及賠償義務的發生取決於本人之意願
(二)區別處理不當得利規範之適用與排除適用
四、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之求償權
(一)管理人當然享有之請求權
(二)管理事務之承擔符合本人之意思與利益
(三)符合本人之意思與利益
(四)公益管理下擬制的符合本人意思
(五)緊急管理下的適法無因管理
(六)管理人求償之範圍
(七)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請求賠償範圍
(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爭議
(九)對支出費用或享法定扶養權利之第三人賠償之爭議
(十)報酬請求權之排除與檢討
五、不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之求償權
(一)管理事務承擔不符合本人之意思或不符合本人之利益
(二)公益管理下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態樣
(三)管理人非當然享有之償還請求權
(四)本人有權享有利益之權限規範
(五)管理人請求範圍之縮減
(六)本人願享有利益與承認管理事務之區別
(七)本人不願享有利益時管理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12章 管理事務之承認
一、本人對於管理事務承擔之承認
二、相關概念區別
三、賦予本人改變應適用規範之權利
四、當事人間特別意思表示仍能排除委任規定之適用
五、當事人間特別意思表示仍能排除委任規定適用於特定時點前
六、適用範圍限於真正無因管理
七、本人承認管理事務之效果
八、委任規範適用上之修正
第13章 非真正無因管理
一、非真正無因管理之概念
二、幻想管理
(一)不知為自己事務而為他人利益管理
(二)原則上無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範之適用
(三)幻想不法管理
三、誤信管理
(一)不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
(二)僅適用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範
(三)管理人就誤信管理發生有過失時與本人間之關係
(四)本人就管理人誤信管理之發生有過失時其與管理人間之關係
(五)本人與管理人就誤信管理之發生均無過失時或過失程度相同時二者間之關係
四、不法管理
(一)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為自己利益而管理之情形
(二)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範之適用
(三)本人能享有因管理所生之利益及管理人求償權之規範
(四)部分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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