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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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考試指南》以《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為準繩,按照培訓教材的章節編寫了鑒定要素細目表,明確各章節的考核知識點。本書包括考生應試指導、考核鑒定點、複習指導和真題詳解四個部分。提供各種題型的樣題及解答示例,為考生掌握重點、理解難點、解
序
勞資雙方在工作場所形成的用工關系就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管理就是對勞資雙方在工作場所形成的用工關系進行協調和管理。戰略勞動關系管理的對象就是工作場所中的“人力資源與勞動關系”,我們把“人力資源與勞動關系”(HRIR)作為一個單個的詞語來描述一個寬泛的領域,既包括人力資源管理也包括勞動關系的制度性范式。勞動關系管理清楚地表明勞資雙方在企業中是一種誰也離不開誰的相互依存關系,企業只不過是一個利益相關方為實現共同利益并進行各自利益交換的平臺而已。戰略勞動關系管理認為企業要績效,員工要報酬,這都是天經地義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報酬和績效其本質是勞資雙方的對等承諾和雙向實現,這才是工作場所用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戰略勞動關系管理實踐實質上就是一個在組織績效與員工報酬之間尋找平衡的過程。
對于我國復雜的勞動關系現狀,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因此,正確處理和協調勞動關系,已經成為我們在處理和協調各種經濟社會矛盾中的一項長期的中心內容,成為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工作。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包括法定勞動保障基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在內的法定勞動關系調整體系,但是保障這套體系運行的勞動關系協調人員嚴重缺乏,亟待加強隊伍建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需要相應的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障法律知識以及嫻熟的判斷、溝通和說服技能。因此,我國在壯大勞動關系協調人員隊伍的同時,必須加強職業培訓,建立相應的職業資格制度。
正是在這種現實需求和理論指導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7年11月將勞動關系協調員作為新職業發布,勞動科學研究所承擔《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職業標準》)的編制工作,該職業標準于2008年2月由勞社廳發【2008】5號文發布試行。2012年,勞動科學研究所與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共同組織編寫了《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教材(試用)》,2014年《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教材》(以下簡稱《培訓鑒定教程》)和《勞動關系協調員(師)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指南》(以下簡稱《考試指南》)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
《考試指南》以《職業標準》為依據,以《培訓鑒定教程》為基礎,編寫了鑒定要素細目表,并對各章節的知識點進行了梳理。為指導考生更好地掌握《培訓鑒定教程》的重點、理解難點、解析疑點,《考試指南》還給考生提供了各種練習題,如輔導練習題、真題詳解、樣題及解答示例等。
《考試指南》叢書包括:《勞動關系協調員基礎知識考試指南》、《勞動關系協調員考試指南》、《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指南》、《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指南》。我們計劃還將陸續推出《勞動關系協調案例庫》、《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法律匯編》等相關輔導書籍。
《考試指南》叢書由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唐鏞教授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徐艷主任共同擔任主編,負責叢書的框架結構設計以及叢書的統稿工作。各章節的具體分工為:第一篇由劉蘭編寫;第二篇由汪鑫編寫;第三篇由嵇月婷編寫第一章,李瀟、嵇月婷編寫第二章,盧衍江、王舒揚編寫第三章,汪鑫、李瀟編寫第四章,童欣、汪鑫編寫第五章,劉江、趙楠編寫第六章;第四篇由汪鑫、陳玉杰、鄭海濤編寫。汪鑫和陳玉杰負責全套教程的統稿和校稿工作。柯爍榮、王笑顏、賈麗妍、余田、王方易、廖紫薇、劉文靜、冉凱文、馮國豪、曹可安、黃文欣、王冠迪、王選立、武芳旭、冷宜臻、周亞穎、楊欣然、劉曉琳、黃堯、林芳圓、柯麗香、張佳瑋、朱云樂等參與了叢書的討論、校稿等工作。
雖然勞動關系學科建設和專業推廣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背景下正在全面普及,勞動關系協調員(師)教學培訓工作的開展也正如火如荼,呈燎原之勢,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勞動關系理論體系和教研體系的構建還處于探索之中。因此,《勞動關系協調員考試指南》叢書難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我們殷切地期望人力資源與勞動關系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從業人員給予批評和建議,以便我們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目次
第一篇 考試說明及復習指導
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考試說明
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復習指導
第二篇 鑒定點
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理論知識鑒定要素細目表
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專業技能鑒定要素細目表
第三篇 專業知識綱要
第一章 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第一節 勞動標準的實施
第二節 用人單位勞動標準的完善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訂立
第二節 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三節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章 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
第一節 集體協商概述
第二節 集體協商策略
第三節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四節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四章 勞動規章 制度建設
第一節 勞動規章 制度的制定
第二節 勞動規章 制度實施與評估
第五章 勞資溝通與民主管理
第一節 信息溝通管理
第二節 勞資協商
第三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召開和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
第六章 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節 突發事件處理
第二節 勞動爭議預防和勞動關系協調體系制定
第四篇 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真題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理論知識試卷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理論知識試卷參考答案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專業技能試卷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專業技能試卷參考答案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綜合評審試卷
勞動關系協調員(高師)綜合評審試卷參考答案
書摘/試閱
二、我國基本勞動標準的地方差異
(一)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差異
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規定》第7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我國,各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的差異,最低工資標準也有所不同。如2012年4月,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1500元,第二是上海1450元,天津和浙江同為1310元并列第三;黑龍江、重慶、江西、海南四省市列倒數后四位,均低于900元。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14元,第二、第三名分別是深圳和天津,后三位分別是吉林、黑龍江和海南,均低于8元。
各地區除了最低工資的數目有所差異外,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項目也有所不同。以最低工資標準扣除項目為例,全國存在四種情況,一種是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包括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和住房公積金,全國大部分地區是這樣規定的;另一種是不包括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例如上海和北京;第三種情況是包括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例如江蘇;第四種則是雙重標準,即一方面規定了包括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內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又規定了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的標準,例如新疆。以上的差異性,企業應特別予以注意。
(二)假期及加班工資支付的地方差異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但是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上海、北京、廣東、廈門等地都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深圳采用了標準工資的概念,將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剔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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