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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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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們出社會找工作,「勞動基準法」就如影隨形,從工資、休假到退休,處處規範民眾的勞資關係。因此,不僅小職員要懂法,大老闆也要守法。就單一法律而言,與民眾如此切身,影響如此普遍且深遠的,目前還沒有其他可比擬。
勞動基準法不像憲法是基本而空泛的大法,也不像刑法、民法是有些人在某些時候才用得上,它是一部關係千萬人在工作職場上的法律。對於一部這樣重要的法律,坊間縱有許許多多研究文獻充斥,總還是不夠,而且現有的相關書籍,或求實用,或講法理,很難滿足大眾需求。本書作者長期服務於公職及學界,以其法律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勞工行政經歷,兼顧法理與實務,撰寫這本《勞動基準法論》,希望能讓有心鑽研這部實用法者,不論是為準備考試、實務運用或學科研習,都可從中獲益,收事半功倍之效。
作者簡介
林豐賓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邦棟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科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秘書
國立空中大學、淡江大學、環球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遠東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現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副分署長
序
本法自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八十五年至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間歷經九次修正。茲因衡量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童工及準用童工保護之法律規定未縝具體明確,造成兒童、少年在工作時可能發生工作時間長、工作環境對其身心發展有礙及可能影響就學權益等情事。因而於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再次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明文規定僱用十五歲以下之人,須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針對十五歲以下之受僱人,明文規定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勞動契約之訂立方式、內容及相關保護之規定,應區分不同年齡訂定不同之標準,以維護未成年人工作環境之品質及其受教育之權利。另於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亦併同增訂違反之罰則適用規定。
又,因應部會組織改造變革,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告第四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此外,本法適用對象之最新指定公告及基本工資之調整,亦一併於本版加以補充,俾利讀者對照參考,以符現況正確應用。
林豐賓、劉邦棟 謹記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
目次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立法
第二章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和性質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第三章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和目的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
第四章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第五章 勞動基準法的效力
第一節 關於人的效力
第二節 關於時的效力
第三節 關於地的效力
第四節 關於事的效力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勞動條件的原則
第二節 勞工的定義
第三節 雇主的定義
第四節 適用事業的範圍
第五節 主管機關
第六節 強制勞動的禁止
第七節 中間剝削的排除
第八節 勞工名卡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意義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性質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種類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五節 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 勞動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第七節 勞動契約的終了
第三章 工 資
第一節 工資的定義
第二節 平均工資的界定
第三節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
第四節 工資的給付
第五節 延長工時加給工資標準
第六節 積欠工資請求權
第七節 獎金與紅利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一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原則
第二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例外
第三節 輪班制
第四節 休息時間
第五節 例假、休假
第六節 特別休假
第七節 休假日工作
第八節 停止假期
第九節 強制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十節 勞工請假事由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一節 童工的界定
第二節 童工的保護
第三節 女工的意義
第四節 女工的保護
第六章 退 休
第一節 退休的意義和種類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條件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第五節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第六節 工作年資的計算
第七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定義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要件
第四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種類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與受領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抵充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第八節 其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實務見解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一節 技術生的界定
第二節 訓練契約
第三節 技術生的保護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一節 工作規則的訂立
第二節 工作規則的揭示
第三節 工作規則的效力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一節 勞工檢查的意義
第二節 勞工檢查的目的
第三節 勞工檢查機構
第四節 勞工檢查員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一節 刑事罰與行政罰
第二節 處罰的對象
第三節 兩罰責任
第四節 處罰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節 勞資會議
第二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第三節 工時、假日、女性夜班之特例
第四節 工作年資與資遣費、退休金
第五節 施行細則的訂定
第六節 公布日
附 錄
附錄一、勞動基準法
附錄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勞工請假規則
附錄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附錄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附錄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附錄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附錄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附錄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立法
第二章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和性質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第三章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和目的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
第四章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第五章 勞動基準法的效力
第一節 關於人的效力
第二節 關於時的效力
第三節 關於地的效力
第四節 關於事的效力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勞動條件的原則
第二節 勞工的定義
第三節 雇主的定義
第四節 適用事業的範圍
第五節 主管機關
第六節 強制勞動的禁止
第七節 中間剝削的排除
第八節 勞工名卡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意義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性質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種類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五節 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 勞動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第七節 勞動契約的終了
第三章 工 資
第一節 工資的定義
第二節 平均工資的界定
第三節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
第四節 工資的給付
第五節 延長工時加給工資標準
第六節 積欠工資請求權
第七節 獎金與紅利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一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原則
第二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例外
第三節 輪班制
第四節 休息時間
第五節 例假、休假
第六節 特別休假
第七節 休假日工作
第八節 停止假期
第九節 強制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十節 勞工請假事由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一節 童工的界定
第二節 童工的保護
第三節 女工的意義
第四節 女工的保護
第六章 退 休
第一節 退休的意義和種類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條件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第五節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第六節 工作年資的計算
第七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定義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要件
第四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種類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與受領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抵充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第八節 其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實務見解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一節 技術生的界定
第二節 訓練契約
第三節 技術生的保護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一節 工作規則的訂立
第二節 工作規則的揭示
第三節 工作規則的效力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一節 勞工檢查的意義
第二節 勞工檢查的目的
第三節 勞工檢查機構
第四節 勞工檢查員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一節 刑事罰與行政罰
第二節 處罰的對象
第三節 兩罰責任
第四節 處罰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節 勞資會議
第二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第三節 工時、假日、女性夜班之特例
第四節 工作年資與資遣費、退休金
第五節 施行細則的訂定
第六節 公布日
附 錄
附錄一、勞動基準法
附錄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勞工請假規則
附錄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附錄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附錄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附錄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附錄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附錄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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