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教育小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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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 教授
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所長(2003-2006,2009-2012)、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總編輯、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2008-2010)、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與《臺灣社會學刊》編輯委員等。
現任: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高雄市人權委員會委員、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等。
編著有:《性別教育最前線──多元文化的觀點》、《性別向度與台灣社會》、《性別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性別好好教》、《情感教育資源書》等書。
名人/編輯推薦
什麼是「性別平等」?使用這個詞時,你/妳的想法和我的一不一樣?我們是否以同一個語詞指涉不同的事物?概念學習的重要性在於它們是溝通、邏輯辯證與思考發展的基礎,缺少這些工具,就難以理解和深化性別相關的現象與理論。這是一本性別平等教育和性別研究的工具書。本書作者深入淺出地介紹性別研究領域的概念,並佐以例子說明,讀者不僅可探究日常生活的性別議題,並可將之用於分析性別與其他社會議題的交織。
-王儷靜,屏東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現任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理論整理概念,人們的經驗與知識因此得以分享、延續、茁長。專有名詞則是理論的結晶。這一本《性別教育小詞庫》,給我們,一花一世界。
-蘇芊玲,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創會理事長
名為性別教育小詞庫,內容並不只限於性別視野,而是涵蓋諸多用以認識、分析當代社會研究的重要概念;小詞庫並不小,作者認真的介紹每個概念的意義,引經據典,旁徵博引,論辯概念延伸的議題,更念茲在茲跟台灣社會連結,實為關切社會研究和社會改革行動者不可多得的小書。
-蕭昭君,東華大學課程發展與潛能開發學系副教授,曾任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序
是偶然,也是必然──為《性別教育小詞庫》出版而寫
教書與研究一直是我的生活重心;熟識我的家人、朋友都知道,我看重這份在大學教書的工作,也喜愛這一份工作。即使已經教了十多年的書了,我仍然會花許多時間備課,多年來始終如一;因為我看重教學,認真對待我的學生。
會開始提筆為《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固定撰寫「性別教育小詞庫」專欄,其實也是緣自於教學所需。我一向重視理論概念的精準使用,寫作學術論文時,會自我要求,同時也會這樣要求指導的學生,於是除了自己常常會購買、研讀一些詞庫、詞彙、專業辭典、關鍵詞等工具書之外,也開始試著撰寫「講義」,幫助我的學生增強學術能力。
自2001 年起,當時的《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15 期出刊,我就固定為「性別教育小詞庫」專欄撰寫文稿,日子一天天地過去,轉眼已經13 個年頭了!這段時間,其實偶而(雖然次數不多)也會萌生倦怠之感;畢竟日子真的過得太忙碌了,永遠沒有清閒的時刻,而寫這種文章「學術價值」相當有限,可能得到的批評指教會比獲得的掌聲喝采還要多,算是「吃力不討好」吧!而且,有時真的也會被「催稿」弄得很煩,好想停工,不禁捫心
自問,我到底在堅持什麼啊!
當初偶然的開始為「季刊」的專欄撰稿,從來沒想過要持續寫多久,而今,累積了一則則的文字竟然可以集結成書出版面世,真的是始料未及。而我好像也漸漸具有使命感,將這個專欄撰寫變成我每一季該寫的功課,成為一項「必然」任務了!
一路走來,一直都有一些好朋友給我打氣與回饋,舉例來說,為這本書撰寫推薦文字的三位好姊妹就分別曾在不同的時候詢問我集結「小詞庫」專欄文章出書之可能性,他們鼓勵我,同時也實際採用我寫的文字作為教材,讓我更有信心,才能讓這個出書的夢想付諸實現。
藉此新書出版之際,感謝許多愛我、助我的生命貴人。首先要感謝我的家人;我是個急性子,加上許多事情也都要求精準,這讓跟我共同生活的親密家人受了不少苦,謝謝他們的包容和寬待;之前我編寫的書籍,從未在序言提及家人,遑論正式感謝,現在應該是個好時機,希望為時未晚。另外,這一本書所收錄的50 則文字,其中有六則是有共同作者(在合著文的最末均有標示出),他們有的是我的學生,有的則是學術界的同行好友,謝謝他們願意跟我合作。而本書的插圖繪製者顏朱吟、封面設計者羅惠文,以及協助我許多年的助理郭人華,也都是我衷心感謝的人。
學術圈不好混,學術研究這條路走得也很辛苦,人生更有數不清的難題要面對、解決,如果我還能微笑面對大家,堅強迎接挑戰,那要歸功於女性主義思想和性別研究知識。好長的一段時間以來,我真的從中獲得莫大的支持力量,感謝眾多的女性主義前輩,也希望這一本書可以帶給感興趣的讀者一點知識的力量。
游美惠
寫於2014 初夏,港都
目次
A
積極矯正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能動性agency
異化alienation
自主性autonomy
C
公民身分與公民權利citizenship & civil right
文化政略/文化政治cultural politics
D
解構deconstruction
做性別doing gender
E
情感性勞動/情緒勞務emotional labor
增能/增權/培力/彰權益能/權力增長empowerment
F
女性主義方法論feminist methodology
G
性別意識與性別意識型態gender consciousness & gender ideology
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性別政治gender politics
H
仇恨犯罪hate crime
霸權/領導權/王道hegemony
異性戀常規heteronormativity
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
I
身分認同與認同政治identity & identity politics
浪漫愛的意識型態ideology of romantic love
意識型態的「召喚」interpellation
交織性/交錯性intersectionality
親密關係intimacy
M
陽剛特質與陰柔特質masculinity & femininity
媒體識讀(媒體素養)與媒體公民權media literacy & media citizenship
厭女misogyny
O
物化/客體化objectification
壓迫/性別壓迫oppression/gender oppression
有機的知識份子/轉化型知識份子organic intellectual/transformative intellectual
他者/異己other
P
父權紅利patriarchal dividend
父權體制patriarchy
操演performativity
同志父母親友組織聯盟PFLAG/Parents, Familie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色情pornography
定位/位置性positioning/positionality
特權privilege
Q
酷兒理論queer theory
R
抗拒/拒抗resistance
反向歧視/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S
性別歧視/性別主義sexism
性霸凌sexual bullying
姊妹情誼sisterhood
社會體現social embodiment
主體性subjectivity
T
領域性territoriality
跨性別transgender
第三波女性主義third wave feminism
樣板與樣板主義token & tokenism
跨國女性主義transnational feminism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積極矯正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國家的介入是改變機會結構及職業與職務隔離的重要機制(張晉芬,2011: 257)。美國聯邦政府推動「積極矯正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在其他文獻之中,有時可以見到「積極補償措施」的翻譯用語)就是一項具體的例證,藉著立法標舉出職場聘僱標準的平等機會,也希望積極落實政府聘僱人員能做到無歧視的情形,要求政府應在聘僱人員時不能有任何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之歧視;而除了聘用之外,包括升遷、調職、招聘、解僱、調薪、在職訓練與實習等面向,也都不能有歧視的情形。
美國的「積極矯正行動」是以1964 年所通過的公民權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為法源基礎,規定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或組織,不得有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出生國籍的歧視,後來又加上不得基於年齡(40-65 歲)或身體障礙的歧視(Dobbin, Sutton, Meyer, & Scott, 1993)。張晉芬(2011)指出,「積極矯正行動」的目的是要增加受僱者的多元性及降低因為社會人口特徵所造成的工作歧視。而根據Harper & Reskin(2005)的研究發現,「積極矯正行動」實施的結果確實也增加了女性和弱勢族群進入中級管理階層的機會。
雖然一般認為,「積極矯正行動」能讓非屬於主流優勢團體的人得到較有利的工作機會,促進實質平等。但是另一方面,許多實際案例的處理經驗已經明白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相關的教育宣導促成觀念的改變仍是重要的。舉例來說,許多男性受僱者對於「積極矯正行動」有反感,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工作權或工作機會受到直接威脅,覺得自己受到「反向歧視」(reversediscrimination),但是這種指控由於證據不多(足),所以並未被廣泛採信。
臺灣近來積極推動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的第四條訂: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這和積極行動法案的精神正可相互呼應。但是有鑑於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我們應該也要留意,諸如上述所指稱的疑義應該透過多重管道作澄清與說明,教育大眾這類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並不是一種歧視性作為,以釋大眾之疑,方能使相關的措施更平順推展。
看似性別中立的法律或政策僅是一種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這種模式雖然強調平等對待,將男女一視同仁,卻容易忽視了因生理與社會產製的種種男女差異造成女性受到不符比例原則的歧視與偏頗對待,也會忽略女性之特殊困境、需求及解決之道,因而無法真正讓女性得享與男性平等無二致的權利,造成對女性不利影響。所以CEDAW 公約的「性別平等」目標倡行的是「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實質一詞包括了機會與結果兩個組成部分。
要實現機會面向的性別平等,要注意的是:在現實中,女性如果沒有取得的管道或門檻資格,也無從真正獲益;唯有透過設置確立支持女性平等取得機會與資源的法律框架、政策及機構,在提供與取得機會面向上的平等。而在各種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政策及機構建制了之後,如果不能落實施行,仍無助於改變婦女生活中各領域實際受到歧視、人權不彰的境遇,因此CEDAW 所重視的,莫過於實際成果之評估,透過性別統計及實際改變了女性不利處境之結果案例來呈現事實上的性別平等。
另外,為了達成性別實質平等的目的,CEDAW 及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政府採用「矯正式」取徑(corrective approach)的政策、行動方案及法規來協助原本無法平等享有權益的女性。
國家也應根據女性基於生物結構功能或社會定型偏見而產生的特殊需求,尤其在教育、經濟、參政、就業、醫療衛生及國際代表領域,來訂定「暫行特別措施」如支持方案,配額制度,優惠待遇和目標招募、雇用與升遷等,來「改變、消除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定型態度和行為」(一般性建議25/38),以加速實現婦女在生活所有領域之平等人權(公約第4 條,第5、25 號一般性建議)。這些作為應尊重女性的獨立自主(autonomy),不是以保護女性或讓女性倚賴政府為目標,而是以協助女性發展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教育、勞動、健康各方面潛能之自主能力為目標來推動。
所以,我們可以將這類具有積極性差別待遇意涵的「暫行特別措施」視為是過渡時期的「非常」作為,期望性別實質平等早日達成的那一天,就能廢止諸如「積極矯正行動」這些制度設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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