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主要兼職: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昆明醫學院、廣州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中華醫學會、北京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成員,中國法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法醫學會法醫學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近年主要學術成果:
著作:《醫院投訴管理工作指南》、《醫療利益糾紛——現狀、問題與對策》、《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實務》、《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條文深度解讀與案例剖析》、《醫療侵權糾紛處理機制重建——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評述》、《醫事法學》等。
論文:《醫療過錯鑒定規則體系研究》、《醫療損害鑒定之因果關系研究》、《違背患者意愿的救治行為法律分析》、《論我國患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以侵犯患者隱私權的民事責任為視角》、《論我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制度構建》、《司法鑒定方法與技術準八制度研究》等。
目次
第一章 醫療損害鑒定概述
◎第一節 醫療損害鑒定概念與特點
一、醫療損害鑒定概念
二、醫療損害鑒定特點
◎第二節 醫療損害鑒定的意義
一、鑒定的本質
二、醫療損害訴訟中的疑難問題
二、鑒定是解決醫療損害訴訟糾紛的關鍵方法
◎第三節 醫療損害鑒定模式比較
一、英美法系醫療損害鑒定
一、大陸法系醫療損害鑒定
三、我國臺灣地區的醫療損害鑒定
四、我國醫療損害鑒定的歷史沿革
五、侵權責任法背景下對鑒定的要求
前言
第一章 醫療損害鑒定概述
◎第一節 醫療損害鑒定概念與特點
一、醫療損害鑒定概念
二、醫療損害鑒定特點
◎第二節 醫療損害鑒定的意義
一、鑒定的本質
二、醫療損害訴訟中的疑難問題
二、鑒定是解決醫療損害訴訟糾紛的關鍵方法
◎第三節 醫療損害鑒定模式比較
一、英美法系醫療損害鑒定
一、大陸法系醫療損害鑒定
三、我國臺灣地區的醫療損害鑒定
四、我國醫療損害鑒定的歷史沿革
五、侵權責任法背景下對鑒定的要求
第二章 醫療損害鑒定主體
◎第一節 概述
一、司法鑒定主體的概念
二、司法鑒定人
三、司法鑒定機構
◎第二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體
一、民國時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時代
三、醫學會主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代
◎第三節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主體
一、法醫從事醫療鑒定的歷史淵源
二、法醫鑒定機構
三、法醫學司法鑒定人
◎第四節 醫療損害技術鑒定主體的設計
一、我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的現狀與困境
二、構建我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制度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三、我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制度改革建議方案
◎第五節 構建科學合理的醫療損害鑒定主體體系
一、醫療損害技術鑒定主體選擇困境
二、職業鑒定人的產生與職業鑒定人制度的困境
三、醫療損害技術鑒定主體模式的選擇
第三章 醫療損害鑒定程序
◎第一節 概述
一、司法鑒定程序的概念
二、司法鑒定程序的特點
三、司法鑒定程序的內容
四、為什么要規制司法鑒定程序
……
第四章 醫療損害鑒定的技術和方法
第五章 醫療損害之過錯鑒定
第六章 醫療損害因果關系鑒定
第七章 病歷評估
書摘/試閱
(2)鑒定專家積極性不高。入庫的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都要求具有副高級以上的技術職稱,這些專家在各自的技術領域往往都已經功成名就,衣食無憂。在沒有什么壓力的情況下,他們能夠參加醫學會的鑒定。但是,一旦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他們就可能找各種理由拒絕參加鑒定。比如,鑒定活動與專家的醫療行為、學術活動、科研工作等在時間上相沖突時,他們會拒絕參加鑒定;在鑒定實行實名制要求公開鑒定專家的身份時,因心存顧慮也會拒絕參加鑒定。事實上,這些專家參加鑒定是他們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隨意決定,是否參加鑒定全憑覺悟,沒有任何的義務和責任的制約。由于這些專家學術地位的特殊性,往往他們也不總是從事鑒定工作,甚至視鑒定工作為負擔。
(3)鑒定專家匿名鑒定,鑒定文書不署名,鑒定人的責權利不清。鑒定專家抽簽產生后,雙方當事人只知道專家的代碼,不知道其姓甚名誰、工作單位。在最終出具的鑒定文書上,也沒有鑒定專家的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自始至終都處于匿名狀態。鑒定人不出名、不簽字蓋章,必然導致其責權利不清,這是醫學會鑒定在法庭上飽受質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4)鑒定人不出庭作證。鑒定意見屬于證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也不例外,因此,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疑義時,有權利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未經當庭質證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然而,現在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人的廬山真面目都沒有出現,自然不可能出庭接受質證,這也是醫學會鑒定在法庭上飽受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人說目前訴訟中證人出庭本身就困難,單獨要求鑒定人出庭是不現實的。我們認為,目前證人出庭難確實存在,但這不是鑒定人不出庭的理由,因為證人不可選擇,證人沒有因為作證而獲得勞務報酬,而鑒定人是可選擇的,鑒定人作證有相應的勞務報酬。
(二)法醫鑒定模式利弊探討
1.法醫鑒定模式優勢
獨立于醫療機構,容易為患方信任,對患方有利的鑒定意見纏訴少,有利于法官平息患方的訴訟,因而容易為法官采納作為定案依據。
2.法醫鑒定模式存在問題
(1)法醫的臨床醫學知識有限,往往沒有具體的臨床醫學分支學科的經驗。法醫不可能什么都懂,尤其在法醫學領域之外的臨床醫學上只能了解皮毛。
(2)臨床專家匿名產生,且沒有法定程序保障。在法醫的醫療鑒定中有個奇怪的現象,在鑒定書上署名的是法醫鑒定人,但是法醫為了彌補自己“醫學知識”的不足往往要“咨詢”臨床專家,但提供咨詢意見的臨床專家并不署名。而且臨床醫學專家的選擇完全由法醫個人決定,有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法醫完全根據自己的好惡、與專家聯系的多寡來選定提供咨詢意見的專家,學科、人數都很隨意。
(3)鑒定過程比較隨意,沒有嚴格的鑒定程序。一份法醫鑒定從受理到鑒定作出,需要多長時間,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6條中有規定。但是這是一個時間段的規定,具體實施鑒定的核心環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提問、討論、評議、撰寫鑒定文書)需要多長時間,則沒有規定。而且在司法鑒定機構辦案中實際拖延的時間可能更長。在這么漫長的鑒定過程中,各個環節的時間如何分配,鑒定意見怎么作出,完全由法醫個人掌握,隨意性很大,也留下了作弊的可能。甚至還有鑒定機構在擬定了初步的鑒定意見后,召集雙方當事人“通氣”,看雙方當事人的反應修改鑒定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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