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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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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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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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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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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對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的源與流,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路徑、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的結構,并對親屬通則制度、結婚制度、夫妻制度、離婚制度、親子制度、監護制度、扶養制度進行立法構建。從而實現了構建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精神、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統性、科學性的親屬法的目標的有益嘗試。

作者簡介

李洪祥,男,1960年1月出生,漢族,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吉林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兼職律師。主持完成教育部規劃基金一般項目、省政府資助項目各一項;參與完成人事部項目兩項。在《社會科學戰線》、《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法學》、《現代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當代法學》、《法學雜志》等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出版專著及教材30余部。研究成果多次獲得省部級獎勵。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社會科學規劃基金一般項目的成果。以我國民法典立法為契機,以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和親屬法的使命為研究路徑,以親屬法體系研究為主線,以親屬法具體制度的取舍、設計為點面展開研究。試圖解決親屬法是否編入民法典,編入民法典后親屬法的位置,親屬法體系如何構建,具體法律制度體系結構如何安排等必須研究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

目次

第一章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源與流 第一節 親屬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一、諸法合體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二、形成獨立法律部門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第一章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源與流 第一節 親屬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一、諸法合體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二、形成獨立法律部門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三、構成民法典組成部分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第二節 我國親屬法回歸民法典的應然選擇及其地位 一、我國親屬法回歸民法典的應然選擇 二、我國親屬法在民法典體系中的地位 第三節 我國親屬法在民法典中立法名稱的變化與選擇 一、親屬法立法名稱的變化 二、我國民法典親屬法構建的立法名稱的選擇
第二章 我國民法典立法親屬法體系構建的路徑、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路徑 一、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是親屬法立法構建的邏輯起點 二、親屬法功能反映親屬法立法構建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節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取向 一、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取向總說 二、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取向選擇 第三節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 一、親屬法構建的基本原則與民法典基本原則相互協調 二、親屬法構建的基本原則的填補與刪改
第三章 我國現行親屬法體系結構的不足與立法構建 第一節 體系化視角下我國現行親屬法體系結構的缺陷分析 一、我國現行親屬法體系結構不足 二、我國現行親屬法體系結構不足的主要表現 第二節 體系化視角下我國民法典親屬法體系結構的立法構建 一、我國民法典親屬法體系結構構建思路 二、我國民法典親屬法體系結構的立法設計
第四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親屬通則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親屬規定的不足及解決思路 一、我國現行法親屬規定的不足 二、我國民法典親屬法中應構建親屬通則 第二節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中親屬通則的定位、功能和意義 一、我國民法典親屬法中親屬通則的定位 二、我國民法典親屬法中親屬通則的功能 三、我國民法典親屬法中親屬通則的意義
第五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結婚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婚約及婚約財產(彩禮)返還 一、婚約的含義及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批復 二、婚約的性質及彩禮返還的依據 三、《婚姻法解釋(二)》返還彩禮之規定的社會性別分析 四、彩禮返還的立法例及啟示 五、關于婚約及彩禮返還的立法建議 第二節 結婚條件的立法構建 一、結婚必備條件的立法構建 二、結婚禁止條件的立法構建 第三節 結婚程序的立法思考 一、制定婚姻登記條例的意義 二、婚姻登記條例的特點 三、婚姻登記條例在執行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及其協調 第四節 婚姻無效的立法構建 一、婚姻無效的性質 二、婚姻無效的原因 三、無效婚姻的形式 四、無效婚姻的效力 第五節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立法思考 一、事實婚姻的立法思考 二、同居關系的立法思考
第六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夫妻(配偶)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夫妻人身權制度的立法發展及其構建 一、夫妻的性質、立法發展 二、配偶權及其立法構建 第二節 夫妻財產權制度的內容與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構建 一、夫妻財產權制度的內容及其變革 二、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和判斷標準 三、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優越性和缺陷分析 四、我國親屬法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構建
第七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離婚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我國協議離婚制度的立法缺陷與立法構建 一、關于協議離婚的形式和理論基礎 二、我國協議離婚制度的先進性及不足 三、我國親屬法協議離婚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二節 判決離婚制度的法定理由與立法模式思考 一、判決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義與立法模式選擇 二、我國判決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義和立法模式的 變化 第三節 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構建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構建 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構建 三、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四節 我國離婚法律效力體系的立法構建 一、離婚法律效力體系概說 二、離婚對婚姻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三、離婚對子女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親子(父母子女)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親子法律關系的種類和親子的法律地位 一、親子法律關系的種類 二、親子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親子法律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及認領制度的構建 一、親子法律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的立法構建 二、親子法律關系認領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三節 親權或稱父母照顧的立法構建 一、親權的概念及其變化 二、親權的性質和基本內容
第九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監護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監護的概念和性質 一、監護的概念 二、監護的性質 第二節 對若干國家監護制度立法模式評述 一、對蘇俄監護制度立法模式的評述 二、對德日法監護制度立法模式的評述 三、對英美監護制度立法模式的評述 第三節 我國監護制度歷史沿革、現行立法模式及立法不足 一、我國監護制度歷史沿革 二、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立法模式不足 第四節 我國民法典中監護制度的位置及缺漏填補 一、監護制度應置于我國民法典親屬法體系 二、監護制度應與親權制度相分離 三、監護制度缺漏之填補
第十章 我國民法典親屬法扶養制度的立法構建 第一節 扶養的概念和特征 一、扶養的概念 二、扶養的特征 第二節 國外扶養立法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外扶養的立法體系 二、國外扶養法的基本內容 三、國外扶養制度對我國親屬法立法的啟示 第三節 我國扶養立法的現狀及立法構建 一、我國扶養立法的現狀 二、我國扶養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立法構建 附論(本項目研究期間發表的部分論文) 論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取向 婚姻法律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以親屬法體系的完善為視角 中國內地與香港互相認可離婚判決的困境與解決模式選擇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類型、性質及效力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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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一章

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源與流

第一節親屬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調整親屬關系的法律,在不同的社會里其地位是不同的。從親屬法的歷史發展看,大體形成過三種不同的立法模式,即諸法合體的親屬法模式,形成獨立法律部門的親屬法模式,構成民法典組成部分的親屬法模式。表明在人類不同的歷史時期,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親屬法編的編制體例是有所不同的。

一、 諸法合體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在整個古代,不論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立法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即:沒有民事和刑事之分、也沒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別,一切法律規定統括于一典之中。中國是這樣,外國也是如此。例如,唐律就是把犯罪、刑罰、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財產關系、親屬關系、戶籍、土地、稅收等諸多關系,規定于一體的法律,婚姻家庭關系與戶籍、土地、稅收等內容編制在《戶婚律》之中;國外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的《十二表法》、古希伯來奴隸制王國的《古希伯來法》等,也是把包括有關親屬關系方面在內的一切法規合于一體的法律。可見,親屬法與其他法律并存于統一的法律規范之中是當時立法特點之一。其二,有關親屬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均與刑罰聯系在一起。諸如中國古代的《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妄與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張希坡:《中國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3頁。 《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倘自由民之妻與其他男人同寢而被捕,則應捆縛此二人投之于河。”“倘她不貞潔而常他往,使其家破產,其夫蒙羞,則此婦應投之于水。”其三,在法律之外,其他社會規范對親屬關系也有規范作用。諸如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中國古代對親屬關系的調整實行“以禮輔法,禮法并用”方式。因古代法律規范的不全面,所以有關婚姻家庭的禮,實際上起著法的作用,從廣義上說是親屬法的組成部分。楊大文主編:《婚姻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頁。

二、 形成獨立法律部門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親屬法形成一個與民法相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從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開始的。蘇聯1918年和1926年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已經擺脫了對民法的依附而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包括我國在內的歐洲、亞洲社會主義國家相繼建立,也都按蘇聯模式先后將親屬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并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國建國后兩部《婚姻法》,雖然內容簡要,條文不多,但都是獨立的法典,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

盡管英美法系國家親屬法是由單行法構成的,但一般不把它們看成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把它們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

三、構成民法典組成部分的親屬法模式分析

資產階級法制的形成與確立,在法制史上結束了諸法合體的時代。在這個時期,親屬法仍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包括在民法之中,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編“親族法”、1900年《德國民法典》中第四篇“親屬法”等,這個“親族法”或“親屬法”,就是調整婚姻家庭等親屬關系的法律。資產階級之所以把親屬法作為構成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是因為在他們看來親屬關系主要是一種財產關系、契約關系。英國法學家亨薩梅因說:同以前的各個時代相比,我們的全部進步就在于從身份到契約,從過去留傳下來的狀態進到自由契約所規定的狀態。[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12頁。 1791年《法國憲法》規定:“法律只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因此,親屬關系當然該由民法調整并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

在編制體例上,資本主義國家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或者稱為海洋法系)之分,兩大法系在親屬法的編制體例上有所不同。

大陸法系的編制體例。大陸法系國家均有統一的民法典,也稱法典法系國家。親屬法的編制體例又有羅馬法編制體例與德國民法典編制體例之分。羅馬法編制體例也稱為法國式的編制法,它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編制方法是將親屬關系中有關婚姻成立、婚姻終止、父母子女等人身關系的產生和消滅、親權、監護的身份關系和行為,統一規定在第一編“人法”之中;將親屬關系中涉及財產關系的內容,諸如夫妻間的扶養、夫妻財產制、親屬間的遺產繼承等統一規定在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之中。李浩培、吳傳頤、孫鳴崗譯:《拿破侖法典》,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94頁。德國民法典編制體例或稱德國式的編制法,它以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編制方法是將親屬關系集中編制在第四編,稱為“親屬編”或稱“親屬法”。陳衛佐譯注:《德國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把第四編譯為“親屬法”。日本、瑞士、舊中國民法均采此種編制法。

英美法系編制體例。英美法系編制體系以英國法和美國法為代表。這些國家除通行習慣法和判例法外,調整親屬關系的法律是由一系列的單行法規構成的,諸如結婚法、離婚法、夫妻財產法、收養法、父母身份法、家庭扶養法、婚姻訴訟法、家庭訴訟法等。這些單行法規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法律的分類上,都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我國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許多學者認為我國親屬法應當回歸民法,且宜借鑒大陸法系中德國民法典編制方式,將其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編。筆者贊同親屬法獨立成編規定在民法典中的編制體制,并可以借鑒德國民法和瑞士民法的體系結構,分為總則、人身權、親屬、繼承、物權、債權、民事責任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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