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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精要》主要內容包括: 國家海洋權益、中國的海洋問題及其應對舉措、中國海洋安全戰略研究、漁業與南海主權維護的國際法分析、論漁業與國家海洋權益、中國擁有南沙群島主權的證據問題——基于國際法院司法判例視角、2012年中海油發布南海油氣對外招標公告的法律問題研究、我國海上油污事件中的海上執法探討、南海通行制度上的爭議研究、中國國際海底區域開發立法探析,等。
作者簡介
高之國,法學博士,國際海洋法法庭大法官,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
書摘/試閱
在無法解決領土歸屬爭議前,應采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模式,共享資源。在此,共同開發的概念應理解為廣義的概念,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和狹義的共同開發;共同開發的資源不僅是非生物資源,也包括生物資源。換言之,要對“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予以新的闡釋,以創造新的模式和新的機制。同時,對南沙島礁展開調查活動,加強對已占島礁的管控,包括開展旅游活動,努力爭取占領和收復更多的島礁,并加強開發活動力度。同時,應制定和實施雙邊海洋低敏感領域的合作協議,參與區域安全機制建設。
3.軍事活動問題。主要為中美在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活動(諜報偵察活動、軍船測量活動和聯合軍事演習)應是遵守自由原則,還是事先應得到沿海國同意之間的對立和分歧;在海洋法領域考察軍事活動的學說和爭議后,指出在海洋法領域無法解決具有政治要素的軍事活動問題,應通過雙邊對話機制協商解決,目的是增進互信和共識,消除分歧,盡力締結危機管理與預防機制,促進國際、區域發展及和平與安全。
4.沖之鳥礁問題。即沖之鳥是島嶼還是巖礁的問題,涉及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界限,并影響我國海上發展利益的拓展和保護問題。為此,根據海洋法中的島嶼制度,應嚴格解釋海洋法中的島嶼制度,特別是其構成要件,并考察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審核動向。
5.海盜行為問題。海盜是人類的天敵,海盜行為屬于國際社會打擊的行為。為此,我國應在參與打擊索馬里、亞丁灣海盜活動的基礎上,掌握海上打擊海盜行為活動的特性和技巧,進一步完善國內法制,并靈活地運用于其他海域(南海、東海區域),特別應積極參與馬六甲海峽的保護活動,增進其通航能力,提高其安全性。
6.海上執法問題。針對不同的海域(管轄海域、爭議海域、公共海域等),采取不同的原則和方式實施執法活動,盡力減少沖突和沖撞事件,改進執法過程中的缺陷行為,應制定諸如海域巡航執法條例那樣的規章,努力構筑執法熱線聯絡機制和預防危機管理機制。特別要處理好漁業糾紛和抓扣事件,避免因此造成與他國之間的外交對立。為此,應對國內漁業活動予以管理(包括設置新的裝備、報廢老舊船只、增強教育培訓等),并對漁業有關的政策與法律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目的是合理實施漁業活動,確保漁民利益。
7.海洋生態安全問題。當前,我國海洋生態面臨多重危機:近海環境污染危害嚴重,防控難度加大;近海生態系統大面積退化,且正處于劇烈演變階段,這是保護和建設的關鍵時期;海洋生態環境災害頻發,海洋開發潛在風險極高;次級沿海新興經濟區發展面臨新的危機和挑戰。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需要有全局意識和長遠的戰略考量。發展藍色經濟在我國已經提到戰略高度,但仍有兩個方面的限制:,在理論依據上缺乏支持;第二,實踐上缺乏具體操作。藍色經濟建設如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結合,國內外相關研究相對比較缺乏。因此,在我國海洋生態逐步惡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強并提升我國環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各海區的跨區域生態保護與管理,如何進一步深化我國與沿海各國國際生態保護合作,是保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重大課題。
8.極地資源開發問題。對于北極的領土歸屬及其資源開發問題,因為北極現無規范性的國際制度,所以應探討國際海底制度,即建立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基礎上的國際海底制度,以及管理國際海底活動的機構——國際海底管理局適用于北極制度的可能性,以共同保護北極脆弱的生態環境,維護可能的航行安全和利益。同時,也應考察南極條約體系中針對領土問題的制度,即凍結領土權的制度,適用于北極的可能性與主要障礙。概言之,為確保我國在北極的利益(航行和科研活動等利益),我國應積極參與制定北極國際制度的活動,并發表自己的主張。另外,還應加強與北極區域國家的雙邊合作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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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軍事活動問題。主要為中美在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活動(諜報偵察活動、軍船測量活動和聯合軍事演習)應是遵守自由原則,還是事先應得到沿海國同意之間的對立和分歧;在海洋法領域考察軍事活動的學說和爭議后,指出在海洋法領域無法解決具有政治要素的軍事活動問題,應通過雙邊對話機制協商解決,目的是增進互信和共識,消除分歧,盡力締結危機管理與預防機制,促進國際、區域發展及和平與安全。
4.沖之鳥礁問題。即沖之鳥是島嶼還是巖礁的問題,涉及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界限,并影響我國海上發展利益的拓展和保護問題。為此,根據海洋法中的島嶼制度,應嚴格解釋海洋法中的島嶼制度,特別是其構成要件,并考察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審核動向。
5.海盜行為問題。海盜是人類的天敵,海盜行為屬于國際社會打擊的行為。為此,我國應在參與打擊索馬里、亞丁灣海盜活動的基礎上,掌握海上打擊海盜行為活動的特性和技巧,進一步完善國內法制,并靈活地運用于其他海域(南海、東海區域),特別應積極參與馬六甲海峽的保護活動,增進其通航能力,提高其安全性。
6.海上執法問題。針對不同的海域(管轄海域、爭議海域、公共海域等),采取不同的原則和方式實施執法活動,盡力減少沖突和沖撞事件,改進執法過程中的缺陷行為,應制定諸如海域巡航執法條例那樣的規章,努力構筑執法熱線聯絡機制和預防危機管理機制。特別要處理好漁業糾紛和抓扣事件,避免因此造成與他國之間的外交對立。為此,應對國內漁業活動予以管理(包括設置新的裝備、報廢老舊船只、增強教育培訓等),并對漁業有關的政策與法律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目的是合理實施漁業活動,確保漁民利益。
7.海洋生態安全問題。當前,我國海洋生態面臨多重危機:近海環境污染危害嚴重,防控難度加大;近海生態系統大面積退化,且正處于劇烈演變階段,這是保護和建設的關鍵時期;海洋生態環境災害頻發,海洋開發潛在風險極高;次級沿海新興經濟區發展面臨新的危機和挑戰。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需要有全局意識和長遠的戰略考量。發展藍色經濟在我國已經提到戰略高度,但仍有兩個方面的限制:,在理論依據上缺乏支持;第二,實踐上缺乏具體操作。藍色經濟建設如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結合,國內外相關研究相對比較缺乏。因此,在我國海洋生態逐步惡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強并提升我國環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各海區的跨區域生態保護與管理,如何進一步深化我國與沿海各國國際生態保護合作,是保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重大課題。
8.極地資源開發問題。對于北極的領土歸屬及其資源開發問題,因為北極現無規范性的國際制度,所以應探討國際海底制度,即建立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基礎上的國際海底制度,以及管理國際海底活動的機構——國際海底管理局適用于北極制度的可能性,以共同保護北極脆弱的生態環境,維護可能的航行安全和利益。同時,也應考察南極條約體系中針對領土問題的制度,即凍結領土權的制度,適用于北極的可能性與主要障礙。概言之,為確保我國在北極的利益(航行和科研活動等利益),我國應積極參與制定北極國際制度的活動,并發表自己的主張。另外,還應加強與北極區域國家的雙邊合作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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