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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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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簡介
◎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凡140種,共分基本、測量、登記、地價、地權、地用、徵收、重劃、稅務、公產管理、公物、產業發展、不動產經紀、環境資源、行政救濟等15大類,資料豐富,攜帶便利,是準備國家考試暨研習土地法規之最佳法律工具書。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4年9月3日總統公布暨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
修正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04.9.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104.7.1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7.2)、土地稅法(104.7.1)、遺產及贈與稅法(104.7.1)、森林法(104.7.1)、漁業法(104.7.1)、公平交易法(104.6.2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6.2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104.6.17)、消費者保護法(104.6.17)、民法總則(104.6.10)、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04.6.10)、離島建設條例(104.6.10)、地籍清理條例(104.6.3)等。
本書特色
本書採聖經紙印刷,輕巧耐用,攜帶便利;輯入法規,內容詳實;條文要旨,言簡意賅;參照法令,綱舉目張;字體版面,舒適易讀;項次分明,查閱迅速;法令異動,逐版更新。
目次
壹、基本法規
貳、測量法規
參、登記法規
肆、地價法規
伍、地權法規
陸、地用法規
柒、徵收法規
捌、重劃法規
玖、稅務法規
拾、公產管理法規
拾壹、公物、公共設施法規
拾貳、產業發展法規
拾參、不動產經紀法規
拾肆、環境資源法規
拾伍、行政相關法規
拾陸、附錄
索引
貳、測量法規
參、登記法規
肆、地價法規
伍、地權法規
陸、地用法規
柒、徵收法規
捌、重劃法規
玖、稅務法規
拾、公產管理法規
拾壹、公物、公共設施法規
拾貳、產業發展法規
拾參、不動產經紀法規
拾肆、環境資源法規
拾伍、行政相關法規
拾陸、附錄
索引
書摘/試閱
土地稅法
民國66 年7 月14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59 條。
民國68 年7 月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民國78 年10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59 條。
民國82 年7 月30 日總統令公布刪除第56 條條文。
民國83 年1 月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9、39-1 條條文。
民國84 年1 月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55-2 條條文。
民國86 年1 月1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民國86 年5 月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9 條條文;並增訂第28-2
條條文。
民國86 年10 月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民國89 年1 月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39-2 條條文;刪除第
55-2 條條文;並增訂第39-3 條條文。
民國90 年6 月1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7、13、25、59 條條文;
並增訂第3-1、5-2、28-3、31-1 條條文。
民國90 年6 月29 日行政院令發布定自90 年7 月1 日施行。
民國91 年1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 條條文。
民國93 年1 月1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8-2、33 條條文。
民國94 年1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 條條文。
民國96 年7 月1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民國98 年12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34 條條文。
民國99 年11 月2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土地稅之種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二條(主管機關)90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民國66 年7 月14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59 條。
民國68 年7 月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民國78 年10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59 條。
民國82 年7 月30 日總統令公布刪除第56 條條文。
民國83 年1 月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9、39-1 條條文。
民國84 年1 月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55-2 條條文。
民國86 年1 月1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民國86 年5 月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9 條條文;並增訂第28-2
條條文。
民國86 年10 月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民國89 年1 月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39-2 條條文;刪除第
55-2 條條文;並增訂第39-3 條條文。
民國90 年6 月1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7、13、25、59 條條文;
並增訂第3-1、5-2、28-3、31-1 條條文。
民國90 年6 月29 日行政院令發布定自90 年7 月1 日施行。
民國91 年1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 條條文。
民國93 年1 月1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8-2、33 條條文。
民國94 年1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 條條文。
民國96 年7 月1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民國98 年12 月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34 條條文。
民國99 年11 月2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土地稅之種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二條(主管機關)90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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