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案例精選‧第一卷(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美國、歐洲等地經典案例文書
ISBN13:9787030567635
替代書名:Fair 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作者:馬一德
出版日:2019/03/19
裝訂/頁數:平裝/368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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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相關問題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禁令相關訴訟的重中之重,並且近年正成為業內研究的熱點。無論側重點在學理還是司法實踐層面,FRAND問題的研究框架理應建立在充分瞭解其淵源、演化進程以及**動態的基礎上。國外司法界在此領域已經有大量案例,其公開文書無疑是研究者瞭解各國FRAND司法實踐的絕佳信息來源。
本書是從世界範圍內精選的標準必要專利相關代表性案例,並將其全部相關內容譯為中文加以彙編,其中收錄的文書除涉及許可費率計算、禁令救濟規則等問題的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准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處)關於這些問題的決定和意見。
本書是從世界範圍內精選的標準必要專利相關代表性案例,並將其全部相關內容譯為中文加以彙編,其中收錄的文書除涉及許可費率計算、禁令救濟規則等問題的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准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處)關於這些問題的決定和意見。
序
2016年9月,我作為中國司法代表團成員,先後訪問德國杜塞爾多夫高等法院、英國高等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了解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學習和借鑒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其中,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審判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杜塞爾多夫高等法院學習了華為訴中興等經典案例。對標準必要專利,我有三點感受:第一,重要性。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達成關乎技術更迭、產業創新進程,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兵家必爭之地。第二,複雜性。關於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價值的確定、計費依據,涉及法律、技術、財會各種因素;關於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規則,涉及侵權、合同、反壟斷各個方面。第三,不成熟性。案件裁判規則和經驗缺失,在全球範圍內標準必要專利禁令之訴、許可費之訴等裁判規則均尚未成熟,鮮有可資借鑒的案例,業界、司法界、學術界對此莫衷一是。這一知識產權的新生事物不僅已在國外引起重大關切,在國內知識產權審判中亦蓄勢待發。
深圳市中院審理的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反壟斷兩案受到了全球知識產權界的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率先對此制定成文規則,但整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仍處於摸索之中。
中國是製造業大國、科技大國,我認為,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將在中國發生,從眼下的華為訴三星案件、高通訴蘋果案件、西電捷通訴索尼案件可見一斑。中國法院有望以此為契機,成為全球知識產權審判的高地。我們有必要熟悉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審判規則經驗,並在此基礎上主導規則創制,為這一全球性問題的解決提供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標準必要專利審判是知識產權審判中最前沿和具有代表性的領域,其裁判規則的成熟,對於國內知識產權審判中損害賠償、許可、反壟斷等疑難問題的審理和規則完善將起到很好的示範作用,對於確定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促進知識產權的商業化運作起到實質性推動作用,並以點帶面進而盤活當前整個知識產權發展的局面。
深圳市中院審理的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反壟斷兩案受到了全球知識產權界的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率先對此制定成文規則,但整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仍處於摸索之中。
中國是製造業大國、科技大國,我認為,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將在中國發生,從眼下的華為訴三星案件、高通訴蘋果案件、西電捷通訴索尼案件可見一斑。中國法院有望以此為契機,成為全球知識產權審判的高地。我們有必要熟悉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審判規則經驗,並在此基礎上主導規則創制,為這一全球性問題的解決提供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標準必要專利審判是知識產權審判中最前沿和具有代表性的領域,其裁判規則的成熟,對於國內知識產權審判中損害賠償、許可、反壟斷等疑難問題的審理和規則完善將起到很好的示範作用,對於確定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促進知識產權的商業化運作起到實質性推動作用,並以點帶面進而盤活當前整個知識產權發展的局面。
目次
目錄CONTENTS
1 Apple v.Motorola 1
美國伊利諾伊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意見書和法院令3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庭之友”意見書25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書32
2 Microsoft v.Motorola 45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院令一47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意見書一61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院令二76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書二86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意見書二202
3 In re Innovatio 233
美國伊利諾伊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備忘錄意見和法院令235
4 Ericsson vD-Link 289
美國得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備忘錄意見和法院令291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書311
5 Samsung v. Apple 337-TA調查331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通知書333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意見書336
美國貿易代表處函363
附錄A主題詞索引367
1 Apple v.Motorola 1
美國伊利諾伊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意見書和法院令3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庭之友”意見書25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書32
2 Microsoft v.Motorola 45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院令一47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意見書一61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院令二76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書二86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意見書二202
3 In re Innovatio 233
美國伊利諾伊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備忘錄意見和法院令235
4 Ericsson vD-Link 289
美國得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備忘錄意見和法院令291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書311
5 Samsung v. Apple 337-TA調查331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通知書333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意見書336
美國貿易代表處函363
附錄A主題詞索引367
書摘/試閱
A.技術和標準背景
互操作性是許多電子設備的基本要求。例如,如果用戶將筆記本電腦帶到當地的咖啡店,他期望他的筆記本電腦接入電源時會進行充電,並且當他連接到咖啡店的無線網絡時,他能夠上網。為了使用戶能夠為筆記本電腦充電,插頭必須是正確的形狀,並且筆記本電腦充電器必須能夠接受插座的電壓輸出。為了使用戶能夠連接到因特網,他的筆記本電腦必須知道以什麼頻率搜索無線信號,向網絡發送什麼信息以建立連接,以及如何解析從網絡中接收到的信息,等等。雖然大多數用戶當然地認為他們的電子設備將能夠在任何地方充電和連接到無線因特網,但互操作性並不會自動發生。由於存在眾多的設備、設備設計商和製造商,必須建立標準的操作模式,以確保所有這些不同設備之間的兼容性。
標準制定組織發布標準,即,技術要求的清單。符合這些技術要求確保了兼容設備之間的互操作性。當然,必須至少有一定數量的設備開發採用標準以確保大規模的互操作性。①與該案相關的是,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發布了802.11標準,常被稱為“WiFi”,參見IEEE的法庭之友陳述(以下稱“IEEEBr.”),1-2。802.11標準是流行的無線因特網標準,已得到廣泛應用。如果一個設備符合802.11標準中規定的IEEE技術要求,則該設備被認為符合802.11標準。要求所有符合802.11標準的設備通過某種方式運行以確保每個兼容設備都能夠與所有其他符合802.11標準的設備進行通信。②
例如,符合802.11標準的筆記本電腦將能夠與符合802.11標準的路由器建立連接。一旦建立了連接,802.11標準還規定了筆記本電腦和路由器之間如何傳遞後續數據。這包括數據格式化、優先級排序、錯誤處理和流量控制等。
重要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在路由器和筆記本電腦之間,數據文件不會在單個傳輸中進行傳送。例如,如果一台筆記本電腦的用戶想要下載一個視頻,則路由器不會在單個巨大的傳輸中發送整個文件,而是將每個數據文件分成“分組”,其中每個分組在不同的傳輸中發送。小文件可能只需要單個分組,而大文件(例如視頻和聲音)可能需要數千個分組。然後,接收設備將文件從分組中重新組合起來。分組中來自文件的數據稱為“有效載荷”,由於分組可能丟失或無序到達,因此802.11標準提供了處理這些錯誤的方法。例如,每個分組具有與該分組一起發送到接收設備的“數據頭”。“數據頭”包括序列號,以便接收設備知道重新組合分組的有效載荷的順序,等等。
創建某些標準,如IEEE的802.11標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協作並且可能涉及與許多感興趣的合作方合作(IEEEBr.4-12)。由於該項工作的協作性質,所選擇的標準可能包括由多個不同合作方開發的技術。有時,該技術受專利保護。由於標準要求設備使用特定技術,因此符合要求的設備必然會侵犯覆蓋納入到該標準中心技術的專利中的某些權利要求。這些專利被稱為“標準必要專利”,參見IEEEBr.13-14。
標準必要專利存在兩個可能會阻礙標準廣泛應用的潛在的問題,即專利劫持和許可費堆疊。當企業被鎖定使用一項標準之後,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要求過多的專利費時就存在專利劫持。當一項標準涉及許多專利(可能成百上千)時,就可能會出現許可費堆疊。如果公司被迫向所有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支付許可費,則許可費將彼此“堆疊”,並且可能總和過多。為了幫助減輕這些潛在的顧慮,標準制定組織在發布標準之前通常會尋求專利所有人的保證。例如,IEEE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所有人保證,他們將以RAND條款向無限制數量的申請人發放許可,參見IEEEBr.16-18。
B.Ericsson的標準必要專利
Ericsson聲稱,所有涉訴專利都是IEEE802.11(n)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Ericsson曾通過提交給IEEE的保證書承諾,以RAND費率對其所有802.11(n)標準必要專利提供許可。Ericsson在其保證書中承諾“在確實沒有不公平的歧視的合理條款和條件下向全世界不限數量的申請人以合理費率頒發許可”,參見聯合附錄(以下稱“JA”)17253。各方同意該承諾對Ericsson具有約束力,還可以參見IEEEBr.19-20。
……
互操作性是許多電子設備的基本要求。例如,如果用戶將筆記本電腦帶到當地的咖啡店,他期望他的筆記本電腦接入電源時會進行充電,並且當他連接到咖啡店的無線網絡時,他能夠上網。為了使用戶能夠為筆記本電腦充電,插頭必須是正確的形狀,並且筆記本電腦充電器必須能夠接受插座的電壓輸出。為了使用戶能夠連接到因特網,他的筆記本電腦必須知道以什麼頻率搜索無線信號,向網絡發送什麼信息以建立連接,以及如何解析從網絡中接收到的信息,等等。雖然大多數用戶當然地認為他們的電子設備將能夠在任何地方充電和連接到無線因特網,但互操作性並不會自動發生。由於存在眾多的設備、設備設計商和製造商,必須建立標準的操作模式,以確保所有這些不同設備之間的兼容性。
標準制定組織發布標準,即,技術要求的清單。符合這些技術要求確保了兼容設備之間的互操作性。當然,必須至少有一定數量的設備開發採用標準以確保大規模的互操作性。①與該案相關的是,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發布了802.11標準,常被稱為“WiFi”,參見IEEE的法庭之友陳述(以下稱“IEEEBr.”),1-2。802.11標準是流行的無線因特網標準,已得到廣泛應用。如果一個設備符合802.11標準中規定的IEEE技術要求,則該設備被認為符合802.11標準。要求所有符合802.11標準的設備通過某種方式運行以確保每個兼容設備都能夠與所有其他符合802.11標準的設備進行通信。②
例如,符合802.11標準的筆記本電腦將能夠與符合802.11標準的路由器建立連接。一旦建立了連接,802.11標準還規定了筆記本電腦和路由器之間如何傳遞後續數據。這包括數據格式化、優先級排序、錯誤處理和流量控制等。
重要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在路由器和筆記本電腦之間,數據文件不會在單個傳輸中進行傳送。例如,如果一台筆記本電腦的用戶想要下載一個視頻,則路由器不會在單個巨大的傳輸中發送整個文件,而是將每個數據文件分成“分組”,其中每個分組在不同的傳輸中發送。小文件可能只需要單個分組,而大文件(例如視頻和聲音)可能需要數千個分組。然後,接收設備將文件從分組中重新組合起來。分組中來自文件的數據稱為“有效載荷”,由於分組可能丟失或無序到達,因此802.11標準提供了處理這些錯誤的方法。例如,每個分組具有與該分組一起發送到接收設備的“數據頭”。“數據頭”包括序列號,以便接收設備知道重新組合分組的有效載荷的順序,等等。
創建某些標準,如IEEE的802.11標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協作並且可能涉及與許多感興趣的合作方合作(IEEEBr.4-12)。由於該項工作的協作性質,所選擇的標準可能包括由多個不同合作方開發的技術。有時,該技術受專利保護。由於標準要求設備使用特定技術,因此符合要求的設備必然會侵犯覆蓋納入到該標準中心技術的專利中的某些權利要求。這些專利被稱為“標準必要專利”,參見IEEEBr.13-14。
標準必要專利存在兩個可能會阻礙標準廣泛應用的潛在的問題,即專利劫持和許可費堆疊。當企業被鎖定使用一項標準之後,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要求過多的專利費時就存在專利劫持。當一項標準涉及許多專利(可能成百上千)時,就可能會出現許可費堆疊。如果公司被迫向所有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支付許可費,則許可費將彼此“堆疊”,並且可能總和過多。為了幫助減輕這些潛在的顧慮,標準制定組織在發布標準之前通常會尋求專利所有人的保證。例如,IEEE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所有人保證,他們將以RAND條款向無限制數量的申請人發放許可,參見IEEEBr.16-18。
B.Ericsson的標準必要專利
Ericsson聲稱,所有涉訴專利都是IEEE802.11(n)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Ericsson曾通過提交給IEEE的保證書承諾,以RAND費率對其所有802.11(n)標準必要專利提供許可。Ericsson在其保證書中承諾“在確實沒有不公平的歧視的合理條款和條件下向全世界不限數量的申請人以合理費率頒發許可”,參見聯合附錄(以下稱“JA”)17253。各方同意該承諾對Ericsson具有約束力,還可以參見IEEEBr.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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