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與體系:古典哲學基礎上的德國刑法學新思考(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9725174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米夏埃爾‧帕夫利克
譯者:趙書鴻
出版日:2018/08/01
裝訂/頁數:平裝/289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當代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法哲學家。德國弗萊堡大學刑事法研究所所長。弗萊堡大學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教授。帕夫利克教授研究領域為刑法基本理論,其法哲學研究興趣主要集中在17至19世紀,尤其是德國唯心主義哲學。
趙書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研究領域為德國刑法學基本理論。出版德文專著一部,發表德文論文一篇。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若干,翻譯德文論文和專著若干。
序
前言
一
眾所周知,法和權利是兩件事。為了說服他人,尤其從自己的法律意見出發來說服相關法院的判決,這需要一定的論據。主要傳遞了法律文化的法教義學展現了被激起論證的文化。每個人都願意以方法論上有條不紊的方式對某一案件或類似案件中的問題給出正確的回答,作出自己的貢獻。與其他實用性科學相比,法教義學的特殊地位並非因為他們的研究毫無結果,而是因為他們應當決定執行國家的強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教義學的責任尤為重大,因為刑罰是法律體系中最普通和最嚴厲的懲罰。因此,刑法教義學的任務就是盡可能地說明,在哪種條件下,公民應當被迫接受刑罰的惡。
但是,什麼才是一個好的根據呢?這不僅是元教義學上的問題,也是元實證上的問題。之所以說它是元教義學上的問題,是因為它適合評價教義學上論證的好處。另外,它屬於元實證上的問題,這是因為它不可避免地超越了實證法和熟悉的解釋方法。即使只有這種考慮與刑法教義學具有相關性(順便提一下,這些相關性也可以追溯到那些通常決定實證法的方法論路徑,尤其是對刑法總則中幾個條文的大膽肯定),那麼我們還是不能借助實證法來證明這個決定是合理的,否則就會糾結於一個明顯的迴圈結論。
最終,任何刑法教義學上的論證都是在內容和方法論上的假設,而這是辯論者從超脫教義的話語實踐中得出的。個別的教義學者並不會經常意識到他論證所使用的深層次的結構。在教義性的日常生活中,這是不可避免的,但倒也無害。然而,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會導致刑法教義學堅持諸如法益理論和不法與責任分離這樣的立場,其基礎已經被哲學和社會自我認識的進步所淹沒。因此,刑罰及其先決條件並不比根據它們當時的標準更具有說服力。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刑事法律科學需要一門分支學科,其確保所描述的接受過程能夠以反映出來的形式得以實施。根據我的理解,這個學科就是一般的犯罪論。它首先揭示了刑法教義學普遍爭論的深層結構,同時也評價了其說服力。然而,一般犯罪論的批判功能只是對其體系上至關重要的建構作用不利的一面,概括一下,一個有哲學基礎,而且能夠反映所處時代自我認識的作為刑法上答責前提的模式會是什麼樣呢?
二
哲學家的態度讓人吃驚。他周圍的人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對他來說則是有必要解釋的問題。什麼是令人好奇的法哲學家呢? 我認為,首先,權力通過法的控制並不是文學專著和作品的唯一物件,而是在社會現實中能夠堅持自己,儘管其還不算完美。由這種好奇產生的法哲學,不僅與法的“概念”有關,而且還與法“觀念”有關,用黑格爾的話來說就是“塑造世界現實”的概念。因此,法哲學家不能只是滿足於對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的說明; 他還必須能夠說明如何贏得並保持其影響現實的力量。
康得仍然堅信,法秩序的維持完全可以通過國家機關系統來實現,這抵消了人們的自私傾向。公民守法的動機並不是關鍵。因此,國家建設的問題“即使對於像魔鬼一樣的人(如果他們只有理智的話)也是可以解決的,這聽起來也很難”。正如英國犯罪學家大衛·加蘭指出的那樣,這種觀點有時幾乎成了“超現代”的教義,但這並不準確。由於像魔鬼一樣的當權者只能採取強制的手段,因此提供合法解決方案的必要條件就是存在一個強大而廣泛的強制機制。但是,這種建構的代價卻非常高昂,包括一個全方位的監控系統。費希特明確地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當面對設計一個獨立于公民道德的法律制度的任務時,他推薦了這樣一個國家,其“員警……幾乎知道每個公民在一天中的每個小時,在什麼地方都做了什麼”。但是,這不僅會破壞公民自由,還會使國家的組織能力負擔過重。這實際上會使他對監視的渴望窒息。
因此,如果合法行為對絕大多數法共同體成員來說都是能夠自己理解的,那麼法秩序的強制性成本就只能保持在可接受的水準。如果他們在法律領域內的重要性和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照顧,那麼從長期來看能期待的也只有這一點了。在先進的工業化社會中,這些關切最重要的是要保障人身自由的願望。因此,我認為法律的主要任務,尤其是刑法,就是保障公民能夠根據自己的理解來生活。儘管國家及其刑法確實無法保證每個人的生命安全,但刑法能夠做到的是:在嚴格的互惠條件下,使個人能夠擺脫恐懼和壓倒性的外在決定從而能夠形成自我的存在。
因此,每個公民刑法上的基本義務都是為維護現有的自由狀態而作出貢獻,而懲罰則是對違背這一義務的回應。違法行為由於違背了一切合法性的基本原則,只有以履行義務為代價才能獲得有保障的自由,因此他必須確信,享有自由與協作履行義務之間的不可分割性得到了確認。正如我試圖要說明的那樣,從這個架構出發,我們可以構建一個符合時代的犯罪論架構。
三
以上評論簡要概述了本書所選議題的範圍、目的和內容。這些能夠在中國刑事法領域內得以討論,需要感謝我的同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趙書鴻博士提供的機會。正是他提議了這個項目,並以他巨大的個人投入使之成為可能,我非常感謝他的大力支持。同樣,我非常感謝以下譯者的貢獻:隗佳、李源粒、李倩、馬寅翔、潘文博、王志坤、袁國何、鐘豪峰、周子實、陳璿、趙書鴻。西班牙哲學家奧特加·伊·加塞特(José Ortega y Gasset)曾經把翻譯描述為“無望的烏托邦式的努力”。儘管如此,或者說正是由於這個原因,“這一充滿才智的工作”才極大地開拓了我們的精神道路。我希望,中國讀者能夠認為我的思考至少是對自己精神道路的一個適度延伸。
Michael Pawlik
2017年12月於弗萊堡
(趙書鴻譯)
目次
目錄
前言
一、哲學對於一般犯罪論的功用
二、為生存而競爭
——一般犯罪論創新的進化論考察
三、“最近幾代人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教義學進步”
——評刑法中不法與責任的區分
四、對神聖的刑法保護
五、體系思維是刑事法律科學的挑戰
六、對預防理論刑罰正當化論據的批判
七、刑罰還是危險防禦
——刑罰理論論壇前的德國國際刑法原則
八、犯罪行為,一種法益侵害嗎
九、公民的責任
十、公民參與義務的違反
十一、恐怖主義分子與其權利
——對現代恐怖主義法理論上的分類
十二、《德國航空安全法》第14條第3款
——對禁忌的突破
十三、利用他人組織瑕疵的欺詐
——論“錯誤記賬”和相關案例中根據《刑法典》第263條的風險分配
譯者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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