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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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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

商品資訊

定價
:NT$ 350 元
優惠價
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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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可得紅利積點:9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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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 司法院大法官謝銘洋教授撰文推薦!

老師用國家考試的題目來做為小考考題,侵害著作權嗎?
補習班可以直接翻印公開發表的著作嗎?
101建築物好漂亮,拍照做紀念會違法嗎?
著作權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如果您有以下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著作權的定義、使用範圍,到著作權的周邊保護、合理使用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著作權法的專家!

謬論一
Q:明明知道是盜版的光碟,還去購買,是否侵害著作權?
A:沒有,只是單純持有盜版光碟是沒有侵害著作權的!

謬論二
Q:在夜市販售日本的盜版光碟,沒人來告就不會被抓?
A:錯,著作權法關於涉及「光碟」內的違法重製罪、散布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謬論三
Q:喪家自己在喪禮播放正版音樂要取得公播權授權嗎?
A:不用,此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的活動,不構成公開演出,禮儀業者播放則否。

謬論四
Q:出版社收到作者投稿,認為內容不佳,可以隨意刪改投稿者的創作嗎?
A:不行,作者對於著作擁有禁止不當變更權,除非經過作者同意。

謬論五
Q:自己掃瞄老照片放到網路上,被他人拿去使用,可以告他侵害製版權嗎?
A:不行。製版權只適用在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照片屬於攝影著作,不在適用範圍。

作者簡介

鄧湘全

學經歷:
˙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風傳媒專欄作家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華民國青創學院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法律生活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洪國華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蘋果日報專欄作家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



從資訊化社會的面向加以觀察,彰顯資訊化社會的價值,乃是「資訊」這個無體財產,特別這些資訊能夠成為產業利用的生產工具時,更是如此。所以說,關於無體財產權,先進國家均透過各種政策或法律,不遺餘力地加以保障。

現行智慧財產法令,比起過往對不動產、珠寶等有形資產的保護,毫不遜色。因此,近年美中貿易大戰,智慧財產權被認為是重中之重的理由,其來有自。相較於歐美、日本等國家,台灣尚未成為以資訊為生產工具的先進國家,然而對於各類智慧財產權的重視,預料將成為政府未來施政的重點方針。特別是許多新興科技、影視文化、內容產業等等,都涉及到各式各樣智慧財產權議題,及最新型態無體財產權變化,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若未能與時俱進,將阻礙這些產業的創新及發展。此故,對於智慧財產權一般概念之法律理解,是政府及人民法治教育必須加以重視的一環。智慧財產權法令運作的良窳,影響國家未來經濟發展甚鉅,輕則權利遭剽竊而落後他國,重則產業界看不到利基,而不願研發或創新,重要性不言可喻。

觀察各類智慧財產權,相較於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植物種苗、地理標示等等,多具有高度產業利用之性質,著作權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接觸密度也較高。本書特別以著作權法出發,從著作權的產生、歸屬、範圍、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到新科技的影響與法律救濟,逐步描述我國整部著作權法律輪廓。希望以淺顯易懂的說明,將艱澀難懂的法律用語,藉由案例式講解,與相關函釋和判決的延伸,讓一般民眾可以輕鬆了解;若為專業智財工作者或公司行號,亦得以本書為參考工具,及對應業界所面臨到的各類著作權法問題。

本書的出版,除了感謝書泉出版社與陽昇法律事務所同仁大力支持,更有幸受教於法學大師李茂生教授與謝銘洋教授,感激二位教授對於作者法哲學與智財知識的啟蒙,若無兩位恩師支持,本書不可能完成,也期待本書對於著作權法普教育的推廣,能有一丁點的貢獻,乃無忝吾師之教誨。

目次

PART1 著作權法總則
Q1 著作權的定義
Q2 著作權的主管機關
Q3 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Q4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Q5 行為能力與著作權法的保護
Q6 創作人與著作人
Q7 著作權登記與保護
Q8 著作權轉讓
Q9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Q10 私人信件之著作權
Q11 藥品仿單或產品說明書之著作權

PART2 著作的定義
Q12 同人小說之作權法
Q13 書籍編輯之著作權
Q14 演奏古典音樂之著作權
Q15 法律條文之著作權
Q16 公文書與著作權
Q17 判決書與著作權
Q18 國家考試之考題與著作權
Q19 純文字的新聞事實報導與著作權
Q20 成人影片之著作權
Q21 小說的創意與著作權

PRAT3 著作與著作權人的關係
Q22 員工職務上之著作與著作權
Q23 實際創作與否與可否掛名著作人
Q24 公務員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Q25 公司或法人與著作人
Q26 被攝影者之著作權

PART 4 著作人格權
Q27 私人信件之公開
Q28 匿名著作之著作權
Q29 筆名發表之著作的著作權
Q30 出版社對投稿創作之刪改權
Q31 著作人格權之讓與
Q32 著作人格權保護之存續期間

PART 5 著作財產權
Q33 電視節目錄影之出租權
Q34 婚禮播放影片之授權
Q35 喪禮中播放音樂之授權
Q36 著作之翻譯
Q37 電腦遊戲之出租
Q38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Q39 著作財產權授權之侵權主張
Q40 共同著作之權利比例
Q41 共同著作之權利行使

PRTT6 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
Q42 著作被紀錄於法院判決書中
Q43 論文之網路公開授權
Q44 絕版書之重製權
Q45 時事報導之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Q46 小吃店播放廣播電台的音樂
Q47 網路廣播與公開傳輸
Q48 公眾場合之音樂播放行為
Q49 翻拍畫作於導覽手冊上之行為
Q50 補習班直接翻印公開發表著作之行為
Q51 圖書館館藏影片之外借與播放
Q52 戶外場合建築物之拍攝
Q53 電腦軟體之備份
Q54 輸入水貨的合法性
Q55 轉賣水貨的合法性
Q56 報紙社論之轉載
Q57 將動漫角色製作成商品出售
Q58 合理使用著作與取得同意

PART7 著作權之周邊保護
Q59 翻拍古代畫作之著作權
Q60 經掃描之老照片與著作權
Q61 影片開頭的著作權警示之移除問題
Q62 PDF檔防拷措施的移除問題
Q63 使用破解軟體玩遊戲之法律責任
Q64 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Q65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刑事告訴權
Q66 網路平臺直接刪除使用者上傳的盜版影片
Q67 網路平臺封鎖上傳盜版影片的使用者帳戶


PART 8 民事及刑事責任
Q68 作者死亡後之著作人格權
Q69 持有盜版著作與侵害著作權
Q70 觀看盜版影片與侵害著作權
Q71 使用未經授權軟體與侵害著作權
Q72 著作權法與告訴乃論之罪
Q73 出租盜版漫畫之刑事責任
Q74 將正版影片拷貝上傳網路平臺之行為
Q75 家用版軟體之使用範圍
Q76 以程式碼嵌入方式連結網頁及影片
Q77 於通訊軟體上分享影片連結之行為
Q78 員工侵害著作權時之雇主責任

PART9 附件:相關判決函釋

書摘/試閱

Q30 出版社對投稿者創作之刪改權
Q:出版社可以隨意刪改投稿者的創作嗎?
A:否。作者對於著作擁有禁止不當變更權,除非經過作者同意。

範例故事
魯魯米是狂熱公共知識分子,看到時事變化,常熱心撰寫文章,投稿報章雜誌抒發己見。有一次,看到某則司法判決荒謬不堪,相當氣憤,馬上提筆洋洋灑灑寫了3,000多字。從該案員警、檢察官、一審法官,一路罵到最高法院,認為從執法、偵查、審理到判決都荒腔走板,各段篇幅都引經據典,述明各種參考資料,可說字字珠璣,魯魯米寫完隨即投稿到閱聽率最高的某報。他隔天看到報紙,文章雖然刊了,卻遭報社大幅修改,讓讀者看起來以為魯魯米稱讚整起案件的處理狀況,從員警、檢察官、法官一路吹捧不已,讓魯魯米氣到差點中風,認為報社這樣修改他的文章太過分,根本是在謀殺他的人格。

說明解析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通稱「禁止不當變更權」或「不當改作禁止權」,舊著作權法則稱為「同一性保持權」,給予原著作人對於自己著作內容的掌控權,不允許他人以任何方式變更來損害作者的權利。
只是以報社或出版社來說,一定程度修正作者的稿子在所難免,所以雙方簽約時候會讓出版方有刪改權,以利出版作業。為了其他使用者的方便,前述著作權法第17條也限制在要有「侵害其名譽」的情況下,才會成立 。相較於舊法時代「同一性保持權」只說「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來得寬鬆,若是舊法時代的規定,無論修改之後有沒有影響原著作人名譽,只要原著作人不滿,使用者就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本則故事中,報社雖然通常都有在邀稿、徵稿啟示上保留自己的「刪改權」,但是刪改後的結果,仍然不可以扭曲原著作人魯魯米的原意,以至於侵害原著作人的名譽,一來是因為原著作人有可能認為修改幅度太大,最後拒絕發表,二來是前述徵稿啟示是出版方單方所擬,所以如果要求投稿者一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可能有違反民法第247-1條第3款:「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的情形。因為報社有約定「刪改權」,就此是否絕對不生效力,仍有爭議。原則上,沒有為涉及內容之修改情況下,作者要主張報社侵權,應有難度。然而,報社將魯魯米原本批評個案改成稱讚個案的修改方式,若完全扭曲魯魯米的本意,要主張無害於魯魯米的名譽,而沒有侵害「禁止不當變更權」,應有疑義。

法律小觀點
為尊重作者,著作內容不應任意修改,畢竟最後負擔文責的是作者本人。除非修改後與原著相去不遠,也無傷大雅,否則出版社或報社基於專業考量,認為有修改的必要,建議還是要將修改後的內容與作者討論,以避免後續可能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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