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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國的犯罪與刑罰:以《水滸傳》為素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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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國的犯罪與刑罰:以《水滸傳》為素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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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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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作品中發現法律,通過法律深化對作品的理解。《傳統中國的犯罪與刑罰》以宋代的法律制度為依據,以個案研究的形式對水滸故事展開細致的法律分析,力求展現宋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風貌。本書一方面,將有助於更直觀、更生動地理解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也會豐富我們對文學作品及其中人物的認知與理解。

作者簡介

張學亮,法學副教授,法律與文學寫作愛好者。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人學習中國傳統文化、培養人文素養讀本

跨界解讀,《水滸傳》中那些法律梗

《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刊載


目次

第一章 林衝案

 “白虎節堂”案

 刺配滄州道

 林衝休妻

 餘論

 第二章 楊志案

 花石綱案

 賣刀案

 生辰綱案

 第三章 武松案

 罪惡

 復仇

 刑訊

 餘論




 第四章 宋江案

性格分析

 案件分析

 餘論

 第五章 楊雄案

 潘巧云案

 裴如海案

 宋代僧道的法律規制

 餘論

 第六章 雷橫案

 白玉喬案

 白秀英案

 小衙內之死

 第七章 柴進案

 “柴進門招天下客”的法律分析

 李逵打死殷天賜案

 理想與現實的落差




 第八章 盧俊義案

 案件

 原告

 服刑地

 案外人

 餘論

 第九章 由《水滸傳》看宋代的社會治理

 參考文獻
 致謝

書摘/試閱

——武松浪跡江湖,嘗盡世間艱辛,在內心裡,他是非常渴望生活的安寧的。在柴進處,他與宋江分手,行至陽谷,因打虎成名,謀得陽谷縣都頭這一職位。於是,雖然近在咫尺,他卻停下了回鄉探望兄長的腳步,專心致志地把工作做好。即便面對兄長死亡的事實,他還是壓抑了自己暴躁的脾氣,理性地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問題的解決。這同樣說明,武松對一份安寧生活的留戀。這當然是一項正確的選擇,然而,他的錯誤在於,他沒有將正確的選擇堅持到底。既然一開始選擇“公力救濟”,那麼,在西門慶左右當地司法,自己難以通過正式途徑實現正義的情況下,武松完全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來合法地解決問題,且武松應該有很好的機會,因為東平府的陳府尹是一位清正廉明、富有正義感的官員。我們看到,在武松殺嫂後,陳府尹懷著對英雄的憐憫之心,全力幫助武松脫困。他甚至派人前往京城,打通了刑部等重要的關節。那麼,在陽谷難以使武大冤情得雪的情況下,如果武松將案件上訴至東平府府尹陳文昭處,案件很可能就會出現轉機。然而,武松沒有這樣做。或許是腐敗的社會讓他失去耐心,抑或內心壓抑的怒火衝破理性之堤,他拿起刀,手刃仇人,告別了他渴望的安寧生活。《六祖壇經》裡說:“一念愚即般若絕,一念智即般若生。”這是否是武松案件給我們的又一啟示呢?


——關於殺惜案(閻婆惜),在前文“武松案”一章中,我們已經作過初步的分析。宋江的供述是:不合於前年秋間典贍到閻婆惜為妾,為因不良,一時恃酒爭論斗毆,致被誤殺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緝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服罪無詞。這裡宋江當然是說了假話的。他辯論的重點是,之所以殺死閻婆惜,自己不是故殺,而是誤殺,且閻婆惜存在過錯。之前我們分析過,按照《宋刑統》的規定,誤殺的範圍是非常明確的,僅包括三種情形。所以,這裡,宋江其實是在論證自己的行為屬於“過失殺”。《宋刑統·斗訟律》“過失殺傷”條規定: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意思是說,凡過失殺傷人的,情有可原之處,各準按殺傷罪狀,依收贖的辦法來處理。更甚至,考慮到宋江、閻婆惜兩人的身份關係,一個是夫,一個是妾 準確地說,妾是不能“以夫為夫”的。因為“妾以夫為君,為家長,俗稱老爺,而不能以之為夫”。(關於妾的法律地位的更多了解,請參見〔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頁。按照《宋刑統·戶婚律》“夫妻妾媵相毆並殺”條的規定:……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過失殺者,各勿論。若采信宋江的口供,就“殺惜案”而言,宋江根本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宋江的辯護是非常高明的,一旦被認定的話,自己就會被無罪釋放。事實上,就像我們所知道的,該案的判決結果卻並非如此:……縣裡迭成文案,待六十日限滿,結解上濟州聽斷。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減罪,把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由此,我們看到,宋江的判決結果是被處以流刑。顯然,案件的承辦人員並沒有采信宋江辯護的意見。那麼,如此判決,是否準確地適用了法律呢?同樣依照“夫妻妾媵相毆並殺”條的規定:諸毆傷妻者,減犯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可知,殺妻者以普通人論,殺妾者則減普通人二等。那殺傷不具有妻、妾這種特定身份的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斗訟律”“斗毆故毆故殺”條規定:諸斗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由此,基於閻婆惜的身份為宋江之妾,且宋江又是以刃殺人,因此,應該在斬刑的基礎上,減二等作出判決,其結果應該是處流刑三千裡。此外,我們還應該考慮另外一個影響判決的因素,即赦免宋代的赦免頻繁且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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