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與法律的對話(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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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與法律的對話(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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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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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深入研究了人工智能對法律制定、法律應用所帶來的眾多挑戰,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第一部分探討了規制人工智能的相關基礎理論問題,並得出如下結論:在數據保護上,立法者有義務規范國家對數據的處理,規範人工智能的使用,從而盡可能保護基本權利。在個人自決上,應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手段予以回應自動決策系統的巨大風險。在透明度上,建議借鑒相關不透明決策系統的規制經驗。在反歧視上,需要從因果關係證明、弱勢群體概念等內容出發,對法律進行部分調整。在法律人格上,當智能代理人承擔類似老練僕人的功能時,就可以視為法律主體。第二部分從人工智能的具體應用領域出發,在具體場景中探討人工智能的規制,並探討了以下問題:在社交媒體中,越來越多地使用人工智工具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在法律科技中,重新構建法治並將其嫁接到技術之上的問題。在行政決定中,建立與機器學習算法相適應的內在規則問題。在智慧執法中,可問責性、非歧視以及法律執行問題。在金融市場中,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前景及其難題。在公共治理中,確定人工智能係統準則的問題。在稅收程序中,從風險管理系統的角度研究完全自動化稅收程序的問題。在醫療保健中,作為醫療器械的學習機器在監管中的角色、使用人工智能醫療系統時的醫患關係及責任問題。在競爭法中,人工智能會產生的默契合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卡特爾化的系統性傾向等問題。

作者簡介

編者[德]托馬斯•威施邁耶(Thomas Wischmeyer)

比勒費爾德大學公法和信息法助理教授,講授歐洲和德國憲法、行政法和法律理論。當前研究方向是信息安全及信息社會中的法。

 [德]蒂莫•拉德馬赫(Timo Rademacher)

漢諾威大學公法與新技術學科的助理教授,講授歐洲和德國的憲法、信息法。當前研究方向是大數據分析的監管框架。

譯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特聘副研究員韓旭至、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輝、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金楓梁、大連海洋大學法律與人文學院副教授王黎黎、中共上海市委黨校講師徐濤、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餘濤。

名人/編輯推薦

人工智能似乎已經顛覆了我們的日常生活,判斷其使用是否符合現有法律規範變得越來越困難。本書分析了人工智能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的事實和法律上的挑戰,討論了應對此問題的相關基礎理論,從具體應用場景出發提出了規制建議,旨在不抑制技術發展潛力的同時保留其可問責性、合法性和透明度。社交媒體、自動化決策、金融市場、公共管理、醫療保健……

十大應用場景,法律與AI同行。通過理論與具體應用場景的實踐分析,以求在機遇與風險中,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

目次

主編序/1

本書作者/1

序人工智能向善/1


論人工智能對法律與規制的挑戰

一、 人工智能的應用領域/2

二、 影響的程度/2

三、 法律問題/4

四、 治理模式/5

五、 通過數字善治以履行國家責任/7

六、 法律有效實施的障礙/14

七、 制度及規制的類型/17

八、 作為法律措施替代或補充的道德標準/22

九、 論跨國法的必要性/23

第一部分規制人工智能的基礎


章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的基本權利:

為技術創新和創新保護打開大門

一、 本章的目標:“打開一扇門”/38

二、 為什麼需要打開一扇門/39

三、 如何打開大門/44

四、 沒有不帶框架的門:立法者和法律學者的責任/50

章人工智能與自主:自動系統時代的自主決定

一、 簡介及實際應用/60

二、 自動系統對自主決定的潛在風險/63

三、 法律框架條件:個人自決/67

四、 法律回應的可能/69

章人工智能和透明度:打開黑箱

一、 引言/82

二、 通過獲取信息來產生知識/85

三、 通過解釋創造能動性/92

四、 未來之路/98

章人工智能與歧視:對歧視性系統的歧視

一、 引言/114

二、 歧視性系統? /115

三、 當前的反歧視法理論與人工智能/119

四、 走向知識創造的範式/125

五、 結論/128

章人工智能與法律人格:“部分權利能力”的引入

——德國法上的“部分法律地位”

一、 引言/137

二、 雙重困境/138

三、 德國的“部分法律地位”:部分權利能力的引入/145

四、 老鼠和機器/152

五、 結論/153

第二部分對人工智能的規制與通過人工智能進行規制


章人工智能與社交媒體

一、 軍備競賽和篩選偏差/164

二、 現象論/166

三、 社交媒體規制的概念/168

四、 保護性的社交媒體規制/169

五、 促進性的社交媒體規制/181

六、 結論/184

章人工智能與法律科技:對法治的挑戰

一、 引言/196

二、 應用領域/197

三、 “法律”與“代碼”之間的概念差異/201

四、 憲法框架/204

五、 “通過設計進行規制”的提出:一個平衡的方法/208

六、 結論/213

章人工智能與不確定條件下的行政決定

一、 引言/223

二、 衝突:機器學習對陣行政法/225

三、 挑戰:機器學習和不確定條件下的行政活動/229

四、 結論/244

附錄/245

章人工智能與執法

一、 引言:智慧執法/256

二、 智慧執法的現狀/257

三、 憲法框架/260

四、 三個主要的問題/267

五、 結論/273

章人工智能與金融市場:照常營業?

一、 金融市場中的人工智能/292

二、 對金融市場中人工智能進行監管的方法/298

三、 金融市場中人工智能技術的治理/302

四、 人工智能與金融市場:走向新的未來/307

章人工智能與公共治理:政府與公共

管理中的人工智能規範性準則

一、 德國政府與行政部門在人工智能治理準則設計中

面臨的挑戰/319

二、 參考點:倫理與政治的比較/323

三、 指導準則/324

四、 展望/330

章人工智能與稅收:全自動化稅收

程序中的風險管理

一、 引言/339

二、 法律基礎/339

三、 風險管理系統對人工智能的運用/343

四、 結論/346

章人工智能與醫療保健:產品和程序

一、 案例研究/353

二、 法律框架:《歐洲醫療器械法》概述/355

三、 醫療器械定義,德國《醫療產品法》第3條

第1款/356

四、 軟件作為醫療器械的市場准入監管/357

五、 軟件作為醫療器械進入市場後的監管/366

六、 前景/371

章醫療保健中的人工智能:醫生、病人和責任

一、 引言:醫學中的人工智能/385

二、 人工智能對醫學倫理學中醫患關係地位和

作用的影響/388

三、 人工智能對責任法中醫患關係地位和作用的

影響/392

四、 醫生在醫患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399

章人工智能對競爭法的挑戰

一、 引言/413

二、 人工智能/414

三、 人工智能與對競爭法的挑戰/415


簡目/444

譯後記/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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