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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審判:國民政府處置日本戰犯實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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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審判:國民政府處置日本戰犯實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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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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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為著名軍史專家劉統教授的又一部軍事力作,全面敘述1946-1949年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過程,全書分為六個部分,*部分從1942年倫敦成立聯合國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開始,敘述日本戰爭罪行調查的兩個階段以及戰犯確認和逮捕的過程;第二部分分10章詳細介紹十個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過程;第三部分為五個重要戰犯和上海集體審判日軍將領案的審判經過;第四部分介紹了四個重要涉外案件的審判;第五部分探討了審判的相關問題;第六部分附錄日本重要戰犯名錄和審判日本戰犯統計表。本書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成果。

作者簡介

劉統,歷史學博士。曾任職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研究院,大校,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教授。長期從事中國現代史、中國軍事史研究。著有《戰上海》《中國的1948年——兩種命運的決戰》《跨海之戰:金門•海南•一江山》《唐代羈縻府州研究》《決戰:華東解放戰爭1945—1949》《決戰:東北解放戰爭1945—1948》《決戰:中原西南解放戰爭1945—1951》。編著有《親歷長征:來自紅軍長征者的原始記錄》《早年:傳記、史料與回憶》。《戰上海》獲第十五屆“五個一工程”特別獎,入選2018年度中國好書;《決戰東北》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四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工程獎。

名人/編輯推薦

歷時四年、審判863名日本戰犯——本書使用大量未曾公開的一手史料,全景式揭秘抗戰結束後國民政府設立十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全過程。作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組成部分,這一次的“大審判”為中國人民伸張了正義,極大地豐富了國際法的實踐。對重建戰後世界秩序,維護世界和平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貢獻。

這本書是2015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研究”的終成果。
當年為什麼要研究這個課題?它的政治意義和學術價值何在?
這是一段長期被湮沒的歷史。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國抗日戰爭取得勝利。根據同盟國的商定,中國國民政府開始籌備戰後審判,成立“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擬定了《戰爭罪犯審判辦法》等文件,對日本戰犯進行逮捕、拘押和引渡。
從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國各地共逮捕日本戰犯2259人。在北平、沈陽、南京、廣州、濟南、漢口、太原、上海、徐州、臺北10個城市設立了專門審判戰犯的軍事法庭。從1945年12月至1949年1月共計審判日本戰犯863人,其中判處死刑139人,其余的判處無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證據不足釋放。
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中國國內審判作為東京審判的組成部分,積極提供證據,特別是南京大屠殺事件的揭露,為東京審判做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貢獻。
戰後對日本戰犯審判,是在英美等國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後,中國政府對日本戰犯進行的獨立審判。這對長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國人民來說,是一件宣示主權、伸張正義的重大事件。在沒有先例、沒有經驗的背景下,獨立進行如此大規模的國際審判,對中國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嚴峻的考驗。公正地說,國民政府的諸多外交、法律、軍事人員,在十分困難的條件下,盡力完成了這場規模浩大的審判,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但是,這樣一次重大審判,長時間內很少被提及,除了南京審判有相關研究外,其他研究成果微乎其微。至今沒有一部全面論述的著作,這是非常遺憾的。其歷史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政治方面。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一直不承認國民政府的對日審判。《選集》第四卷包含兩篇文章:1949年1月28日《中共發言人關於命令南京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華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和逮捕國民黨內戰罪犯的談話》和1949年2月5日《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條件必須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聲明》。將國民政府軍事法庭宣判岡村寧次無罪釋放斥為“出賣民族利益,勾結日本法西斯軍閥的犯罪行為”。因此,新中國成立後一直不承認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的合法性,甚至影響到東京審判的研究。致使這段歷史長期無人提起。
二、歷史資料方面。由於當年的審判均為軍事法庭操作,檔案文獻保存在當地軍事首腦機關。後來沈陽、濟南、徐州等地都經歷了戰爭,軍事檔案蕩然無存。除了南京和北京審判檔案外,其他城市審判檔案保存很少。這是造成研究困難的主要原因。
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日本開始侵略中國,到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中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受害時間長,傷亡損失的國家。但是日本侵華罪行,並沒有得到全面深入的清算和研究。在東京審判的法庭上,由於美國的主導,侵華罪行沒有作為日本首要的、重大的罪行予以深刻揭露。在中國受審的日本戰犯,由於取證和時間關係,國內政治和戰爭原因等,揭露出來的戰爭罪行也是有限的。還有許多罪行,例如對共產黨抗日根據地的掃蕩,在東北地區掃蕩抗日聯軍、鎮壓抗日人士的罪行,都沒有列入審判內容。因為當年的不深入和不全面,所以日本右翼會否認對中國人民犯下的戰爭罪行,甚至稱南京大屠殺為“虛構”,這引起了中國人民的強烈憤慨,也使中國學者深刻反思。
2011年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中心成立以來,重視基礎歷史資料的整理和研究,陸續影印出版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80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證據集成》50卷等基本史料和一批海內外研究著作。中國審判是東京審判的組成部分,隨著東京審判研究的深入和發展,中國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作為一個獨立課題,已經具備了研究條件。
深入全面開展對日本戰爭罪行和審判的研究,是一個具有重大政治和學術意義的課題。通過具體的、實證的研究,揭露日本軍國主義的侵華罪行,弘揚民族正義,使中日兩國人民永遠牢記歷史教訓。對日本右翼否認侵華罪行,是有力的回擊。
作為一項填補空白的研究,本課題的目的在於:
1.全面還原當年審判日本戰犯的全過程。對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十個法庭進行全面的史料整理和研究,再現當年的審判情況。
2.運用法學和歷史學的方法研究審判過程中對日本戰爭罪行的認定、取證、量刑、判決等細節,對當年的審判進行全面評估。
3.研究審判過程中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缺憾、教訓,總結歷史經驗。
4.尋找挖掘新史料,對當年審判沒有涉及和沒有深化的日軍侵華罪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論證。
5.與東京審判和其他亞洲國家法庭對日審判進行全面綜合研究,特別是中國審判與東京審判的配合,證據和證人的提供,甲級戰犯和乙、丙級戰犯罪行的清理,在更廣闊的範圍內清理日本戰爭罪行。
經過五年的艱辛努力,現在完成的這部著作,給讀者提供了什麼?
,全面敘述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過程。從聯合國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的發起,到中國的參與,法規法律的制定,戰爭罪行和戰犯的認定,都反映了中國與國際反法西斯同盟的配合與合作。本書全方位記錄中國法律工作者迅速與國際接軌,實施對幾千名日本戰犯的甄別、逮捕、調查,以及十個軍事法庭審判的全過程。從這些具體的情節中,讀者能感受審判日本戰犯經歷的曲折過程,獲得的成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雖然有諸多的不盡人意,但是它體現了中國人民對日本侵略戰爭罪行的聲討和清算,伸張了正義,懲罰了邪惡。在這些方面,本書都做了開創性的研究,讓讀者對這段重要的歷史過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
第二,保留對日審判的原始面貌。過去我們對這段歷史了解甚少,因此在研究、寫作過程中我盡可能保存原始文獻。我查閱了大量的歷史檔案,從這些起訴書、判決書、審判記錄、會議記錄、來往公文中,看到了審判過程的複雜性。更重要的是,每個判決書中都有受害的中國人的名字,這是直接的歷史記錄。例如上海日本憲兵隊軍曹倉拜伯次迫害愛國學者蘇甲榮案,蘇甲榮是五四青年,愛國的地理學家,在抗戰期間曾編繪具有抗日思想的《日本帝國侵華圖》,在書店發行。1944年7月,日軍憲兵倉拜伯次將蘇甲榮逮捕。在憲兵隊拷打、灌水,導致蘇甲榮肺部受傷,釋放後不治身亡。判決書把這個過程記錄得很清楚。如果我泛泛敘述,並不能準確地反映歷史原貌。所以我盡可能保留歷史文獻,大量引用了審判的原文。我覺得這些文獻既反映了審判的過程,也反映了審判定罪的法律依據,這些文書的起草和定論,都體現出審判工作者付出的努力心血。另外,我是研究歷史的,不是研究法律的。在敘述審判過程時,各個法庭在依法定罪方面,引用的法條,量刑的理由,都各有特色。我想,這些檔案都是很寶貴的資料,而且都是首次公布。保存原貌,一方面給後面的研究者提供手資料,另一方面也可以供法學專業和其他專業的研究者共享,為今後的深入研究創造條件。
第三,我寫這本書,不是為了激發歷史仇恨,而是為了實現人類保衛和平的共同願望。
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實現中日邦交正常化。在歡迎宴會上,周恩來總理語重心長地指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是中日關係的原則。我們不會忘記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和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罪惡。牢記歷史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它重演。中國審判作為東京審判的一部分,懲罰了日本戰犯,確認了戰後亞洲和國際和平的新秩序。這個格局至今仍然是維護亞洲和世界和平的基石。如果有人問我:寫這本書有什麼用?我的回答是:它是塊石頭,為中日友好和平奠基。如果有人敢翻歷史的案,不承認日本軍國主義的罪行,它就砸向那些右翼勢力,讓他們在歷史的證據面前閉嘴。我在東京****裡,看到廣州法庭判處死刑的日本戰犯崛本武男被押上刑場的照片和絕命書陳列在那裡,還有人為他招魂。這本書就是與日本右翼勢力針鋒相對,看看中國人是怎麼審判他們的戰爭罪行的。牢記歷史,保衛和平,絕不是一句空話,是要付出艱辛努力的。

目次

前.言 | 3

部. 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醞釀和準備
第1章.中國和聯合國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3
1942年倫敦成立聯合國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懲辦戰犯七項原則——中國強調日本戰爭罪行應從1931年“九一八事變”起算——確定戰爭犯罪證據調查原則——在中國本土犯罪的戰犯應依照中國國內法進行審判——王寵惠提議設置“危害
種族”罪
第2章.日本戰爭罪行調查:階段./.13
外交部牽頭調查日本戰罪工作——取證工作的困難——外交部官員訪問日軍南京大屠殺罪行外籍見證人——行政院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建立——鎮遠和平村與重慶戰俘收容 所——日軍戰俘集中營提供的《日軍罪行證明書》——階段罪行調查的成績與不足
第3章.審判法規的制訂與審判籌備工作./.44
《波茨坦公告》決定懲辦戰犯——中國決定懲治戰罪自1931年9月18日為起算日期——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懲治日本戰犯——中國國內法與國際法接軌——中國制定38項戰爭罪行——梅汝璈解釋三大罪行的定義——中國制定《戰爭罪犯審判辦法》及修正案
第4章.日本戰犯的確認與逮捕./.68
確定戰爭罪犯的原則——提出戰犯名單——裕仁天皇和岡村寧次未列入名單——《戰爭罪犯處理辦法》和《戰爭罪犯審判辦法》的制定——審判日本戰犯組織體系和運作流程——各地開始逮捕戰犯——設立十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辦理戰爭罪犯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司法解釋
第5章.日軍罪行調查:第二階段./.92
全國開始大規模日軍戰爭罪行調查——各地指導檢舉日軍罪行和調查罪證的法規——廣東反映調查取證的困難——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會同中國戰犯處理委員會到各城市調查取證——楊覺勇調查報告——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東北督導組工作報告——東南亞各國華僑控訴日軍暴行——中國政府制止英國秘密調查組的活動
第二部. 十個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過程
第6章.南京審判./.131
調查日軍南京大屠殺罪行——審判谷壽夫——谷壽夫執行死刑——審判“百人斬”案——高橋坦陰謀侵華案
第7章.北平審判./.169
憲兵罪行:山口利春案,華北交通公司路警特務班案,石川正一案,高貝勝案,橫山貞宗案,車均福、陳煥彩案,楊永志案,井部重郎案——日本特務案件:茂川秀和案,毛利兼雄案,本間誠案——經濟罪戰犯:白鳥吉喬案,日本商人販毒案,足立茂案——復審與改判:西村平八郎案,赤穗津正氣案,宮迫忠久案,三宅德太郎案——奴化教育罪:小山貞知案——井上正雄誘拐婦女案——三起臺灣人的無罪判決:藍振德、謝華輝、江文也
第8章.濟南審判./.228
青井真光與“新華院”戰俘集中營案——田中政雄與鳳凰公館案——武山英一與濼源公館案——岡平菊夫案——福田永助案——河村五郎案——廣田米藏案——無罪判決:神保信彥特赦案、米倉憲一案——不起訴案:酒井正常案、渡邊靜男案——兩起特殊判決:有野學、新榮幸雄
第9章.武漢審判./.356
憲兵罪行:宮地春吉案,伊庭治保案,田村二二男案,李炳華案——戰爭罪行:梶浦銀次郎作戰使用毒氣案,堤三樹男縱兵殃民案,柳川悌縱容部屬殺害平民案,伴健雄案——經濟案件:上田龜次郎等擾亂金融案,條岡規矩夫等掠奪中國物資以供日軍軍用案——日本間諜案:石神鐵山幫會間諜案——長谷川信男販毒案——無罪判決與改判案件:稗田幸男案,北川三郎案,河村重雄案,山內那助案
第10章.廣州審判./.408
憲兵罪行:吉川悟保案,木下尊裕案,兼石績案,小野乣案,萬田德二案,越南日軍憲兵集體兩案——臺籍戰犯罪行與處理——外交官罪行:日本駐廣州領事館拘禁中國平民案,岡泰藏強占美英駐廣州領事館財產案——戰爭罪行:平野儀一案,下河部憲二案,三國直福案——改判案件:中村明案,三田藤三案
第11章.徐州審判./.470
徐州憲兵隊集體傷害案——朝鮮籍日軍翻譯罪行——齊藤弼州案——無罪判決
第12章.沈陽審判./.491
平頂山慘案——憲兵罪行——奴化教育罪行——日本“開拓團”罪行——改判案件:坂井文七郎案,龜岡忠彰案——藤田勘一案
第13章.太原審判./.514
柿副善次案——中村秀夫案——塚越大三郎案——瀨戶山魁案——石崎茂一案——閻錫山對日本戰犯的寬容和留用日本軍人——太原戰役日軍被俘
第14章.臺北審判./.525
安武治雄案——平鋼久忠案——許丙案——調查戰爭罪行——加藤章案
第15章.上海審判./.542
上海法庭的組成——上海市民檢舉戰犯——憲兵罪行:米村春喜案,久保江保治案——殘害愛國人士罪行——富田德案——日本間諜內亂案:芝原平三郎特務案,伊達順之助(張宗援)組織偽軍案,中島成子(韓又杰)間諜案——日軍情報間諜案的無罪判決——張錫球販毒案——戰爭罪行:黑瀨平一案,內田孝行案,柴山兼四郎案——無罪判決:生田實雄案,櫻庭子郎案,森田豐造案——改判案件:曹星野多喜雄案,水上喜景案
第三部.重要戰犯審判
第16章.酒井隆案./.597
酒井隆與濟南慘案——酒井隆在“何梅協定”中的作用——酒井隆與香港大屠殺——作為中國審判範本的酒井隆判決書——槍決酒井隆
第17章.磯谷廉介案./.613
磯谷廉介的身世和經歷——對磯谷廉介的起訴及其申辯——在香港的罪行和追加起訴——岡村寧次為磯谷廉介求情——判處無期徒刑
第18章.田中久一案./.627
侵略華南的首要戰犯——起訴書——次庭審——罪證調查與追加起訴——美方的引渡與中方追回——田中久一死刑判決書——執行槍決
第19章.內田銀之助案./.645
天津逮捕押送北平——檢察官偵訊內田在山東的戰爭罪行——公審與法庭辯論——戰爭罪行責任的認定——無期徒刑判決書
第20章.上海集體審判日軍將領案./.662
國民政府確定日本戰犯名單——對八名日軍將領提出集體起訴——分別審判與不同量刑——實際審判日軍將領的統計和比例
第21章.岡村寧次的無罪判決./.679
侵略華北的首要戰犯——岡村寧次在日軍投降過程中對國民政府的配合——岡村寧次與何應欽的交往——岡村執行國民政府命令拒不向共產黨部隊投降——國民政府決定對岡村寧次從輕處罰——國人要求審判岡村——法庭布置審判——回避重要罪行的起訴書——法庭對岡村寧次的無罪判決——中共中央兩次聲明要求重審岡村寧次——對日本戰犯審判的敗筆
第四部.涉外案件審判
第22章.德國海斯間諜案./.712
美軍在上海、廣州破獲德國間諜案——美軍上海法庭對德國間諜案的審訊——日本和德國人的證詞——控辯雙方的討論——定罪與判決
第23章.李安東間諜案./.722
國民黨情報機關舉報李安東——對李安東的調查訊問——李安東自傳——日高機關與北平國際間諜網——日高富明為李安東開脫——北平法庭對李安東的不起訴處分——1951年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中的李安東間諜案——“炮轟天安門”事件——李安東死刑判決書——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外交斗爭與中美關係——“打掃乾淨房子再請客”與斗爭策略
第24章.貝安加譚間諜案./.769
義大利籍女子貝安加譚的婚姻和來中國——美軍情報機構對貝安加譚的指控——逮捕審訊貝安加譚——貝安加譚的自辯書——譚展超營救貝安加譚——國籍與管轄權的爭議——無罪判決——《鴉片茶》的神話
第25章.上海外國僑民集中營案./.788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對外籍僑民的監禁——上海的外僑集中營——起訴大寺敏、本田同——與國際法結合的法庭判決書——日軍集中營的不人道罪行——大寺敏、本田同罪行的分別認定——不應負罪責部分——外籍證人證詞的采信
第五部.審判的相關問題與結束
第26章.戰犯引渡./.815
國際間引渡戰犯公約——中美之間戰犯引渡——中英之間戰犯引渡——中法之間戰犯引渡——中國從日本引渡戰犯——中國向盟軍總部提交引渡戰犯名單——盟軍準備釋放日本甲級戰犯嫌疑人——引渡的請求與效果——國民政府決定慎重引渡戰犯
第27章.未審判罪行./.833
漏網戰犯:河本大作,齊藤美夫——華北日軍特務機構——日本特務潛伏山西和順抗日根據地調查——北平主要日本特務機關——日軍使用化學武器罪行——北畽慘案——黃崖洞戰鬥
第28章.審判結束與戰犯結局./.861
蔣介石對日本戰犯的“以德報怨”政策——監獄管理不善與日本戰犯的越獄——經費不足造成的困難——遣送日本戰犯回國——韓國臺灣戰犯轉送臺灣——“調服勞役”和假釋——朝鮮戰爭後戰犯的全部釋放
第29章.審判戰犯工作的成績與教訓./.875
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成績——審判統計與問題——日軍銷毀證據給審判造成的困難——法庭調查取證的艱難——日本戰犯拒不認罪——審判人員總結的經驗與
教訓
第六部.附.錄
日本重要戰犯名單./.891
中國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統計表./.925
後記:前事不忘,後事之師./.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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