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個性的張揚與受限
商品資訊
系列名:世界名家名譯
ISBN13:9789869964678
替代書名:ON LIBERTY
出版社:華志文化
作者:約翰‧密爾
譯者:陳書凱
出版日:2021/03/09
裝訂/頁數:平裝/224頁
規格:21cm*15cm*1.1cm (高/寬/厚)
版次:1
商品簡介
集古典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之大成,深化了啟蒙運動以來關於個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論述,是歷久不衰的經典之作。
密爾的《論自由》自問世以來一直是政治哲學乃人文思想領域內享譽至高的作品。密爾對自由的論證十分嚴密,其自由理論的結構和內涵是自洽的。
★《論自由:個性的張揚與受限》論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並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
★《論自由:個性的張揚與受限》被廣泛認為是自由主義理論的集大成之作,被高度評價為「對個人自由很動人心弦,很強有力的辯護」。
★社會狀態下個人自由的限度在哪裡?密爾在一個半世紀前給我們的啟示至今仍然沒有過時,密爾在本書中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賞心悅目地閱讀,希望每位讀者都能學有所得、學能所用。
作者簡介
十九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和經濟學家,從一定程度上說也是一個政治理論家,甚至還是一個政治活動家,曾長期在東印度公司供職,後來又做過英國議會的議員。在哲學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論自由》。
序
序言
《論自由》乃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這裡所探討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關於自由的意義,從古到今並不相同,本書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社會使用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手段或是道德壓制,都要以它為準繩: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
《論自由》主要從三方面論述了公民的自由權利:一、是論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二、是論個性自由;三、是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本書被廣泛認為是自由主義理論的集大成之作,被高度評價為「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作者認為自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思想自由、表達自由、出版自由等,追求個人趣味與志趣的自由,以及交往和相互聯合的自由。
《代議制政府》是密爾政治學說的另一部代表作,是其多年致力於議會改革而形成的政治觀點和實際建議系統化的結晶。這部有關議會民主制的經典著作,特點不在於論述政治理論的抽象原則,而在於論證了有關代議制政府的各種問題,這對英國和其他歐美各國政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大影響。
《論自由》被譽為「肯定人類個體的個性不可泯滅的價值優雅,意義重大,影響為深遠的宣言」,對它的解讀從出版時就一直處於辯論和爭議之中。書中論述了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並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
目次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第三章 論作為幸福要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第四章 論社會對於個人權威的限度
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引論
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宣揚所信仰的信念自由,那個與哲學必然性的意義相違背的自由與這個全然無關。這裡談論的是人民自由或者說是社會自由,也就是社會如何能將個人權力屬性和限度合法使用。幾乎沒有人會將這個問題用大眾化的方式提出,用常人的眼光加以討論就更罕見了,但不可否認的是它總是潛移默化地影響著當代人對行動的判斷,不久之後就會成為一個常見的社會問題。它並不是新鮮話題,從遠古時代開始就已經存在於人類之中並將他們歸類;不過在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之後,它也跟著進化了,它以新的形象展現出來,要求人們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從根源上解決它。
自由與制度間的硝煙,在耳熟能詳的歷史中早就得以展現,甚至是希臘、羅馬、和英國歷史中的特色。但在舊時代,這個鬥爭存在於君臣之間或者是有一定地位的臣民和政府之間。那個時候宣稱的自由,是為了反抗政府的暴虐統治。在人們的潛意識裡(希臘時代的平民政府除外),統治者想與其人民和平共處是不可能的。統治者並不一定是君主,還有實行管制的「獨夫」或者進行管制的一族或世襲階層,繼承或征討而來的權威得來毫不費力;他們也不會在意被統治人是否樂意,因為他們的地位讓人民不容置喙,不管權力者用何種方式進行壓迫,他們都沒想過要反抗。他們手握權力是理所應當的,但危險係數也是極高的;這是他們用以對付臣民的武器,就像可以用來對付敵人那樣。
就像一個族群裡,為了保護弱小免被殘害,就必然會有一個強者出來領導這個族群。但這個強者並不會因此停戰,他依然會不停地挑戰自己的族群,於是這個群體不得不一直處在防禦狀態。這時的愛國者,就是要在統治者的權力下為民眾爭取一定權利的自由,以自由的方式讓統治者受到限制。獲得這種限制性有兩種方式:
一、是擁有某些特權,就是有特定政治自由或權利的認可。如果統治者單方面強加干涉,就算是背信棄義;如果真的付諸了行動,那麼反抗或者部分起義就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二、是根據憲法制定一些限制性條約,敦促管治系統在制定一些重要措施時要遵守下列要求:群體或團體以利益為出發點考慮後且應允。以上兩種方式,第一種在歐洲列國運用後逼迫政治權力有了些許忌憚;第二種卻沒有什麼效果,所以要達到這種限制,或者在已經達到了最高程度還必須更加嚴格要求,這是愛好自由者的人們四處奔走的目標。歷史告訴我們,如果人們依然對一個敵人去攻擊另一個敵人的現象喜聞樂見,依然對一個可以制服現階段殘暴主人的人再次臣服,他們的渴望便不會超越現實。
但是,在前進路上漸漸進入了這樣一個時代:人們不再認為擁有獨立權力的統治者在利害關係上是必定要和自己相違背的。他們意識到,如果自己可以成為國家和政府的租賃者或領頭人,可以任由自己的意願來決定,那麼一切都會容易許多。他們知道只有在那樣的局面下,才能讓自己的權力得到保證,才能使政府的權力被限制而保證自己的利益。這個想透過選舉來決定統治者並且只能短期在任的新需求,慢慢變成了無處不在的平民政黨要專注的明顯目標,原來只是想要限制統治者權力的想法逐漸被這種新需求替代,且範圍廣泛。
伴隨統治者應由被統治者定期選擇這種思維的進步,有人認為,限制權力這方面無需過於看重,之前就有些分不清孰輕孰重。那原本應該是一種為了人民為了利害關係而反抗統治者的一種慣用手段。但現在這種手段行不通了,現在人民和統治者必須是統一的關係,統治者與人民的利害關係和信念應該是和諧統一的。任何人都要遵從自己的意志,不必擔心它會侵害本體。如果可以保證統治者民族認真負責的態度,並且遵從定期被撤換的結果,那麼整個民族是可以放心地將自己手中的權力交給他們的。
整個民族的權力其實就是統治者擁有的權力,不過是用一種集中的形式更利於隨時運用而已。這種思維意識亦或者說是感性意識,在上個世紀崇尚自由主義的歐洲存在得十分普遍,而部分大陸至今仍佔著巨大優勢。現在的歐洲大陸,如果依然有人認為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可以被限制的,那麼他一定可以成為政治思想家中閃光的獨行者了。當然,如果他們認為某些政府沒有存在的必要就要另當別論了。如果在我們自己的國家,鼓勵這種情調的局勢一如當時,或許這種情調會一直延續到今天,且勢如破竹。
就像和人相處,與政治和哲學理論為伍都是一個道理,因為失敗而將所有的錯誤和弱點掩飾起來,一旦成功,這些都將曝露無遺。所堅信的人們可以任意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這個觀點,或許在平民政府還僅僅是在幻想中,或者只是在歷史長河的記載中顯現的時候,這個觀點確實如一條康莊大道。即便會出現一些短暫的脫離軌跡的情況,如法國革命那般,這個觀念也是雷打不動地存在的,因為這不過是少數篡竊者的無用之功,只能看作是抵制君主專制和貴族專制而突然爆發的一種暴力事件,平民政黨的永恆定律是不會允許這種變數存在的。
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民主共和國如約而至,覆蓋了大半個地球,成為了國民群體中最主要的力量之一;於是在這種影響深遠的現實監督下,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開始淪為被觀察和批判的對象。人們發現「自治政府」和「人民運用自身權力」這類說法,不足以表明實際。可以使用自身權力的人民和擁有權力的人民很難統一,「自治政府」也並不是真的可以自己管理政府,而是人人都會被其他人約束的政府。而宣導的人民意志,其實就是大多數或者一部分最活躍的人民的意志,也就是最多的抑或能讓自己成為多數人的意志。最終就會演變成,人們會強制要求自己也成為這一部分,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不輸於任何一種強制性壓迫。
如此,即便是要限制政府使用其本身的個人權力,那麼在掌權者對群體中得力的黨派應當擔負責任之時,也要充分保證其地位不動搖。這個看法不僅和思想家們的思維相吻合,而且和歐洲社會中,因自身利害關係與民主相違背而總是持有反對意見的重要階層的意願相契合,很快就有了它的一席之地;如今「大部分人的殘虐事件」已經被列入了政治思想的長鳴警鐘裡了,以便時刻注意防範。
與其他暴政如出一轍,大部分的暴政都是很可怕的,從最開始人們看到,到現在習以為常卻依舊覺得可怕,這是由於它透過公共權威來執行。可是善於思考的人會意識到,如果社會就是暴君的話,社會便會對組成社會的個人,集體地進行施暴,這樣一來施暴的手段便不會只限制於透過其政府官員之手來進行。社會可以而且也是在執行自身的詔令。如果它發佈的詔令是錯誤的不是正確的,又或者詔令中的內容是它不應該管理的事情,那麼它實際上就是在實施社會暴政;這一種社會暴政要比任何的政治迫害更加恐怖,雖然它的手段不是可怕的刑法,可是卻讓人無法逃脫,這是因為它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細節,奴役到內心本身。
所以,僅僅防範政府的保證還不行;對流行觀念和流行情感的施暴更要防範,所以,社會想要透過行政處罰之外的方法來將本身的理念和做法當成行為標強加在意見不同的人身上,來限制所有和它本身不一樣的個性發展,更嚴重的話,如果有可能,還會阻礙形成這種個性,這樣便可以強迫全部人都要按照它的範本去塑造個人傾向——所有這些,也必須要嚴加防範。對於集體意見合法干預個人獨立,也必須要有限制;要確定限制並且維繫這個限制不要被破壞,這可以讓人類事務一直處於最佳狀態,就和防止政治專制同樣道理,都是非常必要的。
雖然說這個命題在一般情況下可能都不會遭到異議,可實際上這個限制究竟要怎麼劃分是一個難題。換句話說,要怎樣讓個人獨立和社會控制兩者更加平衡呢?這便是一個幾乎讓所有事務都等待處理的問題了。所有對人們有價值的東西,都有賴於對其他人行動的限制。所以,一定要有一些行為準則,首先要透過法律來限制一些事情,但是一些不適合透過法律來限制的事情,則需要透過輿論來管理。
那麼究竟都要有哪些準則呢?這便是人類事務裡最重要的問題;如果將一小部分顯而易見的事情排除掉,那麼也算是解決掉一少部分問題。沒有哪兩個年代,或者哪兩個國家,解決這個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一個年代或者一個國家的決策,放在另外一個年代或者國家的話,就會顯得很奇怪。但是無論哪一個年代或者國家的人民,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都不會覺得有什麼難以理解,就如同是同樣的問題所有人的意見都不會一模一樣。如果要他們在其中得到公認的準則,這明擺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這種很容易出現的錯覺就是在習俗的魔力影響下一個事例。
關於習俗,不僅像俗話說的第二種天性,甚至會被誤以為是第一天性。當人類互相強加在對方的行為準則出現異議時,習俗在阻止這一情況出現時會產生決定性作用,因為對於這種問題,通常人們都認為沒有必要解釋理由,不管是一對一解釋,還是對自己解釋。因為人們都樂於相信,而且更容易受到追求哲學家性格的人的鼓舞而相信:在這種類型的問題上,他們的情感要比理性更好,所以理性似乎變得不再重要了。每個人內心裡的一種感覺是指導他們造就約束人類行為的實際原則,每個人都一定要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與此同時有著同樣感覺的人會很高興見到他們那麼做。是的,任何人都不會承認他的判定標準是來源於他的個人喜好;可是在行為問題方面,沒有任何理由作為依據,就只能算作是個人的抉擇;假設提出的理由只能夠作為其他人具有的類似抉擇的理由,那也只能說很多人喜愛而已。
可是在一個普通人眼中,假設他本人的抉擇和別人的一樣,那麼對於他在對道德、興趣、或者禮節方面的觀念來說,不但是一個令人非常滿意的理由,還是他全部理由當中的唯一;在他的宗教信條當中可能沒有清楚寫明這些觀念,但即使是寫清楚了宗教信條,最終左右他思想的仍舊是他本人的理解。由此可見,人們在讚揚或者貶低什麼的意見方面,依舊會受到他們在對別人行為的意願的各式各樣的理由的影響。可以左右人們的意願的原因,與規範人們在其他所有問題中的意願的原因是一致的,數量非常多。有些時候是因為他們的理性,有些時候是因為他們的偏見或者迷信;但絕大多數是因為他們的社交性的習慣,還有時候也是他們反社交性的喜好;是他們的嫉妒或者猜忌,是他們的傲慢自大或者輕視他人;但是最常見的是因為他們的私欲或者懼怕,換句話說就是他們合法或者非法的切身利益。
格外說明,假設哪一個國家當中有一個階級具有優勢,那麼這個國家的道德絕大多數都會來自於這個階級的利益和優越感。就如同斯巴達人和他們的奴隸赫勞特人之間的道德、殖民者和黑人奴隸之間的道德、君王和百姓之間的道德、貴族和平民之間的道德,甚至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道德,絕大多數都是建立在這種階級利益和優越感之上的;這種情況下滋生出來的情感轉過頭來又會影響優勢階級成員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假設之前擁有優勢的階級沒有了優勢,或者優勢不服眾,那麼當下流行的道德情感一定會有著厭惡優越感的意思。
另外,被法律或者輿論認同的行為準則,不管是可行還是不可行的,一定有一個重要的、決定性的理由,就是人類對於他們現在的主子或者他們所信奉的神靈想像出來的喜歡和討厭的奴性服從。即使這種奴性服從是出於私欲,可是並不是虛偽的;它衍生出一種非常真實的憎惡感,它致使人們將術士和異端者燒死。在其他很多較低的影響力當中,社會普遍的和明顯利益在道德情感的引導上也具有一分,而且還是能夠產生很大作用的一分。可是與其說這是因為理性和社會切身利益,倒不如說是因為社會利益而產生的愛與恨。這種愛與恨幾乎不會影響到社會利益,可是在建立道德規則方面,則會發揮很大影響。
由此可見,真正能夠起決定性作用的,在法律刑罰和輿論支持下要求人們遵守行為準則的主要因素,依舊是社會的喜好和厭惡,或者是社會裡擁有勢力的部分的喜好和厭惡。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在社會當中,一些思想和情感上都具有優先地位的人,也從來沒有在原則方面進行過攻擊,即便他們在某些細節方面會與它發生矛盾。他們甘願去研究社會的喜歡和厭惡,也不願意去質疑社會的喜歡和厭惡是不是會變成管理個人的法律。他們寧可在他們對異端學說的某一些特別的論點上去扭轉人類的情感,也不願意去和異端行為抗爭,維護自由。
在各個地方也有一些人按照原則採取了較高的立場,並且一直堅持著,這種情況只出現在宗教信仰方面。這種事情在很多方面都具有教育意義,在道德情感容易犯錯方面,不得不說這是一個很好的例證;例如神學家的憎惡,對一個真誠執著的人來說,道德情感是最清楚的事例之一。那些率先打破一統教會枷鎖的人,一般都像那個教會那樣,容不得宗教有歧異。可是一旦衝突的高潮過去了,任何一派都沒有完全取勝,這個時候每一個教會或者教派都只能降低自己的希望,來守護住原有的陣地,而那些少數派看到自己已經沒有希望成為多數派時,便會被迫請求多數派允許他們有分歧。
所以在這場戰爭中,基本上只有這個戰爭中,個人反對社會的權利在原則的立場上被認可,而社會想用權威來壓迫異議者的要求被公開後,才會受到爭議。那些為世界創造享有宗教自由的偉大作家們,大部分都主張良心自由是不可以被廢除的權利,而且堅持一個人絕對不需要為自己的宗教信仰向別人作做出任何說明。
人類總是在與他們相關的事情上報以自然而然的不寬容。導致真正的宗教自由很少能夠出現,除非是把那些實在厭倦了神學之間相互爭吵不休,而對宗教採取漠不關心態度的人也算在宗教自由的範圍。就算在一個號稱最為寬容的國家,在所有宗教人士看來,寬容的義務總是有其固定範圍的。有的人對於宗教政府方面的不同意見可以容忍,但是對宗教教條的不同理解這無法包容;有的人可以寬容所有人,但惟獨對於天主教或一神教徒深惡痛絕;有的人的寬容範度則僅限於有宗教信仰的人;還有的人儘管寬容已經到了最大化,但是遇到信任上帝和信任彼界相關的問題時,就無法接受了。我們可以這樣說,整體來說,在多數人的意見依然很強烈的地方,大多數人還是會被多數人的傾向所影響,從而會去服從。
儘管因為由於一些特殊的政治歷史情況,英國和歐洲其他大多數國家比起來,相比較於法律的約束,輿論的約束更加強烈。立法權和行政權對於任何個人行為的直接干涉,都會引起人們的強烈嫉恨;而這種感情的產生,與其說是因為人們對於個人獨立被嚴重干涉而嫉恨,不如說是人們一直以來都把政府機構看作是與人們利益相反的對立。幾乎沒有太多人能夠感受到,政府擁有的權利其實就是他們自己擁有的權利,政府發佈的意見其實就是他們自己的意見。
如果他們真的明白了這一點,個人自由就會受到政府方便的侵害,就像被輿論侵害一樣。然而,只要法律開始嘗試去影響和控制現在還沒有被法律控制的事情,就會引起人們的普遍反對情緒,而從來不會去想那些事情是不是本來就應該在法律的合理範圍內;這樣的一種情緒,就當前來說還算健康,儘管在具體事件的利用上也會被誤用,但是總還是會有事實作為其依據的。
當前人們對於政府干涉個人行為究竟是正當還是不正當並沒有確定的、公認的原則,更多的時候僅僅是依據個人抉擇來判斷的。有些人總是會唆使政府去做那些在他們看來的好事,或者承擔某種災禍;有些人則寧願這樣的災禍由自己承擔,也不希望自己的任何個人事務摻雜了對政府干涉的忍受。對於任何特定的事情,人總是習慣性地選擇一邊來站。而他們所依據的理由,或者是他們主觀情感上的下意識的決定,或者是根據在他們看來政府擬議的事情究竟是利是弊的程度;又或者根據在在他們看來政府的做法是不是他們希望看到的樣子;他們對於政府應當去什麼很少會持有一貫的觀點。
在我看來,因為我們對於政府對於個人行為干涉程度沒有確定的、公認的原則,所以一件事情無論是站在這一邊或者是對立面的人常常都在犯著同樣錯誤;人們總會或者過度地希望政府對個人生活介入干涉,或者對於任何干涉無論適當與否都一貫加以譴責。
本書就是要對此建立出一條簡單而準確的原則,對於所有社會對於個人行為的干涉或者控制,無論是基於法律懲罰的物質手段還是基於道德壓力下的精神譴責,都要嚴格遵守的一條原則。這條原則就是:人能能夠對於其他個體或者集體的行為自由進行干涉的唯一目的就是自我防衛。
也就是說,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如果說我們有正當權力使得一個人不按自己的意願行事,只能建立在阻止對於他人危害的基礎上。這種行為如果說僅僅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是物質上的利益或者是精神上的享受,都不能夠作為有效地理由。
我們不能用任何理由去強迫一個人做什麼事情或者不做什麼事情,無論這樣的理由是為了他好,還是能夠讓他高興,或者是在他人看來這樣是正確的或者是明智的選擇;這絕對是不是正當的選擇,如果真的是基於這樣的一些理由,我們可以跟他解釋,辯論,規勸,說服,甚至是向他懇求,這些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絕對不能夠施加任何強迫和威脅比如告訴他如果不這樣就會受到什麼傷害等。這種強迫要成為正當的理由,除非他的行為危害了他人。任何一個人的任何行為,只有對他人有影響的情況下才需要對社會負責;對於那些僅僅跟自己有關的部分,他是具有絕對的自由的。在這些方面,他對於他的心,他的身體,都是唯一的最高主權者。
我們談論的這樣的原則,是建立在那些心智和能力都已經達到成熟的人的基礎上的,而不針對那些孩子,或者那些未成年人。對於那些自身行為還需要他人照顧的人,不僅僅需要防禦外來的傷害,對自己的行為也需要加以防禦。所以同理,對於那些自身尚屬於未成年狀態的種族所表現出來的種種落後狀態,我們也可以暫時擱置不談。
人類在前進的歷史進程中,早期時困難重重,人們解決困難的手段也十分單一,沒有太多的選擇;所以,一個敢於開拓的統治者,為了達成一定的目標或者會不得已而使用任何的方法。專制政府就是用來治理野蠻人最合適的政府形式,只要其目標是為了讓他們的人生有多改變,那麼任何能夠有助於該目標實現的手段都可以認為是合理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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