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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2009年頒佈《侵權責任法》, 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這本身就是一一個重大創新。在此基礎上,《民法典》 設立第七編“侵權責任”。本編共分為十章 ,95條,按照總分結構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民法典分則的體例結構是按照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進行編排的,所以,侵權責任編是分則的最後-編。 在整個侵權責任法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基礎,在權利遭受侵害後,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濟體系,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書第二版修訂, 主要圍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主要內容展開,全緬介紹這一民事權利的救濟法。
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師從著名民法學者佟柔先生),“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新華社顧問。
序
侵權責任法的時代意義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2009年頒布《侵權責任法》,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這本身就是民法體系的重大創新。在此基礎上,《民法典》設立第七編“侵權責任”。本編共分為10章,95條,按照總分結構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民法典分則的體例結構是按照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進行編排的,所以,侵權責任編是分則的最後一編。在整個侵權責任法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基礎,在權利遭受侵害後,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濟體系,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這就意味著,權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濟,就會淪為一紙空談。要想避免權利成為空頭支票,法律在設定權利的同時,需要配以切實可行的權利救濟機制。而扮演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權責任法。在所有民事權利中,除合同權利主要由合同法來保護之外,其余類型的權利的保護都主要由侵權責任法來完成。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它有哪些具體特點和功能呢?
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益保護法
法治的核心就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民法典是權利宣言書、私權保護法,而侵權責任編集中體現了對私權的保障功能。它是通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來保障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法保障民事權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侵權責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債權之外的各種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股權、身份權等。保障私權就是要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如野蠻拆遷、網絡侵權、環境污染、公權濫用等。這些都表明,侵權責任法對權利的保障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權責任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權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如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這就可以積極應對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民事權益救濟問題。三是積極響應社會問題,強化對民生的保障。眾所周知,“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係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為了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07條增加規定了明知產品有缺陷應當采取而沒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懲罰性賠償。為了保障人們“頭頂上的安全”,我國《民法典》第1254條完善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它將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積極響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權利保護問題。民法典用4個條文規定了網絡侵權及其責任。這些條文引入了“避風港規則”“反通知規則”等,響應了互聯網時代權利保護要求。五是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明確了生態修復的法律責任,對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規則為維護生態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①侵權責任法體系越完善,對權利的保護越充分。民法典堅持民本,保障民權,維護民生,為實現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定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只有切實保護私權,才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
一、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難以預測,各種危險事故頻發,時刻威脅著人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如英國學者弗萊明所言:“工業活動、運輸工具等與現代生活密切聯繫的活動造成了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毀損,導致人類資源的流失。侵權法律規範的主要任務轉變為調整損失和分配損失,其已經成為社會安全體制的一部分。”②事故發生以後,法律需要考慮的重心是如何向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所以,現代侵權責任法的重要趨勢就在於,從傳統的以制裁行為人的過錯為中心,轉向以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為中心。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理念,以保護人、關愛人、關心人為目標,通過各種方式強化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保護。民法典各分編先列舉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繼承權,最後以侵權責任編結束和兜底,其體系構建整體上堅持了從權利到救濟的思路,也彰顯了全面救濟受害人的價值理念。在具體制度方面,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第一,歸責原則多元化。近代侵權責任法主要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財富的創造。而現代侵權責任法適應工業化大生產背景下對受害人救濟的需要,逐漸認可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過錯責任之外,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等歸責原則,在分則中,還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嚴格責任,充分體現了強化對受害人救濟的理念。
第二,建立了以損害賠償為中心的多種救濟方式並存的救濟模式。侵權責任編第二章章名為“損害賠償”,這表明侵權責任編的主要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但侵權責任編在損害賠償之外,還規定了多種預防性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第1167條),其目的就在於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和對損害的預防。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2009年頒布《侵權責任法》,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這本身就是民法體系的重大創新。在此基礎上,《民法典》設立第七編“侵權責任”。本編共分為10章,95條,按照總分結構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民法典分則的體例結構是按照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進行編排的,所以,侵權責任編是分則的最後一編。在整個侵權責任法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基礎,在權利遭受侵害後,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濟體系,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這就意味著,權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濟,就會淪為一紙空談。要想避免權利成為空頭支票,法律在設定權利的同時,需要配以切實可行的權利救濟機制。而扮演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權責任法。在所有民事權利中,除合同權利主要由合同法來保護之外,其余類型的權利的保護都主要由侵權責任法來完成。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它有哪些具體特點和功能呢?
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益保護法
法治的核心就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民法典是權利宣言書、私權保護法,而侵權責任編集中體現了對私權的保障功能。它是通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來保障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法保障民事權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侵權責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債權之外的各種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股權、身份權等。保障私權就是要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如野蠻拆遷、網絡侵權、環境污染、公權濫用等。這些都表明,侵權責任法對權利的保障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權責任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權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如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這就可以積極應對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民事權益救濟問題。三是積極響應社會問題,強化對民生的保障。眾所周知,“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係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為了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07條增加規定了明知產品有缺陷應當采取而沒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懲罰性賠償。為了保障人們“頭頂上的安全”,我國《民法典》第1254條完善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它將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積極響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權利保護問題。民法典用4個條文規定了網絡侵權及其責任。這些條文引入了“避風港規則”“反通知規則”等,響應了互聯網時代權利保護要求。五是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明確了生態修復的法律責任,對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規則為維護生態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①侵權責任法體系越完善,對權利的保護越充分。民法典堅持民本,保障民權,維護民生,為實現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定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只有切實保護私權,才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
一、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難以預測,各種危險事故頻發,時刻威脅著人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如英國學者弗萊明所言:“工業活動、運輸工具等與現代生活密切聯繫的活動造成了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毀損,導致人類資源的流失。侵權法律規範的主要任務轉變為調整損失和分配損失,其已經成為社會安全體制的一部分。”②事故發生以後,法律需要考慮的重心是如何向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所以,現代侵權責任法的重要趨勢就在於,從傳統的以制裁行為人的過錯為中心,轉向以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為中心。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理念,以保護人、關愛人、關心人為目標,通過各種方式強化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保護。民法典各分編先列舉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繼承權,最後以侵權責任編結束和兜底,其體系構建整體上堅持了從權利到救濟的思路,也彰顯了全面救濟受害人的價值理念。在具體制度方面,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第一,歸責原則多元化。近代侵權責任法主要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財富的創造。而現代侵權責任法適應工業化大生產背景下對受害人救濟的需要,逐漸認可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過錯責任之外,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等歸責原則,在分則中,還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嚴格責任,充分體現了強化對受害人救濟的理念。
第二,建立了以損害賠償為中心的多種救濟方式並存的救濟模式。侵權責任編第二章章名為“損害賠償”,這表明侵權責任編的主要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但侵權責任編在損害賠償之外,還規定了多種預防性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第1167條),其目的就在於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和對損害的預防。
目次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侵權責任概述
第一節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第三節侵權責任與侵權請求權的關係
第四節侵權責任的分類
第五節侵權責任的特殊形態
第二章 侵權責任法概述
第一節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節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圍
第三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侵權責任法的淵源
第五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第六節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三章 歸責原則
第一節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過錯推定責任
第四節嚴格責任原則
第四章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一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第二節損害
第三節過錯
第四節因果關係
第五章 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
第一節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概述
第二節侵權責任編中的減輕和免除責任事由
第三節過失相抵
第六章 數人侵權責任
第一節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共同過錯的內容
第三節教唆和幫助行為
第四節共同危險行為
第五節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責任
第七章 侵權損害賠償
第一節侵權損害賠償概述
第二節財產損害賠償
第三節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節懲罰性賠償
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監護人責任
第一節監護人責任概述
第二節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監護人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被監護人的公平責任
第九章 用工責任
第一節用工責任概述
第二節單位用工責任
第三節個人用工責任
第十章 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第一節定作人的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定作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十一章 網絡侵權責任
第一節網絡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單獨侵權責任
第三節通知規則與反通知規則
第四節知道規則
第十二章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第一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概述
第二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兩種類型
第五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第十三章 教育機構的責任
第一節教育機構的責任概述
第二節校內人員致學生人身損害的責任
第三節校外第三人致學生人身損害的責任
第十四章 產品責任
第一節產品責任概述
第二節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產品責任的減免事由
第四節產品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責任承擔方式
第六節投入流通以後的召回等義務
第七節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
第十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概述
第二節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第四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特殊情形
第五節好意同乘
第六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
第十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節醫療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特殊情形下的過錯推定責任
第五節醫療領域內的特殊產品責任
第六節侵害患者知情權和同意權的責任
第七節侵害患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責任
第八節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
第十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一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概述
第二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數個主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
第五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六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十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節高度危險責任概述
第二節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責任
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
第四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
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
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
第七節高度危險責任中的賠償限額
第十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第四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殊規則
第五節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節建築物和物件致人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建築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
第三節高樓拋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四節其他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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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侵權責任法的時代意義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2009年頒布《侵權責任法》,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創新。在此基礎上,民法典設立第七編“侵權責任”。本編共分為十章,95條,按照總分結構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民法典分則的體例結構是按照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進行編排的,所以,侵權責任編是分則的最後一編。在整個侵權責任法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基礎,在權利遭受侵害後,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濟體系,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這就意味著,權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濟,就會淪為一紙空談。要想避免權利成為空頭支票,法律在設定權利的同時,需要配以切實可行的權利救濟機制。而扮演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權責任法。在所有民事權利中,除合同權利主要由合同法來保護之外,其余類型權利的保護都主要由侵權責任法來完成。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其有哪些具體特點和功能呢?
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益保護法
法治的核心就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民法典是權利宣言書、私權保護法,而侵權責任編集中體現了對私權的保障功能。它是通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來保障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法保障民事權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侵權責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債權之外的各種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股權、身份權等。保障私權就是要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如野蠻拆遷、網絡侵權、環境污染、公權濫用等。這些都表明,侵權責任法對權利的保障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權責任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權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例如,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這就可以積極應對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民事權益救濟問題。三是積極響應社會問題,強化對民生的保障。比如,“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係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頭頂上安全”的重大威脅,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07條增加規定了明知產品有缺陷應當采取而沒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懲罰性賠償,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針對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行為,它將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積極響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權利保護問題。民法典用四個條文,規定了網絡侵權及其責任。這些條文引入了避風港規則、反通知規則等。這些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五是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明確了生態修復的法律責任,對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規則維護生態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 [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頁。]侵權責任法體系越完善,對權利的保護越充分。民法典堅持民本,保障民權,維護民生,為實現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定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只有切實保護私權,才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
二、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難以預測,各種危險事故頻發,時刻威脅著人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如英國學者弗萊明所指出的:“工業活動、運輸工具等與現代生活密切聯繫的活動造成了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毀損,導致人類資源的流失。侵權法律規範的主要任務轉變為調整損失和分配損失,其已經成為社會安全體制的一部分。”[ John Fleming:The Law of Torts ,4.ed.,Sydney,1971,Introduction 1.]事故發生以後,法律需要考慮的重心是如何向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所以,現代侵權責任法的重要趨勢就在於,從傳統的以制裁行為人的過錯為中心,轉向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為中心。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理念,以保護人、關愛人、關心人為目標,通過各種方式強化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保護。民法典各分編先列舉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繼承權,最後以侵權責任編結束和兜底,其體系構建整體上堅持了從權利到救濟的思路,也彰顯了全面救濟受害人的價值理念。在具體制度方面,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第一,歸責原則多元化。近代侵權責任法基本上僅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財富的創造。而現代侵權責任法適應工業化大生產背景下受害人救濟的需要,逐漸認可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過錯責任之外,還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等歸責原則,在分則中,還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嚴格責任,充分體現了強化對受害人救濟的理念。
第二,建立了以損害賠償為中心的多種救濟方式並存的救濟模式。侵權責任編第二章章名為“損害賠償”,這表明其主要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但侵權責任編在損害賠償之外,還規定了多種預防性的責任承擔方式(第1167條),其目的就在於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和對損害的預防。
第三,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領域,采用侵權責任、保險賠付、社會救助相結合的措施。在這些領域,通過多元化的救濟手段綜合運用,可以使受害人獲得及時、充分的救濟。例如,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以後,如果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則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難以填補受害人損害的,則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無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則由侵權人賠償(《民法典》第1213條)。
第四,侵權責任法采用多種責任形態,對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各種責任形態,如相應的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侵權責任編區分了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侵害人身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該編還進一步完善了獲利返還規則,在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受害人可以選擇主張就其損害進行賠償或者主張侵權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第1182條)。
第六,除侵權責任外,《民法典》還在物權、人格權等編中規定了獨特的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侵權責任的救濟方式與與物權編規定的物權請求權、人格權編規定的人格權請求權,可以形成有效的銜接,從而實現事先預防與事後救濟的配合。這就形成了絕對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編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有效銜接。
三、侵權責任法是損害預防法
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機能在於填補損害及預防損害”[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1冊,3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發生,侵權責任法必須在發揮事後救濟功能的同時,發揮事前預防功能。因此,當代侵權法的發展還出現了另外一個趨勢,即侵權法的預防功能在不斷增加。“停止侵害”“責任激勵”等損害預防機制也開始被引入侵權責任的形式之中。特別是互聯網對損害後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即可在瞬間實現全球範圍內傳播,損害將如覆水難收,受害人的權利很難恢復原狀,因而,在保護權利、救濟受害人的同時,因此,有必要通過“停止侵害”機制對侵權行為予以及時制止,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擴大化。
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第二章“損害賠償”中全面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又在第1167條規定了預防性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侵權責任編通過確立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的責任等制度,督促潛在責任人積極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避免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從而預防損害的發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產品責任中規定的關於缺陷產品的跟蹤義務和召回義務,環境侵權中的信息披露義務等,目的都在於防止出現嚴重的損害後果。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經驗,引入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等制度,以提高侵權成本,嚇阻潛在的侵權行為人,從而有效實現侵權責任法的預防功能。侵權責任編將損害預防與損害救濟密切配合、功能互補,起到了周密、系統保護民事權益的作用,能夠真正實現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權益保護法和社會預防法的功能定位。
四、侵權責任法是維護行為自由的法
在19世紀,侵權責任法曾以維護行為自由作為其主要功能,並因此產生了自己責任原則,該原則曾經成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這一時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任務在於平衡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關係。[ 參見[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權行為法》,5版,齊曉琨譯,4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嚴格地說,侵權責任法既是權利保護法,也是自由保障法。因為權利本身就是一種明確的行為規則,每個人只有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才有行為自由,行為的邊界即是他人的權利。所謂自由止於權利,就是指每個人只有在權利範圍內才享有自由,而不享有侵害他人權利的自由。也就是說,保護某人的權利,實際上也劃定了他人的行為自由的範圍,如果過度保護某人的權益,則會不當妨礙他人的行為自由。[參見陳舜:《權利及其維護――一種交易成本觀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頁。]尤其是在市場競爭中,對一方競爭者權益的保護,某種程度上就是對其他競爭者權利的限制,如何構建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關係,[ [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權行為法》(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盡可能地保障人們的行為自由,避免動輒得咎,也成為侵權責任法的重要任務。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保護民事權利的同時,也注重維護人們的行為自由,侵權責任編有效地銜接了各種權利在行使時的衝突,平衡了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受害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網絡用戶的發帖自由和網絡用戶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等等,旨在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關係。民法典之所以設置自甘冒險規則(第1176條),不僅是要對自願參加文體活動的受害人給予適當救濟,更重要的是鼓勵人們積極組織、參加各項文體活動,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展開。本編對教育機構對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責任,也有效兼顧了對受害人的救濟與教育機構為落實素質教育組織文體活動等,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在網絡侵權中,引入反通知規則,就是要網絡用戶為自己申辯的機會,避免過度限制人們網絡行為的自由。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規則,允許在因機動車一方的過失造成損害的情形下,減輕其責任,也旨在鼓勵人們相互幫助、綠色出行。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2009年頒布《侵權責任法》,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創新。在此基礎上,民法典設立第七編“侵權責任”。本編共分為十章,95條,按照總分結構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民法典分則的體例結構是按照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進行編排的,所以,侵權責任編是分則的最後一編。在整個侵權責任法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基礎,在權利遭受侵害後,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濟體系,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這就意味著,權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濟,就會淪為一紙空談。要想避免權利成為空頭支票,法律在設定權利的同時,需要配以切實可行的權利救濟機制。而扮演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權責任法。在所有民事權利中,除合同權利主要由合同法來保護之外,其余類型權利的保護都主要由侵權責任法來完成。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其有哪些具體特點和功能呢?
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益保護法
法治的核心就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民法典是權利宣言書、私權保護法,而侵權責任編集中體現了對私權的保障功能。它是通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來保障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法保障民事權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侵權責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債權之外的各種絕對權,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股權、身份權等。保障私權就是要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如野蠻拆遷、網絡侵權、環境污染、公權濫用等。這些都表明,侵權責任法對權利的保障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權責任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權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例如,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這就可以積極應對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民事權益救濟問題。三是積極響應社會問題,強化對民生的保障。比如,“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係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頭頂上安全”的重大威脅,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07條增加規定了明知產品有缺陷應當采取而沒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懲罰性賠償,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針對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行為,它將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積極響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權利保護問題。民法典用四個條文,規定了網絡侵權及其責任。這些條文引入了避風港規則、反通知規則等。這些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五是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明確了生態修復的法律責任,對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規則維護生態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 [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頁。]侵權責任法體系越完善,對權利的保護越充分。民法典堅持民本,保障民權,維護民生,為實現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定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只有切實保護私權,才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
二、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難以預測,各種危險事故頻發,時刻威脅著人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如英國學者弗萊明所指出的:“工業活動、運輸工具等與現代生活密切聯繫的活動造成了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毀損,導致人類資源的流失。侵權法律規範的主要任務轉變為調整損失和分配損失,其已經成為社會安全體制的一部分。”[ John Fleming:The Law of Torts ,4.ed.,Sydney,1971,Introduction 1.]事故發生以後,法律需要考慮的重心是如何向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所以,現代侵權責任法的重要趨勢就在於,從傳統的以制裁行為人的過錯為中心,轉向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為中心。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理念,以保護人、關愛人、關心人為目標,通過各種方式強化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保護。民法典各分編先列舉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繼承權,最後以侵權責任編結束和兜底,其體系構建整體上堅持了從權利到救濟的思路,也彰顯了全面救濟受害人的價值理念。在具體制度方面,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第一,歸責原則多元化。近代侵權責任法基本上僅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財富的創造。而現代侵權責任法適應工業化大生產背景下受害人救濟的需要,逐漸認可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過錯責任之外,還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等歸責原則,在分則中,還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嚴格責任,充分體現了強化對受害人救濟的理念。
第二,建立了以損害賠償為中心的多種救濟方式並存的救濟模式。侵權責任編第二章章名為“損害賠償”,這表明其主要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但侵權責任編在損害賠償之外,還規定了多種預防性的責任承擔方式(第1167條),其目的就在於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和對損害的預防。
第三,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領域,采用侵權責任、保險賠付、社會救助相結合的措施。在這些領域,通過多元化的救濟手段綜合運用,可以使受害人獲得及時、充分的救濟。例如,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以後,如果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則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難以填補受害人損害的,則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無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則由侵權人賠償(《民法典》第1213條)。
第四,侵權責任法采用多種責任形態,對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各種責任形態,如相應的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侵權責任編區分了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侵害人身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該編還進一步完善了獲利返還規則,在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受害人可以選擇主張就其損害進行賠償或者主張侵權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第1182條)。
第六,除侵權責任外,《民法典》還在物權、人格權等編中規定了獨特的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侵權責任的救濟方式與與物權編規定的物權請求權、人格權編規定的人格權請求權,可以形成有效的銜接,從而實現事先預防與事後救濟的配合。這就形成了絕對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編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有效銜接。
三、侵權責任法是損害預防法
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機能在於填補損害及預防損害”[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1冊,3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發生,侵權責任法必須在發揮事後救濟功能的同時,發揮事前預防功能。因此,當代侵權法的發展還出現了另外一個趨勢,即侵權法的預防功能在不斷增加。“停止侵害”“責任激勵”等損害預防機制也開始被引入侵權責任的形式之中。特別是互聯網對損害後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即可在瞬間實現全球範圍內傳播,損害將如覆水難收,受害人的權利很難恢復原狀,因而,在保護權利、救濟受害人的同時,因此,有必要通過“停止侵害”機制對侵權行為予以及時制止,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擴大化。
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第二章“損害賠償”中全面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又在第1167條規定了預防性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侵權責任編通過確立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的責任等制度,督促潛在責任人積極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避免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從而預防損害的發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產品責任中規定的關於缺陷產品的跟蹤義務和召回義務,環境侵權中的信息披露義務等,目的都在於防止出現嚴重的損害後果。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經驗,引入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等制度,以提高侵權成本,嚇阻潛在的侵權行為人,從而有效實現侵權責任法的預防功能。侵權責任編將損害預防與損害救濟密切配合、功能互補,起到了周密、系統保護民事權益的作用,能夠真正實現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權益保護法和社會預防法的功能定位。
四、侵權責任法是維護行為自由的法
在19世紀,侵權責任法曾以維護行為自由作為其主要功能,並因此產生了自己責任原則,該原則曾經成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這一時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任務在於平衡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關係。[ 參見[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權行為法》,5版,齊曉琨譯,4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嚴格地說,侵權責任法既是權利保護法,也是自由保障法。因為權利本身就是一種明確的行為規則,每個人只有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才有行為自由,行為的邊界即是他人的權利。所謂自由止於權利,就是指每個人只有在權利範圍內才享有自由,而不享有侵害他人權利的自由。也就是說,保護某人的權利,實際上也劃定了他人的行為自由的範圍,如果過度保護某人的權益,則會不當妨礙他人的行為自由。[參見陳舜:《權利及其維護――一種交易成本觀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頁。]尤其是在市場競爭中,對一方競爭者權益的保護,某種程度上就是對其他競爭者權利的限制,如何構建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關係,[ [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權行為法》(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盡可能地保障人們的行為自由,避免動輒得咎,也成為侵權責任法的重要任務。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保護民事權利的同時,也注重維護人們的行為自由,侵權責任編有效地銜接了各種權利在行使時的衝突,平衡了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受害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網絡用戶的發帖自由和網絡用戶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等等,旨在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關係。民法典之所以設置自甘冒險規則(第1176條),不僅是要對自願參加文體活動的受害人給予適當救濟,更重要的是鼓勵人們積極組織、參加各項文體活動,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展開。本編對教育機構對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的責任,也有效兼顧了對受害人的救濟與教育機構為落實素質教育組織文體活動等,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在網絡侵權中,引入反通知規則,就是要網絡用戶為自己申辯的機會,避免過度限制人們網絡行為的自由。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規則,允許在因機動車一方的過失造成損害的情形下,減輕其責任,也旨在鼓勵人們相互幫助、綠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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