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楊曉宜,1985年生。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以“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為題,獲選臺灣“中研院”2014年獎助博士生計劃與2016年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劃。2019年起任教於上海師範大學人文學院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方向為隋唐五代史、中國法制史、歷史文獻學。解讀數十篇研究報告,研究課題包含唐律、天聖令、墓志、碑刻文獻、唐判等。出版《唐代的捕亡制度》專書,以及期刊發表論文、書評等十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唐律》是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對東亞國家的法律體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那些訓練有素的唐代司法官員,他們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法典?他們擁有的司法知識和司法權威形象如何體現?他們積累了哪些司法經驗從而來準確判案?曉宜的大著對此作了精彩的研究,相信讀後會對唐代司法官員這一群體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認識。將看起來鐵面無私的法律官員寫活成一個個具體的人,是本書令我感觸至深的地方。
——上海師範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 張劍光教授
本書讓我們看到法典編纂、實施與司法實踐的動態歷程,其中有“司法官員”的詮釋與行動,構成我們所說的歷史。我可以說這是一部歷史學所需要的動態的法制史。
——臺灣大學歷史系 甘懷真教授
本書是曉宜學術萬裡旅程的跬步,是積累知識千仞殿堂的培塿;對法制史研究而言,因為她的勤奮努力,再一次創造別開生面的研究取向,使得法制史研究有更多元、更豐富的可能性。我個人也在本書中獲益甚多,非常樂意向讀者推薦。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 陳登武教授
序
“唐律”作為一部六到八世紀東亞國家的參考模板,可謂“法典之典範塑造”,體現唐律在東亞國家的歷史定位。此概念出自國際法與東亞諸國的歷史討論,在“朝貢→條約”的對外關係,法律秩序由傳統法規範轉變為新舊調和的新秩序,舊制法體系因國際法的影響隨之崩解,新法的引入卻造就一個以國際法、西方法為主的新秩序。 法律秩序隨著法典的變革而崩解、重建,以唐律為切入點思考傳統中國法典的“典範塑造”。 唐律的典範塑造有哪些?如何形成?
本書以“法律秩序觀”為切入點,說明法律頒行的意義及法律典範的塑造,如唐高宗下令撰《唐律疏議》時,下敕曰:“律令格式,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 唐代統治者通過頒行法律,使其治國理念下傳至各級官府,法律成為維護理想秩序的一種標準。又《唐律疏議》之序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唐代在制定法律規範時,除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功用,更重要的是制度背後的理想,正如《唐律疏議》所言“大明典式”、“同符畫一”、“德禮與政教之本”等,法典的概念在傳統中國法的範疇,實屬一種經典性質, 它本身帶有國家的統治理念,並維持著社會秩序、規範人民生活,可將唐律視為“法典之典範塑造”。
中國法律的核心思想也結合了“天道秩序觀”,皇帝以天子身分治天下,建構一套官僚體制的運作,將“自然秩序的和諧化”具體呈現在官方的法律體制與官制上,使人們的生活與宇宙(自然法則)作結合,達到和諧、理想秩序的目標。 另配合唐代詔敕研究,它作為法律的補充,視為唐律架構下的彈性規範,創造適用於當時狀況的法條。 唐律被視為“經典”的同時,唐代人在硬性的法律體制下,如何因應時代需求,以及法典與法規範的變遷歷程,這是本書探討的問題點。
本書主體架構為“唐代法典與法律秩序觀”,以唐代司法官員為核心,討論其所涉及的斷案場域與法律秩序觀,審視唐代對於秩序與規範的理想面和落實面。所謂司法官員指審理法律案件、糾紛之官府體系,包含中央司法官員(如: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地方官員(如:州府長官、司法參軍、法曹、縣令、縣尉等)。
又再分為三大討論軸心,如(圖1)所示:
一,法典體系下的理想秩序:唐代律令格式的制定與頒行,展現統治者對於維護秩序的期待與法律實踐的參考標準。唐代統治者如何頒行法典?唐律篇章與統治理念的關係為何?司法官員又如何看待唐代法律規範?
二,斷案場域與“法”的運用:各級官府接受朝廷頒布的各項法律規定,在實踐司法方面,他們如何執行?法律的權衡與變通為何?法典是否為永恒的經典?官員審案時,法律是用於參考或引用?討論官民的法律互動,以及社會對於司法官員的期待與理想形象,進而推展至唐代法律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
三、司法官員的法律見解與變通性:討論司法官員在部分法規範的彈性運用,分析司法官員的法律詮釋、推理能力、法律知識的建構等,深入探討他們的法律秩序觀。將視角集中在“斷案場域”與“法律秩序觀”,可跳脫出只限縮在法律條文的研究窠臼,並結合司法案例的分析,擴展我們對於中古法律制度的認識。
目次
目 錄
表目錄
圖目錄
導 論
學術史脈絡
本書架構與論點
各章內容重點
第一章 法典呈現的法律秩序觀
第一節 唐律結構與統治理念
第二節 唐初法律權威的建立
第三節 法典行用的時代性
第二章 唐代司法官員與法典運用
第一節 司法官員的界定標準
第二節 法律知識的建構
第三節 法典行用與頒行《法例》的爭議
第三章 中央司法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形象
第一節 國家擇才標準與司法官員形象
第二節 平衡司法的形象:依法論法
第三節 中央司法權威形象的建構:釋冤
第四章 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
第一節 從趙和斷錢案談起
第二節 審案敏銳度與法律推理
第三節 釋冤與懲惡
第四節 官民的法律互動與建立名聲
結 論
參考文獻
附 表
後 記
書摘/試閱
唐代地方官員和中央司法官員不同,中央司法官員的工作內容多與法律制定、解釋相關,具有較強烈的司法特色。唐代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僅是其中一項職責,而非單一且全面性的工作項目,如州縣官員要負責課稅、戶籍、教化、治安、司法等多項工作,若純粹將其列為“司法官員”可能有所不妥。為了清楚闡明唐代官員在司法審判上的作用與影響,將地方官員的司法審判權列為討論物件,將他們列入唐代司法官員體系,僅討論這些官員處理司法案件對所扮演的角色與形象。根據地方官員權責,分為使職官員、州縣官員、司法參軍或法曹,說明如下:
(一)使職官員:觀察使與節度使
唐代使職官員有監督地方政治的職責,包含審覆與決斷司法案件。使職官員指帶有軍事權力的官員,奉皇帝之命至地方或邊疆設立軍事單位,完成國防御敵的任務。唐玄宗以後,此類使職官員的發展越來越多,在地方形成強大的勢力。他們除了擔負軍事權力之外,也具有一定的地方行政、財稅、司法權力,許多司法審判案件也有觀察使或節度使參與其中。唐代前期,即高祖至武則天時期,對於司法上的冤獄、疑獄,多由中央御史臺派遣之官員監督司法。至唐玄宗時期以後,地方使職官員權力高漲,涉及司法審覆與釋冤的職責。這與唐代藩鎮勢力發展有所關聯。
唐高宗時期都督鎮守邊將,為帶有節鉞者,這是節度使的最初出現。至唐睿宗景云二年(711),才正式出現節度使的官名。唐玄宗天寶年間,在緣邊御戎之地設置八個節度使,賜予旌節,專管軍事,可謂外派使職官員中權力、地位最高者。據《新唐書·百官志》所載節度使與觀察使的權責,節度使初置時,主要掌管軍事、防御外敵,無管理州縣民政的職責,後來漸漸總攬一區的軍、民、財、政,轄區內各州刺史均為其節制,兼任駐在州之刺史。唐代觀察使職責與節度使相近,如《新唐書》所載觀察使和節度使一樣領有軍事權力,另包含監督地方官員的職責,“掌察所部善惡,舉大綱。凡奏請,皆屬於州”。唐睿宗景云二年(711),置都督二十四人,監察刺史以下官吏之善惡。根據《新唐書》對於地方使職官員的分類與考課,從考課程度輕重推測使職官員的職責與權力:一、節度使主在軍事、邊防;二、觀察使也有地方軍事權力,主要是監督地方行政,如百姓生計狀況、稅收、審覆司法案件等;三、團練使負責安民、懲奸。除了上述三類使職官員,也有防御使與經略使,此兩者與地方司法審理較無關聯,省略不論。
地方司法監督與審理的使職官員,主要是節度使、觀察使,而團練使的“懲奸”之職可能也有所關聯。節度使雖主體為軍事邊防,隨著地方勢力擴大,逐漸干涉地方司法審判權。觀察使掌地方政務,察核內部善惡之事。考課標準方面,節度使著重於軍兵,觀察使著重於地方豐稔,次為司法訴訟的處理和稅務。兩者皆為中央派遣地方監督的使職官員,臨時差遣職,有時會由地方刺史兼任。也有節度使、觀察使互兼的情形。就司法實務而言,省刑是觀察使考課之一,但節度使並無此標準,可見觀察使在司法審理與復核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冊府元龜·牧守部》記載了不少節度使與觀察使在執法上的佳績。如唐憲宗時期薛蘋(華)曾任多地觀察使,“朝廷以尤課擢為湖南觀察使,又遷浙江東道觀察使,以理行遷浙江西道觀察使。廉風俗,守法度,人甚安之”。唐德宗時期李巽歷湖南、江西觀察使,“銳於為理,持下以法,吏不敢欺,而動必知察”。唐憲宗元和年間李憲歷衛、絳二州刺史,累遷江西觀察使,後為鎮南節度使,“雖出自勛伐之家,弱冠以吏道自進,前後所至,能平反冤獄,全活無辜者數百人。政無敗事,人頗稱之”。唐憲宗元和五年(810)李墉為淮南節度使,“當官嚴重,以峻法操下,所至稱理而剛決”。王沛為海沂密節度使,“明法制,董師旅,軍鎮大理”。使職官員在執法上的影響多出現在唐憲宗以後,有明守法制、善於治下、平反冤獄等特色。使職官員監督司法審理,也包含一地行政的統治,如善用法律管制部屬或釋冤形象等,可謂唐代中期以後使職官員的另一種面貌。
(二)州府長官:都督、刺史
唐代地方審判機關劃分為州、縣二級。在州,刺史為長官,掌一州獄訟;尹、少尹為州佐貳官,是通判官,職掌“通判列曹”事務;戶曹、司戶參軍事與法曹、司法參軍事分別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是為判官;錄事參軍是主典,行使勾檢職能。在縣,縣令為長官,須躬親獄訟;縣丞為通判官,佐縣令掌獄訟;縣尉為判官,親理庶務,分判眾曹;主簿、錄事為主典,主薄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非違”;錄事掌“受事發辰,檢勾稽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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