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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印尼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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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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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原著是第一本對印尼法律進行全面研究的英語著作,講解印尼複雜的法律體系及其運作方式:橫跨公法到私法的諸多重要議題,涵蓋商法、刑法和憲法等各類法律。本書每一章節都對現行法的實際問題提供明確解答:闡述相關法律,介紹指標判決,並輔以批判分析的角度,一併說明法律的實務運作。

•首先,本書介紹印尼憲法與重要國家組織,以及立法程序、地方自治、司法系統和訴訟程序以及法律職業(律師、公證人和法律扶助)。
•第二部分涵蓋傳統習慣法(Adat)、土地法與環境法,包括在印尼極為重要的森林法。
•第三部分側重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包括調查、逮捕、審判、量刑和上訴程序,並涵蓋人權法與肅貪法。
•第四部分針對民商法,包括民事責任、契約、公司和其他商業模式、勞工、外國投資、租稅、破產、銀行、競爭和媒體法。最後,
•第五部分介紹適用於印尼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複雜親屬法與繼承制度。

本書附有豐富的法律詞彙表,與詳細的立法和法院判決表,對律師、政策制定者與研究者而言,極具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Simon Butt
教授是雪梨大學印尼法教授,雪梨大學法學院亞太法律中心(CAPLUS)主任、雪梨東南亞中心(SSEAC)高級主管。他能說流利的印尼語,曾任公私部門與國際組織之印尼法顧問,並數度對於美、英、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地區有關印尼法律之訴訟提供專家意見。他是2016年澳大利亞研究委員會未來獎助金得主(ARC Future Fellow),並多次獲得各研究獎項。他曾在印尼教授超過七十門法律課程,包括智慧財產權、印尼刑法、印尼反恐怖主義法及其立法草案等不同主題。Butt教授有豐富的印尼法著作,其中包括《氣候變遷與森林治理:借鑑印尼Climate Change and Forest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Indonesia》,《印尼的憲法法院與民主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nd Democracy in Indonesia》,《印尼的貪污與法律Corruption and Law in Indonesia》,及其與Tim Lindsey教授合著的《印尼憲法:文本分析The Constitution of Indonesia: A Contextual Analysis》等。(李欣儒編譯)

Tim Lindsey
教授是知名的印尼法專家。他是墨爾本大學法學院Malcolm Smith亞洲法教授,Redmond Barry特聘教授,同時擔任印尼法律、伊斯蘭教與社會研究中心(CILIS)主任。他對印尼法涉獵廣泛,包括公法、刑事法、商事法與家事法,並在印尼等東南亞國家教授並研究伊斯蘭教法(shari’a)。他是2006-2011年澳大利亞研究委員會聯邦獎助金得主(ARC Federation Fellow),並曾多次獲獎;他也是維多利亞州律師協會之成員,並在2016年前持續擔任澳大利亞印尼研究所(AII)常任主席。他等身的著作中包括:《印尼:法律與社會Indonesia: Law and Society》,《東南亞的伊斯蘭教、法律與國家Islam, Law and the State in Southeast Asia》(三卷),《印尼憲法The Indonesian Constitution》,《印尼的宗教,法律與不寬容Religion, Law and Intolerance in Indonesia》,以及《陌生的鄰人?亞洲世紀中的印尼與澳大利亞Strangers Next Door? Indonesia and Australia in the Asian Century》等。他也是《澳大利亞亞洲法雜誌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Asian Law》的創辦人與執行編輯。(李欣儒編譯)

印尼法導論翻譯團隊
統籌:
陳春生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前司法院大法官
前臺灣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學會理事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召集: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學會常務理事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審定:
向明恩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呂理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徐揮彥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高仁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

許家源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張雁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朗明頓分校法學博士

黃絜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朗明頓分校法學博士候選人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翻譯:
陳長文
執業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張浩倫
執業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李欣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彭詩涵
執業律師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邱恩州
執業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邱顯丞
執業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陳庭肅
機構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陳宇瑩
機構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李凱如
機構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作者序
我們很感謝臺灣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學會,特別是程明修教授,提議將本書譯成漢文。我們很高興能以這種方式被認識,也因為我們的研究成果─第一本印尼法律與實務概論─將有新讀者而感到欣喜。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印尼的經濟在過去二十年間穩健成長。儘管全球疫情流行,許多人仍預測印尼將在本世紀中葉成為世界排名前五大的經濟體;且對許多北亞投資者而言,印尼已盤踞要津。然而,印尼獨特、複雜且偶爾令人困惑的法律體系,長年來卻是外國投資者的重大挑戰。我們期待本書的翻譯,將有助讀者更深入瞭解印尼法──無論其工拙瑕瑜,並能對希望與東南亞新興巨人交流往來的漢文使用者有所助益。

Simon Butt and Tim Lindsey
2022年5月
(陳長文、張浩倫譯)


統籌者序
由雪梨大學Simon Butt教授與墨爾本大學Tim Lindsey教授所合著,並經東吳大學程明修特聘教授所規劃、召集、翻譯之印尼法導論(Indonesian Law)出版,有機會事先拜讀,深感驚喜與欣慰!如同本書原著是英語世界第一本對印尼法進行全面研究之學術論著,本書也是原著第一本華語翻譯著作,值得稱許。
人口居世界第四大之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群島國家,故又稱「萬島之國」,也是世界上人口數最多之穆斯林國家。它歷經荷蘭人350年之殖民統治及二次大戰結束後對荷蘭之4年獨立戰爭,與其後強人蘇卡諾(1959-1966)、蘇哈托(1966-1998)之高度中央集權統治,以及從1999年到2002年憲法改革過程之歷史,誠如本書原作者所言,印尼之法制,係獨特、複雜且有時令人困惑之法律體系。
而透過閱讀本書,本人驚喜地學習到:1. 印尼也自荷蘭繼受大陸法之法律傳統,多數荷蘭法律雖已被取代,但仍有部分荷蘭殖民法規繼續存在,現存的荷蘭殖民法規中,重中之重者,係民法與刑法(本書第4章)。2. 印尼之法律結構由制定法、習慣法(adat法)與宗教法(主要為伊斯蘭法)三部分構成。而adat雖常被翻譯為「習慣法」,實際上其意義更為寬廣,它也指涉法律、規則、戒律、道德、遵守社會作法的行為等(第7章)。3. 伊斯蘭教法律在印尼只有透過法院操作在實證法上始生效力,因為憲法法院認為,伊斯蘭教法律本身並非國內法,而是「可以與其他法源一併使用」之法源,因此伊斯蘭教法可作為政府法律之實質內容,而發生國內法之效力(第22章)云,獲益良多!
本書總其成之程明修特聘教授,特別指出翻譯本書之動機,或可連結以下幾個因素,包括:1. 將大多數由南島語族後裔組成國家之印尼的法律制度引介到臺灣;2. 理解世上伊斯蘭教人口最多、經歷特有的宗教與殖民歷史的印尼法;3. 補足我國正推動新南向政策,卻對東南亞國家之法制認知薄弱之失;與4. 提供來自印尼之新住民及其後世,對其母國法律文化的認識等。
而吾人似亦可從中國固有之法律政治哲學,特別是法家思想與本書中印尼法制發展觀察、比較,則其道理似有相通之處。如韓非子二千多年前之言:「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戰國時代商鞅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千年前北宋曾鞏所述:「法者所以適變也,不必盡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之古人智慧。
本書翻譯團隊主要由年輕律師與法律博士班研究生組成,於業務、學業繁忙之際,困知勉行,然合作無間,戮力而成;並由曾於英、美,日、德、法等國有留學、研究、交流經驗之不同法學專長領域之教師、博士候選人等協力審定而成。團隊中亦有留學荷蘭、修習荷文並持續研究其法制者,殊屬不易!
或許學問路上不需強調師徒,惟聞道有先後,真積力久則入而已。今年輕法律新銳,於學術路上群策群力,如長江後浪,蓄勢已發,至感欣慰!

陳春生
2022年5月


召集人序
在人類學界,長期存在的爭議性議題之一是:南島語系之起源地究竟是否為臺灣?所謂的臺灣原鄉論(Out of Taiwan)正確性如何,其實未必是一個法律制度比較與觀察的重點。但如果這是肯定的答案的話,我們將這本書的漢文版本呈現在讀者眼前,就增加了一點宿命解釋的神秘感。約於西元前兩千年,南島語族移入印尼,而我們在四千年後,才首次將這個大多數由南島語族後裔組成國家的法律制度引介到臺灣。
西元七世紀起,佛教王國三佛齊(Sriwijaya)在蘇門答臘崛起,至八世紀,佛教王國夏連特拉(Sailendra)在中爪哇興起。及至第十三世紀,隨著伊斯蘭文化和伊斯蘭教的傳播,第一個小伊斯蘭王國出現在北蘇門答臘的亞齊地區。1596年,荷蘭商船隊抵達爪哇西部的萬丹港,並於1602年在爪哇成立東印度公司(VOC)。179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1800年荷屬殖民政府正式成立。荷蘭350年的統治,隨著日本之占領而於1942年結束。1945年二戰結束,日本投降後爆發了「八月革命」;8月17日,蘇卡諾宣布印尼獨立,並於隔日當選為第一任總統。印尼獨立後,荷蘭試圖重新取回控制權,隨之而來的是印尼與荷蘭間的獨立戰爭。最終,荷蘭被迫在國內與國際壓力下,於1949年,批准《海牙圓桌協議》承認印尼獨立。
作為一個三權分立的共和國家,印尼以民選的總統作為國家領袖。其立法機構「人民協商會議」為人民代表會議和區域代表會議兩院議員共同組成。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轄下,有四種法院審判系統:普通法院(pengadilan umum)、軍事法院(pengadilan militer)、宗教法院(pengadilan agama)以及行政法院(pengadilan tata usaha negara)。
這個國家信仰伊斯蘭教者占總人口約2.7億的80%以上,是世上伊斯蘭教人口最多的國家,其經歷的宗教與殖民歷史,也烙印在了今天我們認識的印尼法。在荷蘭殖民統治與種族、文化和宗教多樣性的影響下,讓它擁有了獨特的法律體系。其法律結構可以制定法、習慣法(adat法)與宗教法(主要為伊斯蘭法)三部分構成。
制定法主要受到荷蘭殖民統治的強烈影響,1945年憲法規定了一項過渡條款,讓憲法頒布時存在的法律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新法律生效為止。其後,雖有如1981年頒布刑事訴訟法,或1995年頒布公司法,但是實質上,荷蘭殖民時期頒布的許多法律,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重要法律,仍然是印尼法律的重要成分;例如,荷蘭統治時期用荷蘭文起草的民法典至今仍然適用,其法典結構與法國民法相似,因為荷蘭法也深受法國法影響。至於根據印尼當代社會之實際情況,而以母語制定之民法典,至今仍未出現。總而言之,其制定法係荷蘭殖民時期頒布的法律與1945年獨立宣言之後頒布的法律並存的狀態。習慣法(adat法)乃憲法所承認。印尼為一島國,由大約17,500個島嶼組成,每個地區都有200到300個種族形成了自己的文化。習慣法的內容也因區而異。但是,此「法」不同於一般想像的法,是一種當地特有的「實踐」。習慣法多用以針對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主張權利,但得提出這種權利主張者乃族群,而非個人。儘管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習慣法之影響力正逐漸下降,但習慣法仍主要存在於農村地區(因為在都會地區難有族群存在,行使權利之必要條件即難想像)。最後是宗教法,婚姻和繼承是伊斯蘭教法主要規範的領域。在最高法院轄下之宗教法院,即是根據伊斯蘭法律對與婚姻和繼承有關的案件擁有管轄權。
這個複雜多元的法律體系,由雪梨大學教授印尼法之Simon Butt教授與墨爾本大學Tim Lindsey教授在這本書中,以類似六法全書的架構,於個別法領域的22篇章中詳加剖析,它應該也是英語世界最全面針對印尼法律和實務概論之著作。
荷蘭在印尼與臺灣的治理經驗,讓我們在追尋殖民者法與殖民地法的互動關係時,注意到這本論述印尼法之作品,進而有了翻譯本書的構想。特別是在臺灣推動新南向政策的當下,對於東南亞國家法制認知之薄弱,也加深我們進行這個翻譯嘗試的決心。
於是在直接與作者及出版社聯繫後,很快地組成了由陳長文律師、張浩倫律師、李欣儒博士班研究生、彭詩涵律師、邱恩州律師、邱顯丞律師、陳庭肅律師、陳宇瑩律師,李凱如律師擔任翻譯者的團隊,並由向明恩博士、呂理翔博士、徐揮彥博士、高仁川博士、許家源博士、張雁翔博士、黃絜博士候選人等之審定,終致有今天的成果呈現,翻譯者及審定者居功厥偉。其間之海外聯繫與行政協力,又以李欣儒博士生之投入心力更加深刻。
臺灣實質上已邁入移民國家之列。由新住民打造的多元文化社會,來自印尼者占了5.45%,在東南亞國家中占第二位。新住民的母國也會是臺灣子民的母國,對母國法律文化的認識,也是我們完成這本印尼法導論翻譯的心願之一。

程明修
2022年5月


目次

目錄
作者序
統籌者序
召集人序
翻譯團隊
目錄
圖表目錄
判決表
規範對照表
縮寫表

第一篇 法體系
第1章 憲法與國家組織 陳長文 譯 003
第2章 印尼的法律與立法程序 陳長文 譯 041
第3章 地方自治 陳長文 譯 073
第4章 司法系統 張浩倫 譯 089
第5章 憲法法院 張浩倫 譯 123
第6章 法律專業人士 張浩倫 譯 135

第二篇 土地法
第7章 傳統與習慣法:Adat 李欣儒 譯 155
第8章 土地法與森林 李欣儒 譯 177
第9章 環境法 李欣儒 譯 201

第三篇 刑事法
第10章 刑法 彭詩涵 譯 227
第11章 刑事程序──審前程序 彭詩涵 譯 257
第12章 刑訴──審判與上訴 彭詩涵 譯 277
第13章 人權法 邱恩州 譯 301
第14章 貪污法 邱顯丞 譯 345

第四篇 民商法
第15章 民法、民事責任及契約法 陳庭肅 譯 379
第16章 公司法 陳庭肅 譯 397
第17章 勞動法 張浩倫 譯 421
第18章 外國投資 陳宇瑩 譯 437
第19章 金融法:稅務、破產及銀行 李凱如 譯 467
第20章 競爭法 李凱如 譯 495
第21章 新聞媒體法 李凱如 譯 509

第五篇 家事法
第22章 結婚、離婚與繼承 陳庭肅 譯 547

詞彙表 569
參考文獻 581
索引 621
作者介紹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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