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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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超過200張現場微物跡證照片與插圖,一百多個真實犯罪案例研究:
O. J.辛普森(殺妻案)、跨州連環殺手、同志連環殺手、
洛克比空難爆炸案、大學航空炸彈客,倫敦格蘭菲塔火災受害者身分辨識……。
◎一個人遭到割喉,他殺還是自殺?從切口和皮膚鬆緊判斷。
◎一具骷髏,能給出什麼訊息?身材、性別、年齡,甚至種族,都能推測出來。
◎血液噴灑有6種:滴落、飛濺、噴濺、淌血、擦抹和拖曳,鑑識專家能還原現場。
作者布萊恩受過科學家培訓,在轉向專業寫作前是名生化研究員。
自1966年便開始發表有關鑑識科學的文章,2014年去世前,
著作超過40本,包括《連續殺人犯》、《犯罪心理剖繪檔案》等。
本書首度出版於2000年,這20年來,是鑑識人員與戲劇、小說作家必讀經典,
現在再度推出二版(也就是你現在看的這一版),
從毒理學、指紋辨識、臉部重建、鑑識彈道學、自動生物特徵識別系統(ABIS)
和DNA分析等領域,
帶你再次領略:如果沒有鑑識科學,現代犯罪都難以破案。
◎鑑識專家如何判別自殺,和偽裝成自殺的他殺?
面對一具看似上吊的屍體,怎麼確定是真自殺,
還是被勒死後,凶手再把繩子繞過屋梁,把屍體拉起來?
鑑識專家會檢查繩索纖維,看看有沒有「拉動」的痕跡;
因為真正的自殺,繩子會被身體的重量扯緊,如此狀態下的斷面會更規則。
相反的,背後割喉、絲巾勒殺……你以為的他殺,也可能是自殺。
1945年,有名男子被繩子綑綁、陳屍水中,
警察以為是他殺,後來發現男子齒縫有小段繩線,是他手嘴並用再投水自殺的。
◎死者是誰?骨架推論身形,凶手是誰?齒痕也能成鐵證:
若死者已成骨骸,怎知其身分?骨頭會告訴你答案。
1972年發生的同志連環殺手案(凶手至少拐騙殺害了33名男孩),
鑑識專家從某具骷髏的肩胛骨關節形狀判斷為左撇子,
而失蹤者中,就有一名左撇子。
齒痕也能協助破案。1978年美國跨州連環殺手案,
一名死者臀部出現凶手的咬痕,經比對,
凶手的牙齒排列狀態與該牙印完全相符,成了定罪鐵證。
聲音再像,聲紋也不會一樣。1966年,一對情侶檔性侵勒斃了一個10歲的小女孩,
而凶手變態錄下的行凶音檔,不只讓案件罪證確鑿,還確定了受害者的死亡時間。
還有,除了認臉,也能推測出真凶的心理剖繪。
1940年,紐約瘋狂炸彈客開始四處放置炸彈,他的罪犯側寫顯示:
「他應該會穿著雙排扣西裝,而且扣子扣得整整齊齊」,
而他被捉到那天也的確如此。
毒理學、指紋辨識、臉部重建、鑑識彈道學、血液、DNA分析等,
本書長銷二十多年,是最完整的現代鑑識調查技術指南。
O. J.辛普森(殺妻案)、跨州連環殺手、同志連環殺手、
洛克比空難爆炸案、大學航空炸彈客,倫敦格蘭菲塔火災受害者身分辨識……。
◎一個人遭到割喉,他殺還是自殺?從切口和皮膚鬆緊判斷。
◎一具骷髏,能給出什麼訊息?身材、性別、年齡,甚至種族,都能推測出來。
◎血液噴灑有6種:滴落、飛濺、噴濺、淌血、擦抹和拖曳,鑑識專家能還原現場。
作者布萊恩受過科學家培訓,在轉向專業寫作前是名生化研究員。
自1966年便開始發表有關鑑識科學的文章,2014年去世前,
著作超過40本,包括《連續殺人犯》、《犯罪心理剖繪檔案》等。
本書首度出版於2000年,這20年來,是鑑識人員與戲劇、小說作家必讀經典,
現在再度推出二版(也就是你現在看的這一版),
從毒理學、指紋辨識、臉部重建、鑑識彈道學、自動生物特徵識別系統(ABIS)
和DNA分析等領域,
帶你再次領略:如果沒有鑑識科學,現代犯罪都難以破案。
◎鑑識專家如何判別自殺,和偽裝成自殺的他殺?
面對一具看似上吊的屍體,怎麼確定是真自殺,
還是被勒死後,凶手再把繩子繞過屋梁,把屍體拉起來?
鑑識專家會檢查繩索纖維,看看有沒有「拉動」的痕跡;
因為真正的自殺,繩子會被身體的重量扯緊,如此狀態下的斷面會更規則。
相反的,背後割喉、絲巾勒殺……你以為的他殺,也可能是自殺。
1945年,有名男子被繩子綑綁、陳屍水中,
警察以為是他殺,後來發現男子齒縫有小段繩線,是他手嘴並用再投水自殺的。
◎死者是誰?骨架推論身形,凶手是誰?齒痕也能成鐵證:
若死者已成骨骸,怎知其身分?骨頭會告訴你答案。
1972年發生的同志連環殺手案(凶手至少拐騙殺害了33名男孩),
鑑識專家從某具骷髏的肩胛骨關節形狀判斷為左撇子,
而失蹤者中,就有一名左撇子。
齒痕也能協助破案。1978年美國跨州連環殺手案,
一名死者臀部出現凶手的咬痕,經比對,
凶手的牙齒排列狀態與該牙印完全相符,成了定罪鐵證。
聲音再像,聲紋也不會一樣。1966年,一對情侶檔性侵勒斃了一個10歲的小女孩,
而凶手變態錄下的行凶音檔,不只讓案件罪證確鑿,還確定了受害者的死亡時間。
還有,除了認臉,也能推測出真凶的心理剖繪。
1940年,紐約瘋狂炸彈客開始四處放置炸彈,他的罪犯側寫顯示:
「他應該會穿著雙排扣西裝,而且扣子扣得整整齊齊」,
而他被捉到那天也的確如此。
毒理學、指紋辨識、臉部重建、鑑識彈道學、血液、DNA分析等,
本書長銷二十多年,是最完整的現代鑑識調查技術指南。
作者簡介
布萊恩.隱內(Brian Innes, 1928-2014)
曾受過科學家培訓,是專業的科學家,且在轉向寫作之前,擔任過生物化學研究員。自1966年便開始發表有關各式犯罪的文章,為「無法解釋的謎團系列叢書」(The Unsolved Mysteries)撰寫許多評論文章,也曾為《真實生活中的犯罪》(Real Life Crime)雜誌,寫過有關鑑識科學的專欄。
已於2014年過世,一生著作超過40本,包括《世界拷問史》(The History of Torture)、《死亡與來生》(Death and the Afterlife)、《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仿冒與偽造的世界》(Fakes & Forgeries)、《連續殺人犯》(Serial Murders),以及《犯罪心理剖繪檔案》(Profile of a Criminal Mind)等書。
露西.唐卡斯特(Lucy Doncaster)
眾多歷史和科普書籍的編輯與作者,主題範圍從各種無法解釋的最大謎團、丘吉爾的軍隊、世界史,一直到DNA、大數據和深太空(Deep Space)等。
吳國慶
中興大學植病系、外文系,北藝大、臺大戲劇所。曾任Hi-Fi Choice音響雜誌副總編輯、《錢Money雜誌》美術總監、《潮人物雜誌》美劇專欄作家,現任醒吾科大商業設計系講師、「禾亭翻譯」負責人。
專精設計與科普書籍翻譯,譯作有《每具屍體都會留下痕跡》、《生命的一百種定義》、《叢林:關於地球生命與人類文明的大歷史》等五十餘本。
曾受過科學家培訓,是專業的科學家,且在轉向寫作之前,擔任過生物化學研究員。自1966年便開始發表有關各式犯罪的文章,為「無法解釋的謎團系列叢書」(The Unsolved Mysteries)撰寫許多評論文章,也曾為《真實生活中的犯罪》(Real Life Crime)雜誌,寫過有關鑑識科學的專欄。
已於2014年過世,一生著作超過40本,包括《世界拷問史》(The History of Torture)、《死亡與來生》(Death and the Afterlife)、《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仿冒與偽造的世界》(Fakes & Forgeries)、《連續殺人犯》(Serial Murders),以及《犯罪心理剖繪檔案》(Profile of a Criminal Mind)等書。
露西.唐卡斯特(Lucy Doncaster)
眾多歷史和科普書籍的編輯與作者,主題範圍從各種無法解釋的最大謎團、丘吉爾的軍隊、世界史,一直到DNA、大數據和深太空(Deep Space)等。
吳國慶
中興大學植病系、外文系,北藝大、臺大戲劇所。曾任Hi-Fi Choice音響雜誌副總編輯、《錢Money雜誌》美術總監、《潮人物雜誌》美劇專欄作家,現任醒吾科大商業設計系講師、「禾亭翻譯」負責人。
專精設計與科普書籍翻譯,譯作有《每具屍體都會留下痕跡》、《生命的一百種定義》、《叢林:關於地球生命與人類文明的大歷史》等五十餘本。
序
鑑識科學,找出重大案件的微物鐵證
如果沒有鑑識科學的協助,現代犯罪幾乎都難以破案。
當犯罪者的罪行無人目擊,或是被捕嫌犯拒不認罪的話,我們就必須取得某種形式的證據,並確定其有效性,確保嫌犯能夠被這些證據定罪。在法庭上,專家證人會被要求出示該項證據,並向陪審團解釋其重要性。辯方則將緊咬各種證據可能「不可靠」之處,來導致判決無罪。因此,只有嚴密的科學調查,才能確保法庭上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法醫」(forensic)一詞原意是指「與法庭有關」。在早期法醫鑑識學裡,幾乎所有能坐在法庭裡提供專家證據的人,都是合格的醫生,因此直到20世紀,這門學科也被稱為「醫學法學」(medical jurisprudence)。這種說法有其充分理由,因為在非自然死亡案件中,許多證據是在法醫病理學家「驗屍」之後取得。雖然後續也可能需要毒理學家、血清學家和彈道學檢查員等專家的專業知識,然而法醫病理學家會先透過解剖確定可能死因,並提供人體組織、體液和器官的樣本,讓實驗室進行DNA分析。甚至在大多數槍擊案例中,他們還要負責在人體內找出最重要的子彈。
事實上,許多早期法醫病理學家,已經為其他科學分支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不只檢查死者死因,也會檢查屍體上與犯罪現場的微物跡證,並以他們發現的內容進行推論,且經常因此發現唯一的重要證據,成為法庭上的定罪鐵證。而最近由於物理、化學和生物科學上的重大進展,更因此建立了專門用於調查犯罪的專業鑑識實驗室,使得各種特定學科的鑑識專家也大量出現。
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檢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便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這句格言也反映了20世紀初,法國犯罪學家埃德蒙.羅卡(Edmond Locard) 對於微物跡證的重視。今日所有犯罪現場的勘察員,應該都會承認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歐洲的法醫鑑識學發展相當緩慢。153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頒布的《加洛林納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簡稱《加洛林納法典》Carolina Code)裡,最早規定了在涉及謀殺、傷害、中毒、絞殺、溺水、殺嬰和墮胎的案件中,必須得到醫學專家的證詞。在頒布後的一段時間裡,醫生們被大量反對解剖屍體的意見阻擾,幸好這些反對意見逐漸被克服。16世紀的法國外科醫師安布魯瓦茲.帕雷(Ambroise Paré),是第一個在槍擊受害者身上追蹤子彈跡證的人。而在18世紀的義大利,喬瓦尼.莫爾加尼(Giovanni Morgagni)則被譽為現代病理解剖學之父。
蘇格蘭醫生亞瑟.柯南.道爾(Arthur Conan Doyle)在小說中,描寫了主角夏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的辦案經歷,而他筆下詳盡的調查過程,對於現代讀者來說,很可能就是對現代鑑識科學技術的最初印象。事實上,道爾確實借鑑了許多已知案例的破案知識。
19世紀時,實驗科學已有重大進步,各國警察也立刻運用了這些科學上的新發現。犯罪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在1893年首次發表其著作《刑事調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瑞士洛桑市的羅道夫.阿奇博.瑞斯(Rodolphe Archibald Reiss)在1900年代,就建立了警察科學研究所,並開發了鑑識攝影技術;提出交換定律的羅卡也於1910年,在里昂市建立了他的犯罪學研究所;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 Heindl)則在1915年在德勒斯登市開設實驗室,而且很快就成為了德國國家警察實驗室。隨後在奧地利、瑞典、芬蘭與荷蘭等地,也都陸續建立了類似的犯罪調查實驗室。
然而在英語系國家,鑑識科學的發展卻較為緩慢。洛杉磯鑑識科學實驗室的歷史雖然可以追溯到1923年,但聯邦調查局(FBI)的相關實驗室要到1932年才成立。英國早期的犯罪調查是由大學醫學系協助執行,而內政部負責的倫敦警察廳實驗室,也要到1935年才正式成立。
如今,幾乎每個已開發國家,都有國家性或地區性的犯罪實驗室。儘管各國都建立了國家犯罪實驗室,但鑑識這門科學領域仍不斷擴大。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各地確認死因的工作,依舊由當地的驗屍官負責,這些地方驗屍官所接受的訓練與法醫不同,屬於學術要求較低的檢驗學或法醫病理學培訓而已。
犯罪調查實驗室所擁有的強大電腦和先進設備,以及DNA和其他生物特徵分析技術(包括虹膜掃描、臉部辨識系統和靜脈模式識別)、國際刑警組織的自動指紋辨識系統(AFIS),或是國家DNA資料庫等,都改變了犯罪調查的方式,甚至也包括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的內容和方式。
除此之外,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數位鑑識領域的範圍呈現指數級成長,無論是大規模網路分析,或從電子媒介取得、分析和保存數位證據等發展,無疑都是鑑識科學和法庭上非常有用的工具。但隨之而來的,便是倫理道德、證物保管、資料安全和隱私權等問題,凡此都必須思量。
推薦序一
見識,鑑識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白崇彥
鑑識乃是以科學技術提供犯罪證據或線索以執法緝凶,或返還犯嫌之清白,甚至可據以保護被害人,因此鑑識實務工作可謂是彰顯正義之大是大非的神聖任務。
但伴隨一則則怵目驚心的新聞媒體標題:「DNA鑑識打混仗,性侵再審改判無罪」、「唾液、咬痕不符,內湖裸屍案判刑,男友改判無罪」,有人開始懷疑「鑑識」似乎也會出錯,甚至造成冤獄,鑑識結果是否可信?其究係科學還是技術?
其實,刑事鑑識之領域範圍甚廣,各有或深或淺的科學學理根據,然而,不管是哪種次領域,其鑑識結果都有著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必須經過結果意義之詮釋,例如統計機率分析、專家證言,才能得到正確的案件應用與判刑依據,未經合理詮釋的鑑識結果,往往是造成冤假錯判之主因。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所做的,只要是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章40節)
這一則《聖經》訓語之隱喻,強調要落實在最細小的地方,其精神恰好與鑑識工作一致。破案之關鍵證據,往往取決於細微跡證(trace evidence)的鑑定,故而有微量物證「羅卡交換原則」(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之指導方針與彰顯;且正所謂萬丈高樓從平地起,鑑識技術的開發以及科學學理之探索,也都不斷的往細小分子的分析探究扎根,其奠基發展理念亦與《聖經》的這句教誨訓言相互契合。
而要想逐步見識鑑識,可從《神探的科學》入門。本書雖是翻譯著作,文章語句敘述卻展現出通順達意之鋪陳,可見譯者用心及其翻譯功力之深厚。內容共計17章,於瀏覽閱讀之後,我發現這本書有兩個特色:
其一,其領域範圍分布相當完整,而且與鑑識教科書一致,涵蓋了刑事生物、刑事化學、物理鑑識,以及法醫鑑識等四個領域;其二,令我讚嘆的是,每一章都有數則「事實檔案」以深入解釋學理概念,而更難能可貴之處在於,每一章也都納入數個「犯罪檔案」,以真實案例輔助解說章節主題之應用。我於課後輔導學生時,偶有學生反映:「雖然認真的閱讀了鑑識教科書,卻仍不甚了解。」究其原因,也許就差在實際案例之應用解說。
總體而言,這本書雖屬科普性質,卻也隱約有著教科書的屬性實效。因著本人執教刑事鑑識課程二十餘載之經驗,於是參照臺灣鑑識實務的慣用語,對於書本內容出現的專有名稱與特殊詞彙,予以潤飾修訂,以契合本地化之用詞習慣。
閱讀的好處,在於饒益人生。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有諸多名言,例如:「化不可能為可能」、「人生跟鑑識現場一樣,只有一次,一旦錯過就沒有了」、「一天一小步,就能完成許多夢想」、「案件不分大小,人不分貴賤」、「好好做人,好好做事」,讀者在閱讀本書的同時,不妨也咀嚼體會一下李博士的這些鑑識名言,以裨益靈性慧命之成長。
(本文作者白崇彥,本書專業審定者,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專長為刑事鑑識、生物跡證與刑事DNA鑑定,以及現場與證物處理。)
推薦序二
物證不會講話,但也不會說謊
臺灣鑑識權威、前臺北市刑事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阿善師)
一般所稱的「刑事鑑識」及「CSI」(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是指刑案現場勘察、蒐證及物證的分析、鑑定與解釋的作為,及所依據的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
而鑑識科學的範疇很廣,舉凡可以用來協助辦案及法庭證明的自然科學均屬之。在犯罪偵查實務上,能讓歹徒俯首認罪的最有力要素就是物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可見法庭審判首重證據,為了勿枉勿縱,若無任何物證佐證犯行,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亦很難做出有罪之判決。
所謂「刑案現場係證據寶庫」,更是破案的關鍵所在;物證雖不會講話,卻也不會說謊。而現場之概念,大至整個處所,也可小至一根毛髮或纖維等微物。犯罪者可能在刑案現場遺留犯罪相關物證,而這些證據又能直接或間接證明犯罪事實及重建案發過程。例如我在《臺灣大案鑑識現場》提及的張靜華案,雖然沒有尋獲受害者屍體,但從後車廂滲漏的血跡推估血量、血跡鑑定結果為受害者所有,這些間接證據都指出了凶手。
此外,世界知名的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將現場物證區分為七大類,分別為:一、暫時性物證;二、型態性物證;三、情況性物證;四、移轉性物證;五、關聯性物證;六、醫療性物證;七、數位性物證。物證科學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之求真、求實精神,而物證採取的過程除了必須講求「合法性」之外,物證自採取、包裝、封緘、送驗及保存,均必須留下完整的紀錄供追蹤查考,以預防物證被掉包或栽贓,此管制流程稱為證物移轉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至於蒐證過程的合法完整,也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有時候,一名獲判無罪的嫌犯,並不一定就是無辜的,也可能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或未落實程序正義所致,例如臺灣大案中的江國慶案,就有此類爭議(審訊過程涉及刑求)。
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均必須講求科學證據,經由現場之勘察分析及物證的蒐集檢驗,配合偵查所得及法醫結果,與其他資料進行可能的組合推理,重建、研判案件發生經過,並了解犯罪事實真相,證明嫌犯及確認犯行。
刑案現場處理及刑事鑑識是分項專業的工作,可以提供犯罪偵查重要的訊息;但整體犯罪偵查、刑事鑑識與司法審判是整合性的工作,非團隊合作難竟全功,必須結合司法、偵查、勘察、鑑定、法醫及其他專家意見,並嚴格遵守程序正義,才能獲得正確的審判結果,真正達到勿枉勿縱之目標。
本書特別提到,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調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鑑識就是抱著這種精神在搜尋跡證,再小的微物也不放過。此外,法國的羅卡博士在二十世紀初提出非常重要的「路卡交換原理」,就是「兩物相接觸必產生跡證的相互轉移」,這個理論也奠定了現場調查蒐證的重要基礎。
本書除了介紹各項鑑識科學之外,也敘述了鑑識的發展歷程,並且舉了很多實務案例,來印證鑑識科學的應用,是鑑識專業人員或有興趣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指引,我閱讀後讚賞有加,故特此撰文推薦。
(本文作者謝松善,臺灣鑑識權威,最初從基層的技佐做起,一路做到刑事鑑識中心主任,在鑑識領域努力了三十餘年,現已退休,以不同方式對未來的偵查與鑑識工作提出建言,繼續善盡社會責任。主持Podcast節目《阿善師鑑識實錄》,Apple Podcasts聽眾評論4.9顆星,另著有《臺灣大案鑑識現場》一書。)
推薦序三
略知鑑識,看待案件便有嶄新的視野
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DK、Di掃
美國法醫之母──法蘭西絲.格雷斯納.李(Frances Glessner Lee)曾經說過:「調查員擁有雙重責任,其一是洗刷無辜者冤屈,其二是揭發犯罪者的駭人行為,調查員所找的只有真相。」也就是說,在踏上尋找真相的旅程,如果沒有鑑識科學,恐怕將在過程中迷路,甚至冤枉無辜者、縱放真凶,兩種結果都令人無法接受,最終肇生未解懸案。
我是DK,僅是一個喜歡研究真實犯罪的素人,與太太Di掃一同經營了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以及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我們經常找出世界各大詭異案件,從凌亂的資訊中拼湊出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介紹給觀眾與聽眾。
在研讀各大懸案的過程中,我發現其實有多數未解之謎,是因為沒有扎實做到鑑識專業,而釀成冤獄或讓凶手逃逸。再加上我本身不具專業知識,必須在網路上東查西找,才能將確認過的消息,傳達給觀眾和聽眾;假設當時有了《神探的科學》這本書,相信在拼湊懸案的事件細節會有巨大的幫助。
作者布萊恩.隱內(Brain Innes)是已故專業科學家,他以最淺顯易懂的文筆去解釋深奧的鑑識科學,讀起來絕不晦澀難懂。另一名作者露西.唐卡斯特(Lucy Doncaster)則醉心於找出無解謎團,兩相搭配,構成這本具有深度與鑑識科普的書籍。
即使不是身為真實犯罪愛好者,讀起本書仍然會驚呼連連,心中吶喊:「啊!原來遇到這一類型的離奇犯罪時,科學分析是這樣子運作,真是知道不得了的知識啦!」我就是在這種滿是驚嘆的心情下,酣暢淋漓的閱讀《神探的科學》,而且由於太想知道每一章節的鑑識科學是如何破解案情,不知不覺就看完了這本書,中間沒有任何停頓。
我很喜歡本書的描述方式,它會先告訴你稍硬的鑑識理論,隨後輔以「犯罪檔案」,寫出各種光怪陸離的神祕真實事件;且不時會有「事實檔案」,補充令人驚奇的冷門小知識。如此這般,鑑識專業、真實案例、知識參考,三者交織呈現「鑑識如何打擊犯罪」,讓本書層次豐富,讀起來實在欲罷不能,並拓展三觀。
現在各家串流影音平臺,都會推出犯罪紀實片,觀眾對於穿梭在犯罪現場的鑑識專家身影,想必也不陌生。不過所謂外行人看熱鬧,這本《神探的科學》將讓你成為至少懂一點皮毛的內行人。閱讀完此書,當你在觀看真實犯罪紀實片時,看到某一幕,很可能會突然想到書中某個章節:「啊!這是在講血跡噴濺!」此時,你會用嶄新的視野去剖析案情。
只要是人類生活的領域,就會有犯罪,而每個犯人都會在現場留下跡證,或是帶走物品,即使是一根100微米的頭髮,也可能成為破案關鍵。這就是鑑識領域的迷人之處。無論你是想知道各種不同的案件,或是想深入了解鑑識領域,DK可以保證,本書會是你最佳的入手選擇。
最後,期盼每個懸案都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
(本文作者DK、Di掃,夫妻兩人經營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探討詭異事件、懸疑案件、靈異現象、社會案件、都市傳說、未解之謎,頻道已有超過58萬位訂閱者。2020年8月開始經營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
如果沒有鑑識科學的協助,現代犯罪幾乎都難以破案。
當犯罪者的罪行無人目擊,或是被捕嫌犯拒不認罪的話,我們就必須取得某種形式的證據,並確定其有效性,確保嫌犯能夠被這些證據定罪。在法庭上,專家證人會被要求出示該項證據,並向陪審團解釋其重要性。辯方則將緊咬各種證據可能「不可靠」之處,來導致判決無罪。因此,只有嚴密的科學調查,才能確保法庭上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法醫」(forensic)一詞原意是指「與法庭有關」。在早期法醫鑑識學裡,幾乎所有能坐在法庭裡提供專家證據的人,都是合格的醫生,因此直到20世紀,這門學科也被稱為「醫學法學」(medical jurisprudence)。這種說法有其充分理由,因為在非自然死亡案件中,許多證據是在法醫病理學家「驗屍」之後取得。雖然後續也可能需要毒理學家、血清學家和彈道學檢查員等專家的專業知識,然而法醫病理學家會先透過解剖確定可能死因,並提供人體組織、體液和器官的樣本,讓實驗室進行DNA分析。甚至在大多數槍擊案例中,他們還要負責在人體內找出最重要的子彈。
事實上,許多早期法醫病理學家,已經為其他科學分支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不只檢查死者死因,也會檢查屍體上與犯罪現場的微物跡證,並以他們發現的內容進行推論,且經常因此發現唯一的重要證據,成為法庭上的定罪鐵證。而最近由於物理、化學和生物科學上的重大進展,更因此建立了專門用於調查犯罪的專業鑑識實驗室,使得各種特定學科的鑑識專家也大量出現。
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檢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便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這句格言也反映了20世紀初,法國犯罪學家埃德蒙.羅卡(Edmond Locard) 對於微物跡證的重視。今日所有犯罪現場的勘察員,應該都會承認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歐洲的法醫鑑識學發展相當緩慢。153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頒布的《加洛林納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簡稱《加洛林納法典》Carolina Code)裡,最早規定了在涉及謀殺、傷害、中毒、絞殺、溺水、殺嬰和墮胎的案件中,必須得到醫學專家的證詞。在頒布後的一段時間裡,醫生們被大量反對解剖屍體的意見阻擾,幸好這些反對意見逐漸被克服。16世紀的法國外科醫師安布魯瓦茲.帕雷(Ambroise Paré),是第一個在槍擊受害者身上追蹤子彈跡證的人。而在18世紀的義大利,喬瓦尼.莫爾加尼(Giovanni Morgagni)則被譽為現代病理解剖學之父。
蘇格蘭醫生亞瑟.柯南.道爾(Arthur Conan Doyle)在小說中,描寫了主角夏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的辦案經歷,而他筆下詳盡的調查過程,對於現代讀者來說,很可能就是對現代鑑識科學技術的最初印象。事實上,道爾確實借鑑了許多已知案例的破案知識。
19世紀時,實驗科學已有重大進步,各國警察也立刻運用了這些科學上的新發現。犯罪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在1893年首次發表其著作《刑事調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瑞士洛桑市的羅道夫.阿奇博.瑞斯(Rodolphe Archibald Reiss)在1900年代,就建立了警察科學研究所,並開發了鑑識攝影技術;提出交換定律的羅卡也於1910年,在里昂市建立了他的犯罪學研究所;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 Heindl)則在1915年在德勒斯登市開設實驗室,而且很快就成為了德國國家警察實驗室。隨後在奧地利、瑞典、芬蘭與荷蘭等地,也都陸續建立了類似的犯罪調查實驗室。
然而在英語系國家,鑑識科學的發展卻較為緩慢。洛杉磯鑑識科學實驗室的歷史雖然可以追溯到1923年,但聯邦調查局(FBI)的相關實驗室要到1932年才成立。英國早期的犯罪調查是由大學醫學系協助執行,而內政部負責的倫敦警察廳實驗室,也要到1935年才正式成立。
如今,幾乎每個已開發國家,都有國家性或地區性的犯罪實驗室。儘管各國都建立了國家犯罪實驗室,但鑑識這門科學領域仍不斷擴大。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各地確認死因的工作,依舊由當地的驗屍官負責,這些地方驗屍官所接受的訓練與法醫不同,屬於學術要求較低的檢驗學或法醫病理學培訓而已。
犯罪調查實驗室所擁有的強大電腦和先進設備,以及DNA和其他生物特徵分析技術(包括虹膜掃描、臉部辨識系統和靜脈模式識別)、國際刑警組織的自動指紋辨識系統(AFIS),或是國家DNA資料庫等,都改變了犯罪調查的方式,甚至也包括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的內容和方式。
除此之外,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數位鑑識領域的範圍呈現指數級成長,無論是大規模網路分析,或從電子媒介取得、分析和保存數位證據等發展,無疑都是鑑識科學和法庭上非常有用的工具。但隨之而來的,便是倫理道德、證物保管、資料安全和隱私權等問題,凡此都必須思量。
推薦序一
見識,鑑識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白崇彥
鑑識乃是以科學技術提供犯罪證據或線索以執法緝凶,或返還犯嫌之清白,甚至可據以保護被害人,因此鑑識實務工作可謂是彰顯正義之大是大非的神聖任務。
但伴隨一則則怵目驚心的新聞媒體標題:「DNA鑑識打混仗,性侵再審改判無罪」、「唾液、咬痕不符,內湖裸屍案判刑,男友改判無罪」,有人開始懷疑「鑑識」似乎也會出錯,甚至造成冤獄,鑑識結果是否可信?其究係科學還是技術?
其實,刑事鑑識之領域範圍甚廣,各有或深或淺的科學學理根據,然而,不管是哪種次領域,其鑑識結果都有著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必須經過結果意義之詮釋,例如統計機率分析、專家證言,才能得到正確的案件應用與判刑依據,未經合理詮釋的鑑識結果,往往是造成冤假錯判之主因。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所做的,只要是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章40節)
這一則《聖經》訓語之隱喻,強調要落實在最細小的地方,其精神恰好與鑑識工作一致。破案之關鍵證據,往往取決於細微跡證(trace evidence)的鑑定,故而有微量物證「羅卡交換原則」(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之指導方針與彰顯;且正所謂萬丈高樓從平地起,鑑識技術的開發以及科學學理之探索,也都不斷的往細小分子的分析探究扎根,其奠基發展理念亦與《聖經》的這句教誨訓言相互契合。
而要想逐步見識鑑識,可從《神探的科學》入門。本書雖是翻譯著作,文章語句敘述卻展現出通順達意之鋪陳,可見譯者用心及其翻譯功力之深厚。內容共計17章,於瀏覽閱讀之後,我發現這本書有兩個特色:
其一,其領域範圍分布相當完整,而且與鑑識教科書一致,涵蓋了刑事生物、刑事化學、物理鑑識,以及法醫鑑識等四個領域;其二,令我讚嘆的是,每一章都有數則「事實檔案」以深入解釋學理概念,而更難能可貴之處在於,每一章也都納入數個「犯罪檔案」,以真實案例輔助解說章節主題之應用。我於課後輔導學生時,偶有學生反映:「雖然認真的閱讀了鑑識教科書,卻仍不甚了解。」究其原因,也許就差在實際案例之應用解說。
總體而言,這本書雖屬科普性質,卻也隱約有著教科書的屬性實效。因著本人執教刑事鑑識課程二十餘載之經驗,於是參照臺灣鑑識實務的慣用語,對於書本內容出現的專有名稱與特殊詞彙,予以潤飾修訂,以契合本地化之用詞習慣。
閱讀的好處,在於饒益人生。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有諸多名言,例如:「化不可能為可能」、「人生跟鑑識現場一樣,只有一次,一旦錯過就沒有了」、「一天一小步,就能完成許多夢想」、「案件不分大小,人不分貴賤」、「好好做人,好好做事」,讀者在閱讀本書的同時,不妨也咀嚼體會一下李博士的這些鑑識名言,以裨益靈性慧命之成長。
(本文作者白崇彥,本書專業審定者,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兼科學實驗室主任,專長為刑事鑑識、生物跡證與刑事DNA鑑定,以及現場與證物處理。)
推薦序二
物證不會講話,但也不會說謊
臺灣鑑識權威、前臺北市刑事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阿善師)
一般所稱的「刑事鑑識」及「CSI」(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是指刑案現場勘察、蒐證及物證的分析、鑑定與解釋的作為,及所依據的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
而鑑識科學的範疇很廣,舉凡可以用來協助辦案及法庭證明的自然科學均屬之。在犯罪偵查實務上,能讓歹徒俯首認罪的最有力要素就是物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可見法庭審判首重證據,為了勿枉勿縱,若無任何物證佐證犯行,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亦很難做出有罪之判決。
所謂「刑案現場係證據寶庫」,更是破案的關鍵所在;物證雖不會講話,卻也不會說謊。而現場之概念,大至整個處所,也可小至一根毛髮或纖維等微物。犯罪者可能在刑案現場遺留犯罪相關物證,而這些證據又能直接或間接證明犯罪事實及重建案發過程。例如我在《臺灣大案鑑識現場》提及的張靜華案,雖然沒有尋獲受害者屍體,但從後車廂滲漏的血跡推估血量、血跡鑑定結果為受害者所有,這些間接證據都指出了凶手。
此外,世界知名的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將現場物證區分為七大類,分別為:一、暫時性物證;二、型態性物證;三、情況性物證;四、移轉性物證;五、關聯性物證;六、醫療性物證;七、數位性物證。物證科學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之求真、求實精神,而物證採取的過程除了必須講求「合法性」之外,物證自採取、包裝、封緘、送驗及保存,均必須留下完整的紀錄供追蹤查考,以預防物證被掉包或栽贓,此管制流程稱為證物移轉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至於蒐證過程的合法完整,也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有時候,一名獲判無罪的嫌犯,並不一定就是無辜的,也可能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或未落實程序正義所致,例如臺灣大案中的江國慶案,就有此類爭議(審訊過程涉及刑求)。
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均必須講求科學證據,經由現場之勘察分析及物證的蒐集檢驗,配合偵查所得及法醫結果,與其他資料進行可能的組合推理,重建、研判案件發生經過,並了解犯罪事實真相,證明嫌犯及確認犯行。
刑案現場處理及刑事鑑識是分項專業的工作,可以提供犯罪偵查重要的訊息;但整體犯罪偵查、刑事鑑識與司法審判是整合性的工作,非團隊合作難竟全功,必須結合司法、偵查、勘察、鑑定、法醫及其他專家意見,並嚴格遵守程序正義,才能獲得正確的審判結果,真正達到勿枉勿縱之目標。
本書特別提到,目前已知最早的法醫學論文為13世紀的中國著作《洗冤錄》,這部作品最重要之處在於強調「調查犯罪現場」的重要性,書中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鑑識就是抱著這種精神在搜尋跡證,再小的微物也不放過。此外,法國的羅卡博士在二十世紀初提出非常重要的「路卡交換原理」,就是「兩物相接觸必產生跡證的相互轉移」,這個理論也奠定了現場調查蒐證的重要基礎。
本書除了介紹各項鑑識科學之外,也敘述了鑑識的發展歷程,並且舉了很多實務案例,來印證鑑識科學的應用,是鑑識專業人員或有興趣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指引,我閱讀後讚賞有加,故特此撰文推薦。
(本文作者謝松善,臺灣鑑識權威,最初從基層的技佐做起,一路做到刑事鑑識中心主任,在鑑識領域努力了三十餘年,現已退休,以不同方式對未來的偵查與鑑識工作提出建言,繼續善盡社會責任。主持Podcast節目《阿善師鑑識實錄》,Apple Podcasts聽眾評論4.9顆星,另著有《臺灣大案鑑識現場》一書。)
推薦序三
略知鑑識,看待案件便有嶄新的視野
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DK、Di掃
美國法醫之母──法蘭西絲.格雷斯納.李(Frances Glessner Lee)曾經說過:「調查員擁有雙重責任,其一是洗刷無辜者冤屈,其二是揭發犯罪者的駭人行為,調查員所找的只有真相。」也就是說,在踏上尋找真相的旅程,如果沒有鑑識科學,恐怕將在過程中迷路,甚至冤枉無辜者、縱放真凶,兩種結果都令人無法接受,最終肇生未解懸案。
我是DK,僅是一個喜歡研究真實犯罪的素人,與太太Di掃一同經營了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以及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我們經常找出世界各大詭異案件,從凌亂的資訊中拼湊出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介紹給觀眾與聽眾。
在研讀各大懸案的過程中,我發現其實有多數未解之謎,是因為沒有扎實做到鑑識專業,而釀成冤獄或讓凶手逃逸。再加上我本身不具專業知識,必須在網路上東查西找,才能將確認過的消息,傳達給觀眾和聽眾;假設當時有了《神探的科學》這本書,相信在拼湊懸案的事件細節會有巨大的幫助。
作者布萊恩.隱內(Brain Innes)是已故專業科學家,他以最淺顯易懂的文筆去解釋深奧的鑑識科學,讀起來絕不晦澀難懂。另一名作者露西.唐卡斯特(Lucy Doncaster)則醉心於找出無解謎團,兩相搭配,構成這本具有深度與鑑識科普的書籍。
即使不是身為真實犯罪愛好者,讀起本書仍然會驚呼連連,心中吶喊:「啊!原來遇到這一類型的離奇犯罪時,科學分析是這樣子運作,真是知道不得了的知識啦!」我就是在這種滿是驚嘆的心情下,酣暢淋漓的閱讀《神探的科學》,而且由於太想知道每一章節的鑑識科學是如何破解案情,不知不覺就看完了這本書,中間沒有任何停頓。
我很喜歡本書的描述方式,它會先告訴你稍硬的鑑識理論,隨後輔以「犯罪檔案」,寫出各種光怪陸離的神祕真實事件;且不時會有「事實檔案」,補充令人驚奇的冷門小知識。如此這般,鑑識專業、真實案例、知識參考,三者交織呈現「鑑識如何打擊犯罪」,讓本書層次豐富,讀起來實在欲罷不能,並拓展三觀。
現在各家串流影音平臺,都會推出犯罪紀實片,觀眾對於穿梭在犯罪現場的鑑識專家身影,想必也不陌生。不過所謂外行人看熱鬧,這本《神探的科學》將讓你成為至少懂一點皮毛的內行人。閱讀完此書,當你在觀看真實犯罪紀實片時,看到某一幕,很可能會突然想到書中某個章節:「啊!這是在講血跡噴濺!」此時,你會用嶄新的視野去剖析案情。
只要是人類生活的領域,就會有犯罪,而每個犯人都會在現場留下跡證,或是帶走物品,即使是一根100微米的頭髮,也可能成為破案關鍵。這就是鑑識領域的迷人之處。無論你是想知道各種不同的案件,或是想深入了解鑑識領域,DK可以保證,本書會是你最佳的入手選擇。
最後,期盼每個懸案都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
(本文作者DK、Di掃,夫妻兩人經營YouTube頻道「異色檔案」,探討詭異事件、懸疑案件、靈異現象、社會案件、都市傳說、未解之謎,頻道已有超過58萬位訂閱者。2020年8月開始經營Podcast節目《故弄玄虛》。)
目次
推薦序一 見識,鑑識╱白崇彥
推薦序二 物證不會講話,但也不會說謊╱謝松善(阿善師)
推薦序三 略知鑑識,看待案件便有嶄新的視野╱DK、Di掃
引 言 鑑識科學,找出重大案件的微物鐵證
第1章 蒐集證據,每次接觸都會留下痕跡
第2章 如何判別自殺,和偽裝自殺的他殺?
第3章 辨識「傷口」,瘀傷就能知道死前還死後受傷
第4章 一切物質都可以是致命毒藥
第5章 骨架推論身形,顱骨重建樣貌
第6章 勒殺或溺水,都會造成窒息
第7章 依蛆蟲生長狀態,估算死亡時間
第8章 各式紋路,夠特別就能揪出犯人
第9章 血型推測目標,血跡還原現場
第10章 DNA分析,準確指出你是誰
第11章 毛髮與纖維也能匹配出嫌犯
第12章 子彈從哪把槍來?又會怎麼行進?
第13章 火災帶來爆炸,爆炸引起火災
第14章 微物跡證,細微卻影響重大
第15章 聲音再像,聲紋也不會一樣
第16章 除了認臉,也能推測出真凶的心理剖繪
第17章 鑑識的科學與設備
致謝
圖片來源
推薦序二 物證不會講話,但也不會說謊╱謝松善(阿善師)
推薦序三 略知鑑識,看待案件便有嶄新的視野╱DK、Di掃
引 言 鑑識科學,找出重大案件的微物鐵證
第1章 蒐集證據,每次接觸都會留下痕跡
第2章 如何判別自殺,和偽裝自殺的他殺?
第3章 辨識「傷口」,瘀傷就能知道死前還死後受傷
第4章 一切物質都可以是致命毒藥
第5章 骨架推論身形,顱骨重建樣貌
第6章 勒殺或溺水,都會造成窒息
第7章 依蛆蟲生長狀態,估算死亡時間
第8章 各式紋路,夠特別就能揪出犯人
第9章 血型推測目標,血跡還原現場
第10章 DNA分析,準確指出你是誰
第11章 毛髮與纖維也能匹配出嫌犯
第12章 子彈從哪把槍來?又會怎麼行進?
第13章 火災帶來爆炸,爆炸引起火災
第14章 微物跡證,細微卻影響重大
第15章 聲音再像,聲紋也不會一樣
第16章 除了認臉,也能推測出真凶的心理剖繪
第17章 鑑識的科學與設備
致謝
圖片來源
書摘/試閱
遇到死亡的情況,我們必須判斷:這是自然死亡、意外死亡或非自然死亡?如果是非自然死亡的話,到底是自殺還是他殺?人們自殺的原因很多,被謀殺的原因也很多。在某些情況下,謀殺也很可能被看成自殺。
正如利茲大學(University of Leeds)的西里爾.波爾森(Cyril Polson)教授在《法醫學要領》(Essentials of Forensic Medicine)中所說:「狡猾的自殺者……很可能會用一種看起來像他殺的方式來計畫自己的死亡。不過更常見的情況是,凶手試圖將謀殺掩飾成自殺。」
著名的病理學家悉尼.史密斯爵士在其職業生涯中,也遇過一些離奇的案例。在著作《多半是謀殺》中,他描述道:「一位醫院裡的女僕,用斧頭砍擊自己的前額,造成了20處傷口;在發現這種方法無法自殺後,她泡了個溫水澡,結果卻在浴缸裡淹死了。我想知道在我們當中有多少法醫,可以在屍體頭骨上發現了這麼多道斧頭傷口後,還能正確判斷死因是自殺?」
史密斯爵士筆下某一個案例裡,死者是一名上吊的男子。他的右臉有槍傷,左手掌心也有槍傷,喉嚨還被割了5道傷口;他的左手腕肌腱雖然割傷了,但並未傷及主要血管。然而經過現場調查,這名男子是自殺的──原先他打算開槍自殺不成,接著想割開喉嚨和割腕自殺也都沒成功;在如此的絕望中,他決定上吊自殺。
在大學講座裡,史密斯爵士經常會以一個特殊案例(並非由他經手)來結束課程:有一個人決定在懸崖邊的一棵樹上吊死自己,而且是吊在延伸到海面的樹枝上。他還打算先吞下大量鴉片再開槍,確保能夠結束自己的生命。「當自殺的絞索調整好,服下毒藥後,他拿起轉輪手槍,在跳下懸崖時對自己開槍。結果繩子的晃動讓槍射歪了,子彈並未擊中他的頭部,反而射斷了繩子。因此他猛然一震,隨即掉進了50呎(約15公尺)深的海裡。由於落海後喝下大量海水,他嘔出了剛剛吞下的毒藥,接著他游泳上岸,決定要成為一個更好、更有智慧的人。」
就算被綑綁溺死、絲巾勒殺,也可能是自殺
史密斯爵士曾經遇過某個案件,突顯了在調查之初看起來明顯是謀殺的案件,更要謹慎行事。事情發生在某天晚上,有位老人離開投宿的蘇格蘭愛丁堡當地旅館,直到第二天早上7點30分才回來。當開門的服務生看到他滿臉是血,老人告訴她:「妳放心,我會自己上樓清洗乾淨。」接著掛上外套、帽子和雨傘,上樓走到浴室後,立即昏倒在地上。雖然他立刻被送往醫院急救,但還是在3小時後不治,沒有再醒過來。
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他的頭部中彈。槍口抵在他的下巴下方射擊,而子彈穿過頭部造成重大傷害,並從他頭骨前方左側穿出。射出口的直徑為1.25吋(約3公分),其大小和形狀都說明這把.45轉輪手槍的子彈在射出頭骨前已偏轉。
警察沿著血跡從旅館來到大街對面花園裡的遮雨棚,他們發現了一把.45轉輪手槍和一大灘血。遮雨棚上方有一個彈孔,彈孔周圍附著骨頭和大腦碎片。當天早上6點左右開始下雪,因此可以清楚看到一道腳印和血跡,從遮雨棚繞了一大圈,一直延伸到旅館門口。
這把槍為該老人所有,從後來發現的信件可以看出他是自殺的。而對血跡的檢驗,也證明了他在早上6點前的某個時刻開槍自殺。很顯然,他在遮雨棚的座位上坐了一段時間,頭朝前垂下,留下了地上那一大灘血。接著他在花園裡走來走去,然後又回到遮雨棚。再次休息之後,他決定走回旅館。儘管大腦受到了致命的槍傷,但他仍舊存活了兩、三個小時之久,甚至還進行了幾次有意識的行為,並且可以在失去意識之前,清楚的表達意圖。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1992年,一位在佩皮尼昂(法國南部城市)附近綁架並殺害兩名年輕女孩的荷蘭人,在盧爾德(法國西南部城市)的一家旅館被活捉了。在被捕之前,他原先打算到當地的教堂懺悔認罪,但發現鎮上的教堂晚上並不開放,於是他先試圖電死自己不成,接著嘗試割腕,最後甚至開槍自殺,不過都沒有成功。
1945年,另一位著名病理學家基思.辛普森(Keith Simpson)醫師,在英國接到一起奇怪的自殺案件:在樸茨茅斯造船廠(Portsmouth Historic Dockyard)的水中,發現一具被繩子捆綁起來的男性屍體,死因已經確定為淹死。儘管警方認為這是一起謀殺案,但辛普森卻持反對意見,認為這個人是「死於自己的手和牙齒」,他也證明了這個人有辦法把自己綁起來,方法是從小腿上的繩結開始,在每個打結處往上拉繩索,再用牙齒把最後一個繩結拉緊。最後,辛普森把手電筒照進這名男子嘴裡,指了指夾在兩顆牙齒之間的小段繩線。
1930年代也發生過一個案例,一位45歲的婦女陳屍在床上。由於房門鎖住了,因此必須破門而入,結果警方發現鑰匙放在房間裡。只見這名女子仰躺著,身上蓋著被單,雙臂放在被單外。她的嘴上圍著一條折疊成4吋(約10公分)寬的絲巾,並在後腦勺打結。另一條大約同樣寬度的圍巾,則套在她的脖子上,在脖子前面打結,勒緊到足以在皮膚上留下痕跡。最後還可以看到她的喉嚨深處,被強行塞進了一條手帕。
然而調查顯示,這名婦女多年來一直患有嚴重憂鬱症,有時也會威脅要在自己的脖子上綁長手帕或圍巾自殺。若非屍體在一個上鎖的房間裡被發現,她的死因可能很容易被誤認為遭受謀殺。
不過也沒人知道有多少被歸類為自殺的案件,實際上可能涉及謀殺。如果沒有明顯的嫌疑人或可疑情況,且有理由相信受害者可能自殺的話,警方較傾向避免不必要的調查,甚至許多看似意外死亡的案件也是如此。
多年來,從許多割喉或割腕自殺的死亡案例可以看出,真正的自殺幾乎都會留下幾道不足以致死的較淺傷口,稱為猶豫刀痕。如果遇到單一深切傷口的自殺案例,很有可能就是故意布置成自殺的謀殺案件。
此外,還有一些謀殺案,看起來就像上吊自殺。凶手經常宣稱自己發現死者吊在空中,為了救人才割斷繩索,如此便能破壞最有用的證據,也就是讓身體的姿態和外觀受到干擾。然而,只要驗屍和仔細搜索現場,幾乎都會發現犯罪的蛛絲馬跡。舉例來說,凶手總是需要使用某種程度的暴力,因為不太可能說服受害者合作設置自殺場景,像是把絞繩套到自己脖子上,並乖乖站在椅子上,再讓凶手踢開椅子。所以,現場比較可能會有打鬥的跡象,或是凶手將屍體拖過地板的痕跡。
如果凶手是在死後才將繩索繞過屋梁或鉤子,再拉起屍體的話,繩索的纖維便可顯示出這種「拉動」的痕跡。或者,受害者可能是先在地上被勒死,凶手再把繩子切斷,並將切斷的繩子綁在屋梁上,以符合凶手的陳述:發現死者自殺,趕緊割斷繩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檢查木材,尋找是否有掛載重物才能留下的痕跡。而且鑑識人員可以在顯微鏡下檢查繩子的斷面,判斷繩子是否是在繃緊的狀態下被切斷,因為在真正的自殺中,繩子會被身體的重量扯緊。
另外,中毒而死也經常會被歸因為自殺或意外身亡,尤其是在死者經常服用藥物的情況下(無論是處方藥或提供某種刺激的毒品類藥物)。而當這種藥物是由其他人給死者服用,例如幫助絕症患者結束痛苦或執行謀殺,我們確實無法了解有多少醫生是在這種情況下,直接開立了死亡證明。
英國有個臭名昭著的案例,便是查爾斯.布拉沃(Charles Bravo)於1876年4月21日死亡的案件。在死亡的三天前,布拉沃與妻子弗洛倫斯(Florence)和她的朋友珍.考克斯(Jane Cox)夫人共進晚餐,席間喝了一、兩杯勃艮第酒。當天深夜,布拉沃的臥室裡傳來驚叫聲,考克斯夫人發現布拉沃正在嘔吐,隨後陷入昏迷。當醫生趕到時,考克斯夫人告訴他,布拉沃說自己服下了毒藥。而病人短暫恢復意識的時候,他承認自己可能吞下了一些鴉片酊(laudanum),因為他在牙齦上塗擦這些鴉片類止痛劑來緩解神經痛。
弗洛倫斯請來主治醫師威廉.古爾爵士(Sir William Gull),醫師告訴布拉沃,他肯定是中毒,而且就快死了,但布拉沃堅稱他只服用了鴉片酊。後來分析了布拉沃的嘔吐物,證明他死於銻中毒,很可能是一種成分為酒石酸銻鉀的強效催吐劑所造成。但他喝的勃艮第酒中,並未發現銻的成分,且其妻子和考克斯夫人也吃了同樣的晚餐。
古爾爵士確信「無論吃了什麼東西,都是他自己吃下去的」,驗屍官也同意他的看法。布拉沃事件很快就成為報紙的頭條新聞,有關他的妻子弗洛倫斯的舊醜聞也浮出水面。該案的第二次調查於1876年7月展開,布拉沃的屍體被挖了出來,展示在陪審團面前,然而案件已經變成了對弗洛倫斯和考克斯夫人的審判。儘管陪審團作出了蓄意謀殺的判決,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任何個人或多人有罪。
考克斯夫人或弗洛倫斯聯手毒害了布拉沃嗎?如果是,她們怎麼辦到的?
現在的凶手無論多聰明,都很難跟實驗室裡的鑑識科學家們相提並論。若有任何理由相信某個死亡案件既非自殺也非意外的話,經過仔細的鑑識調查,總會找到那些能夠證實真相的細微證據──因為「謀殺,雖然不會說話,但它會透過最神奇的器官為自己發聲」。
正如利茲大學(University of Leeds)的西里爾.波爾森(Cyril Polson)教授在《法醫學要領》(Essentials of Forensic Medicine)中所說:「狡猾的自殺者……很可能會用一種看起來像他殺的方式來計畫自己的死亡。不過更常見的情況是,凶手試圖將謀殺掩飾成自殺。」
著名的病理學家悉尼.史密斯爵士在其職業生涯中,也遇過一些離奇的案例。在著作《多半是謀殺》中,他描述道:「一位醫院裡的女僕,用斧頭砍擊自己的前額,造成了20處傷口;在發現這種方法無法自殺後,她泡了個溫水澡,結果卻在浴缸裡淹死了。我想知道在我們當中有多少法醫,可以在屍體頭骨上發現了這麼多道斧頭傷口後,還能正確判斷死因是自殺?」
史密斯爵士筆下某一個案例裡,死者是一名上吊的男子。他的右臉有槍傷,左手掌心也有槍傷,喉嚨還被割了5道傷口;他的左手腕肌腱雖然割傷了,但並未傷及主要血管。然而經過現場調查,這名男子是自殺的──原先他打算開槍自殺不成,接著想割開喉嚨和割腕自殺也都沒成功;在如此的絕望中,他決定上吊自殺。
在大學講座裡,史密斯爵士經常會以一個特殊案例(並非由他經手)來結束課程:有一個人決定在懸崖邊的一棵樹上吊死自己,而且是吊在延伸到海面的樹枝上。他還打算先吞下大量鴉片再開槍,確保能夠結束自己的生命。「當自殺的絞索調整好,服下毒藥後,他拿起轉輪手槍,在跳下懸崖時對自己開槍。結果繩子的晃動讓槍射歪了,子彈並未擊中他的頭部,反而射斷了繩子。因此他猛然一震,隨即掉進了50呎(約15公尺)深的海裡。由於落海後喝下大量海水,他嘔出了剛剛吞下的毒藥,接著他游泳上岸,決定要成為一個更好、更有智慧的人。」
就算被綑綁溺死、絲巾勒殺,也可能是自殺
史密斯爵士曾經遇過某個案件,突顯了在調查之初看起來明顯是謀殺的案件,更要謹慎行事。事情發生在某天晚上,有位老人離開投宿的蘇格蘭愛丁堡當地旅館,直到第二天早上7點30分才回來。當開門的服務生看到他滿臉是血,老人告訴她:「妳放心,我會自己上樓清洗乾淨。」接著掛上外套、帽子和雨傘,上樓走到浴室後,立即昏倒在地上。雖然他立刻被送往醫院急救,但還是在3小時後不治,沒有再醒過來。
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他的頭部中彈。槍口抵在他的下巴下方射擊,而子彈穿過頭部造成重大傷害,並從他頭骨前方左側穿出。射出口的直徑為1.25吋(約3公分),其大小和形狀都說明這把.45轉輪手槍的子彈在射出頭骨前已偏轉。
警察沿著血跡從旅館來到大街對面花園裡的遮雨棚,他們發現了一把.45轉輪手槍和一大灘血。遮雨棚上方有一個彈孔,彈孔周圍附著骨頭和大腦碎片。當天早上6點左右開始下雪,因此可以清楚看到一道腳印和血跡,從遮雨棚繞了一大圈,一直延伸到旅館門口。
這把槍為該老人所有,從後來發現的信件可以看出他是自殺的。而對血跡的檢驗,也證明了他在早上6點前的某個時刻開槍自殺。很顯然,他在遮雨棚的座位上坐了一段時間,頭朝前垂下,留下了地上那一大灘血。接著他在花園裡走來走去,然後又回到遮雨棚。再次休息之後,他決定走回旅館。儘管大腦受到了致命的槍傷,但他仍舊存活了兩、三個小時之久,甚至還進行了幾次有意識的行為,並且可以在失去意識之前,清楚的表達意圖。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1992年,一位在佩皮尼昂(法國南部城市)附近綁架並殺害兩名年輕女孩的荷蘭人,在盧爾德(法國西南部城市)的一家旅館被活捉了。在被捕之前,他原先打算到當地的教堂懺悔認罪,但發現鎮上的教堂晚上並不開放,於是他先試圖電死自己不成,接著嘗試割腕,最後甚至開槍自殺,不過都沒有成功。
1945年,另一位著名病理學家基思.辛普森(Keith Simpson)醫師,在英國接到一起奇怪的自殺案件:在樸茨茅斯造船廠(Portsmouth Historic Dockyard)的水中,發現一具被繩子捆綁起來的男性屍體,死因已經確定為淹死。儘管警方認為這是一起謀殺案,但辛普森卻持反對意見,認為這個人是「死於自己的手和牙齒」,他也證明了這個人有辦法把自己綁起來,方法是從小腿上的繩結開始,在每個打結處往上拉繩索,再用牙齒把最後一個繩結拉緊。最後,辛普森把手電筒照進這名男子嘴裡,指了指夾在兩顆牙齒之間的小段繩線。
1930年代也發生過一個案例,一位45歲的婦女陳屍在床上。由於房門鎖住了,因此必須破門而入,結果警方發現鑰匙放在房間裡。只見這名女子仰躺著,身上蓋著被單,雙臂放在被單外。她的嘴上圍著一條折疊成4吋(約10公分)寬的絲巾,並在後腦勺打結。另一條大約同樣寬度的圍巾,則套在她的脖子上,在脖子前面打結,勒緊到足以在皮膚上留下痕跡。最後還可以看到她的喉嚨深處,被強行塞進了一條手帕。
然而調查顯示,這名婦女多年來一直患有嚴重憂鬱症,有時也會威脅要在自己的脖子上綁長手帕或圍巾自殺。若非屍體在一個上鎖的房間裡被發現,她的死因可能很容易被誤認為遭受謀殺。
不過也沒人知道有多少被歸類為自殺的案件,實際上可能涉及謀殺。如果沒有明顯的嫌疑人或可疑情況,且有理由相信受害者可能自殺的話,警方較傾向避免不必要的調查,甚至許多看似意外死亡的案件也是如此。
多年來,從許多割喉或割腕自殺的死亡案例可以看出,真正的自殺幾乎都會留下幾道不足以致死的較淺傷口,稱為猶豫刀痕。如果遇到單一深切傷口的自殺案例,很有可能就是故意布置成自殺的謀殺案件。
此外,還有一些謀殺案,看起來就像上吊自殺。凶手經常宣稱自己發現死者吊在空中,為了救人才割斷繩索,如此便能破壞最有用的證據,也就是讓身體的姿態和外觀受到干擾。然而,只要驗屍和仔細搜索現場,幾乎都會發現犯罪的蛛絲馬跡。舉例來說,凶手總是需要使用某種程度的暴力,因為不太可能說服受害者合作設置自殺場景,像是把絞繩套到自己脖子上,並乖乖站在椅子上,再讓凶手踢開椅子。所以,現場比較可能會有打鬥的跡象,或是凶手將屍體拖過地板的痕跡。
如果凶手是在死後才將繩索繞過屋梁或鉤子,再拉起屍體的話,繩索的纖維便可顯示出這種「拉動」的痕跡。或者,受害者可能是先在地上被勒死,凶手再把繩子切斷,並將切斷的繩子綁在屋梁上,以符合凶手的陳述:發現死者自殺,趕緊割斷繩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檢查木材,尋找是否有掛載重物才能留下的痕跡。而且鑑識人員可以在顯微鏡下檢查繩子的斷面,判斷繩子是否是在繃緊的狀態下被切斷,因為在真正的自殺中,繩子會被身體的重量扯緊。
另外,中毒而死也經常會被歸因為自殺或意外身亡,尤其是在死者經常服用藥物的情況下(無論是處方藥或提供某種刺激的毒品類藥物)。而當這種藥物是由其他人給死者服用,例如幫助絕症患者結束痛苦或執行謀殺,我們確實無法了解有多少醫生是在這種情況下,直接開立了死亡證明。
英國有個臭名昭著的案例,便是查爾斯.布拉沃(Charles Bravo)於1876年4月21日死亡的案件。在死亡的三天前,布拉沃與妻子弗洛倫斯(Florence)和她的朋友珍.考克斯(Jane Cox)夫人共進晚餐,席間喝了一、兩杯勃艮第酒。當天深夜,布拉沃的臥室裡傳來驚叫聲,考克斯夫人發現布拉沃正在嘔吐,隨後陷入昏迷。當醫生趕到時,考克斯夫人告訴他,布拉沃說自己服下了毒藥。而病人短暫恢復意識的時候,他承認自己可能吞下了一些鴉片酊(laudanum),因為他在牙齦上塗擦這些鴉片類止痛劑來緩解神經痛。
弗洛倫斯請來主治醫師威廉.古爾爵士(Sir William Gull),醫師告訴布拉沃,他肯定是中毒,而且就快死了,但布拉沃堅稱他只服用了鴉片酊。後來分析了布拉沃的嘔吐物,證明他死於銻中毒,很可能是一種成分為酒石酸銻鉀的強效催吐劑所造成。但他喝的勃艮第酒中,並未發現銻的成分,且其妻子和考克斯夫人也吃了同樣的晚餐。
古爾爵士確信「無論吃了什麼東西,都是他自己吃下去的」,驗屍官也同意他的看法。布拉沃事件很快就成為報紙的頭條新聞,有關他的妻子弗洛倫斯的舊醜聞也浮出水面。該案的第二次調查於1876年7月展開,布拉沃的屍體被挖了出來,展示在陪審團面前,然而案件已經變成了對弗洛倫斯和考克斯夫人的審判。儘管陪審團作出了蓄意謀殺的判決,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任何個人或多人有罪。
考克斯夫人或弗洛倫斯聯手毒害了布拉沃嗎?如果是,她們怎麼辦到的?
現在的凶手無論多聰明,都很難跟實驗室裡的鑑識科學家們相提並論。若有任何理由相信某個死亡案件既非自殺也非意外的話,經過仔細的鑑識調查,總會找到那些能夠證實真相的細微證據──因為「謀殺,雖然不會說話,但它會透過最神奇的器官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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