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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刺傷了誰?:以刑法第227條為中心反省純潔童年形象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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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刺傷了誰?:以刑法第227條為中心反省純潔童年形象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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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以刑法第227條之討論為中心,從法律史與比較法為起點,檢討未成年人的性在規範上被特別對待的理由,並就現行理論與實務所提出的法益進行分析。其次,從批判視角切入以年齡為經、以性為緯所編織出的權力網絡,進而對於以法律家長主義之名限制未成年人性自主權一事加以批判,本文主張不應透過刑法保護純潔童年形象,從而,本文以侵害原理作為抵抗策略,重新檢討在立法論上較為適宜的法益定位,以及提出解釋論上的重構作為終點,希望能夠鬆動純潔童年形象所帶來的桎梏。

作者簡介

吳宗奇
現 職
執業律師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學助理
國立臺灣大學易學研究社社長

目次

推薦序/謝煜偉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一項 從三個判決鳥瞰現況/5
第二項 未成年人有無同意性行為之能力?/8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9
第二章 刑法第227條之分析
 第一節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之沿革/11
第一項 1999年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誕生/11
第二項 性犯罪的歷史溯源/15
 第二節 實務現況與其問題/24
 第三節 比較法之觀察/29
第一項 日本法/29
第二項 德國法/43
 第四節 我國見解對於刑法第227條之法益討論/50
第一項 性自主權之侵害/51
第二項 保護身心健全發展/55
第三項 國民健康兼具個人性自主權/69
第四項 小 結/71
第三章 兩條權力軸線:年齡與性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73
第一項 未成年並非一成不變的概念/73
第二項 台灣的未成年人地位之流變/93
 第二節 性自主權與性的社會意義之關係/121
第一項 性自主不自由?/123
第二項 從性交與猥褻說起/128
第三項 刑法中的性道德幽靈/139
第四項 性為何如此重要?/147
 第三節 性與年齡交織而成的權力網絡/155
第一項 未成年人的純潔性作為絕對禁忌?/155
第二項 不只是「極端保護觀」/158
第三項 刑法中格格不入的禁忌領域/161
第四項 未成年人的性是屬於誰的?/163
第四章 權力的隱形斗篷:法律家長主義
 第一節 何謂法律家長主義/165
第一項 法律家長主義簡介/165
第二項 對於正當化基準的論爭/186
 第二節 檢視以法律家長主義之名保護兒少之正當性/206
第一項 法律家長主義確保純潔童年/206
第二項 刑法的錨定效應/212
第三項 光和影:法律家長主義與法律道德主義/223
 第三節 對刑法中的法律家長主義之批判/226
第一項 以憲法證立法律家長主義的刑法介入?/226
第二項 刑罰論之再反省/240
第三項 侵害原理作為抵抗策略/252
第五章 對現行法的批判與重構/263
 第一節 法益之再檢討/263
第一項 全面揚棄性的概念?/263
第二項 國家不應全面禁止與未成年人為性行為/265
 第二節 現行法之限縮解釋策略/272
第一項 身心健全發展難以負擔解釋現行法之功能/272
第二項 作為特殊的未得同意為性行為罪/274
第三項 附論: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的正當性疑慮/293
第六章 結 論/295
參考文獻/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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